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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03-13 22:22:58

A. 工业印染废水国家排放标准 要详细的 最好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92

GB 4287-84及代替GB 8978-88纺织印染工业部分

(1992年5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67 水质 六价格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903水质 色度的测定法

GB11914水质 化纤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术语

3.1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3.2纺织品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4.1.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2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水量。

4.2.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

分级
最高允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许排水量m3/100米布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色度(稀释倍数)
pH值
悬浮物
氨氮
硫化物
六价铬

苯胺类

Ⅰ级
60
180
80
6~9
100
25
1.0
0.5
0.5
2.0

Ⅱ级
2.5
80
240
160
6~9
150
40
2.0
0.5
1.0
3.0

Ⅲ级
300
500

6~9
400

2.0
0.5
2.0
5.0

4.2.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分级
最高允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许排水量m3/100米布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色度(稀释倍数)
pH值
悬浮物
氨氮
硫化物
六价铬

苯胺类

Ⅰ级
30
100
50
6~9
70
15
1.0
0.5
0.5
1.0

Ⅱ级
2.5
60
180
100
6~9
150
25
1.0
0.5
1.0
2.0

Ⅲ级
300
500

6~9
400

2.0
0.5
2.0
5.0

4.2.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分级
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米布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缺水区
丰水区2)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色度(稀释倍数)
pH值
悬浮物
氨氮
硫化物
六价铬

苯胺类
二氧化氯

Ⅰ级


25
100
40
6~9
70
15
1.0
0.5
0.5
1.0
0.5

Ⅱ级
2.2
2.5
40
180
80
6~9
100
25
1.0
0.5
1.0
2.0
0.5

Ⅲ级


300
500

6~9
400

2.0
0.5
2.0
5.0
0.5

注: 1)100米布排水量的布幅以914mm计; 宽幅布按比例折算。

2)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 取用水库、地下水

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区的地区为缺水区。

5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5.2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排水量

排水量不包括冷却水及生产区非生产用水,其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5.4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6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4。

表 4

序 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方法标准号

1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 7488

2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

3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 11903

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 6920

5
氮氨(NH3__N)
蒸馏__中和滴定法
GB 7478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79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1

6
硫化物
碘量法(高浓度)1)

对氨基二甲基苯胺

比色法(低浓度)

7
六价铬
二苯碳铣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8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

二乙基二硫化氨基
GB 7474

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9
苯胺类
重氮偶合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1)

10
二氧化氯
连续滴定碘量法2)

注: 1) 见《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 废水中二氧化氯测定方法见附录A(参考件)。

1)、2)两项分析方法暂时采用, 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 执行国家标准。

7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废水中二氧化氯监测分析方法连续滴定碘量法(参考件)

A1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亚漂设备及含有大量亚氯酸盐的废水。

A2原理

二氧化氯和亚氯酸根均是氧化剂,它们都能氧化碘离子而析出碘,继而用硫代硫酸钠滴定-碘量法,但在不同的PH值条件下,氧化数变化不同。

在pH=7,ClO2+I-→ClO2-+1/2I2

氧化数由4→3

在pH=1~3,

ClO2+5HI→H++Cl-+ H2O+5/2I2,

氧化数由4→-1

HClO2+4HI→2I2+HCl+2H2O,氧化数由3→1

因此,可一次采样,控制不同PH值连续滴定来测定二氧化氯和亚氯酸根。

A3 试剂

A3.1硫代硫酸钠标准液:c(Na2S2O3)=0.1mol/L。溶解25G硫代硫酸钠(Na2S2O3 ·H2O) 于1L新煮沸的蒸馏水中,至少存放二周之后,用碘酸钾或重格酸钾标定。最初必须存放一段时间,是为了是所含的亚硫酸氢盐离子氧化。使用煮沸的蒸馏水,并加入几毫升三氯甲烷,以使细菌分解作用减小到最低程度,以下述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来标定。

A3.2 碘酸验溶液:溶解3.249G无水碘酸氢钾(一级试剂)或3.567G碘酸钾(在103+-2C温度下干燥1H)于蒸馏水中,转入1L容量瓶稀至标线,即为C=0.100 00MOL/L溶液,贮存于具玻璃塞瓶内。

于80ML蒸馏水中,边搅拌边加入1ML浓硫酸,10.00ML C=0.100 00MOL/L的碘酸氢钾和1G碘化钾,立即用c(Na2S2O3)=0.1mol/L溶液滴至淡黄色,加入淀粉指示剂,继续滴到蓝色消失为止。

A3.3重铬酸盐溶液:溶解4.904K无水重铬酸钾(一级试剂)于蒸馏水中,转入1L容量瓶并稀至标线,即为c(1/6K2Cr2O7)=0.1000mol/L的溶液,贮存于具玻璃塞瓶内,用10.00ML重铬酸钾标准溶液代替碘酸盐标准溶液,在暗处放置6MIN后用溶液滴定,方法同前。

硫代硫酸钠的浓度(MOL/L)=1/所消耗硫代硫酸钠毫升数

A3.4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用新煮沸过的蒸馏水将上述硫代硫酸钠标准液稀释至0.0100或0.0500 MOL/L。

A3.50.5K/100ML淀粉指示剂:于0.5K淀粉中,加入少许冷水调成糊状,倾入100ML沸腾的蒸馏水中搅拌,然后沉淀过夜。应用上层清液,加入0.125G水杨酸,0.4G氯化锌防腐。

A3.6碘化钾晶体。

A3.7 氢氧化钠溶液:溶解4G氢氧化钠于1L蒸馏水中。

A3.8(1+1)硫酸。

A3.9缓冲溶液(PH=7):称取34.0G磷酸二氢钾和35.5G磷酸氢二钠于烧杯中,加水溶解后稀释至1L。

A4测定步骤

取量0.5ML(或适量)水样,用0.1MOL/L氢氧化钠调至近中性,加缓冲液5ML和1G碘化钾,用0.0100MOL/L硫代硫酸钠溶液滴至淡黄色,加1ML0.5G/100ML淀粉指示剂,继续滴至蓝色消失,记下读数A,加3ML(1+1)硫酸(PH调至1~3),溶液又呈蓝色,继续滴至无色,消耗硫代硫酸钠标液为B毫升,若亚氯酸盐含量很高,可改用0.0500MOL/L或适当浓度硫代硫酸钠标液滴定。

A5计算公式

二氧化氯(ClO2,mg/L)=a*c/v*67450

亚氯酸根(ClO2-,mg/L)=(b-4a)*c*67450/4v

式中:V--水样体积,mL; c--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浓度

a--第一次滴定所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体积,ML:

b--第二次滴定所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体积,ML;

B. 上海市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厂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
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5。

6、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1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 (mg/l)

类别
序号
污 染 物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A
黄浦江上 游准水源 保护区 B

一 类
1 总汞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1
4 总铬
0.15 0.15
5 六价铬
0.05 0.05
6 总砷
0.05 0.05
7 总铅
0.1 0.1
8 总镍
0.1 0.1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二 类
10 pH
6-9
6-9
11 色度
40 50
12 悬浮物
70 70
13 生化需氧量(BOD5)
15 2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80
15 氨氮
8 12
16 石油类
3 5
17 动植物油
5 10
18 挥发酚
0.2 0.5
19 总氰化物
0.2 0.5
20 硫化物
0.5 1.0
21 氰化物(以F计)
8 10
22 总磷(以P计)
0.2 0.5
23 总铜
0.2 0.5
24 总锌
1.0 2.0
25 总锰
1.0 2.0
26 甲醛
0.5 1.0
27 苯胺类
0.5 1.0
28 硝基苯类
1.0 2.0
2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3 5
30 大肠杆菌
3000个
10000个

注: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

表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按Hg计)
0.02
2 烷基汞(按Hg计)
不得检出
3 总镉(按Cd计)
0.1
4 总铬(按Cr计)
1.5
5 六价铬(按Cr+6计)
0.5
6 总砷(按As计)
0.5
7 总铅(按Pb计)
1.0
8 总镍(按Ni计)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11 总银(按Ag计)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14 总钒(按V计)
2.0
15 总硒(按Se计)
0.1
16 总钴(按Co计)
1.0
17 总锡(按Sn计)
5.0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SS)
70 200 4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10 10 20
7 动植物油
15 20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续表3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1 氨氮
15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5 -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2.0 3.0 5.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6.0 6.0
23 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0.1 0.1 0.1
25 苯
不得检出
0.5 0.5
26 甲苯
0.1 0.2 0.5
27 乙苯
0.4 0.6 1.0
28 邻二甲苯
0.4 0.6 1.0
29 对二甲苯
0.4 0.6 1.0
30 间二甲苯
0.4 0.6 1.0
31 氯苯
0.2 0.4 1.0
32 邻二氯苯
0.4 0.6 1.0
33 对二氯苯
0.4 0.6 1.0
34 甲醇
8.0 10 15
35 水合胼
2.0 2.0 5.0
36 吡啶
2.0 2.0 5.0
37 二硫化碳
4.0 8.0 10
38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39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40 乙腈
3.0 3.0 5.0
41 丙烯腈
2.0 5.0 5.0
42 丙烯醛
0.5 1.0 3.0
43 硼
5.0 5.0 10

续表3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44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4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 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5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 ≥1.5h)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SS)
70 150 3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5.0 10 20
7 动植物油
10 15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11 氨氮
10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0 -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续表4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3.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6.0
23 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不得检出
1.0 2.0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按五氯酚计)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按(C1计)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33 三氯乙烯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0.1 0.2 0.5
35 苯
0.1 0.2 0.5
36 甲苯
0.1 0.2 0.5
37 乙苯
0.4 0.6 1.0
38 邻二甲苯
0.4 0.4 1.0
39 对二甲苯
0.4 0.6 1.0
40 间二甲苯
0.4 0.6 1.0
41 氯苯
0.2 0.4 1.0
42 邻二氯苯
0.4 0.6 1.0
43 对二氯苯
0.4 0.6 1.0
44 对硝基氯苯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5.0

续表4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46 苯酚
0.3 0.4 1.0
47 间甲酚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0.6 0.8 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4 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6 2.0
52 丙烯腈
2.0 5.0 5.0
53 甲醇
8.0 10 15
54 水合胼
2.0 2.0 5.0
55 吡啶
2.0 2.0 5.0
56 二硫化碳
4.0 8.0 10
57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58 乙腈
3.0 3.0 5.0
59 丙烯醛
0.5 1.0 3.0
60 硼
5.0 5.0 10
61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62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 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5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 ≥1.5h)
63 总有机碳(TOC)
20 30 -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测定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93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8 总镍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⑵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9910-89
9 苯并(a)芘
⑴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 法
GB5750-85
⑵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 光度法
GB11895-89
10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菁S光度法1)
-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7-89
12 总α
物理法2)
-
13 总β
物理法2)
-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16 悬浮法
重量法
GB11901-89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重铬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
待国家颁布
18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0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1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87
2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24 氨氮(NH3-N)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25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87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26 磷酸盐
钼蓝比色法1)
-
2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13197-91
28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 分光光度法
GB11889-89
29 硝基苯类
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1)
-
3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7494-87
31 总铜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 分光光度法
GB7474-87
32 总锌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87
33 总锰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1-89
⑵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11906-89
34 彩色显影剂
169呈色剂法3)
-
35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碘---淀粉比色法3)
-
36 元素磷
磷钼蓝比色法3)
-
37 有机磷农药(按P计)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GB13192-91
38 乐果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39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0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1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2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⑴气相色谱法
GB8972-88
⑵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9803-88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1 计)
微库仑法
GB/T15959-95
44 三氯甲烷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5 四氯化碳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6 三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7 四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8 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49 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0 乙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51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2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3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4 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5 邻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6 对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7 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8 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9 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0 间甲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1 2,4-二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2 2,4,6-三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4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5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11902-89
67 大肠菌群数
发酵法1)
-
68 余氯量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898-89
69 总有机碳(TOC)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7-89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待国家制定
直接紫外荧光法
待国家制定
70 总钒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
-
71 总钴
原子吸收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2 总锡
原子吸收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3 甲醇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颁布
74 水合胼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比色法
待上海市颁布
75 吡啶
气相色谱法(氢火焰)
GB/T14672-93
76 二硫化碳
二乙胺---醋酸铜比色法
GB/T15504-1995
77 可溶性钡(按Ba计)
⑴电位滴定法
GB/T14671-93
⑵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06-1995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78 乙腈
⑴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颁布
⑵ 碘化汞钾比色法

79 丙烯醛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制定
80 硼
⑴ 姜黄法
待上海市制定
⑵ 胭脂红法

⑶ 电位滴定法

.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C. 最新的《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什么取消了三级排放标准

答:
1、取复消了三级排放标制准,是比国标 GB8978-1996 更严格了。
2、取消的话,是不是说二级以下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3、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区分生活废水和施工污水吗?还没有 。
4、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是不是经过三级沉淀后就能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5、上述问题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没有单独规定。

D. 印染废水cod排放标准是多少

纺织染整工业的排放标准中,COD直接排放不得超过80mg.l 间接排放不得超过200mg/l

E. 关于印染废水排放标准以及国标号是什么

除了国家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外(GB 8978-1996),纺织印染行业也有纺织染整工版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权准(GB 4287-1992),该标准对各类纺织印染产品均采用同一标准。该标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其各项指标不如污水综合排放严格。而且标准中也没有涉及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和具体数量,更没有涉及生产过程中采用传统工艺还是清洁生产工艺,是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排放标准。从管理层面上看,不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6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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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08年4月出版的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 1992 ) 是现行的标准。对排放废水有严格的指标限定,如果需要请提供一个邮箱。
国家发改委组织于2008年2月4日发布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2008年第14号公告)已经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在2010年已对该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2月4日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建设,促进结构调整、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实现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制定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科学规划印染行业发展,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建设。水源相对充足地区建设印染项目,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应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应能满足1:8以下(丝、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艺要求;定型(拉幅烘燥)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很好的保温性能。
(三)新建印染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吨/年。
三、质量与管理
(一)印染企业应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要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综合成品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四、资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1规定。
表1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及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综合能耗新鲜水取水量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38公斤标煤/百米≦2吨水/百米丝绸机织物≦30公斤标煤/百米≦2吨水/百米针织物及纱线≦1.2吨标煤/吨≦120吨水/吨
注1:机织物百米基准值为布幅宽度106cm、布重12.00kg/100m 的合格产品,当机织产品布幅宽度或布重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以下同)。
2:毛织物能耗、取水定额另行制定(以下同)。
(二)现有印染企业应加快技术改造,印染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2规定要求。
表2 现有印染企业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综合能耗新鲜水取水量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54公斤标煤/百米≦3吨水/百米丝绸机织物 ≦35公斤标煤/百米 ≦2.6吨水/百米针织物及纱线≦1.6吨标煤/吨≦150吨水/吨
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所在地区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集中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体的印染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处理设施,对污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及运行应实行自动化控制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吸尽率染化料和助剂;建设冷却水、冷凝水及废水回收装置;以棉型产品为主有丝光工艺的项目,应配置碱回收装置。做到废水清浊分流、分质回用,废水回用率要求达到30%以上。
(三)印染企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能源审计,改进生产技术和装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降低生产和末端治理成本。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设计标准》的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二)印染企业应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进行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在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融资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建设、土地、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联合核查组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达到准入条件并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后,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或《城市排水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三)各级纺织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印染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尽早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及各地纺织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毛纺织、麻纺织、丝稠、色织、针织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8年3 月 1日起实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G. 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的介绍

印染废水排放标准,使用范围: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内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容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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