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城镇污水排入下水道标准
任污水排入下水道的标准肯定要达到国的城镇规划的标准。
❷ 私自将生活污水排到雨排管,国家有哪条法律法规管理吗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❸ 高层住宅楼将屋顶雨水排往生活污水管道合法吗
摘要 在已经实行雨污分流的城镇,都规定雨水不允许与污水混排,雨水排入污水井是违法的。在还没有实行雨污分流的城镇,雨水还可以与污水混合排放,但是这样会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和运行成本。
❹ 雨水排入污水井违法吗法律上有没有明文规定雨水不可以排入污水井内
摘要 看每个城市的具体规定。在已经实行雨污分流的城镇,都规定雨水不允许与污水混排,雨水排入污水井是违法的。在还没有实行雨污分流的城镇,雨水还可以与污水混合排放,但是这样会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和运行成本。
❺ 雨水排放是如何处理的
鸿坤理想城高层有组织内排水;多层有组织外排水;社区内雨水在场地低点设雨水口,接至市政雨水系统。
❻ 中国目前的城市污水,雨水等是怎么处理和排放的
城市污水由污水处理厂进抄行处理,排放要符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污水排放一级b标准。处理过的污水也可二次回用,前提是达到回用标准,处理过的水可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
❼ 雨水不能和污水一起排吗
不能一起排。雨水和污水不建议一起排放。
污水处理厂在运行中要按照其版额定的负荷运转权,除了初期的雨水径流含有一定量的污染物质外,后期雨水污染物质较少。
为不加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的负荷,雨水和其他废水各自有其排放管道,这也是为了减少污水厂的负荷冲击,更有效的处理废水,有城市下水道,并且建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镇,应该逐步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分开建设(原来建设的只是排水管道)。
分开建设的主要目的是雨水可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而污水必须经污水处理厂里达标后才能排放,这样做既增加了城市泄洪能力,又减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降低了运行成本和运行压力。
❽ 城市中的雨水是直接排入河道的吗
1、回答这个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城市的排水体制,目前,城市排水体制一般分为合流制、分流制、混合制三种:
(1)合流制排水系统:合流制排水系统是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径流汇集人在一个管渠内予以输送、处理和排放。 那么这一排水体制情况下,如果该城市建有污水处理厂,那么雨水是同污水一起通过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后外排。
(2)分流制排水系统:当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排水管渠排除时,称为分流制排水系统。其中排除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系统称为污水排水系统;排除雨水的系统称为雨水排水系统。根据排除雨水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完全分流制、不完全分流制和截流式分流制。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分设污水和雨水两个管渠系统,前者汇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送至处理厂,经处理后排放或加以利用。后者通过各种排水设施汇集城市内的雨水和部分工业废水(较洁净),就近排入水体。但初期雨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后,将对水体造成污染。
2、过去可能是为节约管网造价费用,排水体制多为雨污合流,雨水和污水最终均要汇入污水厂进行处理后再排入河道;截流制是雨污河流的一个改进,在雨水汇入污水管段的节点设置截流井,在雨量过大时截流井将超过负荷的合流水直接排放,缓解污水厂压力。
现在,规划部门规定新城区排水体制必须为雨污分流,即雨水和污水各自配置独立的管网,污水经过污水厂处理后排放,雨水直接排入河道。
未来,随着淡水资源的短缺,雨水资源的利用也将提升其重要性。可将雨水储蓄并利用于道路浇洒,消防,冲厕,景观或者再处理为自来水等。
3、以上介绍了排水体制、雨水的排放情况、国内的一些发展状况,现在又回到问题上面来:城市中的雨水是直接排入河道的吗?我的答案是这样的:
(1)如果该城市的排水体制是合流制即没有雨污分流,那么雨水是进入了该城市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然后排入河道或者进行回用。
(2)如果该城市的排水体制是分流制,那么雨水通常是直接排放到自然水体即河道等,或这是蓄水池以便于雨水回用。
❾ 雨水可以排入污水井吗,雨水可以排入污水井吗知识
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废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污损一种是废水。废水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单独处理。污水主要是城市生活中产生的水,其中包括与排水,所以雨水进入污水井,是正常的。
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10)城镇雨污水排入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