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怎样分级的
1,执行一级标准的: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2,执行二级标准的: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3,执行三级标准的: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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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状态:现行(查国家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国家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 那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灌,执行的标准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还是
执行标准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代替GB508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田回灌溉水质标准》Standards for irrigation water quality,答GB5084-2005代替GB5084-92,2005-07-21发布2006-11-01实施。
标准将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性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适用于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和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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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质要求规定:
1、为了保障农业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区灌溉期间,采样点应选在灌溉进水口上。化学需氧量(COD)、氧化物、三氯乙醛的标准数值为一次测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项标准数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测定的平均值。
2、当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本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作为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设施,能保证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径流条件的地区;有一定淡水资源能满足冲洗土体中盐分的地区。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1998-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http://www.dowater.com/Standards/2009-08-21/11557.html
是PDF格式文件,没办法全部复制你自己打开看吧
4.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具体如何应用
简单抄的说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就是排入城市(镇)区域污水管网所需要执行的标准 由建设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授权所需执行的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排入环境的污水所需要执行的标准 由环保部门授予标准确认函以授权所需执行的标准
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会被怎样处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回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答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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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网络
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你是问这个嘛?要概括什么····
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执行哪个
每复个标准,都有适用范围,制招行哪个标准,就看是否在其适用范围内。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88)是国标,是综合性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也是国标,其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
9. 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国家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
标准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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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排放值:A标准 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0.5/5 1/5 2/5 5
7、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总磷(以P计)(mg/L) 1/0.5 1.5/0.5 3/1 5
10、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pH 6~9/6~9 6~9/6~9 6~9/6~9 6~9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