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环保对污水的处罚
法律分析:视地方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B. 环保系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几天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环保系统对违法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如果违法单位拒不改正的,环保机关可以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
法定期限为十五日。
处罚前,环保机关应该给违法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然后由违法单位进行陈述和辩解。
新环保法提出,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环保部发布的按日计罚征求意见稿,将此具体为8种情形:未批先建排污、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或与许可证不符的排污、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排放违禁污染物、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及其他情形。
对新环保法中未具体规定的按日计罚期限,环保部的办法将其明确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之日止”,复查期限为决定书下达后30日内。按日计罚的基数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
30天是根据具体的环境执法实践及考虑到企业压力设置的标准。该负责人进一步解读,送达责令整改书后,30天内环保部门随时可能复查,如果复查未整改,就按日连续处罚,如果改正则不进行处罚。
如果环保执法人员在复查最后期限,即第30天去复查,发现企业未整改,那么按日计罚的金额,就是原处罚金额乘以30天,这与此前的无上限有所区别。
按照办法的表述,未改正的,环保部还将在按日计罚的同时,作出新的整改书,进入新的按日计罚周期,多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天数累计执行。这样按日计罚的金额仍将大大超过单一的罚款金额。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还表示,对已经整改的,但仍有违法排污行为的,将同时适用其他处罚。但对排污者在30天的整改期内认真整改,但在30天后继续排污的情形,环保部表示目前还只能依赖公众监督和举报。
C. 环保处罚问题
这个罚款是针对你上一次超标行为的处罚,立即停产不意味着不用处罚,只是证明企业配合和执行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整改,待环保部门复查合格,再申请恢复生产就可以了
D. 废水超标排放怎么处罚
废水来是指居民活动过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径流雨水的总称。它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雨径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无用水,一般指经过一定技术处理后不能再循环利用或者一级污染后制纯处理难度达不到一定标准的水。那么废水超标排放怎么处罚?下面和佰佰安全网给大家介绍下吧。
废水超标水污染物超标类案件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排放的废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浓度超过了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水污染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7、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排污暗管的行为。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8、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9、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0、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行为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向大气排污单位和个人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
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行为。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企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行为。
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6、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发罚款。
7、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行为
违反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转移固废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废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行为。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产生放射性固体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事的行为。
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行为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行为。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行为。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建设单位未落实环评文件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设单位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F. 超标排放废水环保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G.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氟化物超标,如何向环保部门写出书面的整改计划书
摘要 根据你的原问和追问所反馈的信息:既然单位在工业开发区,工业开发区就应该配套相应的雨污分流系统、设有污水管网,开发区应该规划设有污水处理厂(站),后期应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三级标准,三级标准中对氨氮没有相应的规定,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中的B等级标准,氨氮为45mg/L,可以达标排放。在开发区未建污水处理厂之前,除非上一体化设施,要不然达标不了。
H. 环保局下达一份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写一份改正书,怎么写
一、前言(综述工厂建设历程、生产范围及搬迁情况)
二、工厂概况(现状生产纲领、规模、工艺流程、人员等概况)
三、工厂污染物排放现状评价(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废辐射等,并说明治理措施)
四、现状生产中存在的环保问题(即未执行环评手续及许可证)
五、整改方案(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评价,给出整改时间)
I. 环境保护废水排放总锑超标后整改报告书怎么写
找一个环保公司,最好是做过含重金属污水处理的。由他们提供一份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结合你们自身情况,做一份保证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