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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排放综合标准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1-12-22 19:36:17

① 最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一般都用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行业保准才参考此标准。

②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最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就是在用版本。
火电企业执行综合标准
煤炭工业执行行业标准

③ 上海市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般水域
一般水域指:除以上特殊保护水域和保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特殊要求。

4.3.2 分级
4.3.2.1 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控制和排污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8-88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在排放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2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计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5。

6、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根据受纳水体的允许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1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 (mg/l)

类别
序号
污 染 物
淀山湖元荡湖沿湖纵深2公里至5公里以及其他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A
黄浦江上 游准水源 保护区 B

一 类
1 总汞
0.005
0.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1
4 总铬
0.15 0.15
5 六价铬
0.05 0.05
6 总砷
0.05 0.05
7 总铅
0.1 0.1
8 总镍
0.1 0.1
9 苯并(a)芘
0.00003 0.00003
二 类
10 pH
6-9
6-9
11 色度
40 50
12 悬浮物
70 70
13 生化需氧量(BOD5)
15 2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80
15 氨氮
8 12
16 石油类
3 5
17 动植物油
5 10
18 挥发酚
0.2 0.5
19 总氰化物
0.2 0.5
20 硫化物
0.5 1.0
21 氰化物(以F计)
8 10
22 总磷(以P计)
0.2 0.5
23 总铜
0.2 0.5
24 总锌
1.0 2.0
25 总锰
1.0 2.0
26 甲醛
0.5 1.0
27 苯胺类
0.5 1.0
28 硝基苯类
1.0 2.0
2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3 5
30 大肠杆菌
3000个
10000个

注:含有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应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测定。

表2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污 染 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按Hg计)
0.02
2 烷基汞(按Hg计)
不得检出
3 总镉(按Cd计)
0.1
4 总铬(按Cr计)
1.5
5 六价铬(按Cr+6计)
0.5
6 总砷(按As计)
0.5
7 总铅(按Pb计)
1.0
8 总镍(按Ni计)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0.005
11 总银(按Ag计)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14 总钒(按V计)
2.0
15 总硒(按Se计)
0.1
16 总钴(按Co计)
1.0
17 总锡(按Sn计)
5.0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前建设)(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SS)
70 200 4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10 10 20
7 动植物油
15 20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续表3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1 氨氮
15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5 -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2.0 3.0 5.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6.0 6.0
23 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0.1 0.1 0.1
25 苯
不得检出
0.5 0.5
26 甲苯
0.1 0.2 0.5
27 乙苯
0.4 0.6 1.0
28 邻二甲苯
0.4 0.6 1.0
29 对二甲苯
0.4 0.6 1.0
30 间二甲苯
0.4 0.6 1.0
31 氯苯
0.2 0.4 1.0
32 邻二氯苯
0.4 0.6 1.0
33 对二氯苯
0.4 0.6 1.0
34 甲醇
8.0 10 15
35 水合胼
2.0 2.0 5.0
36 吡啶
2.0 2.0 5.0
37 二硫化碳
4.0 8.0 10
38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39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40 乙腈
3.0 3.0 5.0
41 丙烯腈
2.0 5.0 5.0
42 丙烯醛
0.5 1.0 3.0
43 硼
5.0 5.0 10

续表3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44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45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 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5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 ≥1.5h)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mg/l)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50
-
3 悬浮物(SS)
70 150 3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5 30 15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20 30 -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60 120 -
6 石油类
5.0 10 20
7 动植物油
10 15 30
8 挥发酚
0.5 0.5 2.0
9 总氰化物(按CN-计)
0.5 0.5 0.5
10 硫化物(按S计)
1.0 1.0 1.0
11 氨氮
10 15 25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
10 10 -
12 氟化物(按F计)
10 10 20

续表4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3 磷酸盐(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0.5 1.0 -
14 甲醛
1.0 2.0 5.0
15 苯胺类
1.0 2.0 5.0
16 硝基苯类(按硝基苯计)
2.0 3.0 5.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5.0 10 15
18 总铜(按Cu计)
0.5 1.0 1.0
19 总锌(按Zn计)
2.0 4.0 5.0
20 总锰(按Mn计)
2.0 2.0 5.0
21 彩色显影剂
1.0 2.0 3.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3.0 3.0 6.0
23 元素磷(P4计,黄磷工业)
0.1 0.1 0.1
24 有机磷农药(按P计)
不得检出 0.5 0.5
25 乐果
不得检出
1.0 2.0
26 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2.0
28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5.0 10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按五氯酚计)
5.0 8.0 10
30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按(C1计)
1.0 5.0 8.0
31 三氯甲烷
0.3 0.6 1.0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0.50
33 三氯乙烯
0.3 0.6 1.0
34 四氯乙烯
0.1 0.2 0.5
35 苯
0.1 0.2 0.5
36 甲苯
0.1 0.2 0.5
37 乙苯
0.4 0.6 1.0
38 邻二甲苯
0.4 0.4 1.0
39 对二甲苯
0.4 0.6 1.0
40 间二甲苯
0.4 0.6 1.0
41 氯苯
0.2 0.4 1.0
42 邻二氯苯
0.4 0.6 1.0
43 对二氯苯
0.4 0.6 1.0
44 对硝基氯苯
0.5 1.0 5.0
45 2,4-二硝基氯苯
0.5 1.0 5.0

续表4

序号
污 染 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46 苯酚
0.3 0.4 1.0
47 间甲酚
0.1 0.2 0.5
48 2,4-二氯酚
0.6 0.8 1.0
49 2,4,6-三氯酚
0.6 0.8 1.0
5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2 0.4 2.0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3 0.6 2.0
52 丙烯腈
2.0 5.0 5.0
53 甲醇
8.0 10 15
54 水合胼
2.0 2.0 5.0
55 吡啶
2.0 2.0 5.0
56 二硫化碳
4.0 8.0 10
57 可溶性钡(按Ba计)
15 20 -
58 乙腈
3.0 3.0 5.0
59 丙烯醛
0.5 1.0 3.0
60 硼
5.0 5.0 10
61 大肠菌群数 医院1)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 体污水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500个/L 100个/L
1000个/L 500个/L
5000个/L 1000个/L
62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2)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 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2) <0.52)
>3(接触时间 ≥1h) >6.5(接触时间 ≥1.5h)

>2(接触时间 ≥1h) >5(接触时间 ≥1.5h)
63 总有机碳(TOC)
20 30 -

注:1) 指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2)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 测定方法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14204-93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4 总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7-87
6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8 总镍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⑵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9910-89
9 苯并(a)芘
⑴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 法
GB5750-85
⑵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 光度法
GB11895-89
10 总铍
活性炭吸附---铬菁S光度法1)
-
11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07-89
12 总α
物理法2)
-
13 总β
物理法2)
-
14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5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16 悬浮法
重量法
GB11901-89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7488-87
重铬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
待国家颁布
18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11914-89
19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0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21 挥发酚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0-87
22 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7486-87
2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1996
24 氨氮(NH3-N)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8-87
25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87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26 磷酸盐
钼蓝比色法1)
-
27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13197-91
28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 分光光度法
GB11889-89
29 硝基苯类
还原---偶氮比色法或分光光度法1)
-
3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7494-87
31 总铜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 分光光度法
GB7474-87
32 总锌
⑴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⑵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87
33 总锰
⑴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1-89
⑵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GB11906-89
34 彩色显影剂
169呈色剂法3)
-
35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碘---淀粉比色法3)
-
36 元素磷
磷钼蓝比色法3)
-
37 有机磷农药(按P计)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GB13192-91
38 乐果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39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0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1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GB13192-91
42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⑴气相色谱法
GB8972-88
⑵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9803-88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1 计)
微库仑法
GB/T15959-95
44 三氯甲烷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5 四氯化碳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6 三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7 四氯乙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48 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49 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0 乙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51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2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3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11890-89
54 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5 邻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6 对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57 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8 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9 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0 间甲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1 2,4-二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2 2,4,6-三氯酚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颁布
6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4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5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待国家制定
6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11902-89
67 大肠菌群数
发酵法1)
-
68 余氯量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898-89
69 总有机碳(TOC)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7-89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待国家制定
直接紫外荧光法
待国家制定
70 总钒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4)
-
71 总钴
原子吸收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2 总锡
原子吸收光谱
待上海市颁布
73 甲醇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颁布
74 水合胼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比色法
待上海市颁布
75 吡啶
气相色谱法(氢火焰)
GB/T14672-93
76 二硫化碳
二乙胺---醋酸铜比色法
GB/T15504-1995
77 可溶性钡(按Ba计)
⑴电位滴定法
GB/T14671-93
⑵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06-1995

续表5

序号
项 目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号
78 乙腈
⑴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颁布
⑵ 碘化汞钾比色法

79 丙烯醛
气相色谱法
待上海市制定
80 硼
⑴ 姜黄法
待上海市制定
⑵ 胭脂红法

⑶ 电位滴定法

.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④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否有新版本

暂时没出新的,现在几乎都是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的

⑤ 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多谢~

1.主要区别是由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排入的流域水质情况(即环境要求)决定的。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9-2002》的主要区别是水质要求不一样。相比较综合标准的指标要求宽松一些,譬如第二类污染物中COD指标,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是100mg/l,二级是150,三级是排放城市管网或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标准,更为宽松,是500,或者某些行业,更高一些。3.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环境水质的要求: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是指排放地表水GB3838中三类(III类)和排入二类海域的污水标准。综合排放二级标准是指排入地表水GB3838中四类和五类水域的标准。三级标准是排入管网的标准。4.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分为三级,一级又分为一级A和一级B。具体要求是一级A指出水做为回用水的水质要求。一级B是指出水做为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和海水的二类区。二级是排入地表水四类和五类的水域。三级是非重点控制流域或非水源保护区的污水处理厂,只进行了一级处理(没有深度生物处理),所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相比,城镇污水处理厂COD指标如下:一级A50mg/l一级B60mg/l二级100mg/l三级为120mg/l5.总结:两个标准一般区别是综合排放标准是工业污水为主,所以要求宽松一些。而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是生活污水为主,来水COD浓度低,所以要求严格一些。具体的排放要求,可能得问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如果有比较敏感的河流或水源地,我想应该执行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否则,可以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注:没有行业标准时)。另外,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还规定了污泥,噪声等项目的排放指标。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只是指水中污染物(一类13项,二类56项)的要求。

⑥ 现在用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GB8978)哪个版本

2002年以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当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为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2001 年提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02年12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实施

⑦ 最新的《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什么取消了三级排放标准

答:
1、取复消了三级排放标制准,是比国标 GB8978-1996 更严格了。
2、取消的话,是不是说二级以下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3、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区分生活废水和施工污水吗?还没有 。
4、建筑施工工地上的污水是不是经过三级沉淀后就能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是可以的。
5、上述问题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没有单独规定。

⑧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

DB 31/199-1997
批准日期1997-01-01 实施日期1997-01-01

⑨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具体是什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具体是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9)上海市污水排放综合标准最新版扩展阅读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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