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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废水废弃物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12 13:17:57

1. 食品厂污水处理方法

主要是生产哪类食品的生产废水?虽然同是食品厂废水但加工原料不同的版话污染物成分是不权同的,工艺也会有区别。所有无法给出你准确的介绍方法,最好是找做过同类废水处理的环保公司先出个方案看看。
你可以到污水宝项目服务平台去找专门处理这类废水的公司,那比较专业。

2. 食品加工废水如何有效处理

食品、饮抄料等生产车间废袭水主要含有蛋白质、脂肪、乳糖、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主要污染因子:PH、SS、COD、NH3-N。如果排放会导致水体会导致水体有机污染物增加,水体富营养化,如不能及时补充氧气,则会发生厌氧而导致水体变脏变臭。

废水中主要含有一定的有机物质,需要进行物化预处理后再进行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废水从车间排放先经过格栅去除大颗粒悬浮物质后进入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然后由提升泵打入混凝池,通过投加药剂进行混凝反应,然后进入絮凝池,投加絮凝剂进行絮凝反应,后进入斜板沉淀池进行固液分离,上清液进入中间水池,然后进入水解酸化和好氧生物处理,后进入二沉池进行固液分离,上清液进入排放水池,然后经计量排放槽计量排放。

斜板沉淀池的污泥及二沉池的剩余污泥定期打入污泥浓缩池,然后由污泥泵打入压滤机进行污泥脱水,脱水后的干泥定期委外处理。

3. 食品厂的废水怎样处理排放

需要根据地方上的法规来确定,比如我们无锡这里,排水需要保证四项指标合版格,分别是总磷、铵权氮、总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首先在食品厂内部的污水处理站将各指标处理至规定的范围内,再输送至附近污水处理厂进行再处理后才能排放。

4. 食品厂废弃物的管理制度!!!!!怎么才能比较合理的管理!! 求管理, 制度, 合理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方法,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与非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每天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 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禁止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八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二)未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与非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己整理,给你一个例子

5. 请问谁知道餐饮废水,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餐饮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饭店、食堂、餐厅等服务网点的管理,更好的为人群服务,维护社会的利益而制定。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2、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9、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10、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5)食品厂废水废弃物处理制度扩展阅读:

国内对餐饮垃圾的处理归结起来有三种方式。

1、垃圾高速发酵减量处理技术;该技术基本原理利用微生物菌种在自控处理机中,对城市餐饮垃圾进行高速发酵分解,最终变成有机肥料或饲料。微生物菌种一般是通过筛选、纯化、改良而获得的能够高效分解餐饮垃圾的菌种。

2、湿式厌氧发酵处理工艺;该工艺主要采用湿式厌氧发酵、沼气发电、系列有机肥生产的处理技术,作为餐饮垃圾的处理模式。总体处理工艺包括前处理系统、备料系统、厌氧消化处理系统、有机肥生产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废气处理系统,最终形成的产品有沼气和有机肥。

3、使用餐饮垃圾烘干机将餐饮垃圾转化高蛋白饲料成套处理技术;该工艺包括餐饮垃圾消毒、灭菌;压榨脱脂;油、水分离;污水处理、干燥、废气处理等工序。餐饮垃圾经处理后可得到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混合油脂。

6. 食品厂的污水应该怎么处理

食品厂的污水处理方案,仅供参考,如果你需要帮助也可以+我q16609+260+20 我会根据你们公司具体情况给你解决方案

隔油—高效气浮—活性污泥工艺

某大型食品企业,主要生产方便面、饮料及配套产品。其生产废水主要来源于饮料生产废水:300t/d,方便面生产废水:100t/d以及员工生活废水:150t/d。该企业建有一座废水处理站,设计处理废水水量为600t/d,设计进水水质为PH:6.5-6.8;CODcr:4000mg/L;BOD5:1800mg/L;SS:850mg/L;动植物油:250mg/L,处理后的水质要求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

目前,对食品厂废水处理通常采用厌氧法、好氧法、厌氧-好氧法等多种处理方法,这些方法对CODcr、BOD5均有不同程度的削减,但对动植物油的处理效果不好。针对该企业生产废水中动植物油含量高的实际情况,通过采用隔油-高效气浮的预处理措施,将废水中大部分动植物油去除后再进行好氧生化处理。通过调试和试运行,废水处理系统运行稳定,废水经处理后达到了排放标准的要求。目前,该工程已经通过了达标验收。现将设计及试运转情况作一介绍。

某食品厂废水处理1、废水水量及水质

废水来源为:方便面生产废水:100 m3/d;饮料(PET)生产废水:300 m3/d;员工生活废水:150 m3/d。设计废水水量为600m3/d。
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水水质为:

从上表可知,在稳定运行期间, CODcr的平均去除率为93.5%;BOD5的平均去除率为94.8%; SS的均去除率为93.5%;动植物油的平均去除率为83.4%。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水中pH值、动植物油、CODcr、BOD5、SS六项指标均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

7. 食品废水应该怎么处理

由于食品种类繁多,原料来源广泛,食品工业废水具有悬浮物、油脂含量高,重金属离子多,COD和BOD数值大,谁知和水量变化幅度大,氮、磷化合物含量高,某些情况下水温也较高等特点。污水处理工艺分成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对于食品工业污水,一级处理一般是采用固液分离技术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和漂浮物;二级处理是主要处理过程,一般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去除水中有机物等有毒物质,一般采用膜处理法、强氧化剂等技术将污水进一步进化。

食品废水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污泥、废油、废酸、废碱、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植物废弃物也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 食品加工废水主要来自三个生产工段。 (1)原料清洗工段。大量砂土杂物、叶、皮、鳞、肉、羽、毛等进入废水中,使废水中含大量悬浮物。 (2)生产工段。原料中很多成分在加工过程中不能全部利用,未利用部分进入废水,使废水含大量有机物。 (3)成形工段。为增加食品色、香、味,延长保存期,使用了各种食品添加剂,一部分流失进入废水,使废水化学成分复杂。

食品加工废水的水量水质特性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1)生产随季节变化,废水水质水量也随季节变化。 (2)废水量大小不一,食品工业从家庭工业的小规模到各种大型工厂,产品品种繁多,其原料、工艺、规模等差别很大,废水量从数m3/d到数千m3/d不等。 (3)食品工业废水中可降解成分多,对于一般食品工业,由于原料来源于自然界有机物质,其废水中的成分也以自然有机物质为主,不含有毒物质,故可生物降解性好,其BOD5/COD高达0.84。 (4)高浓度废水多。 (5)废水中含各种微生物,包含致病微生物,废水易腐败发臭。 (6)废水中氮、磷含量高。

选择食品排放污水处理工艺,不仅要考虑污水中有害物质的组成,而且要了解排出污水水质、水量的瞬间变化情况,这些对选择污水处理工艺、设备和日后运行管理都很重要。

8. 食品废水处理

楼主你在网络搜一下“谷腾环保网”有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楼主
1、某公司采用预回曝气调节-气浮-生物接触答氧化处理技术处理食品废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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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BR工艺在食品废水处理中的应用
4、气浮-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含油食品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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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BR工艺在食品废水处理中的应用
7、食品废水处理工程
8、SBR一气浮工艺处理食品生产食品废水
9、上海拓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食品废水处理工程
10、乳业食品废水处理工程案例

9. 食品厂废水处理工艺流程方法,食品厂废水处理公司

根据食品加工种类的不同,所产生的污水水质必然不同,处理工艺流程也会不同的,推荐一家很不错的污水处理公司.武汉熊谷科技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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