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电镀厂污染环境罪判刑几年,环境污染判刑规定
电镀厂很麻烦的,不管是污水还是污泥都含有重金属之类的污染物,还有废酸之类,多半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最高是可以判7年的
电镀厂工业废抄水有毒有害,废水袭不经处理绝不允许排入下水道。环保追责不仅到企业而且会追责到人,如果你们原电镀厂已经与污水处理厂管道联网与污水处理厂联系即可。
但是一般电镀厂工业污水不会和污水处理厂管道联网。所以即便联网的也是生活污水管道 千万不要打排入生活污水管道的注意。
建议把问题反映到当地环保局污管科由他们协助处理。因为废水处理结果还需要环境监测站给出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很多,费用也不是很高,老朽不再多言了。
③ 电镀厂、造纸厂 污染大气还是污染水
都是污染排放量比较大的产业.
造纸厂、印染厂和电镀厂主要是污水量的排放相当大,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对人体危害大.
水泥厂的污染物主要是大气污染,另外也有比较严重的固体废弃物污染和粉尘.
电厂关键看是什么电厂
火电站污染最大: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
核电站:主要是核废料放射性污染
水电站主要是对生态的破坏污染到是不大
地热、风能、潮汐等属于典型清洁能源,对环境影响小.
④ 电镀厂的污水是怎么处理的
电镀污水中含氰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成分,电镀废水中的氰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造成危及人类生命的安全隐患,那么电镀废水中的氰应该如何处理呢?
1·碱性氯化法:碱性氯化法对氰分二级氧化。第一级将氰氧化为氰酸盐,第二级将氰酸盐进一步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氮气。
废水中氰离子含量不宜大于50mg/L,第一级氧化和第二级氧化所投氧化剂比宜为1:1,氰离子与所投有效氛的质量比,一级氧化为l:3一1:4,二级氧化为1:7一1:8,当采用次氯酸钠 ,漂白粉、漂粉精进行一级氧化时,废水pH值可控制在10一11,当采用液氯作氧化剂时,pH值应控制在11——11.5。二级氧化阶段的pH值应控制在6.5一7.0,两级氧化反应时间均为10——15min,调节池HRT2——4h,反应池采用水泵或机械搅拌,沉淀池HRT1.0——1.5h。
2·电解法:电解法主要适用于高浓度含氰废水。在阳极上CN负离子被氧化为NH3和二氧化碳 , 在阴极上析出金属予以回收。
用电解法处理的含铬废水,六价铬宜小于或等于100mg/L, pH值宜为4.0一6.5,极板厚度宜为3一5mm,极板间净距宜为1Omm左右;还原1克六价铬,普通碳钢极板消耗4一5g,选用电解槽整流器时,总电流和总电压值应增加30%一50%备用量;沉淀前废水的pH值宜为7一9;当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50——100mg/L时沉淀时间宜为2h,污泥体积可按废水体积的5%一1O%估算;当废水中六价铬含量为100mg/L时,处理每立方米废水所产生的污泥干重可按1kg/m³计算。
用电解法回收银时,一级回收槽内废水中银离厂含量控制在200一600mg/L;平板电极的电极间净距为10——20mm,同心双筒电极的电极间距离为10mm左右;废水通过平板电极的最佳流速为300——900m³/h,通过同心双筒电极的最佳流速为300——1200m³/h;当废水中银离子含量大于400mg/L时,阴极电流密度为0.1一0.25A/d㎡,当废水中银离子含量小于400mg/L时,阴极电流密度0.1一0.03A/d㎡; 回收银的板间电压为1——3V。
用电解法回收铜时,一级回收槽内废水中铜离子含最宜控制在500——1000mg/L:平板电极极板间净距为15一20mm;当废水中铜离户含量大于700mg/L时,阴极电流密座为0.6一1A/d㎡;当废水中铜离子含最小于700mg/L时,阴极电流密度为0.5一0.1A/d㎡;回收铜的极间电压为3——4V。
参考资料:http://www.nmgjlscl.com/Item/Show.asp?m=1&d=2912
⑤ 电镀厂污水处理方法有哪些主要是重金属超标
从电镀生产工艺可将电镀废水分为前处理废水、镀层漂洗废水、后处理废水以及废镀液、废退镀液等四类。
⑥ 电镀厂污水是如何处理的
电镀废水分为预处理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混排废水、其它废水回。一般预处理废水含答油,采用气浮等进行处理后可以直接排放;含氰废水通过二级氧化达到去除氰化物的效果,处理后与其它废水进行混合;含铬废水通过加入还原剂进行还原,进行pH调整,将其污染物沉淀后与其它废水进行混合;混排废水先进行除氰,后进行除铬,然后与其它废水进行混合;最后的混合废水加入混凝剂、絮凝剂并进行pH调整或进入生化处理系统,达标排放。希望万川环保对你有所帮助。
⑦ 电镀厂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及新建企来业,自自2010年7月1日后都要按照下表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
电镀厂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可以参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其中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水污染物指标进行了限定,相关的指标只有超过标准的要求才认定为超标排放。但一些地方标准中对废水排放浓度进行了要求,也必须要遵守。
⑧ 关于电镀厂污水问题咨询
有污水外排肯定不对,但没有造成污染事故,不会被拘留。可看一下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来源:考试大 【考试大:天下考生的良师益友】 2009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规定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②通过规定排污标准,建立环境监测、防污设施建设三同时,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等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9-12-26
实施时间:1989-12-26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时 效 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等。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或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有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以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省委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⑨ 电镀厂污水污染严重吗,电镀厂污水污染严重吗知识
和工人没有关系的,那是电镀厂的排放不达标呀,那是负责人的事呀,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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