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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排水污水

发布时间:2022-06-09 21:15:55

『壹』 城市中下水管道的污水是往哪里排呢

城市排水系统通常由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组成。在实行污水、雨水分流制的情况下,污水由排水管道收集,送至污水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回收利用;雨水径流由排水管道收集后,就近排入水体。

城市排水系统规划的任务是使整个城市的污水和雨水通畅地排泄出去,处理好污水,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估算城市排水量,选择排水制度,设计排水管道,确定污水处理方法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位置等。

排水的渠道和道路不一样。道路,可以上坡,也可以下坡。可是水只能往低处流,不会往高处流。假如这个地方原来有一条管道,建在地下不是很深的地方,现在挖了一个立交桥下去,高度比骨干管网还要低,它的水是流不进管网的。

(1)湖北排水污水扩展阅读:

许多城市排水系统建设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问题——“重污水,轻雨水”。许多城市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合流的形式,而污水是造成排水管道堵塞的重要的原因。据北京市水务局数据,北京城区排水系统有超过三分之一属于合流制,雨水和污水走同一管道。

据统计,北京近八成的雨水排水管道内有沉积物,约一半的雨水排水管道内沉积物的厚度占管道直径的10%至50%,个别管道内沉积物厚度甚至占到管道直径的65%以上,直接影响了城市排水系统功能的发挥。

『贰』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纳入目标考核。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价格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测工作。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第六条鼓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可以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七条尚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可以先行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征收之日起3年内,必须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正常运行。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价格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成本、利润、税金以及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制定,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第十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自接到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二条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
代征手续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水质排放监测报告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的污水处理量,以及价格部门核定的运营费用,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用。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不足以维护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叁』 湖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工艺要怎么选啊有什么讲究的吗

湖北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工艺选择跟一般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工艺选择一样,是比较复杂的过程,不仅要考虑项目的水质达标情况,还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以及运维管理。

有如下因素可参考:

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排放标准一般会依据项目的处理规模、排水去向等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国内各省对于处理规模大于500立方/天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多要求执行一级A或者更高要求,对于直排到水源地周边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排放标准多趋于严格。传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采用的工艺较难稳定达标,类似场景的污水处理工程在选择工艺时一般建议选用MBR工艺、组合工艺、深度处理工艺。

2、进水水质参数

由于各省、各地区的居民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东南沿海地区COD、BOD均值可能不足300mg/L,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则可能超过500mg/L,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项目在工艺设计阶段最好对进水水质进行检测,结合生活污水污染物的特点匹配合理的工艺流程。此外不同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对于氨氮及总磷去除效率有着明显差异,结合项目排放标准采用具有针对性的工艺,可提升项目的达标排放能力。

3、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本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选择中必须考虑到建设成本和运维成本,在追求达标排放的同时兼顾项目运行管理费用,尽可能采用低成本、易管理的产品和技术。

4、工程施工因素

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也是选择工艺流程的影响因素之一。受到地形地貌影响,项目的施工成本有明显差异,如山地和平原地区同样的污水处理工程在施工上有明显差异,导致工期和造价有明显不同。

『肆』 湖北武汉医疗废水处理找哪家

就找湖北医疗厂

『伍』 湖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是多少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氯化物对府河水质的污染,加强对湖北省府河流域污染源的治理,实现府河水质环境保护目标,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街,结合地方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制订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府河流域所有企事业单位不同水期向府河排放氯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和最大允许排水量,并规定了不同时段,不同水期各河段氯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总量。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所有向府河排放氯化物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放管理.也适用于府河流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96—89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3 定义
氯化物:是指NaCI、KCI、MgCl2、CaC2等一些溶解度大的氯的化合物,其阴离子在水中以氯离子形式存在。
水期:丰水期限定在6、7、8、9四个月.其余月份为平、枯水期。

4 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本排放标准按地面水环境应符合GB3838要求,将废水排放分为一、二、三级标准。
4.2标准分类
本标准按企业性质分为两类。
4.3标准值
4.3.1府河流域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水定额及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1。

4.4 其他规定
4.4.1 排人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口处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4.4.2 府河水系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中禁止新建氯化物排污口,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氯化物的排污量。
4.4.3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氯化物排放标准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氯化物排放标准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计算。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设在企业的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标志和废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按GB8978要求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
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按月均值计算,排水量只计生产排水,不包括同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5.4 统计
企业产品产量的统计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测定
氯化物的测定按GB11896执行。

6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A 混合废水氯化物允许排放浓度计算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个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工业废水的氯化物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下列式(1)计算混合排放时氯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C(混合)
式中:C(混合)——混合废水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Ci——不同工业废水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i——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Yi—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陆』 鄂州市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乡一体化污水处理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是指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农村村湾污水处理泵站、污水收集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提升泵站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区域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划、运行和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相关协调工作。第五条规划、城管、公安、国土资源、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乡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保护城乡水源和防治城乡水污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乡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乡水环境的综合整治。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规划、城建、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城乡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城乡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执行“节水、减污、净化、再用”的技术政策。城乡污水处理实行点源治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第十条城乡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新建、改造,提高城乡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模式由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对经确定的建设模式,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当地人口、不同居民类型及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其中,生活污水按城镇常住人口人均日生活用水参考量90-120升、农村按人均日生活用水参考量80升产生的污水量计算,生产废水按经达标处理后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量计算。
污水处理厂规模按近期需要设计,预留远期规划用地;管网设计应包括主干管、支管网与入户管网。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达标升级改造工作,将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等配套工程纳入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建设范围,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第十四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案。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标准和程序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十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或建设运营合同期满后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交由市水务集团统一运行及管理。第十七条市水务集团负责运行及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行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水务集团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维护运行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柒』 城镇排水与污水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捌』 武汉应对强降雨,是否存在雨污混排现象

武汉应对强降雨,是否存在雨污混排现象?

武汉作为全国中部地区中发展较快的一个城市,起到了连接枢纽的作用。对于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非常的重要,也是国家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但是,武汉自2019年12月份至今,一直多灾多难,从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持续爆发,到如今的洪水灾害,一直处于“抗战”的过程中。

武汉具体排污措施

每年的六七月份武汉都会有强降雨,也被俗称为梅雨时节。由于武汉的地形是盆地地形,又被长江支流所贯穿,使得武汉籍很有可能面对强大的洪水和暴雨自然灾害。从历年的现实情况来看,湖北几乎每年都会有洪水暴雨。在今年更加严重了。在武汉这种中间低洼的盆地地形中,暴雨之后的排污排水问题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需要得到迅速解决。武汉城市面对暴雨侵袭,在排水排污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

第一、加强城市中的排水泵站点设置。在武汉城市中已经设置了55座排水泵站点。由于武汉的地势是城区比较低洼的,内部城市较低江水水位较高,所以排水的时候必须将城区内的污水通过泵站排入江中。因此。55座排污泵站都顺着江边排列建设。在雨季到来之前,会对这些站点进行维修,保持其能够正常的排污排污排水。将雨水抽出排入江河之中,能够让武汉中心城市不出现全方位、长时间的污水堵塞情况。

在应对强降雨的过程中,无论政府还是民众都应该通力合作、共抗时艰。对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进行严格死守、查明责任。普通民众也应该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对于城市排污布局科学合理规划,全面排查,加强整治。在抗洪过程中,全国人民都在密切关注着武汉的实时状态,希望武汉人们的生活早日恢复正常,武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早日恢复稳定。

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以及自然灾害的出现都是大自然对于人类的考验。在这一紧急关头,我们应该齐心协力、对抗问题。

『玖』 废水排放标准分级

法律分析: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法律依据:《废水排放标准》 第四条 第一款 排入GB3838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拾』 湖北省工业废水cod排放标准

湖北省的污水排放标准以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

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五条 排污权核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排污权核定始终以促进污染减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环境容量不足的,对区域排污权总量应予以收严,倒逼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二)确保排放标准底线。排污权核定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核定的排污权不得超过根据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或废气量核定结果上限。

(三)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排污权核定以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为目标,各区域核定的排污权总量必须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

(四)推进公开公平公正。各排污单位具有公平分配排污权的权利,排污权核定须严格按照技术方法要求,遵从事实、操作公正,核定结果公示公开。


根据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1水污染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控制项目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控制量分为三个标准:

1、一级标准:A标准为50mg/L;B标准为60mg/L;

2、二级标准:100mg/L;

3、三级标准:120mg/L(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可参阅国家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信息页下载附件1查阅: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shjbh/swrwpfbz/200307/t20030701_665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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