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私自往地下注污水如何处罚
企业私自往地下注污水也就是通过一些手段使未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直接或间接地往地下排水,极易使地下水污染,导致不可恢复。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行政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又进一步作了区分,符合法定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由于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权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对本条规定的4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无权直接拘留,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说明的是,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4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同时,本条规定也与《刑法》的规定做了较好的衔接。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条是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
2. 企业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直接排入地面违法么具体违反哪条法规
企业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到外面的话,是违反环保法的。别说企业,即使是居民的生活污水,也是不允许排到地面上的
3. 法律问题 偷排污水
解答:
一:非法排染肯定违法。
二:员工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全由法人负责。
三:不需要副总写什么的。
四:偷排污水的责任由法人负责。
4.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污水违法案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5. 私人偷倒污水被捉 环保局怎么处理 法律规定罚多少
罚款是必肯定的,还会有10天左右的行政拘留处罚。具体的你可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部分。
6. 跪求:英国伦敦城市污水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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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找不到
只有这个`内`
不好意思容了
7. 排放污水构成什么犯罪
这要看你排放什么污水,是否经常排放了。如果是工厂,经常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就是污染环境罪!
8. 污水处理不达标被拘留 速看法律什么是违法排放
随着国家对环境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环保刑事案件出现,有一种罪叫“污染环境罪”,而且不乏大大小小的企业置身其中,尤其是有污水产生的企业,那么问题来了,产污水企业什么样的行为会触犯环保法?产污水企业需要看哪几个法律法规恶补环保法律知识?
连云港铭科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很多企业其实是不知法犯法,所以一直特别有冲动环保法的一些知识,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态度只会步步紧逼,所以连云港铭科在这里提醒,不管你企业老板还是环保方面的工作人员花个几分钟懂点环保法。今天连云港铭科小编以产污水企业为例,分享涉及污染环境罪需要拘留处理的相关的环保法知识。
1跟产污水企业紧密相关的环保类法律有哪几个?
连云港铭科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常见的有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铭科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一个技巧,所需的法律条文一律去生态环境部的官方网站看原文。找相关律师之前也看一下,下面就是三个法规的截图。
2触犯污染环境法以后什么情况下需要拘留?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更详细的参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比如说《环境保护》第六十三条中的(二)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解释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3产污水企业比较常见的容易触犯环保法的污水处理以及排放行为是什么?
迅速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这部分,关于污水处理不达标、污水不按规定排放等等的有潜在环境危害的行为和处罚做了详细的陈述。连云港铭科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是非常理解产污水企业的环保重担的,大错都是由小错一点点累积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非常值得每一个良心企业去学习,环境保护工作再苦再累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9. 环境法案例
1.造成水污染,并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遭受损失的当然是使用《水污染回防治法》的规定,有答专门法适用专门法。就颁布时间来看,有新法也同样适用新法。
2.拒绝赔偿的理由不成立,如上所说 经对死鱼解剖化验,渔业部门发现鱼类死亡是某种化学物质积累所致,而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有该化学物质。危害事实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而化工厂主张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既不违法,也不会造成水污染,因此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应该由加害人即化工厂承担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
10. 急急急!!! 国内外水污染治理成功的例子!!
(三)全面治理泰晤士河
横贯英国的泰晤士河是英国的母亲河。19世纪之前,泰晤士河还是河水清澈,但工业革命的兴起及两岸人口的激增,使泰晤士河迅速变得污浊不堪,水质严重恶化。1878年,“爱丽丝公子”号游船不幸沉没,造成640人死亡。事后调查发现,大多数遇难者并非溺水而死,而是因河水严重污染中毒而死亡的。而上世纪50年代末,泰晤士河的污染进一步恶化,水中的含氧量几乎等于零,1849年到1954年,滨河地区约2.5万人死于霍乱。20世纪60年代初,英国政府下决心全面治理泰晤士河。首先是通过立法,对直接向泰晤士河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作了严格的规定。有关当局还重建和延长了伦敦下水道,建设了450多座污水处理厂。目前,泰晤士河沿岸的生活污水都要先集中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入泰晤士河。污水处理费用计入居民的自来水费中。经过20多年的整治,泰晤士河已有115种鱼和350种无脊椎动物重新回归。
(四)秦淮河重现碧波
曾经在城市行进中不堪重负30多年的秦淮河,经过3年治理,其12.5公里长的主城段奇迹般重现碧水清波。为何秦淮河能够得到有效治理?治理资金从哪里来?南京政府独具匠心的推出了秦淮河工程的项目法人制。秦淮河综合整治工程包括水利、环保、安居、景观、路网5大项目,必须有高度统一的规划和指挥。2003年7月,南京市政府授权成立集投融资、建设、管理和经营为一体的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社会公益性工程实施项目法人制,公司打破条块壁垒,5大项目统筹推进。随后,南京市巧用政策,成功打开了市场化融资大门:沿河200米范围内开发3000亩土地融资;自来水费中城市污水处理费每度上涨0.15元,每年7500万,20年用于秦淮河治理。尽管3000亩土地还在土地储备中心排队,污水处理费也在等待调价指标,但是政府作出这些政策决定的会议纪要却已成了融资“敲门砖”,公司凭此得到了银行贷款22个亿。与此同时,南京市赋予公司两个特许经营权,一个是旅游特许经营权,另一个是广告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所得用来弥补秦淮河建设的资金缺口。
(五)多瑙河活力再现
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多瑙河流域因为大量的工业与生活污水的排入,曾经是一条国际性的黑河、臭河,既没有水生物存在,也不成为一条景观河。
1986年1月多瑙河沿岸各国在罗马尼亚首都布加勒斯特举行了发展多瑙河水利和保护水质的国际会议,协调行动,通过共同声明,沿岸各国加强合作,为更合理地利用多瑙河水资源而作出努力。
1992年,来自欧共体各国、一些国际银行和环境机构的专家们组成“多瑙河特别工作组”,开展保护多瑙河水的工作。1995年沿岸各国组成国际委员会,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签署了一项保护多瑙河水的协议。1995年初又在布加勒斯特召开沿河各国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整治多瑙河的计划。要求各国减少向多瑙河排放污水量,改善干支流的水质(包括污染严重的黑海),实施沿岸地区的区域合作,建立污染监测系统;对沿岸9个国家的170多家污废水处理厂进行调查,对其中急需更新的,投入资金进行改造。
如今的多瑙河是清澈的江水,大量水鸟在河中嬉水,还依稀可见到河底中的水草与卵石,可以称得上是世界江河治理的成功典范,其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