1. 医院污水处理余氯标准解释
接触池出抄口的余氯控制在3-10mg每升袭满足一级标准肯定是可以的了 如果城市管网允许二级标准可以放宽采用二级 这样可以节省氯的投加量 减少运行成本
接触池的出口总余氯 指的是 接触消毒池 出口的污水中的的氯的总含量 就是接触氧化 剩余的余氯总量 也就是出口总余氯量
接触消毒池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加氯等强氧化剂对水中的细菌病毒 进行消毒 处理 杀死污水中的病原菌及病毒 ,经过消毒处理后 病原菌和病毒会被全部杀死 但是有些病原菌会转化为孢子之类的繁殖体 为了防止这些繁殖体在次繁殖 必须在污水中 保留一定量的消毒剂 对病原菌进行控制 ,这个道理和自来水中保证余氯的要求一致
2. 谁能告诉我,生产污水处理后,氯离子是什么指标才能排放
在线监测哈希说明书是这样注明:本方法适于测量化学需氧量在10~5000mg/L
范围内的废水。含有悬浮物的水样需均质化以后才能进行测量此方法适用于氯化物浓度低于5g
Cl
-/l
的水样。
3. 污水余氯量正常值
一般经过三级处理后的再生水出水的余氯量必须保证不小于2mg/L。不过你不用担心,内因为除了传统的容次氯酸钠消毒以外,现在好多再生水厂都采用了紫外和臭氧消毒,可以放心使用!
一般医院污水处理是要求余氯在0.5以下
4. 医院污水处理余氯标准
法律分析:一、传染病结核病总余氯执行0.5mg/l(直接排入水体要求)。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二、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总余氯执行0.5mg/l(直接排放要求),间接排放不作要求。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3-10mg/l。
预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做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 医院污水测试余氯记录标准是多少是2-8mg/l还是0.5mg/L
标准为0.5mg/L。
0.5mg/L的限制指的是直排,就是入河流、湖泊、海洋的。而采用有效氯消毒排入市政管网的,则是2-10mg/L的范围。总余氯指的是游离氯与结合氯的总和,游离氯如次氯酸,结合氯如次氯酸与氨反应生成的氯氨,该反应为可逆反应。
国家不提倡采用有效氯对污水进行消毒,但还没出台标准依据。部分省已经对余氯有严格要求,因为有效氯会与有机物发生氯代反应生成致癌物质,且难以去除。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 1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 1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2-8 mg/L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5)污水处理氯离子正常值扩展阅读:
有效氯测定方法-碘量法原理
洗涤剂中有效氯在酸性溶液中与碘化钾起氧化作用,释放出一定量的碘,再以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滴定碘,根据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消耗量计算出有效氯含量。
余氯对人危害
余氯,作为一种有效的杀菌消毒手段,仍被世界上超过80%的水厂使用着。所以,市政自来水中必须保持一定量的余氯,以确保饮用水的微生物指标安全。但是,当氯和有机酸反应,就会产生许多致癌的副产品,比如三氯甲烷等。
自来水余氯浓度过高的话,主要危害有:刺激性很强,对呼吸系统有伤害。易与水中有机物反应,生成氯仿等致癌物。
6. 污水处理中氯离子的排放标准是多少
根据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不需要检测氯离子浓度的;根据GBT 15453-2008 《工业专循环冷却水和锅炉用属水中氯离子的测定》,里面有摩尔法、电位滴定法和共沉淀富集分光光度法可供选择;同时也可以选择用水质分析仪或多参数水质检测仪
7.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污水处理后的余氯含量及PH值是多少
8. 污水处理中氯离子的排放标准是多少
没有这方面的标准。
只有造纸废水中有AOX的标准(可吸附卤化物)
主要针对三氯甲烷的。
9. 工业污水排放对氯离子含量有要求吗要求是多少
工业污水排放对氯离子排放无要求。
但如果工业污水排放如污水处理厂,对氯离子含量就有要求,一般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否则影响污水处理厂生化细菌的活性,具体可咨询污水处理厂。
10. 医疗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多少算是达到环保指标有没有什么简单的方法(如比色卡)就能测出来的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氯排放限值值为0.5mg/L(日均)。
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已经对医院、兽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要求做出规定。
自该标准生效之日起,代替包括《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在内的1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自1998年1月1日起,《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试行)》GBJ48-1983已经作废。
(1)水质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质 采样技术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495-2009)、《水质 采样技术导则》(HJ494-2009)和《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的技术要求进行。分析方法为认证有效方法。
(2)所有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规定开展工作。
(3)所用监测仪器通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4)各类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进行三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