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而导致向外排了污水,但量很少,会不会判刑
东南网三明9月5日讯 (通讯员 刘娇佑)作为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废水收集池管道口被堵,造成废水直接外排至下游小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由于工作失误,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大田法院审结该起污染环境案,男子陈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陈某系大田某金属选矿厂职工,负责环保、尾矿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保证尾矿库坝体安全、两侧防洪沟畅通和废水回用设施正常运转。2017年7月3日,三明市环保局在对该金属选矿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尾矿库废水正通过渗透导流管外排至渗透水排导沟,废水经排导沟流向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池底部有管道连接废水回用池,但废水收集池底部管道口被砖头封堵,导致部分废水溢流直接外排至尾矿库下游小溪。陈某系当日尾矿库值班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废水收集池管道口被堵的隐患,导致废水外排。
同月6日,经三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金属矿选矿厂外排废水中总镉浓度0.252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规定总镉排放标准为0.05 mg/L)三倍以上。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愿意进行生态修复性补偿,并缴纳生态修复履约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贰』 污水处理厂违规被被环保局罚款处罚后对以后经营有什么影响
如果你污水不改进环保局会经常来检查如果改过好了环保局验收合格了对以后经营没影响
『叁』 企业私自往地下注污水如何处罚
企业私自往地下注污水也就是通过一些手段使未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直接或间接地往地下排水,极易使地下水污染,导致不可恢复。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行政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又进一步作了区分,符合法定情形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由于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权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对本条规定的4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无权直接拘留,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说明的是,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4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同时,本条规定也与《刑法》的规定做了较好的衔接。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条是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
『肆』 处罚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具体如何适用,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
『伍』 污水处理不合格被环保部门罚款怎么办
最好的规避办法就是不要随意排放污水,本公司没有能力的,可以找第三方污水处理公司处理。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诸暨污水数据造假处罚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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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考核不合格,也要被约谈。昨天,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本市对各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结果已经出炉,其中大兴区和平谷区考核不合格,两个区的相关负责人已被约谈,要求加快整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本市于2015年12月印发实施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主要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
据介绍,在2016年《工作方案》实施的第一年中,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全市地表水水质稳中向好,地表水体监测断面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年均浓度值分别同比下降4.4%和4.9%;劣Ⅴ类水质河长比例同比下降4.6%;截至2016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672万方/日,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0%,城六区达98%,中心城区、新城和重点镇地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为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责任,认真落实《工作方案》要求,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于今年3月联合印发了《考核办法》,分年度对各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办法》,今年3月至6月,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11个部门严格按照《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区2016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
记者了解到,此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项。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黑臭水体消除情况、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地下水质量保护情况等4项指标。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8项指标。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结果划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再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的,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为综合考核结果;否则以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综合考核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以此考核标准,因各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均在60分以上,综合考核结果与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一致,即密云区、怀柔区为优秀;海淀区、延庆区、西城区、东城区、昌平区、房山区、门头沟区、石景山区为良好;顺义区、朝阳区、丰台区、通州区为合格;大兴区、平谷区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近日,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水务局约谈了考核不合格的大兴、平谷两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向两区指明了存在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下一步,两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快治污进度、严格监管执法,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陆』 污水处理不达标被拘留 速看法律什么是违法排放
随着国家对环境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环保刑事案件出现,有一种罪叫“污染环境罪”,而且不乏大大小小的企业置身其中,尤其是有污水产生的企业,那么问题来了,产污水企业什么样的行为会触犯环保法?产污水企业需要看哪几个法律法规恶补环保法律知识?
连云港铭科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很多企业其实是不知法犯法,所以一直特别有冲动环保法的一些知识,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态度只会步步紧逼,所以连云港铭科在这里提醒,不管你企业老板还是环保方面的工作人员花个几分钟懂点环保法。今天连云港铭科小编以产污水企业为例,分享涉及污染环境罪需要拘留处理的相关的环保法知识。
1跟产污水企业紧密相关的环保类法律有哪几个?
连云港铭科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常见的有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铭科小编在这里告诉大家一个技巧,所需的法律条文一律去生态环境部的官方网站看原文。找相关律师之前也看一下,下面就是三个法规的截图。
2触犯污染环境法以后什么情况下需要拘留?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更详细的参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比如说《环境保护》第六十三条中的(二)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解释为:
第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3产污水企业比较常见的容易触犯环保法的污水处理以及排放行为是什么?
迅速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这部分,关于污水处理不达标、污水不按规定排放等等的有潜在环境危害的行为和处罚做了详细的陈述。连云港铭科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是非常理解产污水企业的环保重担的,大错都是由小错一点点累积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非常值得每一个良心企业去学习,环境保护工作再苦再累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柒』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会被怎样处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回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答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7)诸暨污水数据造假处罚扩展阅读: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网络
『捌』 环保数据造假需要受到怎么样的惩罚
在环境监测数据上动手脚不是“罚酒三杯”的小事,而是“零容忍”的犯罪行为,这样的认知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监测数据至关重要。准确、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在监测数据上动手脚,纵然一时得逞,终究是掩耳盗铃的把戏,绝不会持久。数据好看了,但环境质量没有真正变好,公众没有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这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失真、错误的数据,也会误导国家和地方的环境管理决策,贻误环境治理时机,进而延缓环境质量改善的速度。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今年上半年169个城市空气质量“大排名”中,监测数据不再“掺水”的临汾,位列倒数第一。实际上,临汾的空气污染问题长期较为严重,但此前存在的数据失真现象,使得很多相关工作耽误了,现在要打好蓝天保卫战,面临的压力非常大。
在环境监测数据上动手脚不是“罚酒三杯”的小事,而是“零容忍”的犯罪行为,这样的认知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临汾16名涉案人员对造假行为都没有正确认识,涉案的市环保局办公室原主任竟然认为干扰监测仅仅是违规,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在新环保法以及两高关于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作出了明确规定,轻则惩处,重可入刑。一些地方存在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情况,对此要加大力度防范和惩治,对造假行为的源头一追到底。
面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现象,要善用“大数据”打击“假数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监测数据审核时发现,临汾市部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异常。根据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开展飞行检查,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后,依法移交公安部。在签下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军令状后,有些进展落后的地方可能还会为了免受处罚、政绩好看,以身试法。今后,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机制,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规范监测站点的设置和管理,责任到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全面、准确。
临汾市16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处理,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再度敲响警钟:对不真抓实干、搞“数字环保”的行为,发现一起就会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数据造假者、失职渎职者必将受到重罚,付出巨大代价。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汲取临汾、西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教训,拿出硬措施,肯下大力气,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自《 人民日报 》( 2018年08月11日 09 版)
『玖』 关于被环保局检查,因排放污水被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怎么申诉。哪位大侠有范文发来看看!多谢
行政处罚来事先告知书是在最终行自政处罚决定前给你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如何进行陈述和申辩需要明确告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你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设计违反的法律条款,你这里什么也没有说,要人怎么帮你?排放污水被罚款也涉及到很多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比如偷排、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等等。
如果你不能告知具体违法行为及条款或者你是否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自己行为未违法的话,那么我只能建议你的陈述中主要还是说明一下企业经营状况是否良好,企业是否能够承受行政处罚金额,说明一下企业对环保部门调查的配合情况、企业下一步污染治理措施及落实整改情况等等并恳请环保部门酌情考虑行政处罚金额,因为每个行政处罚涉及的行为及状态都是不同的,给你一份其他企业的你也借鉴不了多少,包含以上内容的东西都是涉及具体情况的而且也不复杂,你可以看着自己写。
『拾』 污水厂进水数据做假违法吗
要交上去的东西一般都是假的,人家要真的想要给你处罚没有必要找你这些小问题的毛病,环保的规则不用多说,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