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废水超标排放怎么处罚
废水来是指居民活动过程中排源出的水及径流雨水的总称。它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初雨径流入排水管渠等其它无用水,一般指经过一定技术处理后不能再循环利用或者一级污染后制纯处理难度达不到一定标准的水。那么废水超标排放怎么处罚?下面和佰佰安全网给大家介绍下吧。
废水超标水污染物超标类案件一般表现为当事人排放的废水中某些污染因子的浓度超过了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㈡ 污水处理设施调试阶段废水可以超标排放吗超标了如何处罚。
污水排放标准是针对一切废水的,也就是说你废水要排放就必须达标,所以说污水处理设施调试阶段废水不可以超标排放的。超标的废水可以回流到集水池、调节池或者事故池重新处理达标后才可以排放。希望对你有帮助!
㈢ 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㈣ 污水处理超标排放违法吗
违规不违法,这样可能在总量控制上要超标,一般不予追究。这个行为只是企业的个版人行为,不是提倡和权解决问题的办法,属于偷偷摸摸做应急处理。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关于“水设施不正常运行如何规定的?”问题,这个有规定,第一,要有应急事故调节池,蓄水量要大于一天24小时的总排量;第二,在24小时不能排除故障就要停机。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向环保局申请调解,在短时间内放宽排放标准。
㈤ 废水超标排放 与不正常运行环保治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应分别处罚吗
应该不能,通常都是雨污分离的设计,雨水与污水管网是不能混用的。这样企业的污专染排口属,应该是污水管网的排口。但是实际情况通常是,降雨初期,雨水冲刷地表汇集后,会将大量污染物带入,因此雨初污水的污染有时也是比较高。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时候来看,是要设计雨初污收集池,这些水是要进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如果是雨污合建,那么这个就是混合排放口,那么是要受到监控的。
㈥ 废水排向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是否征收环境税
要看是哪一类的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还是城市集中污水处内理设置,前者的话容环保部环函[2006]144号复函规定是按一般工业企业征收废水排污费的,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置按照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是超标才收费,达标不收费
㈦ 事故性超标排放废水可以行政处罚吗
当然是可以的,行政处罚的呀,如果是公司法人的话,一般是行政处罚,如果是个人的话,由事故责任人是可以刑事追究都可以的
㈧ 企业雨水排放口取样监测数据超标,能作为废水超标的处罚依据吗
应该不复能,通常都是雨制污分离的设计,雨水与污水管网是不能混用的。这样企业的污染排口,应该是污水管网的排口。但是实际情况通常是,降雨初期,雨水冲刷地表汇集后,会将大量污染物带入,因此雨初污水的污染有时也是比较高。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时候来看,是要设计雨初污收集池,这些水是要进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如果是雨污合建,那么这个就是混合排放口,那么是要受到监控的。
㈨ 废水超标排放但纳管处理后达标排放,怎么罚
环境保来护部办公厅近源日就废水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函复浙江省宁波市环保局。
据了解,不久前,宁波市环保局向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企业废水超标排放但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对只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指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完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