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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水质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04 02:50:23

『壹』 生活污水处理进水水质规定指标是多少

国标里没有规定进水水质指标,但一般生活污水处理进水水质都有一个大致的范围,如COD一般在200-400mg/L,NH3-N在30-50mg/L,SS在200mg/L左右。

『贰』 污水水质指标一般有哪些

污水水质指标可分为三大类:物理性指标、化学性指标和生物性指标。
(1)物理性指标

物理指标主要有:固体物质(TS)、浑浊度、颜色、嗅、味、温度、电导率等。

①固体物质(TS)
水中固体物质是指在一定温度下将水样蒸发至干时所残余的固体物质总量,也称蒸发残余物。按水中固体的溶解性可分为溶解固体(DS)和悬浮固体(SS)。溶解固体也称“总可滤残渣”,是指溶于水的各种无机物质和有机物质的总和。在水质分析中,对水样进行过滤操作,滤液在103~105℃温度下蒸干后所得到的固体物质即为溶解固体。悬浮固体也称作“总不可滤残渣”,在水质分析中,将水样经0.45微米滤膜过滤,凡不能通过滤器的固体颗粒物即为悬浮固体。
②浑浊度
含有泥砂、纤维、有机物、浮游生物等会呈现浑浊现象。水体浑浊的程度可用浑浊度的大小来表示。所谓浑浊度是指水中的不溶物质对光线透过时所产生的阻碍程度。在水质分析中规定,lL水中含有1gSiO2所构成的浊度为一个标准浊度单位,简称1度。目前浊度采用NTU单位。
③颜色
水的颜色有真色和表色之分。真色是由于水中所含溶解物质或肢体物质所致,即除去水中悬浮物质后所呈现的颜色。表色则是由溶解物质、胶体物质和悬浮物质共同引起的颜色。异常颜色的出现是水体受污染的一个标志。
水的物理性水质指标还有嗅、味、温度、电导率等。
(2)化学指标

化学指标主要有: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总有机碳(TOC)、有机氮、pH值、有毒物质指标等

①化学需氧量(COD)
化学需氧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用强氧化剂氧化污水中的有机物质所消耗的氧量。常用的氧化剂有高锰酸钾(KMnO4)和重铬酸钾(K2Cr2O7)。我国规定的污水检验标准系用重铬酸钾作为氧化剂,在酸性条件下进行测定耗氧量,记作CODcr,单位为(mg/l)。由于K2Cr2O7氧化能力很强,能使污水中的85%~95%以上的有机物被氧化。
CODcr的测定较简便、迅速,测定时间只需2h,用来指导生产较为方便,而且不受水质限制。但也有其缺点:由于污水中的还原性无机物也能消耗氧量,故CODcr值不能准确表示可被微生物氧化的有机物量。
②生化需氧量(BOD)
由于污水中有机物种类繁多,现有技术难以分别测定各类有机物的含量(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必要)。但污水中大多数有机污染物在相应的微生物及有氧存在的条件下,氧化分解时皆需要氧,且有机物的数量同耗氧量的大小成正比。故生化需氧量成为广泛使用的污水水质指标。生化需氧量是指在温度、时间都一定的条件下,由于微生物的作用,水中能分解的有机物完全氧化分解时所消耗的溶解氧量,其单位为mg/l。污水中有机物的分解过程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碳化阶段,即有机物中的碳被氧化为二氧化碳,有机物中的氮被氧化为氨的过程。碳化阶段消耗的氧量称为碳化需氧量。第二阶段为硝化阶段,即氮在硝化细菌的作用下被氧化为亚硝酸根和硝酸根的过程。硝化阶段消耗的氧量称为硝化需氧量。
微生物分解有机物的速率与温度和时间有密切关系。为了使测定的BOD值具有可比性,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将污水在20℃温度下培养5天,作为生化需氧量测定的标准条件。在此条件下测量所得结果即为5日生化需氧星、记作BOD5。如果测定的时间是20天,则结果称为20日生化需氧量,记作BOD20。
BOD值作为主要的有机物浓度指标,基本上反映了能被微生物氧化分解的有机物的量,较为直接、确切地说明了问题。但也存在某些条件下测定误差难以控制、反馈信息较慢等缺陷。
一般来说,对一定的污水而言,COD20>BOD20>BOD5,BOD、COD之间的差值大致反映了不能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
③总有机碳(TOC)
总有机碳是指污水中所有有机物的含碳量。在TOC测定仪中,当样品在950℃条件下燃烧时,样品中所有的有机碳和无机碳生成CO2,此即为总碳(TC)。当样品在150℃条件下燃烧时,只有无机碳转化为CO2,此即为总无机碳TIC。总碳与无机碳之差即为总有机碳TOC,即:
TOC=TC-TIC
因为1g有机碳被氧化时须耗用32/12g(即2.678)氧,又因为COD使近似地代表水样中全部有机物被氧化时耗去的氧量,故COD值换算成TOC值的系数为2.57,即1gTOC=2.67COD。
④有机氮
有机氮是反映水中蛋白质、氨基酸、尿素等含氮有机物总量的一个水质指标。若使有机氮在有氧条件下进行生物氧化,可逐步分解为NH3、NH4+、NO2-、NO3-等形态,NH3和NH4+称为氨氮,NO2-称为亚硝酸氮,NO3-称为硝酸氮。更多可关注易净水网(www.ep360.cn)有机氮与氨氮、亚硝酸氮、硝酸氮的总和则称为总氮(TN)。
⑤pH值
pH值是指水中氢离子浓度的大小,即pH值=-lg[H+]反应水的酸碱性。
⑥有毒物质指标
指水中的有毒物质主要是包括氰化物、汞、砷化物、镉、铬、铅、酚等,它们的含量均作为单独的水质指标。
(3)生物指标
生物指标主要有细菌总数、大肠菌数及病原菌等。细菌总数是指1mg水中所含有的各种细菌的总数;大肠菌数是指每L水中所含的大肠菌个数。

『叁』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1986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水质 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水质 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4-19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水质 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7-1987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稀释与接种法的测定
GB/T 7490-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l-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 7494-1987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89-19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1-26批准1999-08-01实施
GB/T 11899-1989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1989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1989水质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水质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1991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5-1991水质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6-1991水质硫酸盐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199-1991水质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505-1995水质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CJ 26.3-1991城市污水易沉固体的测定 体积法
CJ 26.7-1991 城市污水 油的测定 重量法
CJ 26.10-1991 城市污水 硫化物的测定
CJ 26.25-1991 城市污水 氨氮的测定
CJ 3025-199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三、
3.1 污水: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
3.2 城市下水道:指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道。它包含排污渠道、沟渠等。
3.3 排水户: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四、技术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4.1.3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1.4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 8703执行。
4.1.6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质标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最高允许浓度 1 pH值 mg/L 6.0~9.0 19 总铅 mg/L 1 2 悬浮物 mg/L·15min 150(400) 20 总铜 mg/L 2 3 易沉固体 mg/L 10 21 总锌 mg/L 5 4 油脂 mg/L 100 22 总镍 mg/L 1 5 矿物油类 mg/L 20 23 总锰 mg/L 2.0(5.0) 6 苯系物 mg/L 2.5 24 总铁 mg/L 10 7 氰化物 mg/L 0.5 25 总锑 mg/L 1 8 硫化物 mg/L 1 26 六价铬 mg/L 0.5 9 挥发性酚 mg/L 1 27 总铬 mg/L 1.5 10 温度 ℃ 35 28 总硒 mg/L 2 11 生化需氧量(BOD5) mg/L 100(300) 29 总砷 mg/L 0.5 12 化学需氧量(CODcr) mg/L 150(500) 30 硫酸盐 mg/L 600 13 溶解性固体 mg/L 2000 31 硝基苯类 mg/L 5 14 有机磷 mg/L 0.5 3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mg/L 10.0(20.0) 15 苯胺 mg/L 5 33 氨氮 mg/L 25.0(35.0) 16 氟化物 mg/L 20 34 磷酸盐(以P计) mg/L 1.0(8.0) 17 总汞 mg/L 0.05 35 色度 倍 80 18 总镉 mg/L 0.1 注: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系统 五、水质监测
5.1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
5.2 所有排水单位的排水口应设有检测井,以便于采样;并在井内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3 水质数据,以城市排水监测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5.4 水质检验方法见表2。
表2 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名称 检验方法 方法来源 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 69 2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3 易沉固体 体积法 CJ 26.3 4 油脂 重量法红外光度法 CJ 26.7 GB/T 16488 5 矿物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6 氰化物 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 7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硫化物的测定 GB/T 16489 CJ 26.10 8 挥发性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 7491 9 温度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5 10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 11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T 11914 12 溶解性固体 重量法 附录A(标准的附录) 13 有机磷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 14 苯胺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15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16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GB/T 7469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7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18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19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20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21 总镍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22 总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3 总铁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4 总锑 5-Br-PADAP光度法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26 总铬 总铬的测定 GB/T 7466 27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2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28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29 硫酸盐 重量法 GB/T1189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6 30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8 纳氏试剂比色法氨氮的测定 GB/T 7479 CJ 26.25 3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电位滴定法 GB 13199 32 硝基苯类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 33 磷酸盐(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34 色度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 序号 项目名称 检验方法 方法来源 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 69 2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3 易沉固体 体积法 CJ 26.3 4 油脂 重量法红外光度法 CJ 26.7 GB/T 16488 5 矿物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6 氰化物 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 7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硫化物的测定 GB/T 16489 CJ 26.10 8 挥发性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 7491 9 温度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5 10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 11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T 11914 12 溶解性固体 重量法 附录A(标准的附录) 13 有机磷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 14 苯胺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15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16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GB/T 7469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7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18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19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20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21 总镍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22 总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3 总铁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4 总锑 5-Br-PADAP光度法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26 总铬 总铬的测定 GB/T 7466 27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2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28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29 硫酸盐 重量法 GB/T1189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6 30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8 纳氏试剂比色法氨氮的测定 GB/T 7479 CJ 26.25 3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电位滴定法 GB 13199 32 硝基苯类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 33 磷酸盐(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34 色度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 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1986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1987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1987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19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9-1987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1987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1987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4-19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7-1987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1987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的测定
GB/T 7490-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l-1987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 7494-1987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89-1989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1989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1989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01-26批准1999-08-01实施
GB/T 11899-1989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2-1989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1989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6-1989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989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1989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1989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1991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1991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5-1991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6-1991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199-1991水质 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
GB/T 15505-1995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1996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CJ 26.3-1991 城市污水 易沉固体的测定 体积法
CJ 26.7-1991 城市污水 油的测定 重量法
CJ 26.10-1991 城市污水 硫化物的测定
CJ 26.25-1991 城市污水 氨氮的测定
CJ 3025-199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三、定义
3.1 污水:受一定污染的来自生活和生产的排出水。
3.2 城市下水道:指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道。它包含排污渠道、沟渠等。
3.3 排水户:指向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
四、技术内容
4.1 一般规定
4.1.1 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4.1.3 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1.4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 8703执行。
4.1.6 水质超过本标准的污水,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质标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最高允许浓度 1 pH值 mL/L 6.0~9.0 19 总铅 mL/L 1 2 悬浮物 mL/L·15min 150(400) 20 总铜 mL/L 2 3 易沉固体 mL/L 10 21 总锌 mL/L 5 4 油脂 mL/L 100 22 总镍 mL/L 1 5 矿物油类 mL/L 20 23 总锰 mL/L 2.0(5.0) 6 苯系物 mL/L 2.5 24 总铁 mL/L 10 7 氰化物 mL/L 0.5 25 总锑 mL/L 1 8 硫化物 mL/L 1 26 六价铬 mL/L 0.5 9 挥发性酚 mL/L 1 27 总铬 mL/L 1.5 10 温度 ℃ 35 28 总硒 mL/L 2 11 生化需氧量(BOD5) mL/L 100(300) 29 总砷 mL/L 0.5 12 化学需氧量(CODcr) mL/L 150(500) 30 硫酸盐 mL/L 600 13 溶解性固体 mL/L 2000 31 硝基苯类 mL/L 5 14 有机磷 mL/L 0.5 3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mL/L 10.0(20.0) 15 苯胺 mL/L 5 33 氨氮 mL/L 25.0(35.0) 16 氟化物 mL/L 20 34 磷酸盐(以P计) mL/L 1.0(8.0) 17 总汞 mL/L 0.05 35 色度 倍 80 18 总镉 mL/L 0.1 注:括号内数值适用于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系统 五、水质监测
5.1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
5.2 所有排水单位的排水口应设有检测井,以便于采样,并在井内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3 水质数据,以城市排水监测部门的检验数据为准。
5.4 水质检验方法见表2。 序号 项目名称 检验方法 方法来源 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 69 2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3 易沉固体 体积法 CJ 26.3 4 油脂 重量法红外光度法 CJ 26.7 GB/T 16488 5 矿物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6 氰化物 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 7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硫化物的测定 GB/T 16489 CJ 26.10 8 挥发性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 7491 9 温度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5 10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 11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T 11914 12 溶解性固体 重量法 附录A(标准的附录) 13 有机磷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 14 苯胺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15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16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GB/T 7469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7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18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19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20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21 总镍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22 总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3 总铁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4 总锑 5-Br-PADAP光度法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26 总铬 总铬的测定 GB/T 7466 27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2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28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29 硫酸盐 重量法 GB/T1189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6 30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8 纳氏试剂比色法氨氮的测定 GB/T 7479 CJ 26.25 3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电位滴定法 GB 13199 32 硝基苯类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 33 磷酸盐(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34 色度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 序号 项目名称 检验方法 方法来源 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 69 2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3 易沉固体 体积法 CJ 26.3 4 油脂 重量法红外光度法 CJ 26.7 GB/T 16488 5 矿物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 6 氰化物 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 7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硫化物的测定 GB/T 16489 CJ 26.10 8 挥发性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0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GB/T 7491 9 温度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3195 10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 11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T 11914 12 溶解性固体 重量法 附录A(标准的附录) 13 有机磷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2 14 苯胺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15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 16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GB/T 7469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17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18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19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20 总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21 总镍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22 总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3 总铁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24 总锑 5-Br-PADAP光度法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26 总铬 总铬的测定 GB/T 7466 27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2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28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29 硫酸盐 重量法 GB/T1189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6 30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8 纳氏试剂比色法氨氮的测定 GB/T 7479 CJ 26.25 3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电位滴定法 GB 13199 32 硝基苯类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4 33 磷酸盐(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34 色度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3

『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伍』 城市污水设计规范

3.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给水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年~10年,远期设计年限宜采用10年~20年。

3.0.2 应结合城镇水资源综合保护与开发,处理好城镇供水水源建设与开发利用污水资源的关系、污水处理排放与再生利用的关系,使城镇污水经过处理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后得到充分利用。

3.0.3 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户。

3.0.4 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及利用便利性,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设规模、水质标准、处理工艺和输配水方式。

3.0.5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设计应以水质达标、水量稳定、标识明确、供水安全为目标。

3.0.6 再生水用户可根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并通过调查确定。

3.0.7 工程设计方案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方案。污水再生处理工艺设计宜通过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行经验进行。

3.0.8 应根据污水再生利用水源及用户位置,合理选择再生水厂厂址。

3.0.9 再生水厂选址在现有污水处理厂内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生产及附属设施。再生水厂与污水处理厂合并建设时,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应统一规划建设及配备。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厂应根据再生水的水质目标以及处理工艺,合理设置附属设施及附属设备。

3.0.1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大于50年,管道及专用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宜按材质和产品更新周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构筑物设计应满足抗震、抗浮、防渗、防腐、防冻等要求。

3.0.11 再生水厂产生的污泥及浓缩废液应进行处理处置。

3.0.12 再生水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安全、防爆、消防、防噪、抗震、卫生等设施。

3.0.13 应结合工程近期、远期规划,综合确定输配水管网的设计水量、水压和水质保障措施。个别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增建相应设施。

3.0.14 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供水泵站及输配水管线,应采取水锤防护措施。

3.0.15 配水干管宜布置成环状管网。枝状管道末端应设置排水阀(井),并应考虑排水出路。

3.0.16 再生水供水配套设施及运营管理措施应根据再生水用水途径要求确定。

3.0.17 再生水厂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用户对供水可

『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对污水处理厂只制订了排放标准,

没有规定进水的标准,只有一些个案才会规定

如某造纸厂排放污水须符合排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标准。

只有污水处理设备在设计时对进水标准有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柒』 污水厂出水水质标准

污水处理厂中污水处理指标:化学需氧量(COD)≤50 mg/L 、生化需氧量(BOD)≤10 mg/L、悬浮物(SS)≤10 mg/L、总氮(以N计)≤15 mg/L、氨氮(以N计)≤5 mg/L、总磷(以P计)≤0.5 mg/L、pH:6-9。

污水处理站出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站出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与利用的方法很多,选择方案应考虑以下因素:

1、环境保护对污水的处理程度要求。

2、污水的水量和水质。

3、投资能力。污水处理技术,就是采用各种方法将污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分离出来,或将污染物转化成无害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

(7)污水水质标准规定扩展阅读:

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将不能随意排放。即日起到10月27日,再次修订的北京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市质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加25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新标准实施后,现有单位要在2014年7月前达标。

与现标准比,此次意见稿对标准使用范围做了调整,规定北京辖区内除污水处理厂和医疗机构外,一切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都在此范围内。

最大的变化,2005年标准是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排放限值。而这次意见稿则纳入了更多的污染物限制,拟增加包括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等在内的25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同时删去易沉固体、有机磷农药、元素磷3项污染物,最终总的污染物指标将达到97种。

另外,排污单位要设置独立排污口,还要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捌』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玖』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拾』 污水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具体如下: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1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0)污水水质标准规定扩展阅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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