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污水知识 > 雨污水项目管理

雨污水项目管理

发布时间:2022-06-12 18:39:02

① 雨水利用发展建议

1、加强可行性分析

在进行雨水利用项目的投资前,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进一步收集城区的降雨资料,对短历时的降水情况进行分析。核算区内可收集利用的雨水资源,对雨水市场进行预测和市场保障分析。综合考虑修建雨水收集设施对周边生态、居民生活、生产的影响,同时要考虑经济上是否可行,能否大面积推广使用,确定利用范围和程度。项目建设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雨水利用基础理论技术、政策与管理等方面,要加强项目管理,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将雨水利用纳入城市规划。

2、彻底做到雨污分流

目前,我国实行的雨污合流制排水系统使原本水质较好的雨水水质变差,增加了后续雨水净化的难度。为了高效利用雨水资源,减少雨水在输送过程中的损失,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改造雨水输送系统,实现雨污水彻底分流,分流的雨水可直接输送至净化设施。人们要根据雨水利用途径选择处理技术,或直接将雨水输送至景观用水点(如人工湖),改善城市水环境。

3、加大雨水利用的研究力度

现阶段,我国雨水利用技术仍不完善,缺乏充分的科学分析和知道。人们要完善各个集雨面的雨水径流水质监测系统,对多次不同类型的降雨(初期雨水、后期降雨)进行水质监测。在采样地设置雨量计,计算小区下垫面的初期雨水弃流系统,将雨水水质与降雨量结合起来考虑,设计出合理的雨水处理工艺。同时,在雨水收集系统的优化、储水设施防渗材料的选择等方面,仍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的科技力量,进行专题攻关。

② 雨污水管道修复投标团队面试资料

摘要 招标人员面试试题 基于已经提前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此次面试,有心人应基本了解以下知识,不了解可考验其基本素质: 1、买东西开增值税发票和不开增值税发票的区别?不开票便宜多少是便宜。 答案:买东西的时候,供应商会给你两个价,一个是开票的一个是不开票的,高的价格就高在那17%的税,还有17%的税能抵扣。 购物只有索取了正规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率25%,不开发票你的成本、费用就要调整纳税,税务机关检查时还可能有罚款和滞纳金。 如果你购买货物时能给你便宜42%(=17%+25%)以上,你就可以不要发票。 2、如何确定供应商的真实报价。 答案:1、通过多家比价;2、通过产品功能与同性能产品进行比价;3、通过对其所提成本合理性的分析。 3、你认为应该如何进行价格谈判。 答案:如果商业手段进入到坚持阶段,应该从以下角度着手: 1、要统一供货范围报价,淘汰两2-3家; 2、商务不能进行时,进行技术性能类比。 3、找出其成本的主要项,分析其合理性;

③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沟、水塘、排水泵站、调蓄池和闸门、各类排水窨井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市政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再生利用雨水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水务、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建立信息动态更新和合理共享机制,实现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信息化、智慧化。第八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调蓄池联动,实行厂网站池一体化管理、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第九条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受理损害、破坏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举报与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内涝防治内容。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和备案程序报请审批并备案。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填湖(河、沟)造地,禁止对河道实施硬化、截弯取直。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以及厂网站池联通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市气候、地理、人文等特点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本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④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象、水文等情况,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九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⑤ 雨污系统管网检查内容及标准

你好 楼主。
很幸运的看到你的问题。
但是又很遗憾到现在还没有人回答你专的问题。也可能你现属在已经在别的地方找到了答案,那就得恭喜你啦。
对于你的问题我爱莫能助!
可能是你问的问题有些专业了。或者别人没有遇到或者接触过你的问题,所以帮不了你。建议你去问题的相关论坛去求助,那里的人通常比较多,也比较热心,可能能快点帮你解决问题。
希望我的回答也能够帮到你!
祝你好运。
快过年了,
最后祝您全家幸福健康快乐每一天!

⑥ 什么资质的实验室能对雨污水管道进行检测需要检测哪些项目

闵行区排水管理所,现对雨污水管道检测项目进行询价采购,诚邀符合本项目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来自中国招标网)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排水管理所雨污水管道检测项目
2、采购文件编号:(选自中国招标网)09-00463
3、项目主要内容:雨污水管道检测
4、项目用途、使用要求和交付使用时间:检测日益老化的排水管道,防止发生沉管事件,引起路面塌陷危害交通安全,本项目检测区域为龙柏地区雨、污水管,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项目检测工作。
5、预算资金(万元):40万元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必须为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登记的供应商,未在该网登记的供应商,必须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
3、具有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企业作业证书;
4、能够按照《上海市公共排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评估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检测;
5、提供近一年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业绩情况(合同复印件)。
三、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1、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并提交有效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在网址上完成登记的供应商页面;
4、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企业作业证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注: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原件审阅后退回。
四、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09年9月1日 上午9:00至下午16:00
2、地点:上海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
五、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1、报名结束后统一发售询价文件,询价文件150元/本,售后不退。
2、地点:上海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
六、联系方式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曹杨路528弄35号中世办公楼
联系人:车莹 邮编:200063
电话:021-62445138
传真:021-62446678
上海闵行区排水管理所
地址:虹梅南路1669号
联系人:范政一
电话:021-54299935
传真:021-54299935

如果供应商认为本项目对供应商的资质或技术要求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的,可以分别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或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直接向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并附相关证据。
来自:中国招标网(http://www.bidchance.com)

⑦ 雨水、污水管施工工艺及施工部署

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对雨水、污水管施工工艺及施工部署这一题目的了解是极少的,甚至是挺都没听过。但是在房屋建设或者施工时,这些问题又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了雨水、污水管的施工部署及施工工艺的详细介绍,希望其中提到的一些内容对大家在装修时能起到一定提醒作用。

根据本工程为原建筑物拆迁后建造的实际情况,而且雨水、污水排放口为工程主要进出口,所以采用由浅至深,先支管后主管的施工步骤进行施工。

1、先挖掘进行对住宅周围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并放线,并逐一注明该处雨水口及支撑口的标高,以便挖掘时的测量、控制。

2、由监理对现场进行验线后,开始进行挖掘,并逐一打木桩测定该处标高,严格控按图纸要求进行放坡。

3、在埋设预制混凝土排水管时,按图纸要求先铺12cm的砂石进行夯实按图集04S516进行施工,在埋至雨水口窨井时,按图集02S515对雨水口从窨井的相应要求,先细石砼10cm打底,Mu10粘土砖进行砌筑施工,用防水砂浆对井体内外进行粉刷。

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地下障碍及其他设施需要移动或变更的请示监理和甲方,联系设计单位对该处作业正确的施工变更后再进行施工。

5、在挖槽施工中如遇到有地下水或基槽底部松软的地方,我方将对该地段管道采用柔性接口。

6、在施工完一段管道时,为保障施工需要,对先埋设的管道请监理验收,合格后进行回填土,采用砂石对管道进行180゜护坡行保护,在部分道路下的管道严格按照设计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7、在施工中如遇西管道相交时,如达到垂直距离要求时,按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满足要求的采用交叉井或按甲方、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进行施工。

8、管道埋设完成后对管道进行灌水试验。

9、化粪池采用玻璃钢FRP卧罐式生物化粪池,按池体积大小挖出池体地基,如下方是天然素土,铺设10cm黄砂垫层找平,如下方是地下水,则需做20cm毛石基础10cm细石砼找平,后铺设10cm黄砂垫层,再进行池体安装,分层进行回填土,在回填至一半时,对罐体进行注水,从稳定罐体及防止并将罐体上顶松动再砌连接井。

10、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要求及甲方、监理的现场指导进行施工,杜绝随意挖掘施工、回填,以免出现安全和质量上的隐患。


一、材料准备

所有材料在开挖前进入施工现场距10米处分批暂堆放,铺设时候用碰碰车或二台挖掘机抓斗传递。

二、选用操作机械

1、选用挖土机械:HYUNDAI60挖机。

2、配备推土机、手拉车、翻斗车、经纬仪、水准仪、铁锹(尖、平两种)施工白线、卷尺、双头尖钢帽钉、4寸钢钉。应地处原建筑物上,在挖掘过程中遇到原建筑物基础及其他障碍需要随时调整其他大型镐头机进行障碍破除。


三、施工措施

1、由于本工程施工地处原建筑物上,有部分处于碎石基础上,需在挖掘沟槽过程中在旁增设500×500mm积水坑,以便及时排除沟槽内渗出的地下水。

2、道路及部分障碍破除后,为保障现场施工需要,应及时将水泥块运至别处。

四、工程验收

在沟槽施工时,由监理及项目部负责人逐一验收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沟槽回填工程

在监理及项目部现场负责人验收通过,进行沟槽土方回填,在回填前沟槽底或地坪上的垃圾杂物清理干净,经检查完毕后。为防止管道中心线移位或损坏管道,应用人工先在管子两侧从上而下同时按序填土夯实,直至管顶0.5m以上时,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蛙式打夯机夯实。

六、安全管理措施

本工程为场外工程,基槽围护挖掘,按照我公司职工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文件严格对现场安全防护进行控制,现场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工地设安全员,由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及各种安全教育活动,由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整改,确保无重大事故。


施工,在外行人听起来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对于内行人来说,却是大有文章的。相信大家在看完了本篇文章之后多多少少对雨水、污水管施工工艺及施工部署有了大体的了解,只要将今天学到的这些知识,运用于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⑧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折叠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折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折叠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折叠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折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折叠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⑨ 雨污水管道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污水管道施工存在的问题研究

1.1污水雨水管道设计问题。水资源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管道网络,可通过市政排水系统,工业和城市规划用水以及雨水污水处理系统再循环到污水处理厂。经处理的循环水通过水管进入每个家庭或进入工厂,成为工业水资源。因此,结合良好的排水系统规划,建设和城市规划可以重复使用多年。但是,在许多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网设计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在此基础上,在设计下水道管道时,有必要调查当地降雨等气候条件,并结合当地人口和水资源,建立最合适的下水道管道施工方案。由于城市建设终止导致初始设计不当,避免对部分管道设计进行二次施工维修。这不仅有效地减少了对城市管道建设的投入,而且在修复管道时也没有给公众带来不便。在污水或雨水排出设计的过程中,要保证质量,尽可能减少缺陷,对后续的使用有持久性的作用。

1.2回填土问题。填补随后的管道安装项目也是雨水管道质量问题的一个高风险部分。具体而言,以下几点是具体的:建筑工人未能有效控制回填,导致回填质量,但土壤和排水比例是不公平的。一些项目已成为使用机械回填的水管,以减少施工工作。在压力下发生破坏和变形,施工人员缺乏充分考虑回填工作过程,造成施工漏洞或错误,管道施工质量会下降。

1.3雨污水管线施工中存在的管材问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质量主要取决于管道问题。目前,在雨水管道施工中,管道裂缝和局部沉降和松弛已成为管道施工中的常见问题。在灌溉雨水管道的建设中,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排水管的渗透和接缝处的裂缝的发生,因为建筑设计师没有彻底调查建筑的地形和土壤质量,也没有选择合适的管道进行铺设施工。另一种情况是购买管道时买方的管道质量控制不严格,因此在施工中的管道中会直接出现裂缝和水渗透。雨水和污水渗透到环境和地下水之外的管道中。

2市政雨污水排水管道建筑施工质量控制

2.1改进管道质量管理。提高排水管道的质量控制和城市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排水管的材料基本上影响排水管结构的质量。在选择城市雨水排水管道的材料时,应注意选择和管理建筑材料的材料。排水管的材料应由具有良好的不渗透性和耐压性的材料制成。请根据您的管道施工计划选择排水管的直径,以避免管径过大偏差。在建造正式的管道施工设施之前,请仔细检查排水管道问题,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并确保施工中使用的管道不会破裂。应对排水管的连接问题进行合理的设计,并在进行排水管试验后,严格执行管道的废水试验。对于漏水的排水管,应及时进行校正。管理项目中更要仔细严格,在每一个环节上都要注意从材料选择到施工进行的一切问题。

2.2回填土问题防治。选择回填时,它不应太软或太硬,这就意味着和水的混合程度会产生差异。回填的粘性调制可在指定范围内处理,因为在与水混合时必须以指定的速率进行,因此在实际的回填配置中,管道是侧面的主线并且回填已完成,回填厚度应控制在20厘米以下。此外,在此过程中,压路机和管道之间的距离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且不要在管道附近进行回填和滚动。这种做法可能会发生管道损坏。因此要注意这类情况。

2.3加强雨污水管线施工过程的管理。管理方面的改进也是避免雨水和下水道施工质量问题的有效方法。为此,施工人员在施工雨水管道时必须认真建立项目的相关规定和测量要求,整体施工的各个方面必须准确,规范。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规划雨水管道的深度和设计,施工人员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对样品桩进行彻底观察,并在施工安全质量范围内控制整个结构的误差。这不仅保证了雨水施工管道的规格和质量,也保证了施工的顺利进行。除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外,施工人员还应能够监控施工质量,并监督施工各方面的质量,确保生产符合规范。为了避免错误,我会。质量风险有效地确保施工进度并减少维修机率。有效减少返修也能够对施工的要求有所提高,对工作人员更加严格。

⑩ 如何做好城市雨污分流处理

雨水可以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后,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水质达标后再排到河道里,这样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

案例

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作方案

为继续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大滇池治理,实现滇池流域全面截污,构建主城完善截污体系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昆明市主城市政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据初步测算,目前,在建和即将开工并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的管网总长度为1290公里,投资估算约50亿,工程建设不仅任务十分艰巨,而且对主城交通组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出行将带来严重影响,仅二环路以内就涉及道路开挖290条。因此,为确保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实现主城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实现主城雨污分流、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为工作目标,切实有力地推进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进程,解决好当前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加强领导、统筹实施。在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领导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程指挥部;按照“雨污分流主干管、支次干管、片区道路市政管、末梢庭院管建设统筹实施、一步到位”的要求,与其他项目有效衔接,做到同步推进、系统实施。

2.雨污分流、全面截污。控源截污是治理滇池最直接、最根本的手段。昆明主城人口密集、污水排放量大,必须切实抓好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作,实现全面截污。

3.科学规划、规范建设。坚持环保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管齐下”(即雨水管、污水管及再生水管),突出管网规划的前瞻性,实现规划的“全覆盖”及管网建设的系统性;按照工程建设“八个百分之百”和质量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全面推进管网建设。

4.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宣传动员,加大地方财政对管网建设的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

(三)工作目标

在昆明主城建成区范围内建成完善的雨污分流管网体系,确保污水收集率达95%以上,并构建合理的再生水管网系统。

今年,启动二环路内市政管网雨污分流建设工程、主城西片区(二环外)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建设工程,继续推进北岸水环境治理项目管网建设工程及主城雨污分流支次干管配套建设工程,全面完成二环路内1868家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完成主城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查缺补漏的清查及方案编制工作。

2011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主城雨污分流主干管建设及支次干管铺设工作;完成二环路内及主城西片区(二环外)雨污分流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工程,同步完成主城内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工作,实现主城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目标。

二、工程措施目标任务分解

(一)加快在建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1.继续实施北岸工程管网建设,全面完成主城五个片区污水、雨水主干管铺设385公里。2010年累计完成雨污干管铺设243公里;2011年9月30日前,结合规划道路建设和片区改造开发,完成剩余雨污干管铺设142公里。

责任单位:北岸工程局

配合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滇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

2.加快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工程建设。完成主城五个片区铺设污水、雨水支次管336公里。2010年累计完成雨污支次管铺设235公里;2011年9月30日前,结合道路建设、河道治理、片区改造开发,完成剩余101公里雨污支次管铺设。

责任单位:昆明建设管理公司

配合单位:滇投公司,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
3.今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二环路内1868家单位(小区)的庭院雨污分流及补建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市节水办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

(二)尽快启动主城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工程

1.2010年11月30日前,启动二环路内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工程,包括西北片区(五华区)新改建雨污管132公里、东北片区(盘龙区)新改建雨污管54公里、西南片区(西山区)新改建雨污管69公里、东南片区(官渡区)新改建雨污管67公里四个子项工程;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二环路内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完善322公里。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

配合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2010年11月30日前,启动昆明主城西片区(二环外)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工程。2011年9月30日前,建设完成雨污管168公里。结合草海片区的开发建设计划,完成65公里雨污管网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五华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

3.按照雨水管、污水管及再生水管“三管齐下”的原则,2010年10月30日前编制完成再生水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划完成再生水管网建设的实施方案,与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滇投公司、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园林绿化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三)2010年内完成主城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查缺补漏的清查和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1.2010年内,编制完成二环路外南片区、东片区、东南片区、北片区四个片区的排水控详规和排水管网建设工程的立项及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采取由市级统筹、辖区政府按量分担控规编制费、立项设计费,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的方式,完成前期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的补建工作。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滇投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2.2010年内,完成对主城雨污不分、污水外排未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单位(小区)清查、排查工作,编制完成主城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的查缺补漏工程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市环保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四)抓好主城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工程建设

1.按照查缺补漏工程实施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雨污分流市政排水管网补建工作。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城管执法局、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市交警支队,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2.按照查缺补漏工程实施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雨污分流单位(小区)庭院的补建工作。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滇投公司、市交警支队

三、管理措施责任任务分解

(一)组织保障

为构建主城完善的截污收集处理体系,确保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实现主城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工作目标,在“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成立强有力的“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程指挥部”,由市政府和丽川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长,北岸工程管理局李斌常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滇管局李昆敏局长、滇投公司徐增雄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设在滇投公司,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并设立综合组、计划管理组、交通保障组、报批协调组、工程管理组、设计技术组、施工合同组、资金筹措组、财务审计组、质量安全组等十个工作组,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滇池北岸工程局、市排水公司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强力推进工程建设,有关具体要求将另行发文。

指挥部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实施计划,把建设工作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与道路改扩建、片区开发建设、城中村改造和河道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考虑,确保主城建立完善的截污体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市滇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督促协调;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并按时限完成项目可研的报批,并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并按时限完成项目初设的报批、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并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以及项目推进中涉及军产的协调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办理规划手续,提供管线资料,牵头协调管线单位配合推进项目建设,并及时提供项目所涉的片区规划、地形图及地下管线探测等相关资料;市环保局负责审批项目环评,将项目整合后纳入滇池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市水务局(市节水办)负责指导项目水保方案的审批、再生水管网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提供绿化用水布点等有关要求,配合完成再生水利用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开展管网建设;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办理项目施工相关手续,指导现场施工;市交警支队负责项目实施的交通保障,配合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做好项目实施的交通组织疏导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好各项施工保障;滇投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资金保障

1.项目资金来源。北岸工程局负责北岸工程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资金;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其开发区域及回迁安置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和管网建设资金;辖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片区开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管网工程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资金;滇投公司负责项目其余建设资金的筹措。

2.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项目争取列入滇池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滇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积极争取环保部、水利部、发改委、住建部等有关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的资金支持。

(三)工作保障

1.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雨污分流及再生水管网与城市建设同步配套。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须配套排水及管网设施的项目,应事先征求城市排水及再生水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把配套排水及再生水管网设施作为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滇管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滇投公司

2.进一步理顺排水运营维护机制,编制主城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加强对现有排水管网及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保证排水管网及设施的正常运转,使污水收集处置系统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3.进一步做好规划道路建设与雨污分流管网同步实施的统筹工作,对涉及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及再生水管网的规划道路建设,做到规划道路建设与雨污分流排水及再生水管网同步实施。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4.加强交通组织保障,编制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做好主城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施工期间交通疏导。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市交警支队,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5.加强宣传,确保工程按期完工。项目实施区域点多面广,内容繁重、工期较紧,交通影响较大,仅二环路以内就涉及290条道路。新闻媒体要采取更加有效的宣传报道方式,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四)监督保障

1.进度监督。按照“目标倒逼进度、进度保障工期”的要求,派驻督查组,加强对各单位日常督促、检查,强化考核、问责,严格实行奖惩,确保完成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第十四纪工委

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审计监督。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项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3.质量监督。按照工程建设“八个百分之百”和质量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对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进行全程的工程质量监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阅读全文

与雨污水项目管理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丰田电瓶蒸馏水 浏览:797
丙烯酸废水如何检测 浏览:423
朗行汽车空调滤芯怎么换 浏览:875
宝马118i空气滤芯在什么位置 浏览:698
多伦伊利污水处理 浏览:842
净水器ustoac是什么意思 浏览:957
环氧树脂玻璃钢一布三涂 浏览:535
豆制品水处理设备 浏览:879
电热水壶容易产生水垢 浏览:174
树脂分离塔显示界面低 浏览:78
眉县污水管网工程项目 浏览:841
饮水机进入中国多少年了 浏览:145
工业废水水质如何 浏览:50
环氧树脂怎么消光 浏览:437
超纯水用氮气有什么作用 浏览:463
纯水处理工程师需要学什么东西 浏览:578
离子交换除藻 浏览:355
买污水泵怎么算需要多大的扬程 浏览:144
2015纯水机什么牌子好 浏览:806
污水含固量仪表 浏览: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