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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污物登记表

发布时间:2022-06-03 09:51:09

① 如何制作医疗废弃物废水处理记录表

制作医疗废弃物废水处理记录表,可以参照医疗废物处理方面的回具体的国家标准。
如果贵方答曾经做过环评的话,相应的报告书或报告中应当有统计采纳的记录表。

去环保部网站、或地方环保局网站上找找,兴许能找到现有的格式。

②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怎么记录

通常,将船舶排污,即排放环境污染的物质,分为两大类:油类(石油及其炼内制品)和非油有害容物质。
油类污物的排放,有操作性排放和事故性排放两种方式。

操作性排放包括油舱的压载水、洗舱水,以及动力装置运转中排出并漏入舱底的油料所形成的含油舱底水的排放。需将排放的时间、船位、排放方式(一般是油水分离器)、数量,都记入《油类记录簿》,具体记录规则由轮机长负责。
事故性排放,及时控制污染源后,立即记录事故过程,汇报船舶管理公司、所属区域海事局或最近沿岸国当局,填写相对应的表格,一般包括(1)船舶的特征;(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3)污染物质的数量和类别;(4)援助或救助的措施。各个国家的记录有各个版本,无法详述。
非油类排污包括1.有毒类液体和海运包装有害物质,,由船长或大副记录在《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2.船舶生活污水,通过粪便柜排放,需机舱人员记录排放时间和船位,以及粪便柜的投药量。船舶垃圾焚烧有或者由岸上接受,需大副填入《垃圾记录簿》。3.船舶压载水换水由大副记录在《压载水记录表》。
很复杂,根据船舶、航线的不同,无法一一细述。

③ 无锡市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第三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凡排污单位都必须在市、县(市)环境保护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领取《排污限量证》。第五条排污单位申报排污须如实填写《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排放水污染物限量证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县(市)环境保护局。第六条申报领取《排污限量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污染物必须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范围内;
(二)排污管道流向合理,雨污分流,清浊分流,不渗漏;
(三)废水排放口相对集中,分别安装计量装置,并编号、设立标志,留出采样和监测位置;
(四)有专门的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第七条排污申报的内容:
(一)工业企业排污单位:
1.主要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生产流程及有毒有害物在生产流程中的产生量和平衡图;
2.正常作业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单位产品或万元产值的排放量及年度排放总量(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应以车间为单位进行物料衡算);
3.治理污染名称、设施,工艺流程,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效果;
4.工业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管道网络图;
5.治理污染的规划,包括用水量及污染物排放量的年削减计划。
(二)医院、疗养院、饭店和宾馆等生活污水排放单位:
1.单位基本情况;
2.污水排放规律、去向和排放量,污染物的浓度;
3.污染治理的情况;
4.其他需要申报的情况。第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当提前十五天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的需排污的项目必须在试产前三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第三章登记发证第十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县(市)辖区内县属排污单位申报排污的登记和发放《排污限量证》,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其他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第十一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受理排污单位的申报后,应在三十天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在七天内颁发《排污限量证》。第十二条对于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不予登记,责令限期治理。第十三条《排污限量证》有效期为两年。排污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申领新证。第十四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必须建立污染源档案,实行一证一档案制度。第十五条持有《排污限量证》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当月的有关监测数据。第十七条市、县(市)环境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四次,监测结果在监测后七天内报市、县(市)环境保护局。
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对下属排污单位应每月监测一次,并在七天内将监测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第十八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抽测和检查,被检查的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报。第十九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应将限量排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限量证》的限量要求,严禁超量排放。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在12小时内口头报告市、县(市)环境保护局。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应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对于重大污染事故,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排污申报和限量排污成绩显著的排污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④ 生活污水中的主要有机污染物是什么

1.病原体污染:生活污水、医院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等,常含有病原体,如病毒、病菌和寄生虫.这类污水如不经过适当的净化处理,流入水体后,即会通过各种渠道,引起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及血吸虫病等.
2.需氧性污染物:生活用水,造纸和食品工业污水中,含有蛋白质、油脂、碳水化合物、木质素等有机物.这类物质随污水进入水体后,在微生物对它们的分解过程中,需要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含氧减少,从而影响鱼类和其它生物的生长繁殖.当水中的溶解氧耗尽后,水中的有机物即产生厌氧消化,生成甲烷、硫化氢等,使水体出现臭味,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存.
3.植物营养污染物:造纸、皮革、食品、炼油、合成洗涤剂等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以及施用磷肥、氮肥的农田水,含有氮、磷、钾等营养物,如果大量的这类污水排入水体,使营养物质增多,引起藻类及其它浮游生物暴发性繁殖.这类物质多呈红色,称“赤潮生物”.赤潮生物的大量繁殖,会覆盖水面,附在鱿类肋上,使它们呼吸困难.死亡的赤潮生物被微生物分解,消耗掉水中的溶解氧.有些赤潮生物体内及其代替产物含有生物毒素,常常引起鱼贝类中毒死亡,并能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
4.石油污染物:多发生在海洋中,主要来自油船的事故泄露、海底采油、油船压舱水以及陆上炼油厂和生化工厂的废水.
5.剧毒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氰化物、氟化物和难分解的有机污染物,它们大都来自矿山、冶炼废水,它们都富集在生物体中,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健康.此外,水体的污染还有放射性污染,这是由于放射性物质进入水体造成的.盐类污染,各种酸碱盐无机化合物进入水体,使淡水含盐量增加,影响水质.热污染,发电站等的冷却水是热污染的主要来源,大量热水排入水体,使水温增高,水体中溶解氧减少,影响鱼类的生存与繁殖.

⑤ 废水分析中第一类污染物包括哪些物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回
mg/l
1
总汞
0.05
2
烷基答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⑥ 污水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受理范围

全市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环评报告和“三同时”验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点污染企业的19家企业需填写申请表4份(名单见附件1);市属企业填写2份;市属以下企业填写3份(填表的具体要求及格式见范本)。

3、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包括生产情况(产品、产量、水耗、能耗、排污情况等),生产工艺及示意图,各产品的生产周期、排污节点及排放规律,清洁生产水平,企业上年环保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工作计划。

4、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需提供当年的监测报告,其他企业可提供上年的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监测须由企业向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申请,由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经现场踏勘后制定监测方案,经市局污控处审核同意后,监测部门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5、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数据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审核认可后,方合法有效。

四、企业提出申请

市属以下企业报送当地环保局初审,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审核。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对于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市属及以下企业审核、发证;对于省重点污染企业,市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报送省局审批。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2),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3),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在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实行办事公开制,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实行“A、B”角负责制,做到工作无缺位。

⑦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一)复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制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 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

⑧ 昆明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昆明市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实施环境管理总量控制目标,有效控制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辖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和县(市)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辖区内的各级“开发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四条围绕环境管理总量控制目标,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在排污申报登记基础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量的多、少及对环境影响程度,围绕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分期分批确定实施发放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最终实现全面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第五条实行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在已报的《全国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废水部分)基础上,根据排污现状进行修正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填报,经排污单位上级主管理部门审核后,连同相关的监测报告及技术资料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第六条对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云南省下达的昆明市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核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量,在限期内达到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暂不实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单位,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不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第八条禁止无证排放水污染物。实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单位,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无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属违法排污。第九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分别定为两年和一年,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第十条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第十一条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按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或吊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有《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逾期仍达不到限期治理要求的,也要中止或吊销《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被中止《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予恢复被中止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被吊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第十二条持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填报有关排污情况报表;持有《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的单位,也应定期如实填报排污状况表,报告削减污染情况,经削减达到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可以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第十三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在试生产(营业)后三个月内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并同时申请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待建设项目通过“三同时”验收和领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方能正式生产(营业)。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因产品、产量变化等造成排放污染物有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终止排放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需增加排放量的,必须经审核批准方能调整排放量。第十五条具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要确保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用。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及抽查监测,被查单位应按检查或监测人员所提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被查单位不得阻扰拒绝和弄虚作假;检查或监测人员应当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⑨ 生活污水一般主要污染物及各自含量是多少

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是有机物(以COD表示大概是350mg/L左右内,以BOD表示大概是250mg/L左右)、氨氮 40mg/L左右,磷容酸盐 8~10mg/L左右,动植物油 20mg/L左右。)

(9)污水污物登记表扩展阅读:

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机关、学校、医院、商店、公共场所及工业企业卫生间等。

生活污水所含的污染物主要是有机物(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尿素、氨氮等) 和大量病原微生物(如寄生虫卵和肠道传染病毒等)。

存在于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极不稳定,容易腐化而产生恶臭。细菌和病原体以生活污水中有机物为营养而大量繁殖,可导致传染病蔓延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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