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村,排放生活用水/污水的相关法律,乱修排污管由谁管
㈡ 废水的可生化性指标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考虑废水的B/C,如果在0.3以上,可认为可生物处理,如果低于0.2,基本可不用考虑生化处理,在0.2~0.3之间尝试如何提高B/C——水解酸化,高级氧化等。
(2)上海市排水与污水条例扩展阅读:
模拟实验法是指直接通过模拟实际废水处理过程来判断废水生物处理可行性的方法。根据模拟过程与实际过程的近似程度,可以大致分为培养液测定法和模拟生化反应器法。
1、培养液测定法
培养液测定法又称摇床试验法,具体操作方法是:在一系列三角瓶内装入某种污染物(或废水)为碳源的培养液,加入适当N、P等营养物质,调节pH值,然后向瓶内接种一种或多种微生物(或经驯化的活性污泥)。
将三角瓶置于摇床上进行振荡,模拟实际好氧处理过程,在一定阶段内连续监测三角瓶内培养液物理外观(浓度、颜色、嗅味等)上的变化,微生物(菌种、生物量及生物相等)的变化以及培养液各项指标:pH、COD或某污染物浓度的变化。
2、模拟生化反应器法
模拟生化反应器法是在模型生化反应器(如曝气池模型)中进行的,通过在生化模型中模拟实际污水处理设施(如曝气池)的反应条件,如:MLSS浓度、温度、DO、F/M比等,来预测各种废水在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去除效果,及其各种因素对生物处理的影响。
由于模拟实验法采用的微生物、废水与实际过程相同,而且生化反应条件也接近实际值,从水处理研究的角度来讲,相当于实际处理工艺的小试研究,各种实际出现的影响因素都可以在实验过程中体现,避免了其他判定方法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误差,且由于实验条件和反应空间更接近于实际情况,因此模拟实验法与培养液测定法相比,能够更准确地说明废水生物处理的可行性。
但正是由于该种判定方法针对性过强,各种废水间的测定结果没有可比性,因此不容易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而且小试过程的判定结果在实际放大过程中也可能造成一定的误差。
㈢ 2014.哪些法律法规在1月1日实施
2014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6-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359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作了规定。在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指出,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法律还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状况。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8-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964
规定明确,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在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方面,规定明确,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同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规定指出,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3-8-17)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096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旅客朋友们不要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会直接危及列车正常运行,并造成安全隐患,条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2013-8-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7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9
规定明确,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根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1-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754
《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2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37
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新《规定》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后,2010年《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与2010年《规定》相比,《规定》的15个条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二是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审批”改为“不上网审批”;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四是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五是明确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便捷的系统,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上网裁判文书。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 商务部(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3
依据该《公告》,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公告》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公告》指出,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68
个体工商户验照将改为年报制度,各地自明年1月1日起暂停验照工作。按照原来的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个体户都应到工商部门验照,未按时验照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049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既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实际,具体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29)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05186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12704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6-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3479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378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220
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7-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26296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 财政部(2013-8-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171
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0375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9-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240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1795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9-3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6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2013-10-2)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30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429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5650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国务院(2013-11-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1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553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4)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668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15)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292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9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2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740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2013-12-3)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863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 财政部(2013-12-10)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180
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72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2-11)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4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12-16)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89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8)
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9281
㈣ 关于房建最新给排水、采暖、风管、消防、智能化等的验收规范是什么
给排水、采暖、风管、消防、智能化汇集。
㈤ 清洗污水车需要办理证件吗
根据新出台的《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洗车项目5月1日起必须办理排水许可证,前提是必须完成相关污水收集系统改造后才能申领。
首先,要求洗车商户场地里面雨水跟污水要分流,雨水进雨水通道,污水进污水管;第二个,污水要经过一定的处理才能够进行排放,对于洗车户来说他就是尘沙跟隔油的处理,第三个我们要求他的水要达标排放,洗车店的废水必须要经过收集处理,然后才能达标排放,不能随意往外排放。接下去,如果不具备办证条件的洗车店就会被取缔。”
近期,水务部门已陆续向新纳入许可范围的排水户发放了告知书,要求企业自查,必要时进行整改。从5月1开始,洗车商户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一网通办专栏或至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申领排水许可证。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上海市就出台了《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并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06年、2010年作了四次局部修正。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较突出的就是洗车行业。根据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统计数据,全市洗车场(站)有2000多家,大多数面积不大,规范排水意识不强,普遍存在占道洗车、洗车和场地冲洗废水接雨水管道的现象。而此次《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颁布施行,旨在通过全面修法,为保障设施运行安全、有效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另外,《条例》中,除了排水许可范围方面的变化外,围绕城市治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重点、难点,新增加了规划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排水接入改革,规范雨污分流,监管排水单位和个人雨污混接、混排行为等内容,并根据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条例范围,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环境质量。
雨污混接已成为城市排水不畅的重要因素之一,新《条例》要求规划建设层面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特别要求建设住宅项目的,阳台、露台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道。针对沿街商铺、企事业单位混接点,加强综合执法,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共治合力。
㈥ 上海污水处理费为什么乘以0.9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征收标准´0.9。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重点污染用户,每立方米继续加收0.80元。
(二)区(县)属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及计费方式与本区(县)原排水费保持一致,重点污染单位污水处理费加价标准与原加价标准保持一致。
(三)今后,市、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经本市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同级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以及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加强征收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费收入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分别全额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实施办法》明确的使用范围予以安排。
(二)有关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市、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收费,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施办法》及上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2016年2
㈦ 餐饮含油污水排放相关法规条例有哪些
一.法规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㈧ 谁有污水处理厂临时排放的管理规定 急!急!急!
排水户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排水管理机构或内各县级市城市排水容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污水排放手续(一)排水申请;(二)排水平面布置图;(三)水质、水量数据资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水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污水临时排放手续:
(一)排放的污水水质暂不符合排水标准,但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且在1年内能够完成治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因建设工程需要,在施工期限内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㈨ 污雨管能否合用有关这方面的法规要求吗
目前我国尚没有在污雨管能否合用这方面的法规,2016年住建部印发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建城函[2016]198号。从水污染防治方面对雨、污水的有序排放进行规划。目前深圳、北京等大中城市对新建雨污都禁止合流,从环保入手有了行政的干预。雨污分流是个发展趋势,将污水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不得接入雨水管道。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城函[2016]1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务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和工作要求,我部牵头制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提出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任务。控源截污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基础工作,也是重中之重。为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控源截污,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本技术指南,积极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5日
前言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前言国务院印发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17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的目标。城市水体黑臭成因复杂、影响因素多、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各地如期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提出了“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的技术路线,将“控源截污”作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根本措施。
“黑臭在水里,根源在岸上,关键在排口,核心在管网”。然而,当前不少城市由于各类排水口、排水管道与检查井的建设和维护不当,导致大量地下水等外来水会通过排水口、管道和检查井的各种结构性缺陷进入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排水管道中,加之雨污混接和污水直排,削弱了“控源截污”措施应有的作用,成为制约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瓶颈;同时,也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导致城市排水系统应有的排水和治污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上的排水管道,因其缺陷还会导致污水外渗,这也是造成管道周边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道路路面塌陷的原因之一。
因此,亟需通过排水口改造、排水管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修复、雨污混接改造、排水设施管理强化等一整套措施,实现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削减雨天溢流,提升污水处理效益、减少污水外渗,降低系统运行水位、恢复截流倍数等多重目标。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科学实施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抓住核心和关键问题,明确近期工作重点,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排水口调查与治理;3排水管道及检查井检测与评估;4排水管道及检查井修复与治理;5截污调蓄与就地处理;6排水管道、检查井及排水口维护管理等,共6章。
本指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负责解释。为便于使用者理解本指南,同步配套编制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试行)释义》。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指南主编单位: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本指南参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管理办公室
同济大学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管丽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武汉圣禹排水系统有限公司
汩鸿(上海)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派普维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绿恒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排水集团装备产业有限公司
主要编制人员:
唐建国 张杰 王家卓 高学珑 孙跃平 朱军 陆松柳 刘凡清 庄敏捷 李田 李习洪 卫东 徐慧纬 陈玮 高伟 叶茂 周超 陈灿 宋小伟 杨后军 魏锋 李浩 吴思全 江建权 吴坚慧 郁片红 王诗烽 周传庭 陈嫣 谢胜 胡龙 李通 贾超 尹磊 朱珑珑 纪莎莎 潘赛 蔡晙雯 周佚芳 范锦 张崭华 高琼
主要审查专家:
张杰 张悦 杨向平 张辰 李艺 曹燕进 何伶俊 牛璋彬 许光明 张剑 赵冬泉 王增义 谢小青
目录
1总则
2排水口调查与治理
3排水管道及检查井检测与评估
4排水管道及检查井修复与治理
5截污调蓄与就地处理
6排水管道、检查井及排水口维护管理主要术语引用标准名录
附录
A排水口前期调查记录表
附录B排水口现状调查成果表
附录C结构性缺陷修复指数计算
附录D功能性缺陷维护指数计算
附录E雨污混接程度计算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要求,指导各地准确把握当前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核心和关键问题,科学有效实施“控源截污”等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相关措施,特编制本技术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主要指导和规范“控源截污”措施涉及的城市市政各类排水口、排水管道及检查井治理等工作。
1.3基本原则
控源为本,截污优先。以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为根本出发点,加大污水收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强化混接污水截流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将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达标处理。
科学诊断,重在修复。在科学调查和诊断现有排水系统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方案,优先将工作重点放在排水口治理,消除污水直排,最大限度杜绝排水口“常流水”及倒灌。
建管并重,强化维护。在加大排水设施建设力度的同时,强化排水口、排水管道、检查井的运行维护,严格控制排水管道、泵站的运行水位,提升运行效率;鼓励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专业单位实施检测、修复和维护,探索按效付费的模式。
综合施治,协同推进。在做好控源截污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排水管道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促使排水系统质量提升,消除外来水入渗、污水外渗和雨污混接;加强与海绵城市建设结合,从源头管控雨水径流,有效减少溢流污染;因地制宜推进水系生态修复,有效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1.4治理目标
消除旱天污水直排,削减雨天溢流。旱天,确保各类排水口无污水排放;雨天,有效降低排水口溢流。各地应结合当地雨型、雨量、受纳水体情况和“海绵城市”建设,具体制定溢流控制标准,原则上治理后的溢流频次应降低50%以上。
提升污水处理效益,减少污水外渗。排水管道敷设在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地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旱天进水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不低于260mg/L,或在现有水质浓度基础上每年提高20%;排水管道敷设在地下水水位以上的地区,污水处理厂年均进水CODCr不应低于350mg/L。有效降低污水外渗量,减轻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的影响。
降低系统运行水位,恢复截流倍数。污水管道运行水位不高于设计充满度,最大充满度不超过0.9。雨水、合流制提升泵站运行水位原则上不高于进水管管顶。无截流干管的合流制系统应增加截流干管,其截流倍数应满足《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有截流系统的合流制,恢复原设计的截流倍数。雨水管道不得作为合流管道或者污水管道使用。
1.5技术路线
黑臭水体整治中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的技术路线如图1-1所示:
2排水口调查与治理
排水口是指向自然水体(江、河、湖、海等)排放或溢流污水、雨水、合流污水的排水设施。排水管道(包括渠、涵)系统不完善,或存在缺陷和维护管理问题时,就会在排水口产生污水直排或者溢流污染,这是引起水体黑臭的主要原因。同时,排水口设置不合理,还会造成水体水倒灌进入截流管或污水管道中,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浓度,也增加了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负荷。
排水口治理是“控源截污”一系列措施中的重要环节,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排水口存在的具体问题,因地制宜采取封堵、截流、防倒灌等综合治理措施,对排水口实施改造。
排水口现场调查作业与治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镇排水排水管道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等有关规定。现场使用的检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的有关规定。从事排水口调查与治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调查与治理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排水口分类
2.1.1分流制排水口
1.分流制污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体制中,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排水口,直接导致水体污染。
2.分流制雨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体制中,向水体直接排放雨水的排水口,因在降雨初期排放的雨水水质较差,会给水体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
3.分流制雨污混接雨水直排排水口分流制排水体制中,因雨水排水管道存在混接污水,故旱天会向水体排污,同时也存在初期雨水污染。
4.分流制雨污混接截流溢流排水口分流制排水体制中,针对雨污混接,在雨水排水口实施了截流措施的排水口,其存在溢流污染与水体水倒灌的问题。
2.1.2合流制排水口
1.合流制直排排水口
没有截流干管的合流制排水口,其类似于分流制中雨污混接雨水直排排水口,但污水所占比重更大。
2.合流制截流溢流排水口合流制排水体制中,在合流管渠末端设置截流措施的排水口,存在溢流污染与水体水倒灌的问题。
(以下省略)
㈩ 侧排水马桶与排水立管间距的国家规范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时效性〉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T30 --1999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颁布日期〉1999-01-11 〈实施日期〉1999-03-15 〈内容分类〉 〈题注〉 〈内容〉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一)基本原则 1. 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领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二)基本要求 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件。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验收要求和方法: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应无渗漏。采用通水的方法,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有无渗漏。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用钢卷尺检查。(三)基本要求 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线路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室内布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 mm。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