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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在线监测房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03 13:30:50

① 有人有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方案吗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
(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二、运行维护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将监测数据、视频图像通过计算机平台、专用通讯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传输到各市、县、区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
具体目标:
1、监测数据完整性:实现对排污企业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在线监测数据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各在线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运转率(特别是主分析仪设备)应分别达到90%。
2、监测数据准确性:通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比对(废水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2次、废气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次)和平时不定期抽查校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率达到90%,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准确性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3、视频网络畅通性:保证全天24小时视频图像的流畅、清晰和传输网络的畅通。
4、运维档案完整性:建立完整的运维技术档案,确保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调阅运维技术档案,了解该在线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停运、性能检验、水样比对等全部历史资料,进而对在线监控系统各台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出正确评估。
三、运行维护内容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以及《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浙环发〔2007〕33号)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日常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采样单元、在线监测单元、视频监视单元、数据采集单元、数据传输单元、辅助单元、环境监控中心平台和监测站房单元等组成。具体维护要求如下:
1、废水类的日常维护
(1)采样单元:针对水泵、管路、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管路畅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2)监测单元:主要针对流量计、pH计、COD(或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4)辅助单元:废水分瓶采样器与在线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联动,对分瓶采样器作日常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2007方法进行CODcr转换系数验证。当废水组份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9)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并处置仪器废液。
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2、废气类的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每周):
(1)采样/预处理单元: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畅通,防止气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证气体预处理系统的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2)在线监测单元:主要针对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4)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到达采样点的安全设施均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5)监测仪器校验:每月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验,进行零点、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做到零气与标准气体和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
废气类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要求详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HJ/T 75-2007未作规定的内容,详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
3、视频监视和网络传输单元
(1)远程监视编码器、摄像机、前端存储、传输网络告警(每日);
(2)编码器软件版本一致性检查、配置数据检查(每季);
(3)供电、室内、室外、温度、湿度、防雷接地和电源线路接口检查,标签粘贴、设备工作状况、指示灯信息检查(每季);
(4)清洁箱体内视频服务器,清洁摄像机外罩(每季);
(5)填写巡检记录、编写客户端巡检报告(每季);
(6)补光装置及其定时设置检查,备品备件(不含用户自行采购的设备)、工具仪器及资料整理(每月)。
4、环境监控中心维护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需建立监控中心的24小时值班制度;
(2)监控中心的具体维护技术要求,参照《浙江省环境监控中心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突发故障(应急系统)
1、监测(监控)仪器方面:
(1)系统的检修:运行维护公司在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响应,如远程无法解决问题,则须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2)故障排除时间: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运行维护单位应直接带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或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则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备机以满足监测需求;在监测系统无法运行的过程中,必要时运维单位须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手工监测的周期不低于每4小时1次。
2、传输网络和视频监视:故障响应时限1小时,故障修复时限48小时(不含用户自行采购设备原因)。
3、环境监控中心: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7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设备,应由备用设备替代。
四、指导价格
以3年为一个运维周期计算,废水类在线监控系统运维费用指导价格为5万元/套/年(指一套标准的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包含TOC/COD分析仪、PH计、流量计、等比例分瓶采样仪、数据采集器等)。主分析设备使用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荐目录以外的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不应超过指导价格的15%。主要费用组成如下:
1、耗材费:13530元
2、备件费:8670元
3、仪器校验和数据准确性维护费:9500元
4、现场员工费:7000元
5、实验室和运行监视人员平摊费:5000元
6、技术支持、考核管理费:2150元
7、车辆使用和折旧费:3950元
8、电脑折旧费:200元
废气类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费用指导价格为8.5万元/套/年(指一套标准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包含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烟气采样及反吹系统、PLC控制系统及数据采集器等)。主分析设备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荐目录以外的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不应超过指导价格的15%。主要费用组成如下:
1、设备所使用的耗材费用为:18083元
2、设备所使用的备件费用为:35700元
3、仪器校验和数据准确性维护费:8000元
4、现场运行维护员工费用为:11600元
5、运行监视值班人员平摊费用为:2000元
6、公司技术支持、考核管理费用平摊:2150元
7、车辆使用和折旧费用为:6167元
8、电脑折旧费用为:300元
水、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具体运行费用组成详见附1。
视频及网络传输的费用,依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印发文件《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执行。
环境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自行解决。
五、组织机构
按照省局“统一运行维护”原则和相关文件精神,由省环科院负责组建集运行维护和技术指导于一体的运行维护公司(以下简称“省运维公司”),统一负责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省运维公司须配套建立支持全省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和管理考核部门,负责全省各类监测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及管理考核各地现场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工作;设区市分中心除运行维护好辖区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之外,还需指导好下属的县(市、区)现场维护组的工作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并积极参加省运维公司安排的各类原厂技术培训,努力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县(市、区)现场维护组应遵循省运维公司和市运行分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具体现场实施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技能培训考核及技术评定级别考核、实验室操作、备件库的管理/使用、工作考核等各项内容。并制定运行维护的资金单独核算体系,确保运行维护资金的专款专用,年底进行资金的审核。须建立完整的员工技能培训体系,员工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要按相关要求做好岗位技术考核的年检工作。
六、运行维护模式
省运维公司在各设区市设立相应的运行维护(市级)分中心,并通过各市的分中心,建立覆盖到县一级的运行维护队伍。也可通过与当地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派驻专业技术支持工程师和专业管理人员,在确保当地合作机构运行维护的技术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情况下,省运维公司可将当地机构纳入全省的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对该地区的运行维护队伍实施有效管理。
七、考核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将列入各设区市生态省建设和省市环保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省环保局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运行维护资质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时,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无效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发证机构建议对其运行资质进行停用、吊销等处罚,强制取消该机构在本省的运行维护资格。
市县环保局负责对本地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
(一)排污企业:是否委托合法运行单位;企业配套的工作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及时、足额支付运行维护费用。
(二)运维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运行维护人员的上岗资格是否具备;监测数据是否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监测数据的准确率是否达到相关考核要求;是否定期进行比对监测;运行维护的技术档案是否完整;响应时间是否满足。
(三)电信公司:前端设备接入性能指标要求;传输网络性能指标要求;全球眼业务质量指标及其要求;是否建立运行维护的操作管理制度,运行维护技术档案;是否建立足够支撑所运维点的备品备件库。
(四)环境监控中心:确保数据处理、存储备份、多媒体展示、应急调度、视频会议、网络安全等所有设备的运行正常。
八、职责分工
(一)省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县(市、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2、负责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3、负责专业运营机构资质审查、备案和年度考核;
4、负责组织软件的统一开发和系统维护。
(二)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辖区内专业运行维护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考核(包括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记录、日常维护记录、维修记录及仪器检定证书、校正记录和设备台账),定期审核运行单位上报的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
3、负责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定期(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为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为每半年一次)抽检和校验,平时对各类仪器进行不定期抽检校验。校验工作可交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时的火力发电厂须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实施),内容包括:现场比对试验、质控样试验、对运行数据和日常运行记录进行审核检查等。
4、负责对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监测数据的完整率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5、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各自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所辖的视频网络、监控中心的日常监督及年度考核。
(三)电信公司的工作职责
污染源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运维范围指全球眼平台、传输网络、和视频终端设备,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九、时间要求
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合同的签订工作。2007年新安装(或改造)的在线监控系统,须本着“成熟一家、验收一家、运维合同签订一家、运维单位接手一家”的原则进行操作。新建项目的在线监控系统在通过验收的当月就要交由有资质的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运行维护。
各地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尽快落实运行维护的资金补助政策,力争将运行维护费用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附:1.水、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费用组成
2.全省运维机构组织框架和力量配置
3.监控系统运行考核评分表

②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解读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9月1日实施。 一、深刻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填补了环境监测立法空白,为环境监测基础工作的推进和各项创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 1.《办法》的发布是推进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举措。 要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环境监测必须审时度势,主动变革。要实现“并重”,就必须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认识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工作必须跳出环保系统融入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去。要实现“同步”,就必须突出主动、事前、预防的特点。要实现“综合”,就必须突出环境保护过程中技术因素的作用。 2.《办法》的发布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件。 环境监测体系是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三大支撑体系之一。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手段来度量,科学的减排考核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支撑。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指出,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要做到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做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是解决长期困扰和掣肘环境监测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办法》的出台,对环境监测属性、定位、管理、规范、处罚等长期依靠行政指令规范的方面进行全面梳理,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 3.《办法》的发布是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环境监测在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明显滞后,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专门的环境监测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对环境监测的规定比较分散,一些法律法规中环境监测工作界定出现交叉,法律、法规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环境监测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成为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4.《办法》的发布是革新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的现实需要。 目前,尽管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及各部门相关监测工作的职责和分工,但从总体上看,尚未统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对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工作的准确定位,对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具体规定,有助于下一步理顺各方面关系,深入解决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问题。 5.《办法》的发布是制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重要基础。 从2002年起,国家环保总局就着手研究环境监测立法工作,考虑到立法程序和周期,本着务实的原则,先行对环保系统所涉及的环境监测工作做出规定,发布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解决了目前环境监测领域法律缺位问题,同时为制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领会《办法》的内涵 学习领会《办法》,要抓住6个要点: 1.正确理解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办法》从3个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 一是重申并拓展了环境监测的内涵。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这几类环境监测活动都是政府行为,是代表公众利益,为更好地行使公权力开展的公共事务。 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多年来,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两层皮”、“多层皮”的现象,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相互矛盾,导致大量监测资源浪费,影响了环境管理的规范和统一。《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监测数据的使用效力,就是要改变这种数出多门的现象。 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及环境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办法》以专门条款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针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于环境监测设施破坏,《办法》也明确了罚责。 2.构建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格局。 由于部门职责划分不明及环境监测事业本身的发展等诸多原因,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督管理一直是整个环保工作的短板。《办法》从3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统一标准。《办法》规定: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省级环保部门对国家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目前,由于开展监测的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不统一,导致监测数据缺乏可比性。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于提高各类机构监测数据的可比性。下一步,有必要对现行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清理。一是及时废止、修订涉及环境监测的不适用规范,整合不统一的规范;二是重点围绕污染减排目标,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信息传输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是做好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衔接工作。 二是统一信息发布。《办法》明确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原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关于环境信息发布的规定过于笼统,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的多头发布,损害了政府环境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信力。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必须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数据库,并逐步形成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监测数据的共享机制。 三是统一标志。统一标志,就是建立一整套色彩鲜明、含义准确、便于认知的识别系统。 3.实施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分离。 长期以来,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的关系始终未能科学界定,一是重管理、轻技术。环境监测站同时承担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工作,导致了政事不分,影响了整体工作效能。而且,由于环境监测技术积累时间短,环境监测技术相对滞后,一些环境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技术支撑;二是重建设、轻质控,在一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还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重结果、轻过程。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十分重视实验室样品分析和数据的填报汇总,但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样品前处理、信息传输等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的手段,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办法》明确界定了环保部门和其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技术支持工作,实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合理分工。实现管理与技术分离,就是要成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在国家层面适时成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地方也应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或明确相应的职能处(科)室。对于跨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国家环保总局将考虑建立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办法》规定了环境监测网的组成要素,即各环境监测要素监测点位(断面),同时规定了环境监测网的组建运行主体。 加强环境监测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按事权划分确定投入及管理主体,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网络的管理和运行模式。国家环保总局要建设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对网络覆盖范围进行科学优化。国家环境监测网要从国家大尺度和国际履约的角度出发,综合、优化布设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酸雨等监测点位和断面,从国家层面宏观反映环境质量的现状和变化趋势。省、市、县环境监测网建设要坚持地方为建设、运行主体的原则。地方环境监测网在点位选择优化过程中,应体现地域生态系统特征,突出重点、有所差别,可以将国家网相关点位纳入地方网,国家与地方从不同角度进行使用和评价。 5.加强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 《办法》首次正式提出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理念,重申了环境监测站要按建设标准规定达到相应的监测能力,对环境监测人员培训、考核、上岗做出规定,并重点强调了环保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站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 各级环保局和监测站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职责,要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前处理、实验室分析以及数据汇总、综合分析等全过程中处于受控和可追溯。 6.明确企业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 排污状况监测既是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是排污企业的责任。目前,全国企业自我污染源监测能力发展缓慢,监测水平普遍较低。企业排污状况的监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仅仅依靠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工作效果。《办法》开创性地规定,排污企业有责任定期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排污者必须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实施这项规定,就是要求有能力的企业必须建立自测机构,其监测能力和数据的有效性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审核和定期验证;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对于企业排污状况,由承担具体监测任务转向更多地对企业自我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上。 企业监测机构和其他社会监测机构都是环境监测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监测准入、监管和淘汰机制,整合社会监测力量,摈弃“小”监测,建立“大”监测的概念。 三、切实推动《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抓住环境监测发展的难得时机,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贯彻,切实落实《办法》相关规定。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办法》的学习。各级环保部门要重点强化机关特别是相关处(科)室工作人员的学习,理清环境管理人员在环境监测方面的模糊和不正确的认识。 2.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逐项研究落实。由于部门规章制定篇幅的限制,《办法》在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信息发布方式方法、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等方面还不能详尽,需要抓紧时间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各级环保局、监测站要依据《办法》认真研究自身工作的不足和问题,逐项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3.心系大局,重点突出,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要把《办法》的贯彻落实纳入环境保护全局工作考虑,率先抓好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在政策、资金、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争取有利条件,切实加强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和专项能力建设。 4.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加强对企业的宣传。一方面,通过媒体报道、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企业宣传;另一方面,要在项目审批、日常监管及政策资金扶持等工作中,通盘考虑环境监测要求。对于不按规定设立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不认真开展排污情况自测、阻挠干扰监督性环境监测工作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③ 怎样加强在线监测设施监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治理雾霾,已经日渐被提上国家环境治理的议程,但是治理雾霾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也不是政府能够轻松解决的,主要还是靠群众从生活的点点滴滴中注意环境的污染和能源的运用,减少危害物的排放,更重要的是国家也要增强法律法规,取缔更多的超标工厂,从文化,政治,经济上入手,打一场保护环境的持久战。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1.是下大力气搞好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近70%,短期难以大幅改变。因此,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为重中之重。2.是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各地制定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3.是加快清洁能源发展。大力发展水电、常规天然气、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加大管输天然气、LNG等进口。4.是继续控制煤化工发展。煤化工属于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产业,其产生的废水(COD很高)和炉渣极难处理。二、关键是解决煤炭燃烧污染问题1.是强制要求所有燃煤电厂、燃煤锅炉、煤化工装置安装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在现有大部分独立火电厂已安装脱硫设施的基础上,将进一步要求所有独立火电厂、自建火电厂、燃煤锅炉以及煤化工装置尽快安装脱硫设施。同时,还将要求所有大型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及煤化工装置安装脱硝和除尘设施。2.是加快出台火力发电、炼焦、建材、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增设污染物排放指标,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通过在线监测大力加强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查。3.是加强脱硫脱硝和除尘等环保设施运行检查,确保相关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起到应有作用。三、加强钢铁、炼油等排放管理加强钢铁、炼油等行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监督检查。强制要求钢铁行业烧结机、炼油行业燃煤/燃焦锅炉及催化裂化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源加快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等环保设施。四、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1.是尽快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和提前实施下一阶段国家油品质量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步伐,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柴油。2.是严格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3.是加快新车排放标准实施进程。实施国家第I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适时颁布实施国家第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大幅降低新入市汽车尾气排放。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2015年前全面淘汰黄标车。4.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降低城市道路拥挤,降低尾气排放。五、加强环境污染监管工作1.是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必须作为,切实担负起严格的环保监管职能,特别是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密切监管。2.是修订环保法规相关处罚条款,大幅提高惩罚力度,彻底改变过去环保处罚无关痛痒的局面。对于敢于违反相关环保法规的行为,果断加大惩罚力度,大幅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再犯,直至取消经营资质或追究刑事责任。3.是狠抓环保大案、要案、典型案例。深深刺激和触动违规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企业的神经,促使其加快环保治理设施的建设,努力实现达标排放。4.是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场所扬尘。如,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市区施工工地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杜绝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等。5.是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所有城市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等。6.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必须在2014年前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将明确允许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及监测要求,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7.是加快推动排污权交易。针对电力、钢铁、石化、建材、有色等重点行业,建立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用市场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只有国家将以上方面全部运用到生活,经济,文化,政治当中的时候,将是雾霾离我们远去的时候,更重要的是保护环境,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

④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如何编写,包含哪些内容,请各位指教

实验室管理制度
1、监测分析室是分析实验检定的工作场所,为保证环境清洁、安静,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
2、严禁在监测分析室内吸烟、饮食、会客,不得晾晒衣服和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3、监测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应经常打扫、擦拭,保持无灰尘,实验台抽屉内试剂架柜、仪器架柜,通风橱内要摆放整齐有序,标志清晰、规范;
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保证随时可以供应,注意实验室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室内电线管道设施,应安全、规范,不得随意布线;
5、分析人员进入监测分析室应身着白大褂,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则,认真执行本人所承担的技术操作规范,工作要集中精神,严禁玩忽职守;
6、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使用规则;
7、监测分析室内的药品、试剂标签清楚,存放整齐,各种玻璃仪器应分类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8、凡属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专人负责保管,不准在监测分析室内随意存放;
9、实验完毕,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洗实验用具,正确处理废弃物,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下班前检查水、电、气及门窗安全方可离去
检测人员行为规范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 2、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
做到数据准确、有效;
3、遵守法规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五不准;
a.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礼券;
b.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的邀请娱乐活动;
c.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宴请;
d.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e.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守检测工作程序,做到:
a、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检测;
b、检测完毕,要清洗好器皿和仪器,清理剩余样品垃圾;
5、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
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制度
1、全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凡系绝密、机密、保密文件,必须按规定范围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2、本站重要技术和正在研究中的分析方法,重大事故有关报告及处理记录,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一律不准随意查阅、外借;
3、采样计划、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数据未公开前,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扩散;
4、凡用户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文件等,一律不准向外公布或转让,也不得用于个人或单位的经济开发;
5、监测分析室谢绝无关人员参观来访,必要时经监测分析室负责人批准;
6、全站工作人员都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凡违反保密规定,要追究责任并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理;
档案的管理制度
1、资料员对档案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按存档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资料,并分类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2、借阅档案时应登记,并应当日归还;
3、需借用存档检验报告时,应由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亲自提取并签字,其他人不得借用;
4、资料室执行《实验室内务管理控制程序》,应加强防火、防蛀、防霉、防盗工作,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
5、严格遵守本站《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程序》;
综合技术室职责
1、协助质量负责人实施质量体系有效运行,负责报告的规范管理;
2、编制检测工作计划;
3、处理用户对检测工作的抱怨,核算检测报告事故率;
4、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负责上岗操作证的管理;
5、管理全站的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及计量检定、校验和溯源;
6、组织并开展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工作;
7、负责检测工作的接待,下达检测任务,发放检测报告;
8、统计检测计划完成情况,核算检测报告延误率;
9、负责统计报表工作、档案及后勤工作;
质控室职责
1、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工作;
2、制定质量保证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3、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的正常工作;
4、负责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监测分析室职责
1、负责编制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物资需求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并提交综合技术室,完成业务工作总结;
2、完成大气、水、噪声等项目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3、负责监测数据的填报,并接受质控人员的质控、考核及培训工作安排;
4、负责监测分析室内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实施;
5、负责检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及其计量仪器设备的送检任务;
6、做好环境记录、设备使用记录和检测原始记录;
7、服从综合技术室调配工作安排,做好监测分析方法的研究、改进及新方法的建立工作,完成站长交给的其他任务;
站 长 职 责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管理人员质量职责,给予他们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职责;
2、任命本站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授权报告签字人;
3、带领全站职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4、站长对本站工作全面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规定本站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批准发布质量手册;
5、组织质量手册的宣贯,让每个人都理解自己的质量职责,使之质量体系得以正常运行,质量方针得到贯彻;
6、全面负责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
7、负责本站各项工作的工作质量、各类人员的培训与使用。
8、全面负责本站的环境监测计划,科研计划的编制,及本站近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9、对本站工作出现的重大偏差、失误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0、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致使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而造成的严重损失负责;
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站全面技术工作;
2、负责解决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等的执行过程出观的问题,指导各项监测业务工作;
3、批准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计划;
4、负责技术资料、文件等的签发。秉公办事,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5、审核《质量手册》并监督检查《质量手册》的执行情况;
6、批准发布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7、负责技术资料保存期限和销毁的审批;
8、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致使检测工作出现重大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严重损失负责;
9、当质量负责人不在时,行使质量负责人职责;
质量负责人职责
1、负责全站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本站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审核质控数据,对监测报告的质量进行抽查;
3、协助站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指导质控室对技术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4、组织编写质量手册,使之贯彻与执行;
5、负责审核对用户的抱怨处理结果;
6、对新增监测项目的认证申请进行审核;
7、对在监测工作中的不规范监测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8、组织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并制定管理评审计划;
9、对因领导不利或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监测工作质量失控负责;
10、当技术负责人不在时,行使技术负责人职责;
综合技术室负责人职责
l、组织完成质量审核工作;
2、组织编制检测工作计划;
3、负责受理客户的委托检测,下达检测任务;
4、负责质量事故和客户申诉受理工作;
5、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制定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和负责实施,并组织验收工作;
7、制定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校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8、制定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工作计划;
9、仪器、设备及技术、质量记录档案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工作;
质控室负责人职责
1、负责开展全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2、审查质控数据和监测报告;
3、负责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本站领导和市监测中心汇报工作;
4、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工作;
5、负责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考核;
监测分析室负责人职责
1、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室内务,对本室工作全面负责,协调室内人员的分工,安排落实检测任务;
2、负责审核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对检测的质量负责;
3、组织实施本室监测质量控制、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
4、及时向站长汇报本室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5、负责有关检测实施细则、技术规程的编制、实验室安全、卫生、事故查处;
6、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检定、安置、调试和日常使用、保养和管理;
7、编写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玻璃器皿、化学试剂等物品的需求计划,报综合技术室汇总;
8、研究验证检测技术与方法,负责比对试验的实施;
9、完成站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测员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正确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监测分析的技术和有关仪器的使用和维护;
2、遵守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检测规范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计量器具,按规定填写原始记录,按时报送检测结果;
3、严格执行分析质量控制有关规定,检测前做好充分准备,检测过程中坚持控制好准确度和精确度。检测时发现异常及时汇报,主动提出合理建议,对自己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测试完毕及时整理、清洗器具;
4、搞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迟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进行样品检测;
5、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受其他因素干扰。做到科学、求实、公正、廉洁,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维护用户权益;
6、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收集和掌握与本人有关的国内外检测技术发展现状与动态,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
7、爱护公共财物,节约试剂、水电,保证室内清洁整齐,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时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校核员职责
1、负责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校核工作;
2、校核检测方法与规定方法的符合性及检测工作程序的符合性;
3、校核检测原始记录格式的规范性、记录的原始性和完整性,数据和数据处理的正确性;
4、审核监测报告;
监督员职责
1、监督我站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的人员做出停检、复检决定,上报质量负责人;
3、对检测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熟悉检测方法和程序,了解每项检测目的;
4、对检测数据、报告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存在问题,并协助纠正,切实保证检测工作质量;
5、监督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抱怨处理;
资料员职责
1、负责人员技术档案、计量认证证明材料的档案管理;
2、按档案管理要求建好档案,管理档案;
3、负责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过期档案申请;
4、负责检验报告、质量体系文件、仪器设备档案以及其他主要质量记录的,归档保管;
5、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外借档案和向他人泄密档案内容;
6、收集国内外有关最新标准,保证承检产品标准的有效性;
7、负责向监测分析室发放现行有效技术标准和收回作废技术标准;
样品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采样人员所采集的样品进行接收、编号、检查登记。
2、负责按照正确的保存方法对接受样品进行保存,防止水质变化影响测量结果;
3、负责及时将所存样品与监测分析人员进行交接;
4、负责样品室环境条件的维护、记录;
5、负责对监测结果进行解码,并将现场数据与监测结果交报告编写员出报告;
报告编写员职责
1、负责报告格式的编制;
2、熟悉国家环保标准,并运用得当;
3、负责根据观场资料与监测结果编写监测报告;
4、负责将写好的监测报告交综合技术室;
仪器设备管理员职责
1、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仪器设备到期时,提前报综合技术室申请检定;
3、仪器设备损坏后,及时报综合技术室,申请维修或提出降级申请;
授权签字人职责
1、监测报告由技术负责人签发;
2、对签发的监测报告的准确、可靠、公正负责;
3、被签发的监测报告的质量受到疑义时应负起该负得责任;
内审员职责
1、参加内审工作;
2、填写“内审检查表”、“纠正措施表”中有关的内容;
3、编写《审核报告》;
4、授权签字人的职责;
记录(档案)的管理制度
1、资料员对档案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按存档年限,定期清理到期资料,并分类造册,办理销毁手续;
2、借阅档案时应登记,并应当日归还;
3、需借用存档检验报告时,应经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取并签字,其他人不得随意借用;
4、档案室执行《实验室内务管理控制程序》,应加强防火、防蛀、防霉、防盗工作,保证记录信息的安全;
5、严格遵守本站《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程序》;
6、具体按《档案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授权与代理职责
1、站长不在时,副站长代理其职责;
2、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互为代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不在时,由副站长代理;
危险品、危险行为及准则
1、所有药品、标样、溶液都应有标签,绝对不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符的物品;
2、禁止使用实验室器皿盛装食物,也不要用茶具、食具盛装药品,更不要用烧杯当茶具使用;
3、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过高时,应等冷却或降温后再继续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
4、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之前,先将试剂平放在自来水中冷却几分钟,开启时瓶口不要对人,最好在通风橱内进行;
5、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沙浴中进行,避免明火;
6、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在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自洗净;
7、移动开启大瓶液体物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板上,最好用橡皮布或草垫垫好,若为石膏包封的可用水泡软后打开,严禁锤砸、敲打,以防破裂;
8、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先轻轻摇动再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9、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拔出胶塞、胶管时应垫棉布,切不可强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断刺伤人;
10、开启高压瓶时,应缓慢并不得将出口对人,关气时应先关闭钢平阀门,放尽减压阀中的气体,再松开压阀螺杆;
11、严禁用火焰在易燃管道上寻找漏气的地方,应用皂液检查;
12、配制药品或实验中放出有毒和腐蚀性气体的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13、用电应遵守安全用电规程;
14、实验室中应备有急救药品、消防器材和劳保用品;
15、每天下班前检查水、电、门、窗等,确保安全。

⑤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⑥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审查。
第六条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优先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七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pH、COD(或TOC)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行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意见要求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污水处理厂方可进行试生产。
污水处理厂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污水处理厂方可正式投产。
对试生产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管理。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定拨款。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必须在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建设项目,其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并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污水处理厂或其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定期(按月、季、年)向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须将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监测。
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广东省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测、核查。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问题,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厂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向建设部门备案,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水处理厂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各级建设部门、环保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是指各级市、县的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水务、城管等城镇污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条款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有关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条款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⑦ 请问谁知道餐饮废水,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餐饮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饭店、食堂、餐厅等服务网点的管理,更好的为人群服务,维护社会的利益而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7)废水在线监测房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国内对餐饮垃圾的处理归结起来有三种方式。

1、垃圾高速发酵减量处理技术;该技术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种在自控处理机中,对城市餐饮垃圾进行高速发酵分解,最终变成有机肥料或饲料。微生物菌种一般是通过筛选、纯化、改良而获得的能够高效分解餐饮垃圾的菌种。

2、湿式厌氧发酵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采用湿式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系列有机肥生产的处理技术,作为餐饮垃圾的处理模式。总体处理工艺包括前处理系统、备料系统、厌氧消化处理系统、有机肥生产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最终形成的产品有沼气和有机肥。

3、使用餐饮垃圾烘干机将餐饮垃圾转化高蛋白饲料成套处理技术;该工艺包括餐饮垃圾消毒、灭菌;压榨脱脂;油、水分离;污水处理、干燥、废气处理等工序。餐饮垃圾经处理后可得到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混合油脂。

⑧ 恢复生产后在线监测的规定

摘要 第二条 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在线监测由指定的专业人员操作、使用,严禁非专业或非相关技术人员操作和使用。 2.对在线监测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测运营维护期间,专项管理人员需配合运维方开展校准、维保工作,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稳定的运行。 3.每天要求每小时记录一次数据,当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进行记录并报告当班班长和专项管理人员处理。 4.对在线监测系统获得的监测数据、统计报告、图表等必须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准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 5.操作和使用各种在线监测设备及配置各种化学试剂,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使用状况

⑨ 请问生活污水厂化验室及在线监测仪室的废液的相关管理法规和制度在哪里可以查到

你那点废液加到污水里面处理了就行了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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