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废水也就是来自医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需要特殊工艺处理的废水。医院产生的废水具有直接、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不经过消毒、灭活等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必会造成水、土壤的污染,易成为危害社会健康的一个“源头”、导致介水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因此,医疗废水应专业处理后才能排放。
1.在工作时佩戴N95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及手套需要及时更换;
2.在记录当日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时要及时对使用的笔等用75%的酒精进行消毒;
3.工作结束时要使用肥皂液、消毒液并用流动的水洗手;
4.有室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应强通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紫外灯照射等方式强化消毒灭菌。
5.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序进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各项指标及工艺参数正常,必要时可将污水处理设施交与第三方运营;
6.对主要处理单元的设备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及更换,保证95%的设备完好率;
7.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消毒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8.每日对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进行监测,确保医疗废水、污泥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传染病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中的相关要求;
9.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10.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11.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该进行除汞处理;
12.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13.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14. 一体化设备上面不要放置重物,不要行驶车辆,以防止出现坍塌危险。
15. 必须注意污水中不得有大块固体物质进入设备,以免堵塞管道与孔口及损坏水泵;进水口应设置格栅等过滤装置。
医疗废水的处理好坏影响着人们的健康,所以在处理的过程中不但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同时也要注意废水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②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由总理朱镕基于2002年8月4日颁布的第3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③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规范和标准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规范和标准是为了规范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医院污水污染环境,预防疾病传播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流程及技术参数、设备及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辅助设施设计、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④ 中国在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内污染容防治法》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排入城市水道水质标准》
⑤ 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医疗污水防治法律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⑦ 医疗污水处理规定
国家早就颁布了医疗污水处理标准,详细请查《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你可以参考这份标准制定相关制度——格瑞水务
⑧ 医疗废水排放标准准则
医疗废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如下:医疗废水PH:6-9。医疗废水SS:≤20(mg/l)。医疗废水cod:≤60(mg/l)。医疗废水BOD:≤20(mg/l)。粪大肠群数:≤500个/l。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⑨ 医疗污水怎么处理
你好,医疗污水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所以在处理时需要先处理水中的污染源,有一种医疗废水专用的污水处理设备可以试一下。
⑩ 环境法学,我国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17 条至第28 条规定了防治水污染的各项具体制度可归纳为两类:
一类是环境法的一般制度如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等
另一类是水污染防治所特别强调的制度主要包括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等。
具体内容如下
1、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的法律规定。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是“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总量控制范围扩大到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8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违法排污企业停产关闭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防治水污染物的有力武器是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才能切实把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下来把水环境质量提高上去。
2、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证制度有些变动。
一是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20 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是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落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规范排污口的设置有利于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有关主体排放水污染物的监测,有利于及时制止和惩处违法排污行为。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这项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的保护可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法》第56 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4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25 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