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管施工规范要求
一、涉及污(排)水管施工的有关规范: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J 125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 501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 50336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 98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349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 29
二、卫生间污水管施工的规范要求摘录
3.3.5 在同一房间内,同类型的采暖设备、卫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3.3. 6 明装管道成排安装时,直线部分应互相平行。曲线部分:当管道水平或垂直并行时,应与直线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并行时,弯管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一致。
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 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靠。
3 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3.3.13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
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20mm;
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相平;
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
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3.3.15 管道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采用粘接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3.3.15的规定。
表3.3.15 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2 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面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匀现象。
3 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的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7 承插口采用水泥捻口时,油麻必须清洁、填塞密实,水泥捻入并密实饱满,其接口面凹入承口边缘的深度不得大于2mm.
8 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Ⅱ 各行业污水回用要求及水质标准
还有个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2002),不知道还有用
http://fzies.gov.cn/fgbz/jsbz/kjbz/%CE%DB%CB%AE%D4%D9%C9%FA%C0%FB%D3%C3%B9%A4%B3%CC%C9%E8%BC%C6%B9%E6%B7%B6.pdf
目前的状况是回用水只是在某些行业应用较多,国家有标准的话说明这些行业是用回用水的,或者是鼓励/要求这些行业用,但是不是所有行业都有相关标准。
Ⅲ 室外雨污水管道施工规范
室外雨污水管道施工规范是GB 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这个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Ⅳ 污水处理国家标准都有哪些
比较常用的水处理标准如下: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
Ⅳ 污水处理常用的规范有哪些
一、水处理设计手册
二、通用水处理规范
三、农村水处理专规范
四、民用水处理规范属
五、工业水处理规范
六、工艺水处理规范
七、水处理结构规范
八、水质标准
九、排放标准
十、环保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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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吗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7)安徽省污水地方规范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Ⅷ 污水管网铺设要求和规范
摘要 您好,我是网络咨询的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很高兴为您服务。
Ⅸ 城市污水设计规范
3.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给水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10年,远期设计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
3.0.2 应结合城镇水资源综合保护与开发,处理好城镇供水水源建设与开发利用污水资源的关系、污水处理排放与再生利用的关系,使城镇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后得到充分利用。
3.0.3 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户。
3.0.4 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及利用便利性,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设规模、水质标准、处理工艺和输配水方式。
3.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设计应以水质达标、水量稳定、标识明确、供水安全为目标。
3.0.6 再生水用户可根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并通过调查确定。
3.0.7 工程设计方案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方案。污水再生处理工艺设计宜通过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行经验进行。
3.0.8 应根据污水再生利用水源及用户位置,合理选择再生水厂厂址。
3.0.9 再生水厂选址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及附属设施。再生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合并建设时,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应统一规划建设及配备。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厂应根据再生水的水质目标以及处理工艺,合理设置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
3.0.1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大于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构筑物设计应满足抗震、抗浮、防渗、防腐、防冻等要求。
3.0.11 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及浓缩废液应进行处理处置。
3.0.12 再生水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卫生等设施。
3.0.13 应结合工程近期、远期规划,综合确定输配水管网的设计水量、水压和水质保障措施。个别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增建相应设施。
3.0.14 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供水泵站及输配水管线,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3.0.15 配水干管宜布置成环状管网。枝状管道末端应设置排水阀(井),并应考虑排水出路。
3.0.16 再生水供水配套设施及运营管理措施应根据再生水用水途径要求确定。
3.0.17 再生水厂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用户对供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