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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下早

发布时间:2022-04-20 00:47:44

①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前两项规定。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②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③ 上海市政府对废气排放采取了哪些措施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

(1989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1总则

1.1为了防治本市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排放废气的一切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1.3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监督执行。

1.4本标准包括第一类标准(表1)和第二类标准(表2)。

表1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第一类)

序号 污 染 物 单位 排气筒或排出口高度(m)

15 20 30 40 50 60

1 氰化氢 kg/h 0.13 0.23 0.55 0.91 1.40 2.00

2 铬酸雾(换算成Cr6+) kg/h 0.01 0.02 0.05 0.09 0.14 0.20

3 氨 kg/h 1.70 3.00 6.80 12.00 18.00 27.00

4 苯(甲苯、二甲苯) kg/h 2.50 4.50 10.00 18.00 28.00 40.00

5 苯乙烯 kg/h 0.09 0.15 0.34 0.61 0.95 1.30

6 酚类(换算成酚) kg/h 0.17 0.30 0.68 1.20 1.90 2.70



青烟

气 炭素 mg/Nm3 50

7 油毡浸油涂油冷却 mg/Nm3 100

熔炼搅拌 mg/Nm3 150

表2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补充标准(第二类) KG/H

序号 15 20 30 40 50 60

1 溴 0.33 0.60 2.00 2.40 3.70 5.40

2 溴化氢 0.33 0.60 2.00 2.40 3.70 5.40

3 氯乙烯 1.10 1.90 4.50 8.00 12.00 16.00

4 砷及其化合物 0.07 0.09 0.20 0.37 0.56 0.80

5 锰及其化合物 0.17 0.26 0.66 1.20 1.80 2.70

6 镉及其化合物 0.06 0.09 0.22 0.40 0.63 0.90

7 甲醛 0.29 0.51 1.10 2.00 3.10 4.50

8 乙醛 0.06 0.10 0.23 0.41 0.63 0.91

9 丙烯醛 0.60 1.00 2.30 4.10 6.30 9.10

10 丙酮 0.43 1.86 2.10 4.30 6.70 10.00

11 苯并(a)芘 0.00029 0.00054 0.0014 0.0026 0.0044 0.0061

12 三氯乙烷 0.99 1.90 4.80 9.30 15.00 19.00

13 四氯化碳 1.20 2.30 5.80 11.00 18.00 27.00

14 甲醇 1.70 3.10 8.30 16.00 24.00 40.00

15 甲硫醇 0.11 0.19 0.43 0.76 1.20 1.70

16 苯胺类(以苯胺计) 0.56 1.00 2.30 4.00 6.00 8.70

17 氯苯类(以氯苯计) 0.56 1.00 2.30 4.00 6.00 8.70

18 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 0.06 0.10 0.23 0.40 0.60 0.87

2标准的执行

2.1对现有的污染源,必须执行《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施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准。

2.2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包括引进项目)的新污染源,除执行《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和第一类标准外,还须执行第二类标准。

2.3锅炉排放烟尘,执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

2.4对本标准未作定标的污染物,可按国家有关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3标准的说明

3.1本标准所称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系指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高度的最大容许排放量或排放浓度。

3.2表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是指从地面起至排气筒出口处的垂直距离,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表列最低高度。实际高度与规定不对应的,用高度平方内插法确定排放量;高于表列最高高度的,应以表列最高高度排放量为基准,用高度平方外推法确定排放量。

3.3同一单位内若干邻近的排气筒(以下简称排气筒组)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地面距离不超过该组中最大排气筒高度的,则该排气筒组的同一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按一个排气筒计算,其高度由下式计算:

式中:Hi——构成排气筒组第I个排气筒高度(M);

Qi——构成排气筒组第I个排气筒排放量(KG/H);

H——代表排气筒组的高度(M)。

3.4排气筒出口处的排气速度不得低于该高度平均风速的1.5倍。各高度的平均风速见附表1。

3.5排放废气的监测可以排气筒或处理装置的出口为采样点;也可以在排气筒下部采样,换算成实际排放量或排放浓度。

3.6执行本标准的采样和测定方法见附表2。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各高度的平均风速

高度(m) 平均风速( m/s) 高度(m) 平均风速( m/s) 高度(m) 平均风速( m/s)

10 2.96 40 4.51 70 5.34

20 3.65 50 4.82 80 5.56

30 4.13 60 5.09 90 5.76

100 5.95 120 6.28 140 6.59

110 6.12 130 6.44 150 6.72

注: 1. 排气筒高度在表列值之间,取邻近上限值。

2. 排气筒高度在150米以上,风速取6.72m/s。

附表2 上海市废气污染物的测定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测定方法来源

1 氰化氢 异烟酸__吡唑啉酮比色法 (1)

2 铬酸雾(换算成Cr6+) 二苯碳酰二肼比色法 (1)

3 氢 (1) 钠氏试剂比色法

(2) 百里酚蓝检气管比长度法 (2)

(3)

4 苯(甲苯,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2)

5 苯乙烯 气相色谱法 (2)

6 酚类 4__氨基安替比林比色法 (1)

7 沥青烟气 紫外分光光度法 (1)

8 溴 (1) 甲基橙比色法

(2) 溴化银比浊法 (4)

(4)

9 溴化氢 品红比色法 (4)

10 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2)

11 砷及其化合物(换算成呻) (1) 钼酸铵比色法

(2)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比色法 (3)

(2)

12 锰及其化合物(换算成锰) (1) 高碘酸钾氧化比色法

(2)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2)

13 镉及其化合物(换算成镉)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14 甲醛 (1) 酚试剂比色法

(2) 乙酰丙酮比色法 (2)

(2)

15 乙醛 气相色谱法 (2)

16 丙烯醛 气相色谱法 (2)

17 丙酮 (1) 气相色谱法

(2) 糠醛比色法 (2)

(2)

18 苯并(a)芘 (1) 高压液相色谱法

(2) 纸层析法 (2)

(2)

19 三氯乙烷 硝酸银法 (5)

20 四氯化碳 吡啶比色法 (4)

21 甲醇 气相色谱法 (2)

22 甲硫醇 对氨基二甲基苯胺比色法 (2)

23 苯胺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2)

24 氯苯 吡啶比色法 (3)

25 硝基苯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2)

注: 1. 测定方法来源:

(1)《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技术标准出版社,1983年)。

(2)《大气污染监测方法》(化学工业出版社,.1987年)。

(3)《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年)。

(4)《化工企业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方法》(化学工业出版社,.1983年)。

(5)《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有机部分)》(上海市化工局职业病防治所汇编)。

2. 排气采样内容和方法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技术标准出

版社,1983年)。

④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专车间处理设施排属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3 其他规定
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⑤ 污水中的氨氮的排放标准是多少

氨氮废水排放标准:
氨氮标准限值范围为0.02mg/L~150mg/L。

拓展资料

我国现行的相关版环权保标准中涉及氨氮废水排放指标的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相关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现行废水排放氨氮控制标准

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

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市、区)的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必须密切结合当地的水环境状况和地方的技术经济条件。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11个省G市)制定了25个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这些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大多数标准都规定了氨氮的排放控制限值。

⑥ 国家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具体看什么行业和地区,国家以及地区对某些特殊行业有所规定
但是 有个原则就是 ,地方标准优先国家标准执行、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比如
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北京: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
水污染综合物排放标准DB11/307-2013
福建: DB35-1310-2013 福建省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 321-2001 闽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DB35 529-2004 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辽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
等等......
国家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中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等等......

⑦ 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2、一级A、一级B指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的规定: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3、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7)上海市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下早扩展阅读:

《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

目前,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50mg/L、5mg/L、0.5mg/L。依地表水V类标准,这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40mg/L、2mg/L、0.4mg/L。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标准制订有关规定,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我省作为北方地区,降水南北空间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态基流。特别是冬春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排放入河的废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

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衡量仍是劣Ⅴ类。企业达标排放的污水入河后,因河道在冬春季无生态基流、

无自然净化能力导致国考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只有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要求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才能确保河流达地表水Ⅴ类水质。

这是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和创新,是破解我省企业排水达标、地表水水质不达标难题的重大举措,是走出行业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选择。

⑧ 针对固体废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内一部专项法容律,规定了许多新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拓展资料: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⑨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⑩ 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指标为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等。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4.1.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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