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造价是总造价吗
这个不是,这个只是工程资料的一种,不能作为合同造价的隐蔽工程,要把工程量套完,定额以后才能计入总造价工程资料和造价资料是不同的,有区别的
2.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是谁出具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是环保局出具。
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经过相关部门成立的专门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评估验收以后形成的书面报告。
3. 监控竣工验收报告范本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验收日期: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建设面积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层数地上:层
地下:层
开工日期验收日期
监督单位施工
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结构类型/层数
勘察单位建设面积
设计单位开工日期
监理单位完工日期
施工单位合同日期
竣工条件具备情况项目内容施工单位自检情况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含监督抽检)资料
施工安全评价书
工程款支付情况
工程质量保修书
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执行情况
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年月日
三、工程资料检查表
项目序
号资料文件名称份
数检查情况
施工
自查监理
审查
建
筑
工
程1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施工试验(含监督抽检)报告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质量证明书
7地基验槽记录
8桩基施工记录及桩基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9幕墙门窗工程检测文件(“三性试验”、结构胶试验、相容性试验)
10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文件
11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3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
14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5竣工图
采暧卫生燃气工程16图纸会审、变更设计及洽商记录
17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18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19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20系统清洗、灌水、通水试验记录
21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22竣工图
项目序
号资料文件名称份
数检查情况
施工
自查监理
审查
电气安装工程23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24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25设备调试记录
26绝缘及防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2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28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29竣工图
通风与空调工程30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31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2管道试验及设备调试检测记录
3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34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35竣工图
电梯工程36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37单台用册
38分部用册
39电梯检测报告
40电梯准用证
41竣工图
检查结果:施工单位(盖章)负责人:
年月日审查结果:监理单位(盖章)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四、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工程名称:监理单位: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分评定等级备注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0
1建筑工程室外墙面
2室外大角
3外墙面横竖线
4散水、台阶、明沟
5滴水槽(线)
6变形缝、水落管
7层面坡向
8层面防水层
9层面细部
10层面保护层
11室内顶棚
12室内墙面
13地面与楼面
14楼梯、踏步
15厕浴、阳台泛水
16抽气、垃圾道
17细木、护栏
18门安装
19窗安装
20玻璃
21油漆
22室内给排水管道坡度、接口、
支架、管件
23卫生器具、支架、
阀门、配件
24检查口、扫除口、
地漏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
分评定等级备注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0
25室内采暧管道坡度、接口、
支架、弯管
26散热器及支架
27伸缩器、膨胀水箱
28室内煤气管道坡度、接口、
支架
29煤气管与其他管距离
30煤气表、阀门
31室内电气安装线路敷设
32配电箱(盘、板)
33照明器具
34开关、插座
35防雷、动力
36通风风管、支架
37风口、风阀、罩
38风机
39空调风管、支架
40风口、风阀
41空气处理室、机组
42电梯运行、平层、开关
门
43层门、信号系统
44机房
合计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
检查人员
(签名)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年月日
五、验收人员签名:
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
六.工程竣工验收结论:竣工验收结论:建设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年月日监理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年月日施工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年月日勘察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年月日设计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年月日
4. 请问污水处理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应该准备哪些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 施工准备技术文件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2 开工报告 *
3 设计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 *
4 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表
5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6 水准点、导线点复测记录 *
7 测量复核记录 *
二 材料、构配件检验,复试文件
1 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出厂证明、进场复检汇总表
2 见证取样送检试验汇总表
3 水泥检验报告 *
4 水泥出厂合格证
5 钢筋力学及工艺性能检验报告 *
6 钢筋出厂合格证
7 砂子、石子试验报告 *
8 混凝土外加剂均质性检验报告 *
9 混凝土外加剂出厂合格证
10 砖检验报告 *
11 砖出厂合格证
12 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 *
13 成套设备检验报告 *
14 成套设备出厂合格证
15 管道出厂检验报告 *
16 密封橡胶圈、止水胶带、铸铁爬梯出厂检验报告
17 电气设备检验报告 *
18 电气设备出厂合格证
三 施工试验、检验文件
1 地基、复合地基、挡土墙槽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
2 (管道沟槽)地基钎探记录
3 沟槽填土(素土、石灰土、砂砾土)击实试验报告 *
4 填土含水率检验记录 *
5 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汇总评定表 *
6 (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 *
7 (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验记录
8 (箱涵)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汇总评定表 *
9 (箱涵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报告 *
10 (箱涵回填土)压实度检验记录
11 水泥混凝土强度检验汇总表 *
12 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及检验报告 *
13 混凝土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
14 砂浆试块强度检验汇总表 *
15 砌体砂浆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及检验报告 *
16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
17 焊缝质量综合评价汇总表 *
18 钢筋焊接接头力学工艺性能检验报告 *
19 钢筋挤压接头单向拉伸性能检验报告 *
20 超声波探伤报告 ·
21 超声波探伤记录
22 钢构件射线探伤报告 ·
23 设备、钢构件、管道防腐层质量检查记录 *
24 管道吹洗、消毒、脱脂检验记录
25 补偿器冷拉试验记录 *
26 电机单机试运行试验记录 *
27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
四 工程安全及功能性检验文件
1 现浇混凝土结构顶模支撑荷载试验报告 *
2无压力管、涵严密性实验记录 *
3 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
4 预制砼构件性能检验报告 *
5 阀门安装强度及严密性实验记录 *
6 污泥消化池气密性试验记录 *
7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
8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
9 电气照明全负荷试运行记录 *
10 设备负荷联动试运行记录 *
11 阀门启闭试验记录 *
五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1 地基、地基处理、基槽隐蔽验收记录 *
2 电气接地装置隐蔽检查验收记录 *
3 (混凝土基础)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
4 (管道、)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
5 (预埋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
六 预检文件
《工序报验单》《分项/分部工程报验单》
5.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 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优先安排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海绵城市建设的规范、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以及运营单位的确定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属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的规定,在三个月内将有关资料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的工业污水水量不得超过总接纳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在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三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并具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五)新建排水设施还需提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办理情况及时告知运营单位。
第十五条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单据。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户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排水行为。
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和排水达标。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排水户排水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优先的原则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第二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设置防盗、防坠落排水窨井及井盖,并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明确排水管网窨井及井盖的位置,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重点部位雨量监测站、积水深度监测站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电力、通信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优先满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抢修,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确因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将其作为从轻、减免的情形。
因进水水质超标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失的,其运营单位有权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污泥。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修、维护的,尽量合理安排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当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征收标准低于成本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非常规水资源统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对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进行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相关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为再生水利用设施设置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排水设施的运营单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自建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维护管理;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镇排水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排水管道、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还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统一设立明显标志,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抢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设置抢修标志。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餐饮业排放油污、废气);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省各级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6. 工程竣工报告怎么写啊
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经过相关部门成立的专门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评估验收以后形成的书面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有建设依据、工程概况、初验与试运行情况、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竣工结算概况、经济技术分析、投产准备工作情况、收尾工程的处理意见、对工程投产的初步意见、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要写明以下几点:
第一,工程完成情况。第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第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第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意事项:
1、已完成计划和合同规则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检验合格,契合法令、法规、工程建造强行标准、计划文件规则及合同请求。
3、工程材料契合请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用的查看材料完好;主要功用项目的抽查成果契合有关专业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则。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契合请求。
6、各专项检验及有关专业体系检验悉数经过(建造单位)。
7. 小餐饮店没有房产证怎么办理排水许可证
小餐饮店办理排水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证件: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其中并没有房产证这一项。
8. 什么是隐蔽工程它以怎样的程序进行验收
隐蔽工程是指将被其后工程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分部工程,在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它是对一些已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检查,由于检查对象就要被其他工程覆盖,给以后的检查整改造成障碍,故显得尤为重要,它是质量控制的一个关键过程。
验收程度如下:
1、隐蔽工程施工完毕,承包单位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施工图纸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相应的工程检查证(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有关材料证明,试验报告。复试报告等,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监理工程师收到报验申请后首先对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检查(检测或核查),承包单位的专职质检员及相关施工人员应随同一起到现场。
3、经现场检查,如符合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报验申请表》及工程检查证(或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准予承包单位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9. 工程完工报告怎么写
##竣工预验收自评报告
一、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备案号:,工程质量监督编号:),该工程位于,建筑高度为99m。其中楼地上三十层㎡为住宅楼,##地上为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地下室一层㎡为平战结合人防地下室车库及设备用房。
参建的相关单位如下:
1、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
3、设计单位:
4、精装修设计单位:(请精装修单位补充)
5、施工单位:
6、精装修分包单位:(请精装修单位补充)
7、勘察单位:
8、监督单位:
工程开工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
(二)工程设计概述:
1、本工程基础为沉管灌注桩桩基(业主独立分包,不在##承包合同内)。
2、上部结构体系:。
3、上部砼强度等级概况:
砼强度等级一览表
4、其它部位及材料设计要求:钢材采用Ⅰ级钢(HRB235号)、Ⅱ级钢(HRB335号)、Ⅲ级钢(HRB400号)。主体所有纵向受力钢筋φ16以上采用直螺纹连接,φ16以下采用搭接接头。
砖砌体:外墙、楼梯间墙、分户墙采用190厚粘土多孔砖,内隔墙、卫生间隔墙采用90厚粘土多孔砖,强度等级MU10,砌筑采用M5水泥砂浆砌筑。
外墙:外墙涂料,外墙仿石涂料
门窗:铝合金门窗,
玻璃:LOW-E中空玻璃;
玻璃幕墙:LOW-E中空玻璃;
天棚:我单位天棚均没有施工,留待二次装修。
楼地面:我单位只施工楼梯公共部分面砖。其余地面及室内厨卫间防水留待二次装修。
屋面做法(上人屋面):泡沫砼找坡,25厚聚氨酯保温层,2厚FAC弹性防水涂层,40厚C20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上人屋面:粗砂垫层,铺防滑地砖面层。
门窗:。
栏杆及扶手:阳台栏杆采用氟碳喷涂铝合金玻璃栏杆,楼梯为不锈钢靠墙扶手。
5、建筑电气:
配电:本工程消防设备用电、人防用电均为一级,设有一个柴油发电机房,内设一台800W柴油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
防雷:本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为D级。本建筑属于二类防雷建筑,沿屋面及四周女儿墙采用φ12镀锌圆钢敷设避雷带,网格不大于10x10m(12x8m),且屋面上所有的金属构件,外露金属管道均用φ12镀锌圆钢与避雷网络联结,突出屋面的金属装饰物。烟囱等物体的顶部边缘均设避雷带。建筑物各层梁内主筋应相互连通。45m及以上各层的建筑物外墙上的金属门、窗,较大的金属构件均于防雷装置连接,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利用结构柱外侧不少于两根主筋作引下线,要求引下线主筋通长焊接,上与避雷带下与接地体可靠连接,构成完整电气通道。至桩基主筋,作为接地体,接地装置围绕建筑物周边焊接成环形闭合回路。并利用地梁主筋焊接成接地网格。
本工程低压系统的接地形式采用TN-S系统,变压器中性点直接由接地网镀锌扁钢接至,接地极与防雷接地级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1欧。本工程总等电位端子箱安装在变配电房,所有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穿线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均与等电位端子箱连接。
6、水卫概况:
生活给水:本工程水源接自市政给水管,由两路市政给水管网引入两根DN200的给水管作为给水水源,给水系统在竖向上分为三个区:低区为地下一层至地上十层,由低区变频泵采用下行上给方式供水。中区为地上十一层至地上二十层,由中区变频泵采用下行上给方式供水。高区为地上二十一层至三十层,由高区变频泵采用下行上给方式供水,地下一层设生活水箱65T、95T各一座,设三组变频生活水泵。
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生活废水与生活污水一起排至室外污水检查井,由小区管网统一汇集排入化粪池,最终汇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屋面雨水设雨水斗,前室设地漏排入雨水立管,雨水经室外雨水检查井汇集后,组织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消防电梯排水集中至集水坑,地下室地面排水排至集水坑,均设潜水泵提升后排入室外雨水检查井或室外污水井。
消防系统:室内消防系统分高、低两区,低区: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高区地上四层以上,低压系统在地下一层和地上三层布置成环网,地下一层人防区单独成网高区系统在地上四层及18F/19F成环网,环网管径均为DN150,消火栓立管均为DN100,消火栓均采用SG24B65Z-J型,箱内配有SN65消火栓一只,屋面设一个装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
7、通风空调系统概况:
本工程地下一层的车库设备用房均采用机械排风(烟)及机械送(补)风系统,天窗防烟梯间,前室设机械正压送风系统,送风机、排烟机置于屋面上。
8、保温节能概况:
保温节能概况:
屋面:屋面保温材料采用信聚牌聚氨酯保温,导热系数为0.018,符合设计要求。
墙体:。
铝合金门窗:采
二、工程完成情况
1、桩基验收合格。
2、地下室于通过结构验收,2009年8月14日通过中间验收。
3、主体结构施工开始时间为2007通过结构验收。
4、于2009年6月22日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5、精装修完成情况:(请精装修单位补充)
工程于开工,至2009年11月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基本齐全,经相关单位验收评定为合格。
三、项目管理班子构成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项目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
四、按图施工情况、主要设计变更及执行情况
本工程共收到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62份。所有变更部分均已落实。有进行图纸自、会审、记录完整。地质勘察报告与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基本吻合。
五、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
本工程严格按设计文件、GB50300-2001系列验收规范及有关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
六、专项验收结论、沉降观测情况、安全和功能检验及主要功能抽查
1、桩基验收情况:合格
2、地基与基础分部结构验收结论:合格
3、主体分部结构验收结论:合格
4、节能分部验收结论:合格
5、分户验收情况:。
6、结构实体混凝土检验用同条件、抗压、抗渗养护试件;砌体砂浆试件,试件强度均能达到设计强度,试件强度评定合格。
7、屋面、卫生间蓄水试验记录:屋面、卫生间楼面防水施工完毕,均按规定进行蓄水试验,未发现渗漏现象。
8、钢筋保护层厚度采用微破损检测,检测记录完整,评定结果为符合要求。
9、主体结构楼板厚度:对本工程各层楼面、屋面结构板厚采用微破损钻孔实测检查,楼板厚度实测:经与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对楼板厚度进行钻孔实测。具体检查数据祥《混凝土结构实体板厚检查记录》。楼板结构厚度控制均匀,结构尺寸偏差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10、建筑物标高和垂直度情况:建筑物垂直度5份:最大偏差值8mm,符合设计要求;建筑物全高5份:最大偏差值17mm,符合设计要求;建筑物标高测量5份,偏差范围符合设计要求。具体检查数据祥《建筑物标高、垂直度实测记录表》结构尺寸偏差均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一) 混凝土试件:
砼试块强度评定情况:
二)、沉降观测情况
三)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基本上与施工进度同步,隐蔽验收资料基本齐全。
精装修:(请精装修单位补充)
四)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排水干道通球试验记录、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电梯运行记录、电梯安全装置检测报告:按规定现场与监理单位人员共同试验、检验及运行后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五) 精装修情况:(请精装修单位补充)
七、见证取样和送检
本工程实行100%见证取样。工程中每一批钢筋或其它材料进场后,均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同时办理材料报审手续,所有材料均在见证员见证条件下进行见证取样,按规定进行见证送检。
八、工程质控资料自查情况
九、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十、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自评情况
2、观感验收情况:
3、质量施工单位自评:
本工程有地基与基础、主体、装饰、屋面、给排水、电气、通风与空调、节能、电梯等9个分部,现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所含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工程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构均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十二、综述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违反设计图纸及有关工程质量规范要求,质控资料基本齐全,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符合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均被评定为合格,故本工程经公司技术质量部门自评为合格。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集团总公司
10. 污水处理站总承包竣工资料怎么写
这个资料很庞大,应该是你在施工过程中逐步编制而成的。
污水站一般属于市政工程,通用的市政工程分类编排按顺序是: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与技术交底 记录;
(3)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4)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 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
(5)施工试验资料;
(6)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7)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9)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10)施工报告;竣工测量资料;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详细细目太多了,你可以参考如下链接:
http://wenku..com/view/a0434cde7f1922791688e865.html
你这些资料每一步都要有各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如果你现在还没开工,最好提前准备,如果已经做好工程再后补则基本上很难让这些过程文件得到相关签字盖章了。
如果你是第一次做,难度很大的,最好多找些人配合你分工做,特别是:
①对监理和业主的资料一定要详细,凡是发生涉及变更洽商之类的,必须在28天之内提出《变更索赔意向通知》,没这个东西你的变更洽商就没权通过审计那里要到钱,而且这个东西很难补。
②构配件和材料的检验报告的时间必须跟施工时间一一对应,这个东西是质监站负责出的,所以必须同步做,全网联网的,后补都没法补,花钱都办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