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中提标具体是什么意思
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常见于污水处理厂工程,对设施进行重新设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使出水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主要是提高污水排放标准,对污水中的COD、氨氮、总氮、总磷等等的排放指标提高。要达到这些要求,就要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重新设计、尽量少改动,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使出水达到标准的要求。
(1)江苏太湖地区污水厂提标指引全文扩展阅读:
进水水质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主要与下列因素有关:
城市性质及经济水平 如处理规模部分中所述,由于城市所在地域及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污水的水质亦不相同。例如沿海发达城市和南方城市用水量较大,污水浓度较低;北方城市特别是西部地区用水量较少,相对浓度较高;工业比重大的城市,由于工业废水排入下水道的浓度较高,致使城市污水浓度较高等。
1、工业废水水质
原则上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厂内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才可纳入城市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但由于目前我国对点源污染的管理体制和手段尚未健全,工业废水不经处理后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在确定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水水质时,必须充分考虑该因素的影响而留有余地。
2、其它污染源
除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污染源外,常常还有农牧业污染和城市垃圾卫生填理场内渗滤液的纳入等因素。因此在确定污水处理厂进厂水水质,应对上述水量及水质进行综合平衡计算。
3、排水体制
当排水体制采用全部或部分截流合流制时,应注意由于截流倍数、截流水量而造成的污水浓度的变化给进水水确定带的影响。
2. 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总磷排放标准是多少
现在太湖流域对总磷排放管理很严格,总磷排放标准为0.5mg/L,可参考
DB32/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 江苏率先实现小康目标内容是什么
“到2008年底,投资亿元,全面完成太湖流域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使沿湖的污水处理厂全面达到最新制定的最高等级排放标准,与原排放标准相比,再削减排污总量50%左右”。这是近日江苏省政府与沿太湖的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京等5市政府签订新一轮太湖水污染治理责任状上所确立的目标。
为全面加快太湖流域铁腕治污攻坚战,江苏省委、省政府确立了太湖治理的两个阶段目标:2010年在全省总体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前,实现太湖水质明显好转,确保太湖周边地区饮用水安全;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之前,恢复太湖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十五”以来,江苏省全面加快了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了235万吨,比“九五”期末增加了3.4倍。为了下更大的决心,以更高的标准,用更严的措施彻底治理太湖流域水污染,有效削减城镇生活污染负荷,江苏省针对太湖流域人口密集大、排污总量高的状况,及时组织环保专家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太湖流域水环境排放标准,特别是针对有效削减氮磷排放量,明确了进一步严控的严格措施。目前,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新的排放标准限值与原先的排放标准相比,C0D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60至120毫克/升,提高到50至60毫克/升;氨氮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15毫克/升,提高到了5毫克/升;总磷排放标准限值由原先的1毫克/升,提高到了0.5毫克/升。
为使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尽快达到最新制定的最高等级排放标准,江苏省政府及时与沿湖5市政府签订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脱磷“提标”改造的责任状,规定到2008年底,全面完成沿湖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其中,包括日处理323.3万吨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41.6万吨在建的30座污水处理厂等。据统计,这些沿湖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脱氮脱磷“提标”改造任务后,与现在相比,可再削减C0D排放量50%,再削减总氮60%和总磷50%。
4. 江苏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5. 太湖水质污染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何经过多年的治理,太湖水污染状况依然触目惊心?为什么宣传全流域达标排放后,太湖水质还在不断恶化?
12月2日—4日,太湖高级论坛在上海举行。众多院士、专家莅会,水利部高层领导和沪苏浙三位副省市长出席,使论坛不局限于圈内人坐而论道。论坛重在回顾、总结流域管理机构成立20年来太湖的治理、管理经验,探讨太湖水的问题及对策,而人们的聚焦点似乎都落在了1998年“零点达标行动”后的太湖治污问题上。
太湖污染:8年前是“其声呜呜”,8年后是“触目惊心”
太湖被长三角一些城市视作区域的“心脏”。
太湖,我国第三大淡水湖,面积240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36895平方公里,是上海和苏锡常、杭嘉湖地区最重要的水源———如果把太湖流域视为人体的话,无论从其地理位置、轮廓还是战略功能上看,太湖就是上海和苏锡常、杭嘉湖7城市的“心脏”,纵横交错的河网,就是维系该地区生存、发展的各类“血管”。
与会的180多位来宾、专家大都认可这样的的比喻。许多“当局者”对太湖的重要性,甚至还有更加深刻和透彻的认识。
“上海依水而建、因水而兴。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水不仅关系上海的生存与发展、兴旺与繁荣,也是上海文明素质、文化底蕴的象征,代表着上海的文化品位和城市形象。”上海市副市长杨雄在致辞中这么说道。
苏浙两省领导也不约而同地用“因水而兴”来表达太湖对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作用”。
“江苏太湖地区因水而得利、因水而兴盛、因水而秀美、因水而文明。”江苏省副省长黄莉新进一步指出,“我省太湖流域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的45%,地方财政收入占全省的37%,这一地区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据财政部农经司副司长曹广生提供的数据,行政区划涉及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安徽五省市的太湖流域片,去年以占全国不到3%的土地面积、8%的人口,创造了全国1?"4的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
但是,经济繁荣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1996年4月14日,时任国务委员的宋健在国务院环委会太湖流域环保执法检查现场会议上非常动情地说:“‘太湖美,美在太湖水’,这首赞歌已经变了味,现在已经很难唱了。再唱这首歌就不是在歌颂,而是使人感到其声呜呜,如怨如慕,如泣如诉。”让在场的人无不动容。时隔8年多,在这次太湖高级论坛上,无论政府官员还是院士、专家,不约而同地用“触目惊心”来评价当前的太湖流域水污染形势。
“零点行动”后的太湖:水质持续恶化
“要是太湖流域的百姓真的能在10年内喝上干净水,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地理学家、中科院院士施雅风出生在江苏海门,在12月2日的大会发言中,85岁高龄的施院士深深记住的,是水利部领导说2015年内要“让百姓喝上洁净水”的承诺。
水利部副部长翟浩辉在长达8000余字的大会发言中认为,经过十余年的不懈努力,太湖流域管理局会同流域各省市水利部门基本完成了治太骨干工程建设,太湖流域初步形成了北排长江、东出黄浦江、南排杭州湾和充分利用太湖调蓄的防洪与水资源调度工程体系框架,并在流域防洪保安、水资源调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流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与区域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太湖流域仍存在防洪标准偏低、水污染触目惊心等问题。流域管理机构“下决心在2015年前使太湖流域老百姓都喝上洁净的水”。
在此之前,为了实现“2000年太湖水变清”、“不让污染进入21世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国务院有关部委会同苏浙沪两省一市发动过声势浩大的水污染治理运动,其中规模最大的就是1998年底的“聚焦太湖零点达标”行动,并在1999年元旦钟声敲响之前宣布“基本实现阶段性的治理目标”。
当时太湖水“变清”确定的治理目标是:1998年底实现全流域工业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沿湖宾馆和饭店等单位的废、污水要达标排放;2000年各出入太湖河流的水质都要达到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和规划要求,实现太湖水体变清。所谓的“零点达标”,就是在1998年底,太湖地区1035家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全部实现达标排放。这1035家企业中,江苏省占770家,浙江省占257家,上海市占18家。声势浩大的“零点行动”结束,宣布所有这些企业全部实现治理目标。
然而,进入新世纪后,太湖水不但没有变清,甚至持续恶化。据与会专家介绍,上世纪90年代在规划“太湖水变清”时,当时估算每年进入河道和湖泊的工业废水只有5.4亿立方米,生活污水的年排放量也只有3.2亿立方米左右。但在要求“变清”的2000年,排放的污水量惊人地增加:监测数据显示,2000年太湖流域点源污水排放量53.3亿立方米,其中工业污水32.4亿立方米,城镇生活污水20.9亿立方米。
“按现在的城乡排污量和达标排放的标准治理太湖,太湖流域的水永远达不到清洁地面水的要求。2015年要吃上干净水,任重道远。”水利部原副总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徐乾清在发言中毫不客气地指出。
现行排放标准:即使全部达标,照样污水横流
太湖水难以按计划“变清”,国家投入上百亿元的治理资金还没有给太湖流域的近4000万居民带来记忆中清洁的湖水,原因错综复杂。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治理措施跟不上长三角地区迅猛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就是说,水消耗量越来越多,而对工农业和居民生活所排放的污水、废水,治理措施和治理标准严重滞后。
“实现达标排放后水质为何还在恶化?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目前达标排放的标准定得很低,从工厂排污口和污水处理厂出来的,仍然是劣于五类的污水。”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高而坤直言说,“最近我随全国人大环资委到云南昆明考察滇池的水污染防治,结果非常失望。三年前的滇池清水中发现有蓝藻,而三年后却在蓝藻中没有找到清水。”
太湖流域管理局原总工程师黄宣伟教授从上世纪80年初就关注太湖治理工作,并直接参与主持了太湖综合治理规划。对于“达标”了却仍然污水纵横的现状,黄感到深恶痛绝。
“那些所谓已经‘达标’了而可以合法向河道、湖泊排放的废水,如果按1∶9以上比例用洁净水来稀释后,纳污水体才能够勉强达到地面三类水的标准,也就是达到了合格的地表水标准。但现在太湖流域的水体,哪里有这样的好水来释污?污水加污水,只能是脏上加脏。”黄宣伟说。
按照国家标准,地表水分为五个等级:一类水质最好,三类水为合格,四类、五类水为污水,劣于五类的水体就丧失了基本的环境功能。化学耗氧量(COD)和氨氮(NH3-N)浓度是重要的水质指标。一类水的COD、NH3-N浓度分别不能超过15毫克?"升、0.15毫克?"升,三类水的浓度分别不超过20毫克?"升、1.5毫克?"升,五类水的该指标浓度分别不超过40毫克?"升、2.0毫克?"升。
而我们现在制定的达标排放标准,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COD、NH3-N的浓度分别不超过100毫克?"升、25毫克?"升就视为达标,一些工业企业的合法排放标准更低,比如造纸、制浆行业,COD浓度不超过100毫克?"升、NH3-N浓度不超过450毫克?"升就可以“达标排放”。这样的“达标”废水中,COD和NH3-N浓度分别是地表五类水标准的2.5倍和225倍!这样的废水,就是用100倍的清水稀释,也仍然是污水!
此外,据太湖流域管理局局长孙继昌介绍,目前,流域工业和生活点源污水年排放量达53亿吨,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仅为30%左右,污水大多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网,污染物总量已远远超过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即使流域污废水都能达标排放,仍超出流域水环境的可承载能力。
跨流域调水热:解近忧添新忧
根据国务院领导提出的“以动治静,以清释污,以丰补枯,改善水质”要求,2002年起太湖流域正式启动“引江济太”调水试验,也就是说,利用现有的水利工程和“清水走廊”望虞河,从江苏常熟引水,经望亭进入太湖。
据介绍,3年来共引调长江水入太湖流域60多亿立方米,其中入太湖30多亿立方米。“引江济太”调活了流域水体,加快了水体置换,增加了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供给,保障了流域重要城市和地区的供水安全,增加了水体的自净能力和水环境容量,改善了太湖水体水质和流域河网的水环境,太湖周边和上海、杭嘉湖等地区普遍受益。
但是,水利部总工程师刘宁提醒说:“跨流域调水要科学决策,慎之又慎。在缺水面前,人类要学会‘克制’,不能搞‘以需定供’,调水应当坚持‘少取、高效、补偿’的原则。”
据透露,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质、水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水污染问题没能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太湖流域一些有条件的城市纷纷舍近求远,甚至“弃湖而去”,实施跨流域调水。除了由太湖流域管理局主持的“引江济太”工程外,苏锡常诸城市在多年前就利用靠近长江的地理位置,从长江调水。上海也积极在长江口建设新的水源地甚至设想规划浙江千岛湖水源地。一直以水乡自居的杭嘉湖地区,如今也把目光投向钱塘江,提出实施跨流域从新安江、钱塘江口调水,以寻求解决该地区日益严重的缺水问题。
“今天要强烈呼吁,尽管目前长江、钱塘江的水比太湖好,但千万不要忽视这样的事实,就是这样的‘好’是相对的,而且这些河流也在不断地被污染,污染量不断地在增加。‘引江济太’,首先要‘保江’、‘保湖’,然后是节水,根本在于治污。如果还是按现在的城乡分割的思路和现在的所谓的达标排放的要求来治理,就难以解决太湖的问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吉余激动地说。(编辑:郭琼丽)
某些有害的物质(如:农药、化肥使用;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院污水等)进入水体,超过其自净能力,引起天然水体的物理上、化学上的变化。
水源污染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自然污染:因地质的溶解作用,降水对大气的淋洗、对地面的冲刷,挟带各种污染物流入水体而形成;
二是人为的污染,即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药化肥等对水体的污染。后一种是比较严重的,但也是可以控制的。
水源的污染源主要有七种:即病原体污染、需氧物质污染、植物性营养物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盐污染和有机物与重金属污染等
6. 谁有苏政办发(1982)67号文件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7. 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要规划部门审批吗
城市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需要规划部门审批,因为污水处理的规模与城市规划,特别是相关片区的规划密切相关。
8. 污水处理的意义
污水处理的意义:将污水进行处理之后,可以对其进行循环使用,为我国的生产减少水资源的消耗。水处理技术利用相关的技术手段对污水进行净化,使其可以继续使用,所以污水处理极为重要。
按污水来源分类,污水处理一般分为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生产污水包括工业污水、农业污水以及医疗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是指各种形式的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复杂混合物,包括:
①漂浮和悬浮的大小固体颗粒;
②胶状和凝胶状扩散物;
③纯溶液。
按水污的质性来分,水的污染有两类:
一类是自然污染;另
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
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8)江苏太湖地区污水厂提标指引全文扩展阅读
污水处理按照其作用可分为物理法、生物法和化学法三种。
①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质,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化学性质。常用的有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反渗透、气浮等。物理法处理构筑物较简单、经济,用于村镇水体容量大、自净能力强、污水处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况。
②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将污水中呈溶解或胶体状态的有机物分解氧化为稳定的无机物质,使污水得到净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处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③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作用来处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的方法,多用于工业废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离子交换法等。化学处理法处理效果好、费用高,多用作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作进一步的处理,提高出水水质。
一级处理后的废水BOD去除率只有20%,仍不宜排放,还须进行二级处理。二级处理的主要任务是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BOD去除率为80%~90%。
一般经过二级处理的污水就可以达到排放标准,常用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处理法。三级处理的目的是进一步去除某种特殊的污染物质,如除氟、除磷等,属于深度处理,常用化学法。
9. 太湖污染
中国,一个正在迅速发展的国家,不言而喻,已经产生了很多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的环境问题;同时也正受到愈来愈多的国际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如何寻求变革的途经。1.太湖水污染——危机爆发 太湖富营养化爆发,湖面漂浮大量蓝藻,蓝藻腐烂导致太湖水缺氧性恶臭,造成水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用水。但根据连续5年的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湖体水质均为劣V类。为什么现在才引起如此的重视呢?因为它已经威胁到无锡市水源地的水质,威胁到无锡市城市供水安全。那么我们是不是该认为只有当环境问题严重到影响城市安全的时候,才能够引起我们的重视?为什么不能提早重视,预防此类事情的发生呢?2.原因分析 2.1 外因是催化剂 今年4月以来,太湖流域高温少雨,太湖水位偏低,这样的气温和降水条件非常适合于蓝藻的生长。这是促进此次太湖水污染事件爆发的催化剂,但并不是根本原因。2.2 内因是根本(1)污染物远大于环境容量,三大类污染围攻太湖 太湖水质不断恶化的趋势虽然和近年来异常的高温、少雨天气,以及太湖水位的降低有关,但最直接的原因还是排入太湖的污染物远远大于太湖的环境容量。数据显示,淡水中氮含量超过4.60mg/L就是极负营养水,太湖水氮含量最高时超过10mg/L,为藻类生长提供了一个最为基础的物质条件。排入太湖的主要污染物的来源有三大类,包括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工业污染主要集中在纺织印染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等领域。虽然近年来太湖流域实施达标排放,但由于经济高速发展,污染排放量迅速增加。随着产业转移加快,一些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转移到了监管相对薄弱的农村,大量工业污染沿着河网进入太湖,使太湖工业污染控制更加困难。但在环境污染的支撑下,江苏省、无锡市的经济快速发展。2006年江苏GDP突破2.1万亿元。江苏由此成为国内“GDP两万亿元俱乐部”的三省份之一。而化工产业在江苏省产业结构中占有较大比重,且集中分布于环太湖地区。同时,化工行业也成为江苏省“第一排污大户”。可以看出,我们的经济发展是以巨大的环境污染为代价的。提高环境限制,是不是会影响到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在目前我国依靠经济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欣欣向荣的局面,会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农业污染农业主要是面源污染,而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加重了农业面源污染。据统计,太湖流域每年每公顷耕地平均化肥施用量(折纯量)从1979年的24.4公斤增加到目前的66.7公斤。而一些发达国家规定每年每公顷耕地平均化肥施用量不得超过22.5公斤。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来自于大量的农用化学品的投入。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的后果是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通过生态沟渠、生态拦截系统的建设,可阻截大部分农田损失的养分,但仍会有一部分养分进入河道,可利用现有河道建设生态型人工湿地或水面人工浮岛技术,种植挺水植物、浮叶植物等,充分吸收和利用农田损失的养分,改善水质。近年来,当人们把更多关注的目光和精力倾注于城市工业源污染的防治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正在困扰着广大的农村,那就是城市污染企业向农村的扩散和转移。我们可以看到,目前,随着国家对造纸、水泥、炼焦、化工等重污染工业企业实行强制关停,有些在城市难以为继的污染企业借助农村一些乡镇招商引资的机会,纷纷从城市迁往农村,让污染冠冕堂皇地“上山下乡”。生活污染生活污染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城市生活污染治理偏低。太湖流域属于传统的江南水乡,河网密布,老式居民皆为沿河,家家都将生活污水直接倒入河流。除此之外分散的生活污染源也越来越成为污染物的主要成因。太湖地区人口密度已达每平方公里1000人左右,是世界上人口高密度地区之一。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在城市边缘区的农村地区,这些地区恰恰缺少必要的管理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基础设施。(2)过渡围网养殖,使太湖面积缩小 过度围网养殖使太湖逐渐趋于沼泽化,由此降低了太湖的水环境容量。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的专家通过卫星遥测图测算,东太湖面积131平方公里,围网养殖面积达54平方公里,约占东太湖总面积的41%。据测算,目前东太湖湖底平均沉积速率为每年1.24厘米左右,照此发展,50年后湖底沉积将达3米,东太湖将因严重沼泽化而逐渐消亡。河海大学水资源环境学院博士生导师崔广柏教授指出,除了直接污染太湖,过度围网养殖还严重阻隔、减缓了湖区水流,致使水流不畅,湖泊淤积加剧,大大削弱了太湖的泄洪调蓄功能。(3)滩涂开发利用,滨湖湿地减少,节流污染物能力降低 有记者调查发现,无锡蓝藻暴发的重灾区――太湖北部的梅梁湖,湖边大片芦苇丛被推倒,正在修建纳入无锡城市规划的太湖国际度假村大型项目。最近10年太湖沿岸的大树不断被砍伐,换之以成片矮小的茶树林;连绵的湿地被挖掘,取而代之的是水泥砌成的驳岸,生态系统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在国家严格限制占用耕地的背景下,通过开荒、占用滩涂等手段,是扩大城市用地的一种方法。但其实这严重损害了生态系统的自我防护能力,等于让河湖等生态敏感地区剥掉了外衣,直接袒露在污染物的危害之中。3. 深层剖析——为何太湖污染久治不愈,政府缘何不能作为 多年来关于太湖的治理,不绝于耳。曾记得,1999年1月1日零时,太湖流域的“零点行动”以完满成功而收场。当时宣布太湖流域上千家重点排污单位已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同时宣布太湖治污第一阶段的成功将为太湖2000年返清奠定基础,也为今后重点区域和流域的污染治理树立榜样。但是多年来太湖流域的污染企业仍在大肆排放,未能做到达标减排。2006年江苏省提出“三年化工整治”,用“最坚决、最严格、最彻底”的措施,以“坚定的信心,坚强的决心,坚持不懈的努力”,用三年时间,彻底整治“小化工”环境污染和安全问题。但当太湖水污染事件发生时,太湖周边地区村民仍称没有小化工厂被关闭。那么我们不禁产生疑问:为何太湖久治不愈,政府缘和不能作为?(1)政府的利益导向 政府本应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但由于其本身也是具有自身利益要求的公共主体,因此更多是以上级政府的考量标准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目标。而化工产业等污染类企业为环境污染为代价,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由此能够获得显著的政绩。但环境治理确是需要多年时间才能见效。日本琵琶湖面积是滇池两倍左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被污染,政府投入180亿美元,花了25年,才恢复成III类水。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部门的环保执法力度不够,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于是导致与“十五”计划相比,21条主要环太湖河流出入湖断面水质达标率为61.9%,45条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仅为53.3%。(2)区域协作问题,需多家博弈,难以达成合作博弈。 太湖治理涉及多个区域和部门,条块分割造成“多头治水”的体制性问题。太湖流域涉及到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等三省一市,各家都只想依靠太湖水来解决问题,但涉及到公共投资、涉及到从自家财政拨款的时候,却没人愿意从自己口袋里掏钱来维护公共利益。除了地方政府之间的块状分割外,还存在各部门之间的条状分割。譬如,环保部门主要职责是监督水环境,水利部门负责管理河道,建设部门管理城市污水系统,渔业养殖对水环境有重大影响,但是却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但是太湖流域属于完整的生态系统,于是当责任或者问题出现时,在多个部门之间就出现互相推诿,甚至出现扯皮现象。(3)责任主体不清,法律责任难以落实 太湖水污染事件牵扯到多个部门、多家政府,当难以判定责任主体时,法律也派不上用场。有专家分析,水污染治理在法律依据上仍存在现实困境。中国虽然有《水污染防治法》,但这部法律在两个方面非常薄弱,一是对公民提起环境损害诉讼的支持不够,具体表现在对哪里些部门应当成为被诉主体规定不够,二是对相关部门所应承担的环境公害救济责任规定不够。除了环保法之外,1997年修改新刑法,还专门新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湖众多地方及企业日积月累,共同“犯罪”,该法办谁呢?。(4)民众、媒体监督乏力。 在探寻太湖污染治理功败垂成的原因时,民间环保力量缺席被认为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在环境问题如此严重的地区,看不到一个活跃的环保NGO,这种局面令人担忧。是不是没人愿意去承担此类公益服务呢?不是的。据了解,在过去数年间,无锡至少有两人多次向无锡市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环保NGO而被拒绝,原因是,按照相关法律,一个地方只能有一个同类民间社团,而无锡市此前已经成立了一个环保民间社团。但是据调查,该组织事实上已经名存实亡,早已不再活动。在信息披露方面,太湖水污染事件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披漏。这也反映出政府并未让公众在重大环境事务上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完善法律,让公民能对相关管理部门提起环境的公益或私益诉讼,让管理部门和其它部门(如自来水公司)对这种诉讼产生敬畏,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责任和民众的权利是什么,水污染问题才能在法律的强有力保障变得清澈起来。(5)科学成果的作用 在科学成果方面,关于太湖的研究成果应是硕果累累。在国家最重要的科研投资领域,国家863计划“十五”重大治水专项——太湖水污染控制与水体修复技术及示范工程,对太湖水污染治理成套技术及示范工程和长效管理模式进行探索。该课题下有3个子课题,其中就包括梅梁湖小湾里饮用水源区的水质改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部门的不完全统计,3年多时间里,整个项目共申请专利134项,发表论文434篇,已经鉴定科技成果2项。然而遗憾的是,事实证明,这些成果没能帮助人们解决饮用水源水质问题。这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水污染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技术,而是管理、法律、体制等多方面的综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