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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污水排放

发布时间:2022-06-04 01:33:02

㈠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取水供本市居民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资源。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本市饮用水取水口所在地和相邻的地级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影响本市饮用水安全的上游城市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一体化政策制定、联防联治、执法协作、环境监测合作、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等方面的工作。第五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协调工作。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城管、农业、林业、卫生、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八条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规范,并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发改、国土、卫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港务、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就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相邻的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贯彻实施。第十一条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具体地理边界、面积,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地理界标、分隔设施和道路、航道警示牌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分布和应急备用需要,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划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配置相应的应急供水设施。
备用饮用水水源划定方案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公告、标志设置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已建成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或者职责分工组织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覆盖城乡的公共污水管网,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的处理。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㈡ 广州的污水排放许可证怎么办理啊

你可登录广州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办理,也可去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广州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具体流程是(1)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大厅城管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2)属地及设施管理单位现场踏查。(3)由市级排水行政部门审核,核发排水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八) 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所需材料
1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2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原件和复印件)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4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原件和复印件)
6 . 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原件和复印件)

㈢ 广州市排水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内涝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污染防治、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设施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和精细管理。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把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排水工作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排水管理工作,加强依法排水宣传,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配建自用排水设施并接驳至周边公共排水设施。第七条各级河长、湖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河湖整治与管理保护中涉及排水的相关职责。第八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归集全市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监测信息,健全排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实现动态化、智能化管理。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地表径流、受纳水体等数据普查,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排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排水效能。

鼓励和支持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生态补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公厕以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鼓励在土地改良、园林绿化、建筑材料等方面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污泥处理处置后的产品,提高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宣传、监督活动。第十一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的,由财政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其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排水规划编制本区排水规划;可以根据市排水规划和实际管理需要,编制本区污水处理规划。区排水规划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第十三条排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并与城市更新、海绵城市、交通、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协同。

排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范围;

(二)规划目标与标准;

(三)排水量与排水模式;

(四)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

(五)污泥处理处置要求;

(六)内涝防治措施;

(七)设施建设与保障措施,包括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通沟余泥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用地保障等;

(八)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内容。

㈣ 广州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广州市污水处理建设速度,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政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范围内,向市政排水系统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和统建的居民生活小区,其所排污、废水中的化学耗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悬浮物等项指标中的任何一项超过排入水体标准的,均应按照污水治理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处理。排污单位应把原用于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基建投资费作为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交由市政管理局按规划统筹建设市政污水处理厂。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经环保部门批准,正在建设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的单位除外。第三条凡应交纳而未交纳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和环保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的报建手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户,按规定应进行污水处理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则按现在的排污总量的50%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实施以后建成投入使用的排污户,按规定应进行污水处理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则按现在的排污总量的100%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第四条排污量计算标准: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类型、等级档次和用水设施的情况分类计算。
(一)居民生活小区:按居住人口以0.315M3/人·日计。居住人口数按建筑总面积换算:
1.包括有学校、幼儿园、居委、派出所、银行、邮电等公建配套设施在内的,按综合人平建筑面积15M2/人换算;
2.不包括上述公建配套设施在内的,按人平建筑面积12M2/换算。
(二)酒楼、宾馆、旅店、招待所、饮食店、综合楼、综合商场等商旅饮食业,按下列办法分类计算:
1.床位:
(1)酒楼、宾馆、旅店、综合楼中的旅业,视等级档次,按0.8~1.4M3/床·日计;
(2)一百床位以下的招待所,按0.6M3/床·日计;一百床位以上的按上款标准计算。
2.餐厅:属对外营业的餐厅,按0.16M3/座·次计;属内部职工饭堂,按0.005M3/人·次计。
3.办公、服务人员:按0.05~0.08M3/人·日计。
4.洗衣水:按0.1M3/公斤(衣物)计。
5.洗车水:按1M3/辆计。
6.空调、锅炉和冷却循环用水:按一次注入总水量的10%计。
7.游泳池水:按游泳池容积除以换水天数,求出每天的排水量。
(三)医院、卫生院中的住院部按0.5M3/床·日计;门诊部按0.005M3/人·次计。
(四)影剧院按0.008M3/场·座计。影剧院内附设的饮食业,按本办法本条第(二)项第2款标准另计。
(五)用水资料不全或难以确定的,可按建设项目或用水单位的自来水日用量的90%计算。
(六)对饮料厂等以水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的企业,其污水量的计算,由市政管理部门与企业具体商定。第五条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计出的排污量按1000元/吨·日计收。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持有关批文、污水排放资料到市政管理局办理缴费手续,一次交清。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和综合开发小区,可申请分期交纳。如排污量在2000~3000吨/日范围,建设周期在三年以内的,可分两期交纳,第一期交付总数的60%,第二期缴清;排污量在3000吨/以上,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可分三期交纳,第一、二、三期分别交付总数的50%、30%、20%。
经批准分期缴费的排污户,第一期应在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交付;其余各期交付的具体时间,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由缴费单位与市政管理部门具体商定,并签订协议。第七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应纳入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更新改造资金计划,并在该项目投资中列支;已建成投入使用需交纳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项目,此项费用可从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折旧费中支付,列入单位的生产成本。
需补交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排污户,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一次过交付完毕。一次交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分期交付。但不得超过三年和三期,第一年期应交付不少于总数的50%。对个别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或亏损户,确无能力补交污水集中处理费的,需由审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政管理局审查同意,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缓交或减交。

㈤ 珠江近十年水质的污染情况

珠江广州河段目前以石油类和有机污染为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石油类、溶解氧、非离子氨和亚硝酸盐等5项,表明了珠江广州河段的水质污染已从过去的工业污染转向以生活有机污染为主。

据了解,近年来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剧增,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却未能满足要求,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珠江,其污染程度超过工业污水。同时,流溪河两岸的禽畜场给水环境也带来了大量的有机污染物。珠江广州河段的石油类多年来都属于主要污染指标,虽然工业污染源基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船舶含油废水至今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去年,市区河涌水质污染严重,主要以石油类和有机污染为主,其中东濠涌、沙河涌、马涌、西濠涌、棠下涌和纺织涌都属严重污染级,其余河涌属重度污染级,市区4个人工游览湖污染也比较严重。另外,广州市的饮用水质状况并不容乐观,西村水厂和石门水厂的溶解氧、氨氮、总磷和亚硝酸盐均不连续地出现超标现象,水质的有机污染仍然存在。广州市降水时空差异大,枯水期和丰水期水量相差甚远,因此枯水期污染物难以稀释,也导致水质出现超标现象。

广州市环保局表示,将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建设工程,确保猎德二期、大坦沙三期、沥�首期和西朗首期污水处理系统的完成,届时广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将达152万吨/日,新建的生活、工业小区的生活污水要进入污水系统集中处理。对市区河涌进行整治,重视截污,今年要完成对40条河涌的清淤、保洁。环境保护部门还将强化对水环境和珠江污染源的监控工作,特别控制船舶含油废水直排入珠江。

http://www.gd.gov.cn/govpub/fzgh/qygh/0200612200041.htm

http://news.sina.com.cn/o/2006-07-12/09269437492s.shtml

㈥ 广州市经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根据行业不同有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如果是行业污水,可针回对性找对应行业污水排放答标准,若无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走;
污水排放标准根据级别不同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如果有地方标准应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地方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未制订地方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以下标准作参考,请选择合适的标准
广州市污水有地方标准 DB 44 37-9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㈦ 2020年广州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应按要求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所谓工业废水是指各行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和排出的废水,它可分为生产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两大类。

㈧ 广州环境污染情况

广州开发区刘村双井社近期不断有村民投诉,称当地农田灌溉用水遭到污染,造成粮食减产、村民皮肤也被污水灼伤溃烂。

笔者昨日(10月20日)获悉,广州市环保部门就此事于日前组成执法检察组,对云埔工业区内涉嫌排污的广州市建筑宝外加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根据其污染田地造成农作物减产、村民皮肤受损的事实,将对其实施处罚。

据介绍,“建筑宝”是一家用硫磺盐生产建筑用添加剂的工厂。厂房内的水沟和地面积水都呈褐色,厂内空气刺鼻呛人。厂方虽一再表示,工厂不外排工业废水。但执法人员却发现该厂正在排放褐色污水,附近的河涌也呈深褐色。

执法人员审查了“建筑宝”有关环评手续、生产工艺流程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开发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指出,该厂并没有做到按要求治污排污,比如“建筑宝”第一次环评申报年产量是1000吨,但事实上其年产量目前已达到15000吨左右,足足超出14倍之多。可见,污水排放量随之大为增加。

当地村民反映,工厂排污是不定时的,一般在下午5点至晚上10点。工厂排污时,河水变色、异味浓烈。使用这样的河水灌溉,蔬菜枯死,河水渗入鱼塘引起鱼虾死亡。脚泡在河水里不到15分钟就会发痒,接着会起红点,不久便会出现溃烂。污水腐蚀性强的时候,把快餐盒放下去过一会儿就会蚀溶。污水同时还影响了地下水水质,村民都不敢再饮用地下水,只能由当地政府及村委、村民出资驳接自来水,而此项工程要到今年底才能完工。

环保部门表示,“建筑宝”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依法对“建筑宝”进行处罚和治理。

㈨ 广州市防治珠江广州河段水域饮食业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防治珠江广州河段的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珠江广州河段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珠江河段水域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禁止在珠江广州河段由流溪河李溪坝经沙贝海、前航道至东环高速公路东圃大桥的水域,白坭河五和经白沙河、后航道至番禺大桥的水域,以及本市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的水域经营饮食业。第四条在本规定公布前,已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经营饮食业的,必须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走其经营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迁走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第五条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范围外的水域经营饮食业,位于市区范围内的,必须经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卫生防疫、港监、航运和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位于县级市范围内的,由其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经营饮食业者,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污染物防治设施,使污水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并经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第六条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经批准经营饮食业者,必须确保各种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将废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直接排入水体。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经营饮食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未经批准经营饮食业的,由市、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开业的,由市、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闲置各种防治污染设施的,由市、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
(二)将废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直接排入水体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自行清理,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批准经营饮食业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审批者的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停薪三个月的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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