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个企业按规定有几个排水口
分为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特殊原因,其污染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雨水排放口没有明确的数量限制,但接管时必须报经市政部门同意。但为了防止企业雨污混合排放,要求企业尽量减少雨水排放口数量,并做好雨污分流工作。
B. 企业只能有一个污水排放口在哪个法律中规定的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中有规定的,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2)污水厂有两个排水口是否违法扩展阅读
排污单位排污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2、标注各排污口点位的“项目总平面分布图”(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5、环评批复等环保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C.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怎么处罚!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专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D.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说的排污口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确切答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E. 二类水体禁止新建排污口
1、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作为回用水,不排入河流.要求严格: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回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答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F. 两个污水厂的排水都足以造成水污染 两个厂承担什么责任 是按份还是连带
首先,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应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两个以上污染者,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划定责任;
最后,如确实划分不清责任的,也只能主张承担连带责任。
G.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说的排污口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