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偷排大量生产废水该怎么处罚
企业偷排大量生产废水要进行罚款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河北污水企业处罚名单扩展阅读: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Ⅱ 怎样处罚污水排放PH值超标的企业
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水量罚办法
--------------------------------------------------------------------------------
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水量罚办法
一、法律依据
对无《排水许可证》或超标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污水排放水质标准及排放量的认定
(一)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标准,以国家建设部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为依据。
(二)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情况,以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为依据。
(三)纳管排水户的污水排放量,按其自来水用量的90%确定;排水户有自备水源的,其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用量与自备用水量之和的90%确定;排水户的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其污水排放量按总用水量扣除产品需用水量后的90%确定。
三、无证排污处罚标准
(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排水许可证》,拒不办证或因不符合办证条件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24条,按下列规定罚款:
1、日污水排放量在10吨以下,处以10000元罚款;
2、日污水排放量在10吨以上100吨以下,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日污水排放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处以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5、日污水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可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责令其在7日内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继续排污的,由排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请环保、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1、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办证或因不符合办证条件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经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
3、造成排水设施严重淤塞或者其他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的;
4、排放的污水超标达到二级以上程度的;
5、其他无证排污情节严重的。
四、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标准
(一)PH值大于5小于6或者大于9小于10、温度大于35度小于40度、其他项目超标程度不足10%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处以10000元罚款。
(二)PH值小于等于5或者大于等于10、温度大于等于40度、其他项目超标程度超过10%的,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数额按超标程度罚款基数乘以污水排放量系数确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超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附后。
(三)同一排水户同时有2个及以上项目超标,且均未达到《超
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规定的超标程度的,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数额以10000元为基数乘以污水排放量系数确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给予吊销《排水许可证》处罚,责令其在7日内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继续排污的,由排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请环保、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1、有2次以上被罚款记录,仍未能整改到位的;
2、超标排污达到三级以上程度,可以按规定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警告无效的;
3、其他超标排污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吊销《排水许可证》处罚的。
五、超标排污限期整改规定
(一)对超标排污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应当查明超标排污的原因,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要求。
(二)对超标排污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应当根据整改内容、要求、难易程度和所需时间,确定整改期限;对重大、复杂的超标排污行为,由城管执法机关和城管办共同确定整改期限和要求。
(三)对排水户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应当及时抄送市政设施监管机构。
(四)确定整改内容、要求和期限,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时,提请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五)排水户确因客观原因表示无法按规定要求整改的,负责查处该排水户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报请纳管排水户排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附:超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
超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
项 目 标 准 超 标 程 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PH值 6.0—9.0 4.01---5.00
10.00---10.99 3.51---4.00
11.00---11.99 3.00---3.50
12.00---13.00 小于3.00
大于13.00
悬浮物 400mg/l 440---600 601---800 801---1000 1000以上
生化需氧量 300 mg/l 330---400 401---500 501---600 600以上
化学耗氧量 500 mg/l 550---700 701---900 901---1100 1100以上
温度 35℃ 40.00---45.00 45.01---50.00 50.01---55.00 55.00以上
易沉固体 10 mg/l 10.10---20.00 20.01---25.00 25.01---30.00 30.00以上
硫化物 1.0 mg/l 1.10---3.00 3.01---5.00 5.01---8.00 8.00以上
油脂 100 mg/l 110---150 151---200 201---300 300以上
矿物油 20 mg/l 22.00---30.00 30.01---40.00 40.01---60.00 60.00以上
氨氮 35 mg/l 38.50---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以上
磷酸盐 8.0 mg/l 8.80---12.00 12.01---15.00 15.01---20.00 20.00以上
其他项目 10%以上
50%以下 50%以上
100%以下 100%以上
200%以下 200%以上
罚款基数 10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 1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 20000元以上
25000元以下 25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
说 明
1、同一排水户同时有2个及以上项目超标的,在其中1个项目相对应的最高罚款基数的档次中确定罚款基数。
2、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吨以下的,系数为1.0;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系数为1.5;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系数为2.0;1000吨以上的,系数为2.5。
Ⅲ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河北污水企业处罚名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Ⅳ 企业乱排污水怎样处罚
法律分析:企业排大量生产废水要进行罚款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Ⅳ 办理排污许可证怎么办
排污许可证办理有关规定
2006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受理范围
全市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环评报告和“三同时”验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一控双达标”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点污染企业的19家企业需填写申请表4份(名单见附件1);市属企业填写2份;市属以下企业填写3份(填表的具体要求及格式见范本)。
3、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包括生产情况(产品、产量、水耗、能耗、排污情况等),生产工艺及示意图,各产品的生产周期、排污节点及排放规律,清洁生产水平,企业上年环保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工作计划。
4、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需提供当年的监测报告,其他企业可提供上年的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监测须由企业向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申请,由污控处或县、区环保局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经现场踏勘后制定监测方案,经市局污控处审核同意后,监测部门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5、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数据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审核认可后,方合法有效。
四、企业提出申请
市属以下企业报送当地环保局初审,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环保局污控处审核。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市属以下企业,县(市、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有效的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表》及该企业的环保表现,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对于市及市属以上企业,市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市属及以下企业审核、发证;对于省重点污染企业,市环保局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企业报送省局审批。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2),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发放正式(临时)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定排污状况或上报省局的决定(因企业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现场核查耽误的时间扣除)。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格式见附件3),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听证权利。在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实行办事公开制,确保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实行“A、B”角负责制,做到工作无缺位。
Ⅵ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会被怎样处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回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答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6)河北污水企业处罚名单扩展阅读: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网络
Ⅶ 私自排放污水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Ⅷ 烘干塔4吨炉没有排污许可证罚款多少
摘要 案例一: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企业被罚款20万
Ⅸ 乱排污水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乱排污水一经发现,需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