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计算排污费
1、该企业年征收排污费数额6735.5元 ,计算方法如下:
COD: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氨氮: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当量值=4500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当量值:625
2、由于COD超标,氨氮未超标,二种污染物要分别计算。COD:4500×0.7元× 2=6 300元氨氮:625×0.7元=437.5元
该企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6735.5元。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隹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世界许多城市和工业区的新鲜空气、洁净的水已成为短缺资源,而净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气,或从远道或地层深处取水,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支付,因为污染者损害环境质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应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社会。
这是其理论基础。具体则指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最早由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工业区实行。
(1)废水大肠菌群数排放量计算公式扩展阅读: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㈡ 求污水处理厂的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方法,详细的,包括操作细节的注意事项书上写的太宽泛了,初次做不理
如果用多管发酵法,主要是稀释度的问题,就是每五根管子一个浓度,稀释的时候要逐级稀释。
㈢ 为什么污水处理厂粪大肠菌群的排放标准为1000
我国污水厂排放来标准的粪大肠指标源为1000个/升。因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大量居民生活污水、医疗机构排水,其中含致病菌和病毒等微生物。研究表明,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数量与肠道致病菌数量存在相关关系,当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数超过1174 个/L 时,即可在污水中检出病原菌,因此将粪大肠菌群数作为特征指示性指标对这些微生物进行控制。污水消毒的方法有化学法和物理法,如氯消毒、紫外线消毒和臭氧消毒等。
㈣ 宾馆和浴池污水排放量该如何计算出算出来让对方信服。
1,服务行业中的污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污水排放量=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用水量×0.82,其中回5个行答业的污水排放系数分别为0.82到0.91不等。污水排放系数的取值来源于国家环保局对全国各地范围内多家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污水排放量的抽样调查、统计测算的结果。 2, 序号行业类型污水排放系数1饮食业0.822宾馆业、洗理0.823洗车场0.914桑拿、浴足、美容美发0.905畜禽宰杀加工场0.88 3,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x倍)
4、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㈤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何时发布施行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污水的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学需氧物(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总石西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吨污水
2) 1-2,12-13 0.125吨污水
3) 2-3,11-12 0.25吨污水
4) 3-4,10-11 0.5吨污水
5) 4-5,9-10 1吨污水
6) 5-6,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 ,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㈥ 生活污水粪大肠菌群有多少
生活污水粪大肠菌群数的日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一级A标的10^3以及一级B和二级标准版的10^4,单位(个/L),三级权标准没有要求。原废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数为多少需要具体水样化验测得,化验个体不同,所测值也不同,没有固定值。
㈦ 对ph,大肠杆菌超标怎样征收排污费
(一)排污费征收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等五个主要阶段。 (二)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1)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和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者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申报登记:
①正常申报:排污者必须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一年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②变更申报: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2)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3)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根据审核合格《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应当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4) 排污收费计算
环境监察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5) 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限期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收费作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原排污收费行为的,环境监察应在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应依法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滞纳金。
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限期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 排污费征收标准<<返回目录
(三)排污收费基本原则(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凡是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超标排放工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的、事业、行政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否则将视为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但自然人除外。(2)强制征收的原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4)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
排污费征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即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法定程序组成,否则将视为征收排污费程序违法。(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第17号令)第五条规定:“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按月或按季向排污者强制征收其某月或某季的污水、废气、噪声和固废排污费,否则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直接向排污者稽查追征补缴排污费,并依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环保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6)政务公开的原则
排污收费标准和排污收费额的公告。《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负责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法律规定和经核定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采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连网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费减、免、缓同排污费征收工作一样,也必须实行公告制。(7)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将应征而未应征或者少征的,上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将未征或少征的排污费责令排污者补缴追征上缴上级财政的国库收费专户。本原则规定的征收的主体是上级环保部门,补缴对象是未缴或少缴排污费的排污者,追征资金将上缴至上级财政。(8)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的原则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者遇有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排污费;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残疾人福利、殡葬、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厂)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可按年度申请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实际经济困难可向环保和财政部门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排污费缓缴期。(9)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排污缴纳费是排污者应尽的一种法律义务,即排污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缴纳了排污费并不等于买到了合法的排污权,缴纳了排污费还应负责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的法律义务。因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污染违法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因污染触犯刑法的惩罚是一种刑事责任,三者都不能互相代替,应同时追究其责任。
(四)排污收费种类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费种类分为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加倍收费等六种,共计124项因子。
<<返回目录(五)新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的主要内容1、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1)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计征原则
①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②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③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④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征收排污费的原则;⑤对能监测的,按实际污染物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其中收费额较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⑥对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污,实行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⑦对征收冷却排水和矿井排水污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底值的原则;⑧对同一排污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⑨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⑩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第三产业和等小型排污者排放的污水,可实行抽样测算、依据特征值按月计算排污费的原则;⑾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⑿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污口收费的原则;⒀对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小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和床位小于20张床,不收污水排污费的原则。(2)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准排污费计算方法
①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某排污口某种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或季)=[污水排放量(t/月或季)×污染物排放浓度(mg/L)]÷1000
②污染当量数计算
(a)一般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为:
某排污口某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月或季)=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或季)÷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kg)
(b)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排污口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月或季)=污水排放量(t/月或季)÷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t)
(c)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排污口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月或季)=[污水排放量(t/月或季)×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t.倍)
(d)畜禽养殖业、小型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物当量数(月或季)=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3)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的计算
排污费金额(元)=污染当量数×收费标准(元)
排污费金额(元)=[污染当量数(超标)×收费标准(元)]×2倍2、废气排污费
(1)废气排污费计征原则
①排污即收费的原则;②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③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④烟尘和林格曼黑度只得按收费额最高的一项征收排污费,其中林格曼黑度按黑度大小收费的原则;⑤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的原则。(2)废气排污费计算方法
①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一实测法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 (kg/月)=[废气排放量(m3/月)×某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106或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h)×生产天数(天/月)×生产时间(h/d)
二物料衡算法
a、利用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产生某污染物的产品总量(产品总量/月)×某污染物的单位产品排放系数(kg/单位产品)
b、利用产品废气排放量与污染物排放浓度,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产生某污染物的产品总量(产品总量/月)×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系数(m3/单位产品)×单位产品某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系数(kg/m3)
c、利用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与污染物百分比浓度,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kg/月)=产生某污染物的产品总量(产品总量/月)×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系数(m3/单位产品)×废气中某污染物的百分比浓度(%)×某污染物的气体密度(kg/m3)
三燃料燃烧过程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烟气和烟尘,烟气中主要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其计算方法如下:a、燃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燃煤烟尘排放量(kg/月)={1000×耗煤量(t/月)×煤中的灰分(%)×灰分中的烟尘(%)×[1-除尘效率(%)]}÷[1-烟尘中的可燃物(%)]
燃煤SO2排放量(kg/月)=1600×耗煤量(t/月)×煤中含硫分(%)
燃煤NOX排放量(kg/月)=1630×耗煤量(t/月)×[0.015×燃煤中氮的NOX转化率(%)+0.]
0.015为燃煤的含氮量
燃煤CO排放量(kg/月)=2330×耗煤量(t/月)×燃煤中碳的含量(%)×燃煤的不完全燃烧值(%)
焦炭CO排放量(kg/月)=2330×焦炭耗用量(t/月)×焦炭中碳的含量(%)×焦炭的不完全燃烧值(%)
上式中的1000、1600、1630、2330为公式中单位间的换算系数值。b、液体燃煤燃烧过程中污染物计算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燃油SO2排放量(kg/月)=2×燃料耗量(kg/月)×燃油中硫的含量(%)
燃油NOX排放量(kg/月)=163×燃料耗量(kg/月)×[燃油氮的NOX转化率(%)×燃油中氮的含量(%)+0.]
燃油CO排放量(kg/月)=2330×燃料耗量(kg/月)×燃油碳的含量(%)×燃油的不完全燃烧值(%)
上式中2.163.2330为公式中的单位间换算系数值。c、气体燃料污染物排放量计算
气体燃料SO2排放量(kg/月)=气体燃料耗量×气体中H2S的含量(%)×2.857
气体燃料CO排放量(kg/月)=气体燃料耗量(m3/月)×气体燃烧的不完全燃烧值(%)×[CO含量(%)+CH4含量(%)+C2H2含量(%)+C2H8含量(%)+C3H8含量(%)+C4H10含量(%)+C5H12含量(%)+C6H6含量(%)+H2S含量(%)②计算污染当量数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某污染无的排放量(kg/月)÷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kg)
③确定收费因子
某污染物的排污费(元/月)=废气污染当量征收排污费标准(元/污染当量)×某污染物的当量数
林格曼黑度排污费(元/月)=林格曼黑度(级)的收费标准(元)×某林格曼黑度(级)条件下的燃料耗用量(t/月)
④计算某排污口的排污费
选择收费额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的排污费总和即为排污口的排污费应征额。
某排污口的排污费(元/月》=收费额最大的第一项污染物的污费+收费额最大的第二项污染物的排污费+收费额最大的第三项污染物的排污费3、固体废物排污费
(1)固体废物排污费计征原则
①只对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实行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原则;②只对无专用贮存场所排放固体废物或无专用处置设施排放固体废物的,对有专用贮存场所但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固体废物不符和标准的,或有专用处置设施但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固体废物不符和标准的,实行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原则;③对以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实行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原则;④一个排污者排放不同种类固体废物,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的原则;
(2)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计算
①计算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工业固废排放量(t/月)=产生量(t/月)-综合利用量(t/月)-符合规定标准的贮存量(t/月)-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置量(t/月)
②计算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
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t/月)=某工业固体废物收费标准(元/t)×某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t/月)
③危险废物排污费计算
一计算危险废物排污量
危险废物排放量(t/月)=危险废物产生量(t/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填埋量(t/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置量(t/月)
二计算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元/月)=危险废物排放量(t/月)×危险废物收费标准(元/t)4、噪声超标排污费
(1)噪声超标排污费计征原则
①超标收费的原则;②一个单位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按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最高一处计征的原则;③一个单位沿边界长度超过100m两处以上(含两处)噪声超标的,按噪声超标排污费最高一处加一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④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的原则;⑤昼夜应分别计算,叠加计征的原则;⑥超标噪声排污费按月核定,一月内不足15天,减半计征的原则;⑦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应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收费额最高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⑧建筑施工场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施工时,按噪声限制最高的施工阶段计征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⑨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⑩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原则;⑾噪声超标不足1dB按四舍五入的原则。(2)工业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计算
①计算超标噪声值
昼间超标噪声值(dB)=昼间实测噪声值(dB)-昼间噪声排放标准值(dB)
夜间超标噪声值(dB)=夜间实测噪声值(dB)-夜间噪声排放标准值(dB)
②计算超标排污费
超标噪声排污费(元/月)=昼间超标噪声收费标准(元/月)×A×B+夜间超标噪声收费标准(元/月)×C×D
上式中当排放一月不足15昼或夜时,A和B取值为0.5;当排放时间超过15昼或夜时,A和C取值为1。
上式中当昼或夜以最高超标噪声处沿厂界查找,当发现昼间或夜间100m以上还有超标噪声排放时,B和D取值为2;当昼间或夜间100m以上无超标噪声排放时,B和D取值为1。
③建筑施工场界超标噪声排污费计算
计算超标噪声值。依据实测值和排放标准,分别计算各测点的超标声级值。
昼间超标声值(dB)=昼间实测值-昼间排放标准
夜间超标噪声值(dB)=夜间实测值-夜间排放标准
㈧ 废水中粪大肠菌群的标准是多少啊
我国废水排放标准的粪大肠指标为1000个/升。国家规定“粪大肠菌群数”一级排放A标准为10³个/L,一级排放A标准为10^4个/L,二级排放标准为10^4个/L.三级不做规定。
(8)废水大肠菌群数排放量计算公式扩展阅读:
检验注意事项
(1)将接种好的样品放人恒温水浴箱或隔水式恒温培养箱时,箱内温度一定要求达到所要求的温度(44±1℃)时,方可放入。如用恒温水浴箱其水面要高于接种物面,放滤膜的培养皿要沉到水浴箱底部。
(2)MFC培养基中苯胺蓝的纯度和质量往往影响菌落的颜色,根据试验结果用进口苯胺蓝加O.1g,用国产苯胺蓝加0.2g,培养出的粪大肠菌菌落颜色较典型。但国产苯胺蓝的性能是否同样稳定尚不能肯定。因此,制好的培养基在使用前,最好先接种典型粪大肠菌,以观察对比菌落的颜色。
玫红酸高压后会分解,配好的试液应在2-lO℃保存不超过2周,如颜色由暗红变成棕色沉淀时应弃去。如杂菌污染少,且加与不加玫红酸对菌落计数无影响时,可不加。.
(3)在滤膜上生长的菌落除挑取蓝色菌落外,浅蓝色菌落或浅蓝色中心较深的菌落也应挑取。
(4)生活饮用水通常都是经氯处理消毒的,水中含有一定量的余氯,使大肠菌群处于受损或受抑制状态,在采集水样时应加硫代硫酸钠脱氯,使此受损的细菌得以复苏与修复,从而避免计数结果偏低甚至假阴性出现。
(5)采样后水样的正确保存很重要,如保存不当可使检样中的大肠菌群细菌死亡或在一定条件下再生长,这些都将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室接到水样后,应立即检验。如因故不能检验时,应立即置于冰箱内并于2小时内检验。
关于水样储存时间与温度对大肠菌群数的影响,Lonsans等报告认为水样中大肠菌群数不多时,则冰箱保存与室温保存相差不大;如水样中菌数多时,则在室温(23-39.5℃)内保存比在冰箱(0-1O℃)中保存菌数的减少速度快。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粪大肠菌
㈨ 大肠菌群测定平板计数法结果计算
126*3/7*10^2=3.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