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什么
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第八条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拾金不昧;
(三)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四)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
第九条倡导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二)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公共医疗秩序;
(三)市场消费、等候服务、上下楼梯、搭乘电梯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条倡导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二)规范、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第十一条倡导文明交通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驾驶,有序通行、礼让行人;
(二)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四)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交通工具;
(六)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倡导维护旅游城市形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本市公民应当知晓地方历史文化,增强主人翁意识,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
(二)旅游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遵守景区景点秩序;
(三)旅游从业者应当提高专业素质,热情服务。
第十三条倡导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商业规则;
(二)提高服务质量;
(三)商业宣传用语真实恰当;
(四)招揽顾客不媚俗恶搞。
第十四条倡导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民公约、管理规约,做文明市民、文明业主;
(二)不占用公共空间,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违规悬挂、堆放物品;
(三)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他人车位(库)、储藏室,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四)驾驶车辆不在小区内长时间鸣笛;
(五)晾晒物品、清洁卫生时,不影响他人;
(六)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他人。
第十五条倡导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做好污水处理;
(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建筑材料等物品影响通行。
第十六条倡导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二)夫妻和睦,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
第十七条倡导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迫性劝酒;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文明节俭办婚事喜事,拒绝铺张浪费,避免盲目攀比,抵制高额彩礼;
(四)文明节俭办丧事,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不使用塑料祭祀品;
(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合理使用免费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六)使用生态环保用品,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不易降解的物品。
第二节 禁止与重点治理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
(二)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等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违法违规张贴、涂写。
(五)露天焚烧落叶、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高空抛掷物品。
(七)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九)破坏、占用公共绿地。
(十)在风景名胜区刻划、涂污、损坏景物、设施。
(十一)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破坏旅游城市形象。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等动物疾病强制免疫义务,城市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挂牌制度。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居所,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必要性用途说明;
(二)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三)饲养犬只专门场所和设施的证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三)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危险犬只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挂犬牌、用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四条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不得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执法。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交通、文化、治安、卫生健康、大数据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盲道、无障碍通道、过街天桥、非机动车道和停放区、公共厕所和无障碍厕位等公用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备设立爱心服务点。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卫生间。
第二十六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刊播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和暴力,培育文明校风、教风、学风。全社会应当尊师重教。
第二十八条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树立窗口文明形象;设立优待、禁烟、噪音控制等文明宣传告示牌;保障军人等特殊人群依法享有公共服务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引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村)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诫,劝诫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三十条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民政、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实施与保障工作机制,提高公正执法、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养犬登记挂牌管理和流浪犬的收容处置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受禁食野生动物规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融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的分类管理,推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在城市管理区内逐步取消活禽交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行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等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违法违规张贴、涂写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洗、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露天焚烧落叶、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破坏、占用公共绿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刻划、涂污、损坏景物、设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狂犬疫苗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给犬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危险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管理区携犬出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
(二)不挂犬牌、不束犬绳(链)的;
(三)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区域的。
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Ⅱ 偷屎犯法吗
当所偷的排泄物达到了一定价值时或者这些排泄物的延伸使用是否会造成其他人的损失。如果有所有者,加上排泄物的数量比较大,达到了一定价值,构成标准,那么会构成盗窃罪。如果达不到法定价值,不够成犯罪,可能无罪或者治安拘留。注意一点,如果连续同一目标多次盗窃,或多个目标多次盗窃,就算价值达不到物价部门估算的金额,你也构成了盗窃罪的连续犯,一样可以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Ⅲ 治安管理处罚法私自排放污水
《环境保护法复》
第二十七条制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Ⅳ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几年几月记日起实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发黑小作坊废水处理 如果被举报了 有哪些处罚 ,有罚款的话大概是多少
情况不严重整改,严重就把作坊给端了。罚款是少不了的具体的详询有关部门
Ⅵ 污水处理厂噪音扰民,业主受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
1、如果是生活噪音(生活噪音是除了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建筑噪音之回外的噪音,比方说答娱乐场所噪音、早市喧闹声、店铺叫买的高音喇叭声、邻居传来的吵闹声、电视音响声等等统称为生活噪音),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于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警方一般第一次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如果是非生活噪音,主管部门是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给予处罚。
Ⅶ 自来水法律法规窃水怎么处理
各地法律不同 你可以去搜索你们本省的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以下是我们四川的内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容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追交充值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追交水费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全部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Ⅷ 偷用消防水应该怎么处罚
偷用消防水涉嫌挪用消防设施,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盗窃罪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处以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治安管理处罚法污水处理扩展阅读:
放消火栓千吨水浇田扬州一男子涉嫌盗窃违法
见过偷钱偷物被抓的,但您见过偷水被取保候审的吗?近日,仪征十二圩一男子老田(化名)就因为偷水被警方抓获。
原来,为了灌溉自家农田,男子竟利用打水泵从消火栓内“偷水”,再利用水管将水接到田地里,这一偷,就是近千吨。目前,老田已被取保候审,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察同志,我们这里的消火栓好像不对劲!”前段时间,仪征十二圩某小区物业公司人员报警称,怀疑有人偷用了小区附近消火栓里的水。
消火栓里的水本是火灾时的“救命水”,如果随便盗用,不仅会造成水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突发火情无法正常使用,影响消防人员灭火。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现场观察后确认,有人曾偷用过消火栓内的水。
为了尽快揪出“偷水贼”,警方进行了摸排走访。功夫不负有心人,警方得到了一条重要线索,附近一个种植大户老田有重大嫌疑。警方没有轻易行动,选择伏击守候,直到老田再次来到消火栓前,熟练地接上水管准备“偷水”时,民警忽然现身,一举将老田抓获。
经审讯,老田对自己私自开启消火栓,盗窃消防用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老田多年前来十二圩承包了多个农田,大多在附近。前段时间气候干燥,一直没有降雨,他眼看着自己田地里的农作物蔫蔫的,十分心疼,便想着浇点水给植物们“解解渴”。
但田地面积太大,再加上嫌水费太贵,便一直没有行动。直到有一天,老田经过附近的消火栓时,忽然灵光一现,觉得这里面的水既不要钱,离自家的田地又近,现成的“灌溉机”。于是,他便从自家找来打水泵、长水管等,趁着人少的时候开启消火栓,给自家农田浇水。
老田交代,这并非他第一次从消火栓内偷水。截至被抓获前,他已用消防用水灌溉了自家农田20多个小时。经粗略统计,累计用掉了近千吨的消防用水,总价值在3000元左右,这还不包括使用中途被白白浪费的水。
被民警抓了个现行后,老田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目前,老田已因涉嫌盗窃消防用水被仪征警方取保候审,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提醒,公共用水是维护城市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除发生火灾或特殊需要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开启消火栓,否则将按照盗窃罪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除此之外,私自开启消火栓,不仅属于偷盗水行为,其占用、擅自挪用消防设施,还违反了消防法。
因此,市民们一定要在提高节水意识、珍惜用水的同时,积极监督盗用消防用水等违章用水的行为。
Ⅸ 我们回到刚接触的时候的上下级关系吧
接触一个人,给人留下直接而敏感的第一印象的是(A )
A 个人礼仪
B 交往礼仪
C 职业礼仪
D 公共礼仪
2、“在宴席上最让人开胃的就是主人的礼节”是(C )提出来。
A 英格丽.张
B 马克.吐温C莎士比亚 D 《礼记》
3、“一个人可以犯几个可以改正的错误,但不能有失礼的行为。”这句话用于求职过程,它告诫我们( A )
A 求职应聘过程中,要重视求职礼仪B技能突出就可以求职成功
C 求职应聘过程中要做到大才和开朗D求职应聘时有错即改
4、孙中山说:“有了良好的道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这段话强调的是(C )A道德的内涵 B 道德的标准C道德的功能 D 道德的形象
5、“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这句话充分说明(D )
A幸福的生活,必然是道德的生活
B 养成良好的道德,有助于发挥我们的潜能
C养成良好的道德,有助于我们塑造完美的人格
D 人离不开别人的帮助,良好的道德有助于我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6、我们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关键在于(D )
A形成道德认识B培养道德情感C树立道德信念D做出道德行为
7、一行人在过路口时遇到红灯,看到近处没有车辆便径直通过。他这样做是(D )
A节省时间之举B聪明灵活之举C可供学习之举D不遵守交通规则之举
8、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D )
A 法治比德治更重要B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C法治是德治的前提D法治和德治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9、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B )
A民主集中制B人民代表大会制C按劳分配制D多党合作制度10、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C)是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守护神。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1、下列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的是(D )
A 职高学生王某喜爱音乐,经常深更半夜将家中的音响调至最高,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
B 2009年春节期间,张某携带大量鞭炮乘坐火车,被乘警发现
C 三名职高学生双休日结伴去公园游玩,高兴之余,在景点文物上刻下“某某到此一游”
D 职高学生张某,不思学习,夜不归宿,屡教不改,后来竟发展到持刀抢劫、致人重伤
12、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B )日
A 十五
B 二十
C 三十D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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