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污水知识 > 广州市关闭污水排放厂

广州市关闭污水排放厂

发布时间:2022-04-06 17:21:45

『壹』 今年开了个工厂,可是有个问题很让我头疼,如何把排放的污水变成清水呢

水处理无论是中水回用还是还标排放,都有很多的成熟技术,具体选用哪一种,这要看污水成分、水量,以及还到标准。最主要的还是处理成本,要做到"清水"的成本低于购水价格,不管是回用还是排放。除非是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企业,会出现污水处理成本高于自来水价格。如何解决你提出的问题,最好是找环保公司由专业企业和技术人员来帮你处理。

『贰』 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放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应该是向当地的生态环境局投诉,也可以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投诉反映

『叁』 广州的污水排放许可证怎么办理啊

你可登录广州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办理,也可去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广州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具体流程是(1)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大厅城管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2)属地及设施管理单位现场踏查。(3)由市级排水行政部门审核,核发排水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八) 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所需材料
1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2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原件和复印件)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4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原件和复印件)
6 . 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原件和复印件)

『肆』 工厂排放污水被环保局查到会怎么样,工厂排放污水被

根据中抄华人民共和国袭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第二十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七章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具体其他形式的可参照上述法规。

『伍』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及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湖泊、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以及相关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规划、物价、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排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的原则。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提倡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及道路冲洗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推广污泥综合利用。
单位和个人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可以依照本市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其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排水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的排水详细规划由区、县级市负责排水行政管理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排水总体规划应当与《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珠江防洪规划》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广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广州市防洪排涝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排水详细规划应当与城乡详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协调。
城乡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并书面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十条 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排水规划,编制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已建成的实行雨污合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单位或者个人混接污水管与雨水管;在污水处理单位服务范围内,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取消化粪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用排水设施可以由设施的所有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办理接驳手续未办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接驳手续。
不具备排水条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机动车清洗等活动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本办法统称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水。
经处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排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
(三)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和说明;
(四)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资料;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资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酸碱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资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1年的临时排水许可。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之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经监测,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5年的排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各类施工作业排水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各类施工作业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许可。
第二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水户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水户名称、排水的水质、水量等情况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排水户名称或者排水的水质、水量等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需要延续《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污水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因进行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
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定期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设施运行状况及运行成本等资料。
污水处理单位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检验、监测和检查。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排水户基本信息、排水设施接驳材料、排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排水许可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由设施的所有人或者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管理单位承担。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划分以接驳井为界。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业务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养护维修标准、事故报告及设施抢修责任等,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名单及其养护维修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养护维修协议的要求,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排水设施的巡查制度,监督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在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3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排水设施进行维修、疏通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正常排水。
第三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致使含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补救措施,同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并与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协商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桩基施工工艺以及控制周边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4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实施基坑开挖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10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地面超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2吨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四)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桩基施工、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沉井施工或者采用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五)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800毫米以上(含8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5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在直径小于800毫米大于300毫米的排水管道外侧3米以内进行灌注溶液、高压喷射注浆等施工行为的,应当事先提供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或者在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实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排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手续排水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未办理接驳手续擅自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有关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护维修,造成设施损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排水设施的管理、保护、养护维修或者损害排水设施行为的,排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告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陆』 广东省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污水要求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关于转报厦门市环保局在环境管理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的请示》(闽环保科〔2006〕24号)收悉
一、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优先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令第31号)第三条中“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的“国家规定标准”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应按此标准执行。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

另外的部分参考资料,如下:

(一)尾水

pH、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锌污染物浓度日均值均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 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中严的要求,总余氯日均值符合参照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要求。

主要污染物去除率:五日生化需氧量89.1%、化学需氧量(CODcr)95%、悬浮物95.0%、氨氮72.6%、总氮80%均符合设计指标要求。

(二)废气

各监测点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和CASS反应池甲烷浓度最大值均符合验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三)噪声

首期工程污水厂厂界噪声和北门河泵站噪声监测结果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Ⅲ类标准.

『柒』 广州市整治河涌污水,政府企业该怎么做自己怎么做

据介绍,沙河涌综合整治拟设14个景观点,其中,天河立交处将营造亲水的活动休闲场所,刘永福家庙南侧建成一座民俗文化广场,禺东西路将沿河涌修建亲水散步道和下沉式的散步平台。而车陂涌将打造成六大景观区,分别为家园景区、亚运景区、绿带景区、走廊景区、印象景区。其中,鼓舞飞扬的亚运景区,将把以狂草书写的“广州”巧妙运用到景观中。车陂涌整治预计今年12月月底完成。
“头号工程”紧锣密鼓地进行

今年列入“头号工程”重点整治的河涌目前进展情况如何?记者4月11日在黄埔涌畔江花园段看到,这里水草茂盛,堤岸上一台勾机正在有条不紊地作业,河涌里没有水,广州市污水公司副经理江秀贤告诉记者,等到珠江涨潮,就可以将活水引到黄埔涌来,到时这里碧水翠柳,成为市民休闲游玩的好去处。记者了解到,猎德涌截污已从广深铁路至珠江前航道敷设截污管道约12公里,清淤工程计划今年6月份完成。花地河整治截污、堤岸一期和绿化一期工程已基本完成。东漖桥至南出口段共3.7公里堤岸二期已组织进场施工。大沙河的堤岸、景观设计施工图已编制完成并已通过堤岸投资概算专项审查。黄埔涌截污工程已完成工作量约60%。乌涌景观工程的初步设计目前基本通过,乌涌干涌段相关整治工程正在开展招标。

四道关考验政府今年“头号工程”

据介绍,今年重点整治的7条河涌虽然数量不多,但几乎涵盖了广州中心城区所有范围,流经的都是人口密集区域,记者经过一番调查,要顺利整治完成,至少还要经过四道关。

第一关 拆迁补偿标准低

据介绍,这7条河涌整治最大的阻力来自于两岸建筑的拆迁。按规定,河涌两岸6米范围内的建筑都要拆除,进行绿化景观建设,两岸20米范围内除了违建要坚决拆除外,有条件拆迁的建筑原则上也要清理,但记者在沙河涌京溪段看到,紧挨河岸都是成排的厂房、市场和居民楼,污水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建筑都是要拆迁但迟迟拆不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2001年的文件,与市场的价格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部分地段拆迁较难。据介绍,沙河涌工程耗费7.14亿元,光征地费就占了6.88亿元,即使如此,拆迁仍有些困难。

第二关 沿岸偷排污水

居民和河涌周边企业仍存在偷排污水的现象,也影响了河涌的整治效果。市政部门很早就在沙河涌元岗桥至珠江口段两岸已全部完成截污和清淤,但不久市政人员发现上游排放的污水越来越多,目前市政部门不得不也要对沙河涌上游段进行截污。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副局长林敏英也向记者反映花地河沿岸居民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现象比较多。有关部门呼吁,河涌整治是全社会的一件大事,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爱护河涌的环境。

第三关 流浪汉河涌边安家

在已经整治完成与珠江水同质的沙基涌,两岸榕树葱绿,水中小鱼畅游,附近居民都说沙基涌水质好转,已经成为他们休闲锻炼的好地方,但在与人民桥相交的河涌边,住着一群流浪人,吃喝拉撒都在河边,垃圾袋、饭盒也随手扔到河涌里,有市民建议,河涌整治好了,应该有一个明确的部门来管理好这些来之不易的整治成果。

第四关 珠江以南整治难

广州地势北高南低,原八区231条河涌遍布珠江两边,其中有116条需要截污整治,但事实上整治起来各自命运并不同。据江秀贤介绍,珠江以北的河涌依靠地势,利用珠江潮汐涨落,顺势从北往南流,只要主涌截了污,整条河涌截污形势明显好转。但珠江以南的河涌,主干、支流纵横交错,如果只有一条河涌截污了,其他的没有截污也会影响整治效果。

对策:构建南部水网

记者了解到,针对上述道道难关,有关部门采取对策一一化解,积极与河涌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谈判,合理解决拆迁问题,河涌整治将与城中村改造、旧城危房破房改造相结合。另外,严查乱排偷排污水行为。据介绍,今后河涌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水将由铺设与河涌平行的管道统一收集,附近工厂、企业产生的废水必须达到符合城市下水道排放标准后进入污水管。对于南部河涌地势较低的现状,广州市水利局表示正展开南部水网整治工程,采取群闸联控等措施改善海珠、荔湾(芳村片)的水环境。

『捌』 广州市经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根据行业不同有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如果是行业污水,可针回对性找对应行业污水排放答标准,若无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走;
污水排放标准根据级别不同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如果有地方标准应按照地方标准执行,地方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未制订地方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以下标准作参考,请选择合适的标准
广州市污水有地方标准 DB 44 37-9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阅读全文

与广州市关闭污水排放厂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上海众杰过滤器材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73
柠檬酸除垢剂治疗结石 浏览:228
工厂污水处理设备有哪些 浏览:117
互联网和空气净化器怎么相处 浏览:747
过滤后水垢很多 浏览:473
什么牌子的超滤净水器好多少钱 浏览:792
蕊园滤芯怎么样 浏览:475
米家空气净化器滤网怎么清理 浏览:712
污水泵站运行安全 浏览:32
ro膜和超滤膜的tds 浏览:414
生活用水过滤器 浏览:974
家里什么位置适合放饮水机 浏览:953
钢结构屋面防水处理办法 浏览:953
丰田奕泽cHr空气滤芯怎么换 浏览:982
空气过滤棉海关编码 浏览:318
污水处理项目属于什么项目工程 浏览:1
蚯蚓加工的污水怎么处理 浏览:268
湖北公共场所用净水机哪个好 浏览:492
高分子吸水树脂如何展示 浏览:65
污水管道测量报告 浏览: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