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活动及雨水、污水的接纳、输送和处理。第三条城市排水坚持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环保、水务、房管、交通、公安、电力、通讯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城市排水的科技创新,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编制本区域城市排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意见。第八条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预留泵站、雨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养护站点、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第九条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
建设工程的排水系统,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实施雨水、污水分流。
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加快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同时建设排水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到本级规划部门办理排水规划审批手续,排水工程施工图在施工前报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新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持有关资料到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城市排水接管纳网审批手续。
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按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等责任。未经验收移交或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排水许可第十二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取得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排水许可。第十三条申请排水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位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80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监测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申请排水许可的,除应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二)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户,应当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的能力及制度;
(三)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且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修建预沉淀设施。第十五条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排水平面布置图、规划红线图、项目平面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料和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位置、管径和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等情况;
(四)污水处理设施和工艺;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设计文件;
(六)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关接户文件。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如下书面决定:
(一)对符合排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二)对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发放临时许可证,期限不超过施工期:
(三)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⑵ 雨污水管道怎么办理移交
施工单位技术员现场向物业公司技术员进行技术交底。
物业公司技术员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单对设备的数量进行清点。
⑶ 护岸开个雨水排放口需要涉及到哪些政府部门审批
第一章总则 折叠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8796
⑷ 新建小区排污管接入市政管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具体手续如下:
(1)申请单位向市、区城管部门提交城市雨、污水管道接入市政管网申请,获取允许接通城市排水设施许可审批。
(2)提供经市规划局批准的排水规划方案,以及内部排水管网竣工图、竣工资料和施工图纸。
(3)城管部门根据申请人递交的施工平面图,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已建管网设计图。排水管理部门对入网户的自建排水设施综合质量验收,查核城市排水管网的雨水管道的管径及标高能否接纳。
(4)经批准接驳排水管网的,涉及挖掘城市道路时,应同时办妥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5)养护工程队组织按批复核准的内容进行雨、污水管道的接入施工;
(6)排水管理部门现场验收合格,确保雨污分流。
2、专家建议,居民个人如想申请接入手续,可通过所属社区居委会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各个街道都有城管专员,这样就可以以街道的名义向所在区城管部门提出接管申请。
3、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市民要接入的市政管道在市区的主干道上,需要到市阳光大厅的城管审批窗口提交申请,如果是在区管或者街道支路上,则分别是在各区城管办事大厅提交申请。
(4)雨污水接管审批工作扩展阅读:
不同部位的下水管道堵塞有不同的单位监管:根据相关规定,32米以上宽度道路下主管道为市管管道,由市政(排水)管理部门监管;32米以下宽度道路下管道为区管管道,由各区城管部门监管;住宅小区内的堵塞,一般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居民家中的堵塞,一般由居民请市场上的专业疏通队来解决。
据市政(排水)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的热线电话每周会接到不少居民投诉,大雨天更多。对于部分投诉,工作人员会按地段转给各区的城管部门,再由各区城管部门勘察,看是否属于城管部门管理的范围。
⑸ 如何做好城市雨污分流处理
雨水可以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后,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水质达标后再排到河道里,这样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
案例
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作方案
为继续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大滇池治理,实现滇池流域全面截污,构建主城完善截污体系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昆明市主城市政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据初步测算,目前,在建和即将开工并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的管网总长度为1290公里,投资估算约50亿,工程建设不仅任务十分艰巨,而且对主城交通组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出行将带来严重影响,仅二环路以内就涉及道路开挖290条。因此,为确保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按时、按质、按量顺利完成,实现主城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实现主城雨污分流、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为工作目标,切实有力地推进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进程,解决好当前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加强领导、统筹实施。在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领导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程指挥部;按照“雨污分流主干管、支次干管、片区道路市政管、末梢庭院管建设统筹实施、一步到位”的要求,与其他项目有效衔接,做到同步推进、系统实施。
2.雨污分流、全面截污。控源截污是治理滇池最直接、最根本的手段。昆明主城人口密集、污水排放量大,必须切实抓好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作,实现全面截污。
3.科学规划、规范建设。坚持环保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管齐下”(即雨水管、污水管及再生水管),突出管网规划的前瞻性,实现规划的“全覆盖”及管网建设的系统性;按照工程建设“八个百分之百”和质量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全面推进管网建设。
4.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宣传动员,加大地方财政对管网建设的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
(三)工作目标
在昆明主城建成区范围内建成完善的雨污分流管网体系,确保污水收集率达95%以上,并构建合理的再生水管网系统。
今年,启动二环路内市政管网雨污分流建设工程、主城西片区(二环外)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建设工程,继续推进北岸水环境治理项目管网建设工程及主城雨污分流支次干管配套建设工程,全面完成二环路内1868家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完成主城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查缺补漏的清查及方案编制工作。
2011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主城雨污分流主干管建设及支次干管铺设工作;完成二环路内及主城西片区(二环外)雨污分流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工程,同步完成主城内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工作,实现主城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目标。
二、工程措施目标任务分解
(一)加快在建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1.继续实施北岸工程管网建设,全面完成主城五个片区污水、雨水主干管铺设385公里。2010年累计完成雨污干管铺设243公里;2011年9月30日前,结合规划道路建设和片区改造开发,完成剩余雨污干管铺设142公里。
责任单位:北岸工程局
配合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滇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
2.加快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工程建设。完成主城五个片区铺设污水、雨水支次管336公里。2010年累计完成雨污支次管铺设235公里;2011年9月30日前,结合道路建设、河道治理、片区改造开发,完成剩余101公里雨污支次管铺设。
责任单位:昆明建设管理公司
配合单位:滇投公司,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
3.今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二环路内1868家单位(小区)的庭院雨污分流及补建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市节水办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
(二)尽快启动主城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工程
1.2010年11月30日前,启动二环路内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工程,包括西北片区(五华区)新改建雨污管132公里、东北片区(盘龙区)新改建雨污管54公里、西南片区(西山区)新改建雨污管69公里、东南片区(官渡区)新改建雨污管67公里四个子项工程;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二环路内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完善322公里。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
配合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2010年11月30日前,启动昆明主城西片区(二环外)市政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工程。2011年9月30日前,建设完成雨污管168公里。结合草海片区的开发建设计划,完成65公里雨污管网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五华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
3.按照雨水管、污水管及再生水管“三管齐下”的原则,2010年10月30日前编制完成再生水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划完成再生水管网建设的实施方案,与排水管网建设同步实施。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滇投公司、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园林绿化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三)2010年内完成主城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查缺补漏的清查和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1.2010年内,编制完成二环路外南片区、东片区、东南片区、北片区四个片区的排水控详规和排水管网建设工程的立项及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采取由市级统筹、辖区政府按量分担控规编制费、立项设计费,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的方式,完成前期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的补建工作。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滇投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环保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2.2010年内,完成对主城雨污不分、污水外排未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单位(小区)清查、排查工作,编制完成主城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的查缺补漏工程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市环保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四)抓好主城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单位(小区)庭院雨污分流工程建设
1.按照查缺补漏工程实施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雨污分流市政排水管网补建工作。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城管执法局、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市交警支队,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2.按照查缺补漏工程实施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雨污分流单位(小区)庭院的补建工作。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滇投公司、市交警支队
三、管理措施责任任务分解
(一)组织保障
为构建主城完善的截污收集处理体系,确保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实现主城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工作目标,在“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成立强有力的“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工程指挥部”,由市政府和丽川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长,北岸工程管理局李斌常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滇管局李昆敏局长、滇投公司徐增雄总经理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设在滇投公司,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并设立综合组、计划管理组、交通保障组、报批协调组、工程管理组、设计技术组、施工合同组、资金筹措组、财务审计组、质量安全组等十个工作组,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滇池北岸工程局、市排水公司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强力推进工程建设,有关具体要求将另行发文。
指挥部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实施计划,把建设工作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与道路改扩建、片区开发建设、城中村改造和河道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考虑,确保主城建立完善的截污体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市滇管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督促协调;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并按时限完成项目可研的报批,并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并按时限完成项目初设的报批、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并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以及项目推进中涉及军产的协调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办理规划手续,提供管线资料,牵头协调管线单位配合推进项目建设,并及时提供项目所涉的片区规划、地形图及地下管线探测等相关资料;市环保局负责审批项目环评,将项目整合后纳入滇池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市水务局(市节水办)负责指导项目水保方案的审批、再生水管网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提供绿化用水布点等有关要求,配合完成再生水利用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开展管网建设;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办理项目施工相关手续,指导现场施工;市交警支队负责项目实施的交通保障,配合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做好项目实施的交通组织疏导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做好各项施工保障;滇投公司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资金保障
1.项目资金来源。北岸工程局负责北岸工程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资金;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其开发区域及回迁安置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和管网建设资金;辖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片区开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管网工程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资金;滇投公司负责项目其余建设资金的筹措。
2.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项目争取列入滇池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滇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积极争取环保部、水利部、发改委、住建部等有关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的资金支持。
(三)工作保障
1.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雨污分流及再生水管网与城市建设同步配套。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须配套排水及管网设施的项目,应事先征求城市排水及再生水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把配套排水及再生水管网设施作为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滇管局、市水务局(市节水办)、滇投公司
2.进一步理顺排水运营维护机制,编制主城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加强对现有排水管网及设施运营和维护管理,保证排水管网及设施的正常运转,使污水收集处置系统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牵头单位:市滇管局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3.进一步做好规划道路建设与雨污分流管网同步实施的统筹工作,对涉及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及再生水管网的规划道路建设,做到规划道路建设与雨污分流排水及再生水管网同步实施。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节水办)
4.加强交通组织保障,编制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做好主城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施工期间交通疏导。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市交警支队,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5.加强宣传,确保工程按期完工。项目实施区域点多面广,内容繁重、工期较紧,交通影响较大,仅二环路以内就涉及290条道路。新闻媒体要采取更加有效的宣传报道方式,得到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四)监督保障
1.进度监督。按照“目标倒逼进度、进度保障工期”的要求,派驻督查组,加强对各单位日常督促、检查,强化考核、问责,严格实行奖惩,确保完成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第十四纪工委
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审计监督。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项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3.质量监督。按照工程建设“八个百分之百”和质量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对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建设进行全程的工程质量监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⑹ 城市排水许可证应该如何办理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6)雨污水接管审批工作扩展阅读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⑺ 河南省农村雨污分流工程报批手续
一、项目分类和审批流程划分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一般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本指南涵盖的均为我省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申请步骤如下:
1.申请办理。申请前,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工改系统”)完成项目赋码申请,取得项目赋码。每个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填报申请表单的有关信息后通过“省工改系统”提交。
各审批阶段,申请单位可自行选择“一次征询”服务,获取该阶段需办理的事项、对应办理部门以及申报材料。选择“一次征询”服务的,申请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填报申请表单有关信息后,点击“一次征询”,“省工改系统”自动将申请表单推送项目属地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征询,被征询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明确该项目该阶段需要办理的申请事项、对应办理部门以及申报材料清单并反馈至牵头单位。未及时反馈征询意见的或征询意见存在疑问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督促协调。牵头单位统一汇总后,在工作时间即时“一单告知”申请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表单上勾选需要办理的事项,并通过“省工改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各地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统一设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原则上不收取纸质材料,对因特殊原因需收取纸质材料存档的,协助建设单位上传至“省工改系统”后,将纸质材料移交相应审批部门存档。各相应审批部门应告知需要收取纸质材料的具体情形,不能直接收取建设单位的纸质材料。
2.网上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省工改系统”自动通知各相关审批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收到事项申请与申报材料后,对不属于本部门或窗口办理的事项,应于1个工作日内退回该事项申请,并通过“省工改系统”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和该事项办理部门。1个工作日后未予退回的,视为受理。各相关审批部门或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事项申请后,系统自动告知建设单位。
如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表单后,发现某阶段申请表单信息填写错误或项目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通过”省工改系统”发起项目信息变更申请,并更改申报表单有关信息,由该阶段牵头单位将变更后的申请表单推送至该项目已经办结的审批事项和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的对应审批部门,有关审批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信息变更是否影响已出具的审批结论或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提出意见,并通过”省工改系统”反馈给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所有反馈意见后即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继续办理或重新申报有关事项。
3.办结与出件。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受理条件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办结。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计算,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政府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均计入相应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具备条件的审批部门可在“省工改系统”签发生成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等或将专业审批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文书或审批成果文件)推送至“省工改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将有关审批成果文件、证照、文书等扫描上传至“省工改系统”(系统自动对扫描文件添加水印,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的依据),并在“省工改系统”上填写审批成果文件、证照、文书中明确的有关审批成果数据。同时各相关审批部门需将审批成果文件的纸质原件转交实体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出件。对于未通过审批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退件,并将审批未通过的原因通过“省工改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二)各部门具体办理。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类),立项前须进行项目用地合规性检测,由“省工改系统”自动推送到省“多规合一”协同审批平台进行实时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符合空间规划或依法依规解决规划问题后进入项目库,并可开始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事项。检测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针对规划检测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相应的咨询处理方案和意见,引导建设单位解决规划问题。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以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审批用地。备案类项目自行开展用地合规性检测。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以及相关事项清单、审批流程指导图详见附件1-6。
各审批阶段,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7。
附件: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
报材料清单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
料清单
3.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4.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5.湖南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
清单
6.湖南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流程指导图
7.湖南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
⑻ 小区内的道路、雨污水施工要不要市政资质
不需要。小区内的道路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小区的附属工程,只要施工单内位将这部分的资料单独列容出来,作为一个类似分部就行了。
小区内部的局部施工不一定需要市政资质,但整体的施工,比如地下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那是需要有资质的。管线与外部市政的接口,也需要经过审批和验收到才能接管,审批和验收的时候,也需要资质验证的。
(8)雨污水接管审批工作扩展阅读
施工总承包资质12种,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包括:
(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8) 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9) 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⑼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⑽ 雨水排水口怎么审批
一、向当地水务局提交排水(雨、污)接口申请
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排水许可)申请表
三、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1、新建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或已建工程产权证明
2、排水接口书面申请
3、工程施工方案包括排水出路、时间、水质、水量、排放方式及其他措施
4、工程设计图纸,包括建设项目平面图、排水管线位置图、方案示意图;标明外排管径、标高、专用检测井位置和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接口位置、排水流向等
5、有关专用检查井、化粪池、隔油池等排水设施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四、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施工
五、管道填埋前向水务局申请进行排水设施验收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