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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测量突发事件专家库名单

发布时间:2022-04-22 21:58:05

A. 对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怎么评审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紧急预案
1、指导思想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单位、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重大环保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本厂污水处理工艺特点,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责任”的原则,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
2、编制说明
该预案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但发生以下情况,该预案自然启动:
(1)发现出水水质超标时;
(2)污水水量超过设计标准时 ;
(3)大面积、长时间停电时 ;
3、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及分工
4、应急处理原则
4.1.及时控制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总量
4.2.加强运行控制,保证运行正常
4.3.加强设备运行维护
5、事故预防措施
5.1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检查不周或失误造成事故。
5.2及时合理的调节运行工况,严禁超负荷运行。
5.3加强设备管理,认真做好设备,管道,阀门的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设备、管道、阀门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6、事故应急措施及注意事项
紧急事故的处理流程:
6.1发现后当班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随时保持与领导小组的联系。
6.2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直管公用事业局和当地环保部门汇报,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随时保持与直管公用事业局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系。
6.3当班人员排查造成事故的原因:
6.3.1发现进水超出设计标准
a 水量超过设计标准:立即向领导汇报,减少进水量。
b水质超过设计标准:立即对进水水质,工艺运行参数,出水水质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化验数据对相关工艺流程进行及时调整。
6.3.2突发暴雨
a根据天气预报,预先对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组织力量对厂区雨水管线进行疏通,确保畅通。
b各岗位将各个设备间门窗关紧,防止雨水流入,影响设备运行。
c 随时观察各个处理水池的水位并向领导汇报。
d 外出巡视,必须两人一组,注意防滑。
6.3.3水量超过生化系统设计处理能力
及时与领导联系,并取水样化验COD和NH3-N。马上向上级领导请示,按指示处理。
6.3.4突然停电
a 将现场设备退出运行状态。
b 如长时间停电超过6小时,则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送电。
c 来电后,按操作规程及时开启设备,恢复运行。
7、事故后的恢复和重新进入
由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应急状态结束,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开始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进行事故损失评估,组织力量进行污染区的清消和恢复。
8、预防和预警
8.1环境污染事故源
8.1.1环境污染事故源
厂区平面布置、工艺流程及排污管线(要求标明产污环节、排污口位置);
污水在从进厂到出厂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潜在环境污染事故源基本情况,包括事故源的名称、数量、位置,可能发生事故的时间和空间特点。
8.1.2预防工作
对城市污水厂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源进行调查,掌握污水厂潜在事故源环境优先污染物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针对污染物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
建立优先污染物的快速监测方法,购置优先污染物的快速监测设备, 建立优先污染物的处置技术。
8.1.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进行分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的措施:
a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b发布预警公告。
c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d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污水厂化验室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e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f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8.2应急响应
8.2.1应急响应程序
8.2.2信息报送与处理
a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直管部门公用事业管理局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b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8.3指挥和协调
8.3.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污水厂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故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8.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a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b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c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d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e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f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g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4应急监测
污水厂化验室第一时间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掌握第一手监测资料,并配合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8.5信息发布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6安全防护
8.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环境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8.6.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根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b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c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8.7应急终止
8.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a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b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c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d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e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8.7.2应急终止的程序
a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b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c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8.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a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b组织各专业组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装备的可行性、应急人员的素质和反应速度等作出评价,并提出对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
c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9、应急保障
9.1资金保障
9.2 装备保障
9.3 通信保障
污水厂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应急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9.4人力资源保障
污水厂要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突发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9.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9.6宣传、培训与演练
9.6.1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职工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9.6.2加强环境事故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事故源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9.6.3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7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10、后期处置
组织实施环境恢复计划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定义
11.1.1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故。
11.1.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11.1.3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1.1.4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1.1.5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11.3地方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地方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地方救援活动,开展与相关的交流与合作。
11.4奖励与责任追究
11.4.1奖励
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1.4.2责任追究
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相应的责任。
希望能够帮助你,污水净化团队竭诚为你服务!

B. 青岛市环境污染状况调查

环境安全情况报告对可能影响青岛市前海海域水质的陆源因素、城市基础设施故障对前海水域的影响、部分违法排污单位对前海水质影响及涉油单位对前海水质影响进行了分析,并针对上述影响因素,根据环保部门职责,为了保障前海一线海域水质质量,积极采取了多项措施。

可能影响前海海域水质的陆源因素。

城市基础设施故障对前海水域的影响。沿延安一路至石老人前海一线,青岛市共建设了6个泵站,主要用于收集城市生活污水并输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前海青岛市建设了团岛污水处理厂和麦岛污水处理厂,主要用于处理市南和崂山区产生的污水。一旦泵站或城市污水处理厂出现故障,必将导致污水直接排入前海,影响海域水质。部分违法排污单位对前海水质影响。从延安一路至石老人一线共分布了25个暗渠,主要用于雨水排放。但是从去年检查情况看,部分饭店为了方便直接将污水排入暗渠,并通过暗渠排入海域,对海域水质造成一定影响。当时已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处理并限期整改。

涉油单位对前海水质影响。青岛市前海一线分布了大量使用燃料油的单位,一旦出现燃料油泄漏,将可能导致燃料油通过暗渠进入海域,对海域水质造成污染。

针对上述影响因素,根据环保部门职责,青岛市环保局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以保障前海一线海域水质质量。

组织开展了风险源排查工作。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结合"的原则,对前海一线范围内33家使用燃料油单位和61家汽车修理厂进行了逐一调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了限期整改。同时制作了《青岛市影响浮山湾海域环境陆源隐患点位图》,在图上详细标注了暗渠、泵站和涉油单位的位置,一旦出现海域污染,青岛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将根据图纸迅速查明陆源污染源位置,并采取截住污染源等有效措施控制污染。

组织召开奥帆赛期间环境风险保障会。4月3日青岛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了奥帆赛期间环境风险专家保障会。在市南分局、崂山分局结合前海一线排污以及前海一线燃料油产生的溢油污染等问题汇报了保障措施及建议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就前海排污、溢油污染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反面发表了意见,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

建立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组织培训。为保障环境安全,加强隐患单位管理,迅速、科学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青岛市环保局建立了突发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将青岛市重点隐患单位基本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库、应急物资信息库、突发环境事件指挥系统、危险化学品性质、应急演练等内容有机的融合在一起。信息化系统的建立,既有助于青岛市监察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监管,又便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尤其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依靠信息化管理系统,监察人员能迅速查明事发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存储状况、事发单位厂区环境以及厂区外区域环境,确定处置方式以及预防重点。同时,于5月5日对全市环境监察系统的监察科长和负责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培训。通过培训,监察人员初步掌握了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和有关数据的录入,为更好的使用此系统奠定了基础。。。

1.海水质量差,水上经常有海草,人越来越多,使得海域污染严重

2.汽车逐渐增多,空气质量变差

3.开发日益严重,四处都是居民楼和宾馆大厦

4.宾馆蚊子苍蝇增加,说明环境变差

其一.保护环境有益于我们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动植物的成长
其二.良好的市貌会给外来游客一个良好的印象,作为奥运伙伴城市应该有一个良好的市容
其三.保护环境也有利于我们的下一代

C.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意味着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需要有不同的应对职责,例如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等

一、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划定控制区域;疫情控制措施,比如限制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流动人口管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

二、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发布信息与通报;普及卫生知识等。

三、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等。

除上述机构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也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非事件发生地区也有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3)污水测量突发事件专家库名单扩展阅读

面对一级响应我们应该:


1、正确戴口罩

日常自我防护、降低呼吸道感染风险,佩戴医用外科口罩、N95型口罩都可以。如果出没在车站、机场等地,口罩最好2~4小时更换一次。

2、注重手部卫生

尽量不接触公共场所的门把手、扶手、电梯按钮,外出回家后第一件事就是认真洗手,处理完海鲜活鱼等食材后也要及时给手消毒。

3、减少外出

尽量减少外出的机会,尤其是不去人流密集处。春节期间,改改拜年形式,尽量电子拜年、云送祝福。

4、不接触、食用野生动物

少接触流浪猫狗、不接触野生动物,也不要购买食用野生动物。

5、家庭用餐备好公筷

家庭用餐时,先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建议不聚餐、减少聚集活动。

D.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和专家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建设。

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第五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了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在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推荐专业领域相应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专家和专家库专家名单将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公示。

第七条 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地质灾害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国土资源部有权解聘。

第九条 各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与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以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身份担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应征得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同意。

未经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其他活动。

专家组专家参加除国土资源部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的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其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国土资源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派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和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到事发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

(二)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评估、性质和责任认定;

(三)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和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家组在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指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在事前及时说明。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国土资源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解释。

E. 国资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改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调整,但不能缩小上述规模标准。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已完工的不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情形,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9.5成新不行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的条件: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要有后面这句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
①重点项目。经国家发改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注: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之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F.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部进一步增补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和《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各级专家管理相关规定。各地要参照《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有关制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能。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做到专家管理有机构、有领导、有人员、有经费,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培训、交流和信息沟通工作。

三、落实应急装备。积极协调安排资金,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装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

4.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和专家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建设。

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第五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了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在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推荐专业领域相应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专家和专家库专家名单将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公示。

第七条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地质灾害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国土资源部有权解聘。

第九条各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与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以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身份担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应征得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同意。

未经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其他活动。

专家组专家参加除国土资源部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的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其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国土资源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派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和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到事发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

(二)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评估、性质和责任认定;

(三)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和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专家组在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指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在事前及时说明。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国土资源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名单

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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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续表

续表

附件3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

一、应急专家组职责任务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中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响应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应急办函〔2010〕60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组织联系应急专家,为部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009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重点,较好地发挥了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作用。特别是对三峡库区凉水井滑坡险情、“6·5”重庆武隆山体崩塌灾情和“7·23”四川康定泥石流灾情等多起重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2010年工作重点

2010年是地质灾害应对形势异常严峻的一年,应急专家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作用,紧紧围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需要积极参与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二)针对2010年的极端天气增多等情况,重点协助、指导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和交通干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协助做好“十二五”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准备工作,参与修订、完善《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预案制修订工作,参与制定、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四)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协助研究制定应急演练规程、评估指南。

(五)结合2010年地质灾害应急重点工作,围绕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等重点和热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相关探讨会,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六)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协助、指导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标准、规程、模式等。

(七)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教材的编写及培训工作。

(八)选择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的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组织专家组成员以客观、科学、全面的态度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编辑《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典型案例分析》,供各级领导和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借鉴和参考。

(九)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跟踪掌握、消化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科学技术,进一步加强与境外学术机构及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进一步做好专家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支持专家组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组内部信息通报、业务交流、保密规定制度。加强与国家、地方和其他部门应急管理专家的交流学习,互通情况,共同探讨研究相关问题。

附件4

地质灾害防治这一年2010

G. 应对突发事件的问题

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基础支撑,努力增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实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制度到位和措施到位,保证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要相应设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村(社区)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二)深入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预案编制规划和上级要求,市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应急管理“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的要求,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和规模以上企业等单位要抓紧编制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着力抓好基层和重点部位预案建设,尽快构建覆盖全市的应急预案体系。2008年11月30日前,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类企业单位要完成预案编制工作。具体框架可参照《镇(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基本框架和要素》、《村(社区)应急预案基本框架和要素》、《学校应急预案基本框架和要素》和《企业应急预案基本框架和要素》(附件1)。同时,镇(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村(社区)应急预案报各镇(街道、办事处)备案,国有控股企业应急预案报市国资办备案,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应急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备案工作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市安监局、教育局、国资办在2008年12月5日前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其应急预案的完成情况(市应急办传真:86861000;联系人:李震宇,叶志伟;联系电话:86860521,86860523)。市应急办要加强全市范围内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规范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修订程序,把各级各类预案衔接好、管理好,加快应急预案信息化步伐,提高应急处置辅助决策水平。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和职责落实。
(三)不断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原则,整合我市应急队伍资源,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一要加强与驻澄部队、民兵、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等骨干队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二要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市城管、建设、交通、农林、水利、卫生、安监、人防、海事、供电、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相关预案要求,分别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并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要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要以公安民警、安监、城管、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志愿者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等为依托,村(社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以社区民警、民兵、物业保安等为依托,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应急队伍平时应加强防范,险时要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四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根据不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求,从市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选聘专家或专业技术骨干,组建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以满足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
(四)加快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应急平台与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人防指挥所、政府办公资源网络和专业系统资源网络,逐步建立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和装备库、通讯库、案例库、专家库等基础数据库,实现应急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形成覆盖市、镇(街道)、村(社区),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应急管理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高效的应急决策指挥网络。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镇村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加强抗御本地区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设施、公用卫生设施和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工业集聚区和人口密集场所的消防、医疗卫生、防空地下室、山林防火等安全设施建设。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学校要结合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集体活动场所等建筑、设施的安全加固工作;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加强校内交通安全标志设施建设和校车管理,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装备及设施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五)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建立市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市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要会同市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研究制定《江阴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并根据各专项预案要求,制定市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标准,实现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与生产的数字化管理。市各级财政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专项资金,为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江阴市应急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对现有各类应急物资储备进行普查建档,加强规划,合理布局,推进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要加强对储备物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要丰富储备方式,根据应急处置的要求,实行实物储备、市场储备、生产和技术能力储备有机结合,鼓励企业利用现有资源代储应急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综合调度系统,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收征用、市场调控与调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资源,完善应急物资投放网络,建立全市应急物资余缺调剂和联运工作机制。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轮换及损耗的补偿政策和救灾物资社会捐赠机制,提高社会应急救援物资紧急动员能力。
(六)积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风险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改和动态监管制度,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排查责任制。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危险因素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和风险评估,对重点部位特别是自然灾害易发地区、危险品仓库、“城中村”以及“多合一”建筑等,建立隐患信息数据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促进应急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源头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和整改进度,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问题多、隐患严重、危险性大,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稳定。
(七)抓好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可在总指挥同意后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救援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一般及一般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必须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后及时以《专报信息》(附件2)形式报送文字材料。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动态突发公共事件,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要对事件处置全过程进行整体评估,15日内将总结报告报市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表每月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值班值守,确保信息畅通。要在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重点基层单位设立信息员,加强对信息员的培训,明确信息报告任务和方法。同时,探索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信息报告渠道,通过接报系统掌握综合敏感信息。着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整合公安、民政、卫生、环保、安监、国土、建设、水利、农林、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资源,形成集约化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依托广播、电视、短信、电话、网络、电子屏等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八)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市各专项应急预案指挥部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开展人身救援、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等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生,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信息。市、开发区、临港新城、镇(街道)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分类标准,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有序展开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等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上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现场救援工作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组织恢复重建工作,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市、开发区、临港新城、镇(街道)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和制定实施重建规划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组织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要特别注意帮助解决五保户、特困户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群众的困难,确保灾后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九)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及时全面准确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次数、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应急管理评估报告制度。开发区、临港新城、各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照市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定期从组织领导、预案编制演练、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资金准备、监测预警预报、应急防范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科普宣教等方面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评估报告每年1月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一般及一般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评估报告一事一报,由市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各镇(街道)在事件结束后15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家和省、无锡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各有关部门分析评估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大类分组进行,各组的参与部门负责编写本部门突发事件评估报告和趋势分析报告,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形成该类别突发事件应对评估报告和趋势分析报告。自然灾害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水利局、国土局、农林局、建设局、地震办、气象局等单位参加;事故灾害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人防办、总工会、海事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公共卫生事件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林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社会安全事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台办、信访局、外经局、民族宗教局、外办、侨办等单位参加;经济安全事件组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局、经贸局、物价局、粮食局、人行江阴市支行等单位参加。

希望你能够满意,O(∩_∩)O谢谢

H. 哪些方面专家可以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I.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怎样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

1、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和主要内容
一、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1.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
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类别,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预案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预案编制人员应由具备应急指挥、环境评估、环境生态恢复、生产过程控制、安全、组织管理、医疗急救、监测、消防、工程抢险、防化、环境风险评估等各方面专业的人员及专家组成。
1.2 基本情况调查
对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环境风险源、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说明。
1.2.1 单位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或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人代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及事业单位隶属关系、从业人数、地理位置(经纬度)、地形地貌、厂址的特殊状况(如上坡地、凹地、河流的岸边等)、交通图、疏散路线图及其他情况说明。
1.2.2 环境风险源基本情况调查
(1)企业(或事业)单位主、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体名称及日产量,主要生产原辅材料、燃料名称及日消耗量、最大容量、贮存量和加工量,以及危险物质的明细表等。
(2)企业(或事业)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简介,主要生产装置说明,危险物质储存方式(槽、罐、池、坑、堆放等),生产装置及储存设备平面布置图,雨、清、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图,应急设施(备)平面布置图等。
(3)企业(或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日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去除量及处理后废物产量,污染治理工艺流程说明及主要设备、构筑物说明,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等。对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堆放地,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垃圾焚烧装置及危险废物处理场所等,还须明确纳污或收集范围及污染物主要来源。
(4)企业(或事业)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储存、转移、处置情况,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理手续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处理场所的位置、处理的设计规范和防范环境风险情况等)。
(5)企业(或事业)单位危险物质及危险废物的运输(输送)单位、运输方式、日运量、运地、运输路线,“跑、冒、滴、漏”的防护措施、处置方式。
(6)企业(或事业)单位尾矿库、贮灰库、渣场的储存量,服役期限,库坝的建筑结构,坝堤及防渗安全情况。
1.2.3 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情况
(1)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5公里范围内人口集中居住区(居民点、社区、自然村等)和社会关注区(学校、医院、机关等)的名称、联系方式、人数;周边企业、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基本情况;给出上述环境敏感点与企业的距离和方位图。
(2)企业(或事业)单位产生污水排放去向,接纳水体(包括支流和干流)情况及执行的环境标准,区域地下水(或海水)执行的环境标准。
(3)企业(或事业)单位下游水体河流、湖泊、水库、海洋名称、所属水系、功能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情况,下风向空气质量功能区说明,区域空气执行的环境标准。
(4)企业(或事业)单位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地下水取水情况、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5)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区域道路情况及距离,交通干线流量等。
(6)企业(或事业)单位危险物质和危险废物运输(输送)路线中的环境保护目标说明。
(7)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其他环境敏感区情况及位置说明。
(8)如调查范围小于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的范围,应扩大范围,重新调查。
1.3 环境风险源识别与环境风险评价
企业(或事业)单位根据风险源、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的状况,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的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阐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风险源及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应明确以下内容:
(1)环境风险源识别。对生产区域内所有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进行环境风险分析,并以附件形式给出环境风险源分析评价过程,列表明确给出企业生产、加工、运输(厂内)、使用、贮存、处置等涉及危险物质的生产过程,以及其它公辅和环保工程所存在的环境风险源。
(2)最大可信事件预测结果。明确环境风险源发生事件的概率,并说明事件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污染。
(3)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状态下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最大数量、浓度及环境影响类别(大气、水环境或其他)。
(4)自然条件可能造成的污染事件的说明(汛期、地震、台风等)。
(5)突发环境事件产生污染物造成跨界(省、市、县等)环境影响的说明。
(6)尾矿库、贮灰库、渣场等如发生垮坝、溢坝、坝体缺口、渗漏时,对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或海洋及饮用水源取水口的环境安全分析。
(7)可能产生的各类污染对人、动植物等危害性说明。
(8)结合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风险源工艺控制、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紧急停车等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处理系统水平,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持续时间、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含次生衍生)的排放速率和数量。
(9)根据污染物可能波及范围和环境保护目标的距离,预测不同环境保护目标可能出现污染物的浓度值,并确定保护目标级别。
(10)结合环境风险评估和敏感保护目标调查,通过模式计算,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可能影响周边的环境(或健康)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并以附件形式给出本单位各环境事件的危害性说明。
1.4 环境应急能力评估
在总体调查、环境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措施、应急装备、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明确进一步需求。企业(或事业)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估其现有的应急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或事业)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包括通讯联络队、抢险抢修队、侦检抢修队、医疗救护队、应急消防队、治安队、物资供应队和环境应急监测队等专业救援队伍。
(2)应急救援设施(备)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储罐围堰、环境应急池、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尤其应明确企业(或事业)单位主体装置区和危险物质或危险废物储存区(含罐区)围堰设置情况,明确初期雨水收集池、环境应急池、消防水收集系统、备用调节水池、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的紧急切断设施及清、污、雨水管网的布设等配置情况。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预警系统设置情况,应急通信系统、电源、照明等。
(4)用于应急救援的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物资,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备足、备齐,定置明确,保证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启用;物资储备能力不足的企业要明确调用单位的联系方式,且调用方便、迅速。
(5)各种保障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备仪器检查与日常维护制度、培训制度、演练制度等)。
(6)企业(或事业)单位还应明确外部资源及能力,包括:地方政府预案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等;该地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的状况;环境应急监测仪器及能力;专家咨询系统;周边企业(或事业)单位互助的方式;请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及设备(清单);应急救援信息咨询等。
根据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调用相关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人员或征用应急救援物资,并于事后给予相应补偿。各相关企业(或事业)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1.5 应急预案编制
在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的类型和影响范围,编制应急预案。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方面预先做出具体安排。应急预案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
1.6 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与更新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或事业)单位、环保部门、周边公众代表、专家等对预案进行评审。预案经评审完善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明确实施的时间、抄送的部门、园区、企业等。
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内部因素(如企业改、扩建项目等情况)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更新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发布并及时备案。
1.7 应急预案的实施
预案批准发布后,企业(或事业)单位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
二、应急预案编制主要内容指南
2.1 总则
2.1.1 编制目的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
2.1.2 编制依据
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2.1.3 适用范围
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范围,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级别。
2.1.4 应急预案体系
说明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
2.1.5 工作原则
说明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原则,内容应简明扼要、明确具体。
2.2 基本情况
主要阐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概况、环境风险源基本情况、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调查结果。
2.3 环境风险源与环境风险评价
主要阐述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环境风险源识别及环境风险评价结果,以及可能发生事件的后果和波及范围。
2.4 组织机构及职责
2.4.1 组织体系
依据企业的规模大小和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企业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据企业自身情况,车间可成立二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工段可成立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尽可能以组织结构图的形式将构成单位或人员表示出来。
2.4.2 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4.2.1 指挥机构组成
明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环保、安全、设备等部门组成指挥部成员单位;车间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车间负责人、工艺技术人员和环境、安全与健康人员组成;生产工段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工段负责人、工艺技术人员和环境、安全与健康人员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职责。
2.4.2.2 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环境安全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2)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4)负责应急防范设施(备)(如堵漏器材、环境应急池、应急监测仪器、防护器材、救援器材和应急交通工具等)的建设;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物资(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的储备;
(5)检查、督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
(6)负责组织预案的审批与更新(企业应急指挥部负责审定企业内部各级应急预案);
(7)负责组织外部评审;
(8)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9)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10)协调事件现场有关工作;
(11)负责应急队伍的调动和资源配置;
(1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上报及可能受影响区域的通报工作;
(13)负责应急状态下请求外部救援力量的决策;
(14)接受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令和调动,协助事件的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环境进行修复、事件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15)负责保护事件现场及相关数据;
(16)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培训,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向周边企业、村落提供本单位有关危险物质特性、救援知识等宣传材料。
在明确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2.5 预防与预警
2.5.1 环境风险源监控
明确对环境风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说明生产工艺的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监测报警系统,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等。
2.5.2 预警行动
明确事件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
2.5.3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应包括以下内容:
(1)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
(2)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3)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驾驶员、押运员报警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的方式。
2.6 信息报告与通报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明确信息报告时限和发布的程序、内容和方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报告
明确企业内部报告程序,主要包括: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通报程序。
(2)信息上报
当事件已经或可能对外环境造成影响时,明确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的流程、内容和时限。
(3)信息通报
明确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通报事件信息的方式、程序、内容。
(4)事件报告内容
事件信息报告至少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已污染的范围,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及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以表格形式列出上述被报告人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方式。
2.7 应急响应与措施
2.7.1 分级响应机制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生产工段、车间、企业)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将企业(或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制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如生产工段、车间、企业应急预案),上一级预案的编制应以下一级预案为基础,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并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确定不同级别的现场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工作和开展事件应急响应。
2.7.2 应急措施
2.7.2.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需确定以下内容:
(1)明确切断污染源的基本方案;
(2)明确防止污染物向外部扩散的设施、措施及启动程序;特别是为防止消防废水和事件废水进入外环境而设立的环境应急池的启用程序,包括污水排放口和雨(清)水排放口的应急阀门开合和事件应急排污泵启动的相应程序;
(3)明确减少与消除污染物的技术方案;
(4)明确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次生衍生污染(如消防水、事故废水、固态液态废物等,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消除措施;
(5)应急过程中使用的药剂及工具(可获得性说明);
(6)应急过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说明;
(7)应急过程中,在生产环节所采用的应急方案及操作程序;工艺流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事件发生时紧急停车停产的基本程序;控险、排险、堵漏、输转的基本方法;
(8)污染治理设施的应急措施;
(9)危险区的隔离:危险区、安全区的设定;事件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事件现场隔离方法;
(10)明确事件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及安置地点;
(11)明确应急人员进入、撤离事件现场的条件、方法;
(12)明确人员的救援方式及安全保护措施;
(13)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及物资保障供应程序。
2.7.2.2 大气污染事件保护目标的应急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风向和风速,需确定以下内容:
(1)结合自动控制、自动监测、检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等工艺技术水平,分析事件发生时危险物质的扩散速率,选用合适的预测模式,分析对可能受影响区域(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
(2)可能受影响区域单位、社区人员基本保护措施和防护方法;
(3)可能受影响区域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
(4)紧急避难场所;
(5)周边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办法;
(6)周围紧急救援站和有毒气体防护站的情况。
2.7.2.3 水污染事件保护目标的应急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河流的流速与流量(或水体的状况),需确定以下内容:
(1)可能受影响水体及饮用水源地说明;
(2)消除减少污染物技术方法的说明;
(3)其它措施的说明(如其他企业污染物限排、停排、调水、污染水体疏导、自来水厂的应急措施等)。
2.7.2.4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依据事件类型、级别及附近疾病控制与医疗救治机构的设置和处理能力,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可用的急救资源列表,如企业内部或附近急救中心、医院、疾控中心、救护车和急救人员;
(2)地区应急抢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
(3)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污染方式,明确伤员的分类;
(4)针对污染物,确定伤员现场治疗方案;
(5)根据伤员的分类,明确不同类型伤员的医院救治机构;
(6)现场救护基本程序,如何建立现场急救站;
(7)伤员转运及转运中的救治方案。
2.7.3 应急监测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环境应急监测小组或单位所依托的环境应急监测部门应迅速组织监测人员赶赴事件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确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布点、频次、项目和方法等),及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小型、便携仪器对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的危害做出判断,以便对事件及时、正确进行处理。
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件发生时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性质,配置(或依托其他单位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器材和环境监测人员。
(1)明确应急监测方案;
(2)明确主要污染物现场及实验室应急监测方法和标准;
(3)明确现场监测与实验室监测采用的仪器、药剂等;
(4)明确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监测布点和频次;
(5)明确根据监测结果对污染物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对污染扩散范围进行预测的方法,适时调整监测方案;
(6)明确监测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7)明确内部、外部应急监测分工;
(8)明确应急监测仪器、防护器材、耗材、试剂等日常管理要求。
2.7.4 应急终止
(1)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后,经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现场应急结束;
(2)明确应急终止的程序;
(3)明确应急状态终止后,继续进行跟踪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的方案。
2.7.5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区、社会关注区及人员事件危险已解除;
(2)对现场中暴露的工作人员、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
(3)事件情况上报事项;
(4)需向事件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5)事件原因、损失调查与责任认定;
(6)应急过程评价;
(7)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
(9)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
2.8后期处置
2.8.1善后处置
受灾人员的安置及损失赔偿。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生态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8.2 保险
明确企业(或事业)单位办理的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应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9 应急培训和演练
2.9.1 培训
依据对本企业(或事业)单位员工、周边工厂企业、社区和村落人员情况的分析结果,应明确如下内容:
(1)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
(2)应急指挥人员、监测人员、运输司机等特别培训的内容和方法;
(3)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
(4)外部公众(周边企业、社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宣传的内容和方法;
(5)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记录、考核表。
2.9.2 演练
明确企业(或事业)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的内容、范围和频次等内容。
(1)演练准备内容;
(2)演练方式、范围与频次;
(3)演练组织;
(4)应急演练的评价、总结与追踪。
2.10 奖惩
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
2.11 保障措施
2.11.1 经费及其他保障
明确应急专项经费(如培训、演练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状态时单位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2.11.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2.11.3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各类应急队伍的组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及志愿者等社会团体的组织与保障方案。
2.11.4 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需求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
2.12 预案的评审、备案、发布和更新
应明确预案评审、备案、发布和更新要求。
(1)内部评审;
(2)外部评审;
(3)备案的时间及部门;
(4)发布的时间、抄送的部门、园区、企业等;
(5)更新计划与及时备案。
2.13 预案的实施和生效时间
列出预案实施和生效的具体时间;预案更新的发布与通知。
2.14 附件
(1)环境风险评价文件(包括环境风险源分析评价过程、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性定量分析);
(2)危险废物登记文件及委托处理合同(单位与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签订);
(3)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分布、位置关系图;
(4)重大环境风险源、应急设施(备)、应急物资储备分布、雨水、清净下水和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图;
(5)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区域道路交通图、疏散路线、交通管制示意图。
(6)内部应急人员的职责、姓名、电话清单;
(7)外部(政府有关部门、园区、救援单位、专家、环境保护目标等)联系单位、人员、电话;
(8)各种制度、程序、方案等;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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