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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运营资质审批

发布时间:2022-02-24 04:31:41

1. 请问污水处理厂需要运营资质和运营执照吗

需要运营资质和运营执照

2. 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

污水处理服务企业国家等级资质证书申报流程:
第一、领取资质申报表;第二、写想要身边的清洁资质项目;第三、向环宇基地提交申请表以及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四、环宇基地进行初步的评审,审核通过提交主管单位或协会进行评审;第五、评审通过即可出证;第六、一般情况下是十五个工作出征(如果企业急需要可以加急处理,一个礼拜可以出征) 。费用才是最关心的,在网上搜索,我们会发现,所需要的费用都不是不等的,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价格越便宜就越好,企业要根据出证机构以及资质的等级来理性选择。
收费标准不一样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介绍:
第一、 资质等级不一样,收费标准也就不一样,资质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没有写等级的就是污水处理服务企业资质、在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有的是B级、A级;
甲级、乙级;国家二级、国家一级,不同的等级也是不一样的,收费标准也就不一样;
第二、 国家主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所出的证书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证书手法也就不一样

3. 污水处理公司经营时需要哪些运营资质

市政综合资质来;市政中自的排水专业资质或者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其中环境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要求:20000吨/日以下(含)要乙级,以上要甲级;不含管网和厂区办公建筑。
所以最好找市政综合资质,管网和办公楼可一起做。
更多问题可以网络我的名字咨询

4. 办理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资质证书需要满足哪些资料

城市建筑垃圾分类资质如何办理?

(一)运输企业要求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具有至少30台经检测合格全密闭总质量≥2吨≤5吨的环保小型专用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必须是申请企业的名称);

3、具有满足停车需要的停车场,停车场需配备冲洗设备;

4、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经营、质量、保养、安全、保洁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在本地登记上牌。

城市垃圾清运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二)运输车辆要求

1、具有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合法手续;

2、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将信号接入市城管执法局管理平台;

3、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清洁保洁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潢)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我市建筑(装潢)垃圾运输市场经营有序化、检查制度化、行业监管水平,达到运输企业行业自律、考核到位、规范处置的要求,减少和杜绝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5. 运营污水处理厂需要办理哪些执照或者资质

当然要哦,,,而且要省上验收合格了才能拿到运营执照才能正式运营

6. 国有的污水处理厂自主运营需要资质吗

国有的污水处理厂自主运营需要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基本要求 如下:
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符合要求的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具有 1 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业绩,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申请临时资质的除外);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
(六)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检测能力。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条件及判定依据
(一)独立法人资格要求
1、许可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判定依据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二)技术人员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 15 名具有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7 名;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具备不少于 6 名具有环境工程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 3 名;
(3)申请一类以上资质许可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 3 名具有环境工程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上述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中,可有 1 名兼职人员(要求年龄在 70 岁以下),其他均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人员。
2、判定依据
(1)技术人员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申请单位已提交所有技术人员证书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已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与所有技术人员劳动关系的文件复印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完整、有效。
(三)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求
1、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具备不少于 40 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具备不少于 10 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判定依据
(1)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申请单位已提交所有相关人员证书的复印件,证件真实、有效;
(2)申请单位已提交能够证明本单位与所有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劳动关系的文件,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证明文件完整、有效。

7. 从事污水厂代运营是否需要资质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版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权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8. 污水处理的资质应该去什么部门申请啊先谢谢大家的回答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 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 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 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 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 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没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9. 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证如何办理

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岗位培训由环保部审定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各省辖市环保局将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厂参加培训的人员报省环保厅科技处。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报省环保厅科技处预审后,报环保部审批。《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

(9)污水厂运营资质审批扩展阅读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社会化的意义,把它作为促进污染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必须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10. 污水处理厂运营需要什么资质我们是乙级资质可以吗

需要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生活污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工业废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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