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湘江水污染的原因
造成湖水污染的成因主要是两方面:
1:自然污染,是由于自然规律的变化和土壤中矿物质对水源的污染;
2、人为污染。是由于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一般所说的水污染是指人为污染。它包括工业废水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水污染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带来的水污染。
1、工业废水污染。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产污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工业废水是水体主要污染源,它面广、量大、含污染物质多、组成复杂,有的毒性大,处理困难。如电力、矿山等部门的废水主要含无机污染物,而造纸、纺织、印染和食品等工业部门, 在生产过程中常排出大量废水有机物含量很高,BOD5常超过2000毫克/升,有的达30000毫克/升。即使同一生产工序,生产过程中水质也会有很大变化,如氧气顶吹转炉炼钢,同一炉钢的不同冶炼阶段,废水的pH值可在4~13之间,悬浮物可在250~25000毫克/升之间变化。而且这些废水中的有机质,在降解时消耗大量溶解氧,易引起水质发黑变臭等现象。随着采矿和工业活动的增加,重金属的生产和使用也有了很大的增加,导致了湖泊与河流产生严重重金属污染。因处理成本高、投资大,其中工业废水不加处理直接排放,或未达标排放,严重污染了水资源。
2、农业污染
农业污染源是指由于农业生产而产生的水污染源。包括农药、化肥的施用、土壤流失和农业废弃物等。例如,化肥和农药的不合理使用,造成土壤污染,破坏土壤结构和土壤生态系统,进而破环自然界的生态平衡;降水形成的径流和渗流将土壤中的氮、磷、农药以及牧场、养殖场、农副产品加工厂的有机废物带入水体,使水质恶化,造成水体富养化等。随着化肥施用量的快速增长,导致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差,肥料利用率低,土壤和肥料养分易流失,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农药对水体所造成的污染非常严重。我国农药总产量目前已超过40万吨,生产品种从1986年的5个已发展到200多个,每年农药使用量在23万吨左右,平均使用农药2.33 kg/hm²,根据分析,一般只有10%~20%的农药附着在农作物上,而80%~90%则流失在土壤、水体、空气中,在灌溉水与降水等淋溶作用下污染水体。化肥对水体所造成的污染也很严重。据统计,我国年使用化肥4 537万t,使用农药50~60万t。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与化肥的土地面积每年超过2.8亿hm²,由于地表径流将大量的污染物带入水体,这是农业污染水体的主要来源。并且由牧场、养殖场、农副产品加工厂的有机废物排入水体,他们都可使水体的水质恶化,造成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污染。
3、生活污水污染
生活污水是指城市机关、学校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厕所粪尿、洗衣洗澡水、厨房等家庭排水以及商业、医院和游乐场所的排水等。城市每人每日排出的生活污水量为150—400L,其量与生活水平有密切关系。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如纤维素、淀粉、糖类和脂肪蛋白质等;也常含有病原菌、病毒和寄生虫卵;无机盐类的氯化物、硫酸盐、磷酸盐、碳酸氢盐和钠、钾、钙、镁等。这些生活污水的总特点是有机物含量高,易造成腐败。此外,因在厌氧细菌条件下,易产生恶臭物质,如硫化氢、硫醇等。并且,这些生活污水中含合成洗涤剂量大时,对人体的伤害会非常大。家庭污水一般很浑浊,生化需氧量一般为3O0-700mg/L。生活用水量大、成分复杂,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严重造成了对水环境的污染。
4、城市生活垃圾带来的水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厨房垃圾、废塑料、废纸张、碎玻璃、金属制品等等。我国人口众多,居民的生活垃圾数量也很大。五亿多城镇人口按每天产生1kg计;十亿多农村人口按每天产生0.5kg计,每天共产生100万吨生活垃圾。由于人口不断增,生活垃圾正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生活垃圾利用率低,在堆置或填埋工程中,产生大量酸性、碱性,有毒物资工业、生活排放出来的含汞、铅、镉等废水,渗透到地表水或地下水造成水体黑臭,地下水浅层不能使用、水质恶化,全国60%的河流存在的氨氮、挥发酚、高锰酸盐污染,氟化物严重超标,水体丧失自净功能,影响水生物繁殖和水资源利用,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威胁饮水和农产品安全。
B.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款。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湘江流域实行河长制管理。河长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河长应当加强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行湘江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湘江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保护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湘江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保证执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并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在枯水期或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特殊时期,应当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应当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保证金”,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修改为“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十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湘江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达标排放。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十二、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集中处理”修改为“无害化处理”。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湘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内已有的养殖场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停或者搬迁。
“畜禽养殖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黑臭水体。
“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
C. 湖南省实施《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和使用排污费,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一)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者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1、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排污费;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2、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照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3、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营运单位向环境排放经其处理后的污水,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接纳符合国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污水,经其处理后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指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该污水排污费加1倍缴纳污水超标准排污费。
(二)排放废气的,除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外,缴纳废气排污费。
(三)排放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除已经建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且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或者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或者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在城市市区、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噪声,并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除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外,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第五条 缴纳排污费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媒介公布缴纳排污费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电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和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工作。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设区行政区域内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和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工作。
县、不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和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工作。第七条 排污者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资料;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者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活动,排污者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者改变后3日内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申报排污变更情况。
排污者可以采用书面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申报排污情况。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污情况进行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第八条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方法,结合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者《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的数额。
排污者拒绝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或者《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的,由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直接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缴纳排污费的数额。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并通过同级媒介至少每年公告1次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数额。第九条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对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的数据进行核定;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数据进行核定;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排污者,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办法测算的数据进行核定。对核定办法,排污者有权查询。
具备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条件的排污口,由排污者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并对其进行定期校验。排污者安装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D. 哪里可以找到2007年湖南省14个地州市废水、废气、固废排放量数据
没有正确的数据,这也是环境没有改善的原因
E.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F. 200分跪求一篇关于湘江水污染的调查报告!~~
南省水利厅水政处提供的一份湘江污染状况示意图上,蜿蜒的湘江被标成深浅不同的两种颜色。从中游的衡阳以下,湘江颜色由绿转红,渐至褐色,污染渐重。曾担任过11年省环保局局长的傅玉辉感慨地说:“湘江污染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
据了解,湘江受污染河段的主要超标项目为总大肠菌群、非离子氮、石油类、溶解氧、总砷、总汞等,其中以矿物污染和化学污染最为严重。湖南省政府参事、老水利专家聂芳容说,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即使在枯水期湘江也从未出现过四类以下的水质,而现在丰水期的七八月份四类以下的水质也常有出现。湖南省水质监测中心对湘江43个河段进行一次监测中,只有11个河段水质在三类标准以内,达标率仅为25.6%。32个河段水质为4类,属已污染水体,其中湘江干流有2个河段水质为五类,已根本无法饮用。
不久前,记者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三湘环保世纪行”采访团从湘江上游永州市一直溯源至湘江发源地之一广西兴安县。这是整个湘江流域中保护得最好的一段,水质常年保持在国家二类水质标准以上。
然而,在茂密的森林和清清江水之下也隐藏着湘江保护的隐忧。采访中,一些基层干部的想法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他们认为,源头地区的绿色湘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不发达造成的,但恰恰由于经济落后,这些地区对“母亲河”的潜在索求没有释放出来。由于目前国家无力对源头地区进行合理的补偿,导致源头地区与中下游经济发展差距越拉越大,也造成了源头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失衡。如果这种不平衡继续扩大,难保上游和源头地区不会再走中下游的老路。
另一种现实的担忧是源头区的小水电站开发热。据了解,仅湘江一级支流潇水源头的江华瑶族自治县,已建和在建、报建的小水电站多达180多个。从江华县城溯潇水而上至湘粤交界的码市镇,一路上随处可见在建的小水电站。这些电站最近的相距不到两公里。记者看到,建有电站的河段水位被人为地一再抬高。据当地干部介绍,由于小水电开发成本低、见效快,开发小水电在当地已成为一股热潮,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也纷纷入股办电。据随行水利专家介绍,小水电的开发固然有诸多益处,但如果开发过多过密,不仅会对两岸防洪、交通等造成不便,而且还会形成废渣污染。由于过度开发违背了河流的自然规律,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将是不可挽回的。更令人担忧的是,在小水电开发热波及区域,许多地方提出了“以水发电、以电兴工”等口号,大力发展冶炼、轧钢等高能耗企业,而这些企业很有可能给湘江造成新的污染。
尽管近年来湖南省和湘江沿岸各城市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但湘江水质恶化的趋势却没有明显改观。
湘江污染难以根治,首先源于沿岸城市的地方保护主义。上游肆意污染,下游叫苦不迭在湘江已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如湘江长沙段的水质,在经过多层净化处理后仍只能“勉强符合饮用标准”。长沙水质恶化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上游的株洲、湘潭治污不力。今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就查处了这样一起恶性事件:特大型国有企业株洲化工集团公司一个下属企业竟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使污水处理站停止运行,将高浓度酸性废水直接排入湘江。
相对城市而言,环保意识的缺乏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处偏远的地区尤甚。自1931年发现锡矿后,潇水支流泡水河沿岸11万群众就饱受污染之苦。特别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这里非法小锡矿蜂拥而起,泡水河水因矿渣排放变成了一条“红河”,河水铅、砷含量分别超出国家标准180多倍和60多倍,上游近36公里河道水生生物绝迹,连下河戏水的鸭子都未能幸免。离污染源最近的老屋田自然村,100多人中竟有35人因污染而致残。由于缺乏环保意识,泡水河污染问题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尽管深受其害,但当地一些群众仍将采锡作为“致富手段”。直到2000年,在政府强行关闭了上游锡矿后,泡水河水质才逐渐恢复正常。
市场机制的缺位也严重影响了湘江治理污染的进程。近几年来。每年排入湘江的污水多达30多亿吨,其中大部分为城市排污。为了根治污染,株洲、长沙、衡阳等地都投入巨资建起了污水处理厂,但目前这些污水处理厂都处于一种停停开开的状况,能保证长期运行的几乎没有一个。污水厂闲置的原因是经费不足。据了解,目前每处理一吨污水需要0.5元左右的成本,而污水处理厂所能收到的污水处理费却只有每吨0.2元。这种状况使得“谁污染、谁治理”变成了一句空话。傅玉辉等专家认为,有必要用市场手段提高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如果不确立一种“人人有责”的治污机制,不明确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那么保护“母亲河”的责任意识就无法真正深入人心。
G. 长沙哪些地方遭受了水污染我需要特别详细的回答,谢谢!
沩水河受沿线造纸等企业的污染较为严重;长沙铬盐厂堆放的40万吨铬渣随雨水漫浸污染江水;坪塘镇‘三环颜料厂’的生产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湘江……”今年1月7日,长沙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提出《关于做好长沙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呼吁加强湘江长沙段水质保.
湖南省儿童医院
经调查,该单位2005年5月发现市政下水道污水倒灌进入医疗废水处置设施消毒池,影响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造成排水口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却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2006年1月18日、5月23日,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两次对该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表明该单位排放的医疗废水粪大肠菌群均≥2.4×104个/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3.8倍。
长沙市水利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角塘泵站工程项目于2005年12月16日开始开工,其中被调查的第一标段项目(京九线靠跃进湖侧)于2006年4月开工,并从2006年9月初开始对跃进湖清淤排水。施工单位在动工前未对三角塘泵站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在对跃进湖进行清淤时,既无相应的环保保护预案,也未对外排湖水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的处理措施,直接通过三湘涵向浏阳河排放,对浏阳河造成了直接污染。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所排放的跃进湖围堰内水质采样分析,其化学需氧量为2.26×103mg/L,超标14.1倍,氨氮为1.41×102mg/L,超标4.64倍,总磷为27.8mg/L,超标26.8倍,硫化物为24.6mg/L,超标23.6倍
湖南师范大学医院
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二季度对重点污染源监测中发现,该单位的医疗废水粪大肠菌群≥2.4×104个/升,已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H. 谁有《湖南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14),跪求!
http://www.hbt.hunan.gov.cn/new/kjbz/hbbz/dfhbbz/content_49416.html
参看链接,湖南省环保厅回。。答
I. 农村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 1665-2019)是2020年3月3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地方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J. 关于洞庭湖的污染现状
洞庭湖水资源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 通过分析洞庭湖区水资源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找出了水资源保护中存在总磷、总氮超标,具有富营养化的潜在可能,提出了洞庭湖区水资源保护的对策及措施,主要是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政策法规、健全监测网络、加大治理力度、强调舆论监督等。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 对策措施; 洞庭湖区
洞庭湖丰富的水资源为湖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洞庭湖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取得了成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水污染加剧,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保护更显得日益重要。�
1 湖区概况�
洞庭湖位于湖南省北部、长江中游荆江段南岸,东经111°53′~113° 05′、北纬28°
44′~29° 35′,为我国第2大淡水湖泊,总流域面积25.72万km2(不含四口以上集水面积104万km2)。洞庭湖现分为西洞庭湖(目平湖为主体)、南洞庭和东洞庭3个湖区,湖体近似呈“U”字形,也就是本次研究的主体。岳阳城陵矶水位为33.50 m时,湖长143.00 km,最大湖宽30.00 km,平均湖宽17.01 km,天然湖泊面积2 691 km2,最大水深23.50 m,平均水深6.39 m,湖泊总容积为174亿m3。湖泊总面积18 780 km2,其中天然湖泊面积2 625 km2,洪道面积1 418 km2,受堤防保护面积14 641 km2。总面积中,湖南省15 200 km2,占80.94%。1994年洞庭湖区人口1 196万人,耕地面积76.9万km2,粮食总产量538万t,农业总产值215亿元,是湖南省重要的粮、棉、油、鱼生产基地。�
洞庭湖水资源丰富。洞庭湖多年平均入湖径流总量为�2 979�亿m km2,其中来自湘、资、沅、澧四水(简称“四水”)和长江荆江三口(松滋、太平、藕池口,简称“三口”,调弦口已于1958年封堵),以及环湖区间汨罗江、新墙河、沩水等河流,在城 陵矶注入长江。
“四水”、“三口”及区间河流形成复杂的江河关系。�
2 洞庭湖水资源质量现状 �
洞庭湖水体质量除直接受到来水影响外,湖区的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也直接影响湖区水质。水体中各种营养物质的日积月累,构成湖泊富营养化潜在危机。�
2.1 湖区污染源特征 �
据调查, 1999年纯湖区100个主要工业企业年排放的工业废水2.0亿t,其中COD 17.02万t,BOD5 3.71万t,SS 3.66万t,氨氮0.25万t。工业废水中以造纸、化肥行业为主,废水排放量分别为0.995、0.57亿t/a,分别占湖区排放 总量的49.6%、�28.4%�。�
从工业污染源的分布来看,西洞庭湖区工业废水排放量较多,达0.892亿t/a,占湖区总量的44.5%。南洞庭湖和东洞庭湖的废水排放量分别为0.354、0.759亿t/a,分别占湖区总量的�17.7%�、37.85%。�
湖区主要排污大户有津市造纸厂、沅江造纸厂、安康造纸有限公司、 西洞庭纸厂、西湖纸厂、石化巴陵分公司等39家,年废水排放量共达1.55亿t/a,占调查总数的77.35%,排放COD、BOD\-5的总量分别占湖区的76.08%和76.96%。�
2.2 水质现状 �
根据近几年的监测数据,采用单项指数和综合指数法对湖区水质进行综合评价。多年平均值超标的项目为总磷和总氮,指数为1.66和1.18,其它均未超标。但出现超标现象的有总磷、总氮、总大肠菌群、氨氮、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非离子氨等,其超标率分别为62.0%、
64.3%、 36.6%、4.7%、 15.5%、�3.8%�、0.5%。�
洞庭湖水域的综合指数为0.49,小于1,水质良好。湖区重金属含量较低,全湖均值只有总磷、总氮超标,湖区呈现为有机污染的特征。�
各水域中,西洞庭湖各断面指数均值最大达1.172,指数最小的是东洞庭湖为0.323,南洞庭湖指数为0.349。西洞庭湖水质最差的原因是水域面积较小、流量相对较小、稀释自净能力较差,加之该区域工业污水排放量较多。�
从1990~1999年,水体年平均综合指数由0.347上升到�0.587�,可见洞庭湖水质污染呈加重趋势。�
2.3 水体富营养化状况 �
调查资料,氮磷浓度比远大于7,因此洞庭湖水体中磷是限制性营养盐。洞庭湖水体以中—富营养级为主。水体中氮磷浓度较高,具有富营养化的潜在能力,由于洞庭湖特殊的水沙条件,决定了富营养化的外在表现不明显,没有出现“水华”现象。�
洞庭湖1990年综合评分为41.6,为贫—中营养型湖泊。1999年综合评分达57.4,为中—富营养型。显而易见,洞庭湖水体的富营养化成发展趋势。�
3 洞庭湖水资源保护面临的形势 �
3.1 洞庭湖区来水来沙组成复杂
洞庭湖区水沙量主要来自“四水”和荆江“三口”。1951~1998年的多年平均入湖年径流总量为2 979亿m3,来自“四水”的为1 685亿m3,占56.67%,来自长江“三口”的为1 001亿m3,占33.76%,区间河流293亿m3,仅占9.57%。可见入湖水量主要来自“四水”,但湖区泥沙主要来自“三口”。多年平均入湖悬移质年输沙量为1.730 2亿t,其中“四水”0.334 1亿t,占入湖总量的19.31%,“三口”为1.396 1亿t,占80.69%。�
3.2 水资源量时空分布不均 �
入湖水量年内分布不均。湘江汛期较早,而澧水与长江主汛期较晚,因此湖区高洪水期的时间相对较长。而在枯水期,“三口”时有断流现象。湖区来水年际变化较大。从多年入湖年径流量来看, 1951~1998年最大的为3 631亿m3,最小的为�2 592�亿m3。� 空间上亦分布不均。东洞庭湖来水量较大,西洞庭湖最小。�
3.3 泥沙淤积严重,湖泊萎缩加剧 �
由于泥沙淤积和人为围湖造田等原因,洞庭湖近100 a来湖泊面积和容积大幅度减小。湖区面积从鼎盛时期的6 000 km2减少到4 350 k m2,到1995年已减少至2 625 km2, 1949年以来减小了40%。洞庭湖多年平均入湖沙量为17 302万t,同期输出量为4 664万t,淤积量达12 638万t。1951~1996年全湖累计淤积平均厚度约1.114 m。�
3.4 总体水质尚好,氮磷浓度大,局部污染严重 �
洞庭湖水体总体尚好,检测项目中年均值只有总氮、总磷超标,其超标率分别为62.0%、64.3%。西洞庭湖受纳的工业污染物最多,占湖区废水年排放量的44.5%,加之水体纳污能力相对较小,因而该水域较其它水域污染较为严重。�
3.5 三峡工程将对洞庭湖区水坏境产生一定影响 �
三峡水库运行后,对长江干流水量与泥沙的调蓄,将会引起洞庭湖水文和泥沙的显著变化,从而影响洞庭湖的水环境。据分析,三峡水库运行后,洞庭湖总氮、总磷、5 d生化需氧量污染将会加重;入湖泥沙大量减少,水体透明度增大,水体中的光合作用增加,影响富营养化的藻类繁殖能力增强,叶绿素a上升,湖泊换水周期有所延长,综合因素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发展。�
3.6 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 �
洞庭湖水资源保护至今没有一部条例法规,保护规划还没有得到
批准实施,因此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就有较大的随意性,工作责任不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无章可循,
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是一句空话。�
3.7 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
洞庭湖具有多种功能,如航运、渔业、灌溉、防洪排涝、供水、纳污等,因而在多部门的管理中,强调充分发挥利用,却忽视了其作为一种资源的主导地位,贻误水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流域管理水资源确实有其优势,对跨多行政区域的水系来说可能显得突出,但目前流域机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明确,工作被动。洞庭湖区分布的工矿企业、各部门主要属于湖南省管辖,而由于种种原因湖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还没有按水资源保护要求对其实施统一规划,因此洞庭湖水资源的保护要强调地方管理与流域统一管理相结合。�
4 洞庭湖水资源保护对策与建议 �
从目前洞庭湖水资源质量变化趋势来看,总体水体质量尚可,局部污染严重,富营养化威胁越来越大,因此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要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对洞庭湖水资源进行保护。�
4.1 理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的体制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三定方案”,逐步解决“多龙”管水等管水体制不顺的弊端,避免重复工作、工作效率低等问题,改变多部门管理的分散状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功能区划的水质管理目标,逐步落实管理措施,协助政府尽快组织批复水资源保护规划,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在强化水资源流域统一管理的同时,要注重与地方管理相结合。�
4.2 制定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
《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条例,在以往的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基本保证作用。但是从资源与流域的角度去保护水域,这些法规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政府应尽快颁布《水资源保护条例》,并出台相应的《洞庭湖水资源保护实施办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统筹兼顾,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与权力,依法治水。�
4.3 建立健全洞庭湖水资源质量监测网络
目前有些部门对洞庭湖进行了水质监测,但从质与量的相结合管理、流域统一管理水资源来看,还需加强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快速反应、自动监测和预报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处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加大投入,根据实际情况,引进先进仪器设备,运用现代化高新科技,大力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并进一步做好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水资源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4.4 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 �
洞庭湖区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综合污水要加大治理力度,各种污染源一定要实行“双达标”,结合水功能区规定的流域管理目标值,对废污水的排放实行浓度与总量控制。各来水河流,根据具体情况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如废水引排、截污工程等,按水域功能要求保护洞庭湖水资源。�
4.5 加强水资源保护舆论宣传和监督 �
水资源保护是关系整个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事业,涉及到千家万户,必须大力加以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增强节水知识,呼唤社会关心水、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同时加强行政监督、公共媒体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洞庭湖水资源保护工作持续发展。�
4.6 注重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科学研究 �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是一个综合论题,涉及到水的问题较多,如洪涝干旱、水土流失、水污染防治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要结合实际情况,总结经验,组织重点攻关项目,采用先进手段,支持洞庭湖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5 结 语
洞庭湖区水资源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理顺管理机制、健全法规是洞庭湖水资源保护的根本保证,水域功能的划分、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审批落实,将会使洞庭湖水资源保护工作如虎添翼,相信洞庭湖是一颗永恒的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