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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网后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09 09:38:04

1. 排水管道运行管理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城市生命保障系统之一的排水管道统有了更高的要求,排水管道的建设影响着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实现城市协调、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排水管道的施工及运行管理应引起足够重视。
1 排水管道施工中常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1.1 排水管道施工中常见问题
(1)在排水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管道位置偏移或积水测量不准,未按原位置施工或者为了避让原有城市管线,就会在平面上产生位置偏移,从而在立面上产生积水甚至倒坡现象。 (2)管道渗漏问题,在污水管道安装完成以后,会进行管道密闭性试验,如果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来做闭水试验,将会造成管道渗水、漏水的发生。另外管道及基础的不均匀沉降,管材及其接口施工质量差、闭水段端头封堵不严密、井体施工质量差等原因也会造成漏水现象。
(3)对于排水管道附属设施,如果构配件产品质量差或者安装质量不合格也会对排水管造成影响,如检查井变形、下沉,井盖质量和安装质量差,铁爬梯安装随意性太大,都会影响外观及其使用质量。
(4)施工后沉降量大,若回填土沉陷压实机具不合适;填料质量欠佳、含水量控制不好等原因影响压实效果,会在施工完成后的运行过程中产生过大的沉降。
1.2 排水管道施工中常见问题产生原因
排水管道是比较单一的隐蔽工程,其常见问题的出现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人为运行管理不当造成的。在工程建设中,很多单位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没有实施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同时不按照施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施工。建设程序的缺失也就相应缺失了约束质量的关键原因。在进行排水管道施工时,很多单位都只重视工期,对于施工质量往往忽略,甚至在工程完工后不进行质量检查;排水管道施工负责人对于质量标准不能够强制执行,这就造成质量标准被人为的降低,同时对于工程资料的整合,也常常出现资料和工程进度不同步,甚至出现事后才补充工程资料的情况以及造价资料等情况;在排水管道施工过程中,监理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很多排水管道施工时,企业会找各种借口回避监理的管理与监督,从而使排水管道施工质量得不到应有的监督,从而降低了排水的施工质量。 排水管道施工管理措施
2.1 排水管道施工技术管理
(1)在排水施工前必须结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排水管道施工图纸的审核、校验工作以及设计概况交底。同时还应该按照实际工程情况,编写出具体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及施工专项作业计划书,并应该积极的向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排水管道施工技术交底。
(2)为了更便于排水管道运行管理,首先在施工时,应该全程实行停检制度,在遇到施工质量控制点的时候应该暂停施工,对控制点应该进行质量检验,联合各方质量单位对其检验合格后在进行下一工序的进行,如管道放线、管道接口、管道安装及管道验收等关键环节。 (3)对于污水管道,在管道安装完成之后且检验合格以后,按照市政施工规程要求,必须在回填前做闭水试验。闭水试验前,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管道及检查井的外观质量及“量测”检验均已合格;管道两端的管堵(砖砌筑)应封堵严密、牢固,下游管堵设置放水管和截门,管堵经核算可以承受压力;现场的水源满足闭水需要,不影响其它用水;选好排放水的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2.2 排水管道施工质量管理
(1)施工企业要从根本上提高质量意识,要明白质量才是工程的灵魂,同时要求下属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做好施工质量的管理。对于施工技术人员也要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抓好质量。
(2)施工企业应该明确监理对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不要只顾自身的利益来回避监理的监督与管理,应该积极配合监理,做好质量管理、控制工作。 管道施工、管道安装、管道验收是给排水管道运行管理的关键,只有抓好了施工质量才能够从根本上保障给排水管道运行管理的正常进行。
排水管道运行管理的几点建议 排水管道施工完成后,在运行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3.1 排水管道管理方面 应注意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排水管道应明确雨水管、污水管或合流管的类型属性;在分流制排水地区,严禁雨污混接。
3.2 排水管道养护方面 应定期巡视排水管道,内容包括污水冒溢、晴天雨水口积水、井盖和雨水箅子缺损、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及影响管道排水的施工等情况。清理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内的树枝、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并清理积泥使其保留在允许深度内。检查井采用防盗型的铸铁井盖和雨水箅子,或采用混凝土、钢纤维材料或其它符合材料的将该和雨水箅子。当发现井盖缺失会损坏后,必须及时安放护栏或警示标志,并在 8 小时内恢复。
3.3 排水管道检查方面 管道施工后的移交检查包括,渗漏、错口、积水泥沙、碎砖石、固结的水泥浆、未拆除的残墙、坝根等。施工移交后的运行期间也应加强管道的检查工作,包括检查管道的功能状态和结构状态两类检查。功能检查包括管道积泥、检查井积泥、雨水口、排放口积泥、泥垢和油脂、树根、水位和水流及残墙、坝根等。结构检查包括管道裂缝、变形、腐蚀情况、错口、脱节、破损与孔洞、渗漏及异管穿入等。功能状态的检查周期一般为1~2 年一次,结构性能状态的检查周期为 5~10 年一次,施工质量差和重要的管道检查周期应缩短。应急事故检查包括渗漏、裂缝、错位、积水等。
3.4 排水管道维修方面 在管道维修过程中应注意,重力流排水管道不应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污水管、合流管和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雨水管应采用柔性接口的管道。封堵管道时应先封上游管口,再封下游管口,拆除封堵时,应先拆下游封堵,再拆上游封堵。如需废除主管道,应经过管理部门的批准;除了原位置的翻建管道外,旧管应在所有支管均已接入新管后才能拆除;废除的旧管应该拆除,实在不能拆除的,应该进行填实。
3.5 档案及信息管理方面 排水管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排水管网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排水管网档案资料应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维修资料、管道检查资料及管网图等;排水管道工程竣工后,排水管道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以便今后的运行管理。 另外排水管道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采用计算机技术对管网图等空间信息实施智能化管理,减轻运行管理工作量,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结语:排水管道的运行质量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后期运行管理的质量,在排水管道施工时,应该从源头防止出现质量问题,应提高施工企业、施工技术人员的质量意识,加强施工过程中监理的作用、使监理工程师能够真正起到工程质量监督的作用,把好施工质量关,为后期管道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提供质量保证减少运行期间的维护工作量。

2. 园区企业从落地到投产接市政污水管网流程及管理办法

摘要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

3. 求污水处理厂环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赶紧帮忙解决一下。。急急急!!!

①市场准入监管。准人监管是政府监管的重要一环,是维护污水处理市场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政府要在明确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准人条件的情况下,把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内容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综合考虑污水处理产业的成本、价格、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特殊情况的紧急措施等因素,严格审查要进入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业的资金、技术及管理能力,择优选择中标者。对新建、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对已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对其运营资质进行审查,政府部门和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②建设过程和运营的监管。建设过程监管。必须坚持建设和采购的招标投标制。作为监管部门。必须对承包主体的采购、施工等过程实行监督。使建设过程体现竞争性和择优性。同时,加强对政府及企业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完善投资建设监管体系运营监管。运营过程的监管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质量和服务监管。主要从进水水质、进水水量和排水水质上把关,制定相关的质量和服务标准 并对企业提供的质量与服务实施定点、定时监测。二是成本与价格监管。污水处理价格应根据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货膨胀,原材料涨价等因素而变化。为此。必须要有成本监管,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奠定基础。三是安全运行监管。污水处理行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要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行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③形成公众和舆论监督。应扩大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污水处理运营的全程监督。完善社会监管。政府应加快制定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扶持企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确的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运营企业的责任和权益。为实现社会监管到位,政府还应加快对信息公开、审计查账、违规处罚、管网建设的问责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进行污水处理BOT等市场化相关办法的专项立法,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制定有关BOT 的法律或法规,为了解决立法现状与实践需要的真空现象,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一部详尽的污水处理BOT 专项法律,以消除法律冲突,促进我国BOT 模式的发展,以规范城镇污水BOT项目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 城镇污水BOT 项目的衔接,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4.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第十五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单据。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水户排水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防盗、防坠落排水窨井及井盖,并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重点部位雨量监测站、积水深度监测站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电力、通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优先满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废气);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5.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统顺利通畅,定期对医院排放系统进行维修。

3、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采集污水时戴手套,操作后洗手。

4、每日监测污水总余氯2次,并做好登记。

5、每月做好污水粪大肠杆菌检测,有报告并备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菌)检测,不得少于2次。

7、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放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内空气流量,环境清洁。

9、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据:《消毒隔离管理总则》 一、无菌技术原则 1、无菌操作环境应清洁、宽阔。操作前半小时须停止扫地,更换床单等工作,减少走动,防止尘埃飞扬。2、无菌操作前,工作人员要穿戴整洁,帽子须遮全头发,口罩须盖住口

鼻。最好用一次性口罩,一般情况下,口罩应每4-8小时更换,一旦潮湿微生物易于穿透,应及时更换。3、无菌物品必须与非无菌物品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无菌物品不可暴露于空气中,应存放于无菌包或无菌容器中。无菌包外需标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有效期,按有效期先后顺序摆放。无菌包的有效期一般为7天,梅季5天,过期或受潮、污染应重新灭菌。4、进行无菌操作时,应首先明确无菌区和非无菌区。凡经过灭菌而未被污染的区域称无菌区,如已铺的无菌盘内面,已消毒的手术区和穿刺部位等。5、进行无菌操作时操作者身体应与无菌区保持一定距离。取放无菌物品时,应面向无菌区。取无菌物时应使用无菌持物钳。手臂应保持在腰部或治疗台面以上,不可跨越无菌区,手不可接触无菌物。避免面对无菌区谈笑、咳嗽、打喷嚏。用物疑有或已被污染和沾有水液时应予更换并重新灭菌。6、一套无菌物品只供一位病人使用,以防交叉感染。

6. 谁那里有关于CAST工艺污水处理厂较好一点的运营管理制度跟操作规程电子版啊

l CAST工艺简介

惠阳城区污水处理厂于年10月正式开始建设,一期工程于2006年12月建成,2007年2月完成设备安装与调试。2007年2月5日,污水厂正式进入工艺调试及试运行阶段。2007年5月,污水厂进入正常运营阶段。2007年7月底,污水厂通过了惠州市环保局的验收。污水厂具体进出水水质指标见表l。

1.1 CAST工艺特点

CAST工艺是循环式活性污泥法(Cyclic Acti—rated Sludge Technology)的简称,它是在SBR工艺的基础上,增加了生物选择池及污泥回流设施,并对时序做了一些调整,从而大大提高了SBR工艺的可靠性及效率。CAST工艺主体构筑物由SBR反应池组成,反应池被分为三个反应区:生物选择池、厌氧区、好氧区,各区容积比为1:5:30。生物选择池的设置与回流污泥保证了活性污泥不断地在选择池中经历一个高负荷阶段,有利于系统中絮凝性细菌的生长。有效抑制丝状菌的生长与繁殖r】]。沿生化反应池长度方向分为两部分,前部(生物选择池与厌氧区)为预反应区,后部为主反应区。在预反应区内,主反应区中的部分活性污泥回流到生物选择池中,与污水迅速混合,活性污泥中的微生物能通过酶的快速转移机理迅速吸附污水中大部分可溶性有机物,经历一个高负荷的基质快速积累过程,对进水水质、水量、pH和有毒有害物质起到较好的缓冲作用,而且可有效防止污泥膨胀;随后在主反应区内经历一个较低负荷的基质降解过程.完成对污水中有机物质的降解。CAST工艺能够比较充分发挥活性污泥的降解功能,而且依次经历厌氧、好氧阶段,脱氮除磷的效果非常好。在CAST系统中,至少应设两个池子,使系统能实现连续进水[2]。CAST工艺沉淀阶段不进水,污泥沉降过程中无进水水力干扰,即在静止环境中进行,泥水分离效果好。

1.2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惠阳城区污水厂的主要工艺流程如下(图1):

从市政管道收集来的生活污水自流人提升泵房,先由粗格栅截留较粗的垃圾和漂浮物后,提升泵将污水抽提至配水井;又经细格栅滤去较小的悬浮垃圾物质,并在旋流沉砂池的作用下,去除水中比重较大的砂粒等无机颗粒,流入CAST反应池,与回流的活性污泥在生物选择池混合,从CAST池预反应区,到主反应区,经历曝气、沉淀阶段后,从滗水器至消毒渠,经紫外线消毒后排放到淡澳河。

图1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1.3 CAST池主要工艺参数

CAST生物处理池平均设计流量1250m3/h,分2组,每组2座池,单座池尺寸44×22×6.8m,生物选择池尺寸9x 3.75×5.6m;厌氧池(包含生物选择池)尺寸22×8.95 x 5.8m,好氧池尺寸33×22×5.8m;设计平均污泥浓度4000mg/L;泥龄为20d;设计污泥负荷0.087kg BOD。/(kgMLSS·d);设计日循环4个周期,每周期运行6h,单周期时间分配为:进水1.5h、曝气3.Oh、静沉1.Oh、撇水及闲置1.Oh;生化池最高水深5.8m,最低水深3.7m,排水比0.36;微孔曝气头单座2110个;单座池设滗水器1台,滗水能力2000m3/h;单座池设搅拌机6台,生物选择池1台,厌氧区3台,好氧区2台,其中好氧区2台搅拌机功率均为11kw,其余4台3.5kw。单座池设回流污泥泵1台,单台流量378m3/h,扬程18m;设剩余污泥泵1台,单台流量80m3/h,扬程8.7m。

2工艺调试

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调试是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是检验污水处理厂前期设计、施工、安装等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在设备安装完工后,惠阳城区污水处理厂按单机调试、联动试车和污泥培养及试运行三个步骤进行工艺调试。

2.1调试前准备

调试进行之前,污水厂的建设、安装工作以及污水管网都已完成,满足调试的硬件设施条件。同时,污水厂的生产技术人员也全部到位,组建了由土建、设备、安装以及设计与建设等方面的人员共同组成的调试运行小组,拟定了完善的调试及试运行计划。污水厂化验室成立,污水管道、构筑物以及机器内外的杂物的清理等准备工作全部完成。

2.2单机调试

2007年1月,惠阳污水厂在完成了所有机器设备的安装工作后,开始进行设备的调试工作,请设备厂家到现场,给厂内员工培训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单台设备全部确认正常,由厂内的运行操作人员,对各个机器设备逐一手动调试,检查其正反转、振动大小、噪音大小以及其它运行状态;并安排自控工程师在PLC站与中控室主机对设备进行模拟单机试车,检查各电气设备的动作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单机调试,既检验了各设备的运转情况,操作人员也熟练了对设备的操作方法,为以后的运行做好了准备。在确定了各设备机组运转情况正常后,污水厂开始进行联动试车。

2.3联动试车

联动试车包括局部联动试车与系统联动试车。安排运行操作人员对各个处理单元采取人工手动操作,如鼓风机曝气系统、旋流沉砂系统、污泥脱水系统,生化池系统等。确认运行正常,由自控工程师对各个处理单元系统进行模拟联动试车,检查在自动控制情况下的各个处理单元的运行情况。2007年2月5日,污水厂全线通水,在满负荷的情况下,对整个处理流程逐一进行手动运行,确认一切正常,再从各PLC站以及中控室主机发出操作指令,自动模拟运行。联动试车正常,污水厂全面进入污泥培养和试运行阶段。

联动试车进一步考核了设备的机械性能和设备安装的质量,各构筑物的结构尺寸、闭水情况、熟悉了各部位功能,并检查了设备、电气、仪表、自控系统在联动条件下的工作状况以及能否满足工艺运行的要求。污水厂根据联运试车的结果,调整和改善了一些不符合实际的原设计要求,保证了整个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2.4污泥培养及试运行

污水厂根据当时进厂污水水量只能满足一组CAST生化池运行的实际情况,选择两组生化池中的一组(两个池),进行污泥培养。在生化池满水负荷条件下,开一台鼓风机同时给两个池曝气,生化池内的六台搅拌机、一台污泥回流泵全部启动;为加快污泥的培养,投入从附近生活污水处理厂运来的脱水污泥10m3,平均分配给两个生化池;两池连续曝气24h。此后按调试运行周期进行换水操作。根据当时水量水质特点以及设备的负荷情况,调试运行周期为:进水2h,曝气3h,但曝气在进水1h后开始,沉淀lh,滗水及闲置1h,两个生化池轮流进行。换水操作时,逐渐地加大滗水器排出上清液的量。调试运行的操作为:进水时,开启该生化池内的所有搅拌机,搅动生化池内的混合液,保证泥水混合均匀。并启动污泥同流泵回流污泥到预反应区,使回流污泥与进水快速混匀;进水lh后,将该池的空气管道阀打开,给好氧区曝气充氧,同时停止好氧区内搅拌机;进水到预定的生化池液位时停止提升泵并关闭该生化池进水阀门。曝气3h后,进入沉淀阶段,停止生化池内的一切设备,将曝气系统引入另一个生化池;沉淀1h后,开启滗水器排出上清液,并进入闲置阶段;滗水及闲置1h,则开始下一个循环周期。两个生化池轮流运作,保证了鼓风机的连续运行。

一台鼓风机给一个生化池供氧,曝气量大小调节为保证生化池好氧区污水的溶解氧浓度在1 mg/L_3 mg/L之间,并且好氧区溶解氧变化为:开始曝气时的0mg/l。迅速上升至lmg/L,然后逐渐增加到沉淀前在3mg/l。左右;而厌氧区溶解氧浓度保持在0.5mg/L以下。为给细菌生长补充营养物质,保证污水中C:N:P一100:5:1。在调试过程中,多次在进水中加入粪便作为培养液,总计15t;另外为增加碳源比例,给生化池多次投入面粉,共投加面粉0.5t。培养期间通过镜检密切观察CAST池中微生物相的变化;同时进行进、出水水质及反映活性污泥性能指标的测定,包括:COD、BOD。、TN、TP、NH。一N、SS、SV。。、MLSS、SVI等。随着培菌时间的推移,生化池中SV。。逐渐地升高,活性污泥沉降性能良好,出水日益清澈。

从4月初开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SV。。接近20%,污泥絮体结构密实,污泥中固着型纤毛虫与轮虫大量出现,污泥的絮凝沉淀性能良好,污泥培养成熟,培菌工作基本结束,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阶段,污水厂先沿用调试期间的运行周期,但出水TP时有不达标现象。通过不断的运行调整发现:将调试运行周期的进水时间由原来的2h缩短为lh,曝气、沉淀与滗水时间不变的情况下,能保证了出水TP的稳定达标。即加大生化池进水的流量,变相地延长了生化池内污水厌氧反应的停留时间,聚磷菌在充分的厌氧条件下合成能量,保证了其后续好氧阶段的超强吸磷能力,满足出水TP达标的要求。

污泥培养及试运行在满负荷进水条件下运行,优化了运行参数,取得了良好的处理效果,确定了最佳的运行条件。同时,对工程整体质量作了进一步的全面考核,为今后长期稳定运行奠定了基础。

3 运行状况

惠阳污水厂的活性污泥培养工作于2007年2月开始,到2007年3月下旬,出水除了总磷、总氮稍有超标外,其它几项均已达到排放标准。生化池中的污泥SV。。从2月15日的1%提高至4月10日的20%。

2007年4月下旬,CAST工艺经过上述各阶段的调试运行,取得了良好的处理效果。从污水厂每天检测的水质结果来看,出水水质都达到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GBl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如表2)。并且通过了惠阳区环保局的监测,受到省、市、区三级政府部门的好评。从5月份歼始,污水厂进入正常运营阶段。

4 结语

惠阳城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各构筑物、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出水水质全面稳定达标,调试运行结果证明了该工程是成功的,该工艺处理效果非常好。而在整个调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作为经验总结:

4.1调试前,对所有设施、管道及水下设备进行检查,彻底清理所有杂物和垃圾,以避免通水后管道、设备堵塞和维修水下设备影响调试的顺利进行。特别是生化池体渗漏和潜水搅拌机的维修等问题,必须在调试前解决。

4.2培菌初期,曝气池会出现大量的白色泡沫,严重时会堆积两三米高,污染走道和现场仪器仪表,这一问题是培菌初期的必然现象,给生化池投入适量污泥和控制好溶解氧量可以解决此问题。

4.3为减少对鼓风机风量大小控制的繁琐人工操作,应该给鼓风机安装变频器,让生化池在线监测DO仪测定值的变化来自动调整鼓风机的风量大小,以此来准确把握调试过程中生化池的溶解氧含量。

4.4在调试运行过程中,遇到下雨时,雨水与污水混合,进水浓度不高。可以根据实际进水水质情况,适当调整运行周期,减少曝气时间和曝气量大小。在降低了生产成本的条件下,同样可以实现污水的达标排放。

至于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太多 需要发邮件呢

7.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后需要怎么运维管理啊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运维管理,不是简单的查看设备的主要配件是否异常,添加一些菌种和消毒药剂就行,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和系统化的运维管理措施。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运维管理手册是解决常见问题的网络全书,涵盖运维管理和大部分技术要点。通常运营手册对设备内部、设备操作规程、联机测试、阀门调整、自动运行参数值设置、初步工艺调试及菌种培养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运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巡检维护、排查故障、容易操作失误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都会有比较详细的描述。因此建议业主向设备供应商索要一份设备运行管理手册,以备不时之需。

污水管网设施作为污水收集系统是运维的主要内容之一,需要配置疏通、冲洗、检查管网运维工具。要定期巡查,确保污水运输正常,提升泵站运行正常。定期养护、维护,并形成记录。

一体化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是运维管理的核心。需要配有工艺技术、电气、巡查、养护、维护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便携式检测、采样、维修专业运维工具;定期巡查、养护、维修、进行水质检测形成有关记录,智慧水务系统能收集水泵、风机、气泵设备的运行状况,数据、图片或视频运维信息并将数据发送给各项目负责人,由专业工程师定期检查、备份重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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