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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水排污系数

发布时间:2021-03-24 20:53:39

A. 城阳污染源普查工业源都有哪些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闽政〔200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福建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养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化肥、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市(设区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里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

(1)组建机构(2007年3月~2007年8月)

省、设区市、县(市、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2007年3月~2007年9月)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2007年3月~12月)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各地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3月~9月);

--开展污染源监测,各级环保局组织对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3月~12月);
--制定各类污染源普查有关技术规范,编印普查技术手册(2007年3月~12月);

(4)培训(2007年8月~12月)

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各级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年8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1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表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7)宣传动员(2007年3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1)各级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做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2月);

(2)全省各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市、县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录入,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审核、汇总(2008年2月~6月);

(3)省、市普查机构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年4月~6月);

(4)各设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底前);

(5)省级普查机构汇总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

(6)配合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省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2008年8月~12月);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

(1)各级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普查结果。

(2)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设区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并充分发挥农村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协管员的作用。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贸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级普查办负责各级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省、设区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设区市普查办负责本级和县级普查办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省里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组织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和《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B. 南阳核电站的影响防护

一、建设期间环境影响
南阳核电厂的建设主要包括道路建造、场地平整和电厂主要构筑物的建设,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
大气环境:与其他建设项目一样,河南南阳核电厂在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爆破、开挖、填充、道路的修建、渣土的堆放以及车辆运输会造成施工区域尘土飞扬,大气中粉尘含量会有所增高,对大气环境质量会产生暂时性影响。核电厂建设单位将采取如下的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粉尘的影响。
1.施工区和相关道路上散落的灰土应及时清扫,道路路面上经常洒水,保持路面湿润;
2.在环境保护目标附近,应使用隔离板使施工区与周围环境隔离;
3.开挖出的土方应尽可能及时运至填方地段充填,尽量减少土方的堆置时间;
4.渣土临时堆放场应加盖布条进行防护;
5.水泥等粉状建筑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露天随意存放;
6.加强施工管理,合理调度运输车辆等。
施工建设过程对大气的环境影响是暂时的,施工过后,当地的大气环境质量将很快得以恢复。
声环境:土石方工程施工期间,开挖爆破以及各类施工和运输机具所产生的噪声对厂址周围的声学环境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由于爆破施工是阶段性的,集中在施工初期,其影响时间短,影响范围有限。
建设单位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减少核电厂建造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
1.使用低噪声的施工设备;
2.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期间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避免同时使用多个高噪声设备;
3.关注噪声敏感点,采用距离衰减的方式,必要时建立隔声屏障以降低施工噪声对公众的影响。
水环境:水环境的污染主要来自于施工期间土石方和建筑材料的流失以及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排放。工程施工期间,少量建筑材料和产生的泥沙等易随大风、降水等外界条件作用造成区域河水含沙量和浊度的增加,以及施工产生的少量生产废水(含油污和泥沙)进入水域造成一定的污染,影响范围是局部的,在施工结束后可恢复。
建设单位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减轻核电厂在建造过程中对水环境的污染。
1.建造污水沉淀池,建筑污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沉淀以去除固体污染物;
2.施工材料妥善保管,堆放地宜远离水体,且需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3.加强对生活污水的管理,在电厂施工初期将首先建造适当规模的污水处理站,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经过净化处理达标后,经专门排放管道排入受纳水体,严禁直接排入环境;
4.加强对车辆和设备使用的油品管理,防止油品进入施工废水,进而污染水环境。对存在含油的污水,将进入隔油池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入受纳水体。
水土流失:工程施工期间,将有开挖和填筑裸露面产生,裸露面表层结构疏松,植被覆盖度较低,使区域内土壤抗侵蚀能力下降;同时,大量土石方的搬运和堆置,也将提供充足的水土流失物质,造成工程区及其附近施工区域的局部水土流失加剧。工程施工结束后,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的各项因素逐渐消失,地表扰动也基本停止,施工区域的水土流失将明显减少,但仍存在一定量的水土流失。
因此,建设单位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临时堆场以临时防护措施为主,厂区及道路的开挖裸露面以坡面防护绿化措施为主,其它区域将根据项目区的环境状况及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对重点水土流失区域在工程建设期及植被恢复期还将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并做到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把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降至最低程度
二、 运行期间环境影响
南阳核电厂运行期间的环境影响主要分正常运行期间的影响和事故工况下的环境影响。
南阳核电厂正常运行期间的环境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放射性污染
温排水影响:为减少核电厂在正常运行期间产生的温排水对周围水域的环境影响,本工程采用二次循环冷却方式,不会对周围水域产生明显的环境影响。
化学物质排放的影响:核电厂不存在重金属粒子物质排放。为保证核电厂用水的质量,需要使用如硼酸、氢氧化锂、氧化钠、三氯化铁、次氯酸钠、氨水、联胺、液氨等化学添加剂,这些物质会随废水排入水域,因此产生的废水中也会含有相应的化学物质,但这些化学物质的浓度通常相当低,因而不会对受纳水体产生明显影响。
生活污水的影响:电厂生活污水及其他非放射性废水处理的排放物,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后排放,且产生的生活污水量不大,对周围水域环境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电厂通过充分论证后合理布置取排水构筑物,可使电厂温排水的影响范围最小。
核电厂设置有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和非放射性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制定合理可行的运行规程,合理使用化学试剂。
3.辐射环境影响
根据初步计算分析表明,南阳核电厂一期工程正常运行期间每年对厂址周围公众造成的最大个人剂量(成人)为0.013mSv(气态途径:7.23E-03mSv;液态途径:5.64E-03mSv),该剂量远低于国家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规定的0.25mSv的要求,仅占国家规定标准的5.15%。而一个成年人拍一次胸片的辐射剂量为0.4mSv,二台AP1000核电机组的辐射影响仅占0.4mSv的3.25%。
4. 辐射影响的污染防治措施
河南南阳核电厂除了选择固有安全性能良好的压水堆型核电机组外,还将严格按照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配置完善、有效的专设安全系统和三废治理系统,以保证满足核电厂投产后的环境保护要求。
固有安全性:南阳核电厂在设计中采用了“纵深防御”的概念,实施纵深防御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设置多道实体屏障,将放射性物质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在压水堆核电厂中设置了燃料元件包壳、一回路压力边界和安全壳三道安全屏障。工程安全设施是专门用来应付设计基准事故,以减轻其后果使之符合安全准则的规定要求。它是纵深防御体系中的第三个防御层次。工程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非能动堆芯冷却系统、非能动安全壳冷却系统、安全壳氢气控制系统、安全壳和安全壳隔离系统、主控室应急可居留系统。
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为保证核电厂的正常运行,需要对放射性回路内的流体进行去污,从而产生少量需要排放的放射性物质,这些物质大部分进入固体废物后暂存在厂内废物库中,在一定时间后运往国家规划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或处理,不直接进入环境;而少量的液态和气体放射性物质则需要经过相应的废物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并衰变一段时间,监测合格后排入环境,使进入环境的放射性物质可控。
放射性流出物监测系统:放射性物质排放过程中受到监测系统的连续监测,一旦发现排放超过规定限值(大于国家排放标准)后立即自动切断排放管线并进行再处理,可防止放射性物质的超量排放。
环境监测系统:在厂内和周围环境中设置有环境监测系统,可实时监测环境中放射性含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变化,立即分析原因并切实地解决。
应急计划:核电厂根据电厂运行特点和周围环境特征制定有完善地应急计划,并与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军队、军队等部门实施联动,万一发生事故可保证各区域人员得到合理的安排。
南阳核电厂在最大可信事故工况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辐射影响,在核电厂固有的放射性防护设计的基础上通过保守的计算参数估算得到,厂址非居住区半径除ESE方位为740m、SE方位为660m、E方位为540m外,其余方位均为500m。
进展:正式入围国家规划
“南阳核电项目自2003年启动以来,作为中核集团公司重点推动的核电项目,目前已被列入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10月19日上午,在南阳宾馆五号楼大厅,刚刚走马上任的中核河南核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金英紧紧地握住南阳市委书记黄兴维的手,宣布了这个令人兴奋的消息。
10月19日下午,李金英在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说,河南南阳核电项目列入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意义重大。
据南阳核电办的一位同志介绍,早在2003年年初,河南省就启动了全省核电厂址资源调查。2006年6月,国家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推荐南阳高庄、姚沟和信阳何家湾3个厂址作为河南省核电项目预选厂址。2006年6月,河南省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南阳高庄厂址作为河南核电建设实施厂址。
记者在南阳核电站厂址看到,投资4000多万元的南阳核电站厂址保护道路,已于10月19日建成通车。厂址保护道路长4.134公里,宽17.5米,双向4车道。
预期:年销售收入200亿元
按照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南阳核电项目必须在2020年之前开工建设,至于在2020年之前的哪一年开工,主要取决于投资方在什么时间能够拿到“路条”。
中核河南核电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揭牌。作为全面负责河南南阳核电项目的建造、调试、运营和管理的单位,中核河南核电有限公司由中核核电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51%、40%、9%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
河南南阳核电项目拟建4台百万千瓦级AP1000型核电机组,一期建设2台,远期规划6台。每台核电机组需要投资140亿元,总投资将超过800亿元。
李金英说,南阳核电项目建设工期一般是52至56个月,也就是4年多时间。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十分可观,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200亿元,实现利税26亿元。
环保:辐射污染十分微弱?
李金英说,即将开工的河南南阳核电项目,将采用世界最先进的第三代压水堆(AP1000)核电技术。AP1000核电技术的安全系数已提升到百万分之一,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几率是百万年才遇到一次。而南阳核电站项目的寿期设计为60年,到了60年即可退役。
核电办的一位同志告诉记者,核电站的辐射污染十分微弱。在距反应堆500米处,人们每天所受的放射性剂量,相当于看一个小时的电视。来自秦山核电站的一位同志说:“在核电站工作20年,人体所受到的核辐射才相当于做一次胸肺透视。”
核电站排出的水亦不会对人造成伤害。核电站的废水主要有三种:生活用水与排污;循环冷却水与温排水;低放射性废水排放。循环冷却水不向地表水域排放。而低放射性废液被稀释后,浓度也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不会造成污染。

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 南阳核电厂厂址与当地规划相容,建设必要性充分;
— 厂址环境特征中存在建设南阳核电厂的颠覆性因素;
— 南阳核电厂建设期间的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
— 南阳核电厂正常运行期间和最大可信事故工况下的放射性剂量后果不可以满足国家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的要求;
— 南阳核电厂正常运行期间非放射性的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 厂址不存在影响执行应急计划可行性的颠覆性因素。
“总体而言,从南阳核电厂厂址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分析,厂址能满足核电厂的建厂要求;电厂施工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对电厂的可能影响、从电厂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看,厂址均符合我国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就核电厂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影响而论,南阳核电厂厂址是不适宜的,在厂址地区建造两台AP1000压水堆核电机组是可行的。

C.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方案(详细讲解步骤,要求和规格)

1、设计依据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J15-18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给水排水标准规范实施手册;

·室外排放设计规范(GBJ14-87);

·环境噪声标准(GB5096-9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

·我公司所完成同类工程所取得的实际经验和实际工程参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设计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环保技术标准、规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的有关法律、法规;

2)选用先进、合理、可靠的处理工艺,在确保处理排放达标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简单、管理方便、占地小、投资省、运行费用低;

3)本工程系环境工程,尤其要注意环境保护,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要求改善劳动卫生条件,贯彻安全生产和清洁文明生产的方针;

4)为了提高污水处理站管理水平,设计采用的自动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低;

5)合理选用优质配件,降低能耗,提高工作效益和使用寿命,降低成本;

6)在工艺设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可调性,以适应水量、水质的周期变化。采用一套污水处理设施,以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和可变性;

7)采用污泥前置回流硝解工艺,以降低污泥产生量;

8)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效地利用空间。

3、设计范围

医疗污水处理设备系统从调节池出水口至排放出水口内的工艺、结构、设备、电气与自控等。不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处理站外输送管道、装饰工程、暖通和消防等。我厂提供土建基础设计方案图纸资料。

污水处理站的设计主要分为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及处置两大部分。

a)污水处理

调查研究污水的水质水量变化情况,选择技术成熟、经济合理、运行灵活、管理方便、处理效果稳定的方案。

b)污泥处理与处置

通常小型的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污泥浓缩机械脱水处理;二是污泥干化处理。考虑污泥浓缩机械脱水处理业主投资大,而污泥浓缩干化处理对周围卫生有影响。由于本工艺中设有污泥消化系统,产生污泥量极少,为此,本工程产生的污泥进入污泥浓缩池只作简单的浓缩处理后,采用粪车抽吸外运。

第三章 污水来源、性质、水量、水质排放标准及设计规模

1、污水来源

本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主要来源医疗废水及生活废水。该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到城市管网。

2、污水性质

典型的医院综合医疗和生活污水。

3、污水水量

根据院方提供的资料,最大污水排放量大于等于30T/D,处理能力按1.5 m3 / h设计。

D. 高一课题研究:城市污染的种类及治理调查 很急!!!

给你现成的资料,希望对你一生都有作用

南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一、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6]3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3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政办发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普查目的
1、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我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为污染源管理奠定基础。
3、掌握我市污染源的总体模式,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建立我市新的环境统计平台。
4、建立健全执法体系,理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与环境监督之间的关系。

三、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四、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重点污染源: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确定的11个重点污染行业(即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羊毛、皮羽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确定的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除上述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这类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又以人工养殖为主。
种植业污染源的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植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化肥、农药、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河蚌、鳖等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渔业主要调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淡水养殖场的问题。

3、生活源
生活源普查对象包括两部分:
(1)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主要是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含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2)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物。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主要考虑以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上的集中居住区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五、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肥、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调查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河蚌、鳖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生产厂家、品牌、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养殖排水情况。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六、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铬、砷、铅、氰化物;
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锰生产行业增加锰。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铅、水泥、陶瓷、磨砂玻璃等行业废气中增加的氟化物;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废气中增加的铅、砷、镉;
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等。
(4)放射性: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等。

2、农业源
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1~2种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百草枯等,各区、县(市)以及高开区可根据作物施药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同);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1~2种农药;地膜残留量。
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七、普查的技术路线与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深入单位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少、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
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我市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根据省污染源普查办的部署,我市设置若干个农业污染源产排污监测小区,包括:种植业污染源监测小区、地下淋溶监测小区、地表径流监测小区、地膜残留监测小区、养殖业污染源监测小区、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监测小区。通过分类监测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我市各主要类型农业源的产、排污系数。

3、生活源
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7年4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试点阶段
(2007年5月—2007年12月)
1、启动(2007年6月—2007年8月)
——组建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07年7月);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2007年7月),同进开展第一轮宣传报道活动;
——布置、落实省普查办南昌市试点任务;
2、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8月—10月)
——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乡镇、街道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工作办公室,并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备案(2007年7-8月);
——召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部署我市普查工作(2007年10月)。
——召开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我市普查工作(2007年10月);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实经费,纳入预算按时完成拨付。
3、技术准备(2007年6月—12月)
——制定我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县区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报上级普查机构论证;
——转发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普查技术手册,组织普查软件的试用(2007年10月—11月);
——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农业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8月—12月)。
4、培训(2007年10月—12月)
——根据省普查办方案要求,认真选聘普查员和指导员;
——组织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员进行分级培训,根据普查工作开展的内容及时间安排相应的培训内容:
(1)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
(2)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
(3)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5、普查对象清查(2007年10月—12月)
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
——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
——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
——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长能力等情况。
6、宣传和动员(2007年5月—12月)
——制定“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2007年6月—9月);
——配合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开展第一轮宣传报道活动(2007年9月);
——召开“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会议”,同时开展第二轮宣传报道活动,为全市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2007年10月—12月);
——指导市以下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污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和清查,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做好充分准备(2007年11月—12月)。

二、全面普查阶段
(2008年1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合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有关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普查数据的录入和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普查的质量保证等(2008年1月—6月);
——组织开展全市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审核工作(2008年2月—4月);
——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5月);
——组织入户调查和现场监测的抽查和验收(2008年4月—6月);
——对县、区、开发区、新区级污染源数据库进行抽查和审核(2008年5月—6月);
——合并、汇总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上报的数据,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

3、总结、发布和表彰阶段
??? (2009年1月-12月)
——校核、汇总普查数据,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开发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
——汇总、分析普查数据,形成总体报告,公布普查结果;
——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八、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块块属地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按照“全面清查、条块结合”的方式,由市和市以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
普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1、市人民政府成立南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副市长董化杰任组长,市长助理戚学林、市政府副秘书长龚亚立、市环保局局长申少平、市统计局局长熊一江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南昌警备区、市公安局各派一名负责同志任成员,市环保局副局长熊晓峰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决定我市污染源普查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昌市环境保护局,下设综合组、监测组、宣传组和农业组,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南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
(4)对各县、区以及开发区、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2、各县、区以及开发区、新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成立本地区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实施的各项工作;
4、南昌市境内大型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所在县区的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组织工作。

(三)部门工作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设市环保局内)是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工作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监测技术组、信息宣传组、数据处理组和农业联络组。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其有关宣传活动;
市经委和市发改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及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本级辖区登记在册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的基本登记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资料;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南昌市警备区后勤部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驻昌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质量保证
为保障普查工作完成质量,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普查工作评价标准,我市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全市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案、统一重要问题的解释等。
全市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根据统一的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核查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要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审核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宣传动员
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在宣传部门和各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六)表彰和处罚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街道、乡镇对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普查基层数据或汇总数据不作为对单位或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也不将被调查单位的数据作为行政处罚和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对虚报、瞒报、迟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九、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市财政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的决定”,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市级和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经费用于:辖区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宣传动员、培训、入户调查、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
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设立账户,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用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十、普查实施细则
(一)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各县、区以及开发区、新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普查工作量抽调一批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选调2—3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县、区及开发区、新区要调选10—20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填报和指导填报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表。市普查办负责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办负责本辖区普查员的培训。

(二)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
普查工作以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绘制分普查区域的示意图,作为摸底调查和普查登记的依据。(参见附件3.2)

(三)单位清查
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机构要按照污染源普查单位清查摸底方案的规定,对辖区内所有产业单位按普查小区进行逐一清查核对,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并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参见附件3.3)

(四)普查登记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将清查核对后所形成的普查名册,按地址代码逐级分解反馈到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以此组织普查员对所辖普查区内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按普查小区逐个发放普查表进行登记。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级普查办公室;县及各区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市普查办。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由市普查办会同县区普查机构直接填报。各县区的农业污染源普查由同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农业部门负责,其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同级普查办和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农业部门。各县、区普查办对乡镇、街道普查办上报的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含农业污染源的普查资料)组织审核、汇总、评估认定后上报市普查办。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县、区、开发区、新区和乡镇、街道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释疑。(参见附件3.4)

(五)审核与检查
市级及市级以下普查机构和普查员要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普查表。

(六)复查与验收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七)普查资料报送
普查资料采取分批上报的方式:市上报省普查办的时间为2008年6月底,县、区、开发区、新区的上报市普查办的时间为2007年5月底。乡镇、街道上报县区普查办的时间由县区决定。
县、区、开发区、新区、乡镇、街道普查办原则上以移动硬盘、磁盘或光盘的形式上报数据。上报数据的同时,附上报数据资料的清单、数据审核评估情况说明、数据检查表等。
上报数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普查办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必须满足国家和省普查办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在规定的报告期后20天内,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办必须安排有关人员轮流值班,及时解决市普查办对上报数据提出的查询问题。未经市普查办同意,市级以下级普查办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八)普查的数据公布和资料管理
市及市级以下普查机构须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并以普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普查数据需经上级普查办最终核实反馈之后方可对外提供使用。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同级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二级分别利用普查资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和数据资料库,同时,要利用部门的行政记录,按年度对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
市及市级以下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提供工作,并组织、调动社会有关方面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和应用。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调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E.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第2章

排放标准
2.1 医院污水的收集2.1.1 医院病区与非病区污水应分流,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将医院产生污物随意弃置排入污水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院,在设计时应将可能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开,现有医院应尽可能将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与其他污水分别收集。
2.1.2 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传染性污染物,如含粪便等排泄物,必须按我国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后的粪便等排泄物应单独处置或排入专用化粪池,其上清液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不设化粪池的医院应将经过消毒的排泄物按医疗废物处理。
2.1.3 医院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含油废水、洗印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2.1.4 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2.2 医院污水排放量2.2.1 医院污水排放量
1、新建医院
新建医院污水排放量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质[2003]4号进行取值设计,做到清污分流,节约用水。
2、现有医院
1)污水排放量根据实测数据确定
2)无实测数据时可参考下列数据计算
(1) 设备齐全的大型医院或500床以上医院:平均日污水量为400~600L/床.d,kd=2.0~2.2,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2) 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或100~499床医院:平均污水量为300~400L/床.d,kd=2.2~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3) 小型医院(100床以下):平均污水量为250~300L/床.d,kd=2.5,kd为污水日变化系数。
2.2.2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分类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以床位数分为100、15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及1000以上等。
2.3 医院污水水质
2.3.1 新建医院
每张病床污染物的排污量可按下列数值选用:
BOD5:40-60g/床.d,CODcr:100~150g/床.d,悬浮物:50~100g/床.d;
根据每张病床污染物的排出量和2.2.1中水量计算新建医院的设计水质。
2.3.2 现有医院
1) 污水水质应以实测数据为准;
2) 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2-2。
表2-2 医院污水水质
2.4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2.4.1 现有标准
如今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将医院污水按其受纳水体不同的使用功能等规定了相应的粪大肠杆菌群数和余氯标准,对COD、SS等理化指标无特别要求,只需达到要求相对较低的其他排污单位标准,且只给出余氯下限而无上限。
根据现行标准,现有医院污水处理工艺级别低,主要存在(1) 悬浮物浓度高,影响消毒效果;(2)水质波动大,消毒剂投加量难以控制;(3) 消毒副产物产生量大,影响生态环境的安全;(4)余氯标准无上限,过多余氯危害生态安全等问题。
2.4.2 新标准
为了加强对医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实施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国家已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新标准对医院产生的污水、废气和污泥进行了全面控制,在强调对含病原体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安全。
2、在生物指标上,新标准对排入下水道与排入水体的医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标准严格区分医院性质,同时根据污水去向分为两个等级,并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出严格的控制各级指标。
3、新标准考虑了消毒效果和生态安全性问题,针对不同性质医院及污水去向对消毒时间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确规定,严格了余氯标准的上限。
4、在理化指标方面,对排入地表水体的医院污水和传染病医院污水的COD、BOD5、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都在原有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增强污水处理系统的抗风险性。考虑氨氮也消耗消毒剂,对氨氮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F. 如何查各县工农业生产值

给你现成的资料,希望对你一生都有作用

南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一、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6]3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3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政办发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普查目的
1、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我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为污染源管理奠定基础。
3、掌握我市污染源的总体模式,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建立我市新的环境统计平台。
4、建立健全执法体系,理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与环境监督之间的关系。

三、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四、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重点污染源: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确定的11个重点污染行业(即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羊毛、皮羽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国家确定的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除上述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这类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又以人工养殖为主。
种植业污染源的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植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化肥、农药、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河蚌、鳖等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渔业主要调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淡水养殖场的问题。

3、生活源
生活源普查对象包括两部分:
(1)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主要是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含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2)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物。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主要考虑以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上的集中居住区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五、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肥、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调查内容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河蚌、鳖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渔药的生产厂家、品牌、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养殖排水情况。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六、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铬、砷、铅、氰化物;
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锰生产行业增加锰。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铅、水泥、陶瓷、磨砂玻璃等行业废气中增加的氟化物;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废气中增加的铅、砷、镉;
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等。
(4)放射性: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等。

2、农业源
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1~2种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百草枯等,各区、县(市)以及高开区可根据作物施药的具体情况选择,以下同);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1~2种农药;地膜残留量。
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七、普查的技术路线与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深入单位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少、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
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我市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根据省污染源普查办的部署,我市设置若干个农业污染源产排污监测小区,包括:种植业污染源监测小区、地下淋溶监测小区、地表径流监测小区、地膜残留监测小区、养殖业污染源监测小区、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监测小区。通过分类监测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获得我市各主要类型农业源的产、排污系数。

3、生活源
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7年4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试点阶段
(2007年5月—2007年12月)
1、启动(2007年6月—2007年8月)
——组建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2007年7月);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2007年7月),同进开展第一轮宣传报道活动;
——布置、落实省普查办南昌市试点任务;
2、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8月—10月)
——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各乡镇、街道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工作办公室,并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备案(2007年7-8月);
——召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部署我市普查工作(2007年10月)。
——召开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我市普查工作(2007年10月);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实经费,纳入预算按时完成拨付。
3、技术准备(2007年6月—12月)
——制定我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县区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报上级普查机构论证;
——转发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普查技术手册,组织普查软件的试用(2007年10月—11月);
——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农业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8月—12月)。
4、培训(2007年10月—12月)
——根据省普查办方案要求,认真选聘普查员和指导员;
——组织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员进行分级培训,根据普查工作开展的内容及时间安排相应的培训内容:
(1)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
(2)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
(3)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5、普查对象清查(2007年10月—12月)
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
——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
——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
——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长能力等情况。
6、宣传和动员(2007年5月—12月)
——制定“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2007年6月—9月);
——配合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开展第一轮宣传报道活动(2007年9月);
——召开“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会议”,同时开展第二轮宣传报道活动,为全市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2007年10月—12月);
——指导市以下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污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和清查,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做好充分准备(2007年11月—12月)。

二、全面普查阶段
(2008年1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合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有关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普查数据的录入和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普查的质量保证等(2008年1月—6月);
——组织开展全市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审核工作(2008年2月—4月);
——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5月);
——组织入户调查和现场监测的抽查和验收(2008年4月—6月);
——对县、区、开发区、新区级污染源数据库进行抽查和审核(2008年5月—6月);
——合并、汇总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上报的数据,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

3、总结、发布和表彰阶段
??? (2009年1月-12月)
——校核、汇总普查数据,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开发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
——汇总、分析普查数据,形成总体报告,公布普查结果;
——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八、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块块属地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按照“全面清查、条块结合”的方式,由市和市以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普查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
普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1、市人民政府成立南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副市长董化杰任组长,市长助理戚学林、市政府副秘书长龚亚立、市环保局局长申少平、市统计局局长熊一江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南昌警备区、市公安局各派一名负责同志任成员,市环保局副局长熊晓峰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决定我市污染源普查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昌市环境保护局,下设综合组、监测组、宣传组和农业组,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南昌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
(4)对各县、区以及开发区、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2、各县、区以及开发区、新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成立本地区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实施的各项工作;
4、南昌市境内大型企业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所在县区的普查机构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组织工作。

(三)部门工作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设市环保局内)是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普查工作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监测技术组、信息宣传组、数据处理组和农业联络组。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其有关宣传活动;
市经委和市发改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及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本级辖区登记在册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的基本登记信息;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资料;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南昌市警备区后勤部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驻昌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质量保证
为保障普查工作完成质量,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普查工作评价标准,我市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全市统一普查的各项标准、统一数据处理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案、统一重要问题的解释等。
全市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根据统一的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核查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要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审核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宣传动员
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在宣传部门和各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六)表彰和处罚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各街道、乡镇对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普查基层数据或汇总数据不作为对单位或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也不将被调查单位的数据作为行政处罚和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对虚报、瞒报、迟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九、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市财政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的决定”,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市级和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经费用于:辖区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宣传动员、培训、入户调查、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
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设立账户,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用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十、普查实施细则
(一)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
各县、区以及开发区、新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普查工作量抽调一批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选调2—3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县、区及开发区、新区要调选10—20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指导员,填报和指导填报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表。市普查办负责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办负责本辖区普查员的培训。

(二)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
普查工作以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绘制分普查区域的示意图,作为摸底调查和普查登记的依据。(参见附件3.2)

(三)单位清查
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机构要按照污染源普查单位清查摸底方案的规定,对辖区内所有产业单位按普查小区进行逐一清查核对,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并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参见附件3.3)

(四)普查登记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将清查核对后所形成的普查名册,按地址代码逐级分解反馈到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以此组织普查员对所辖普查区内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按普查小区逐个发放普查表进行登记。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级普查办公室;县及各区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市普查办。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由市普查办会同县区普查机构直接填报。各县区的农业污染源普查由同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农业部门负责,其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同级普查办和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农业部门。各县、区普查办对乡镇、街道普查办上报的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含农业污染源的普查资料)组织审核、汇总、评估认定后上报市普查办。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县、区、开发区、新区和乡镇、街道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释疑。(参见附件3.4)

(五)审核与检查
市级及市级以下普查机构和普查员要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普查表。

(六)复查与验收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七)普查资料报送
普查资料采取分批上报的方式:市上报省普查办的时间为2008年6月底,县、区、开发区、新区的上报市普查办的时间为2007年5月底。乡镇、街道上报县区普查办的时间由县区决定。
县、区、开发区、新区、乡镇、街道普查办原则上以移动硬盘、磁盘或光盘的形式上报数据。上报数据的同时,附上报数据资料的清单、数据审核评估情况说明、数据检查表等。
上报数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普查办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必须满足国家和省普查办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在规定的报告期后20天内,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普查办必须安排有关人员轮流值班,及时解决市普查办对上报数据提出的查询问题。未经市普查办同意,市级以下级普查办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八)普查的数据公布和资料管理
市及市级以下普查机构须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并以普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普查数据需经上级普查办最终核实反馈之后方可对外提供使用。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要严格执行同级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二级分别利用普查资料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和数据资料库,同时,要利用部门的行政记录,按年度对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
市及市级以下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提供工作,并组织、调动社会有关方面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和应用。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调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veryliao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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