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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7 05:54:25

『壹』 国家对排污费的征收有什么规章制度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五是切实加大排污费执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政策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环 境 保 护 部

2014年9月1日

『贰』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简介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市城市、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个,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困难人群应减免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可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由城镇民政行政部门在安排低保补助标准时统筹考虑。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所在城镇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征收任何名目的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上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可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一)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二)城镇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垃圾,按城镇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单位能自行收集和运输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征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应全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业单位。
第十四条 城镇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面、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 城镇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环保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城镇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及环卫部门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十九条 城镇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城镇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以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叁』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我想问下:公益事业怎么收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肆』 如何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楼主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2005年,是我县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构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的目标年。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动员大会,主要是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全面部署我县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促进人居环境不断优化。文秘部落 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搞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是重庆市委、市政府交给开县县委、县政府的四件大事之一。我县是重庆库区最大的淹没县,生态环境特别是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成效,对减少库区水体污染,改善库区发展环境,至关重要。2003年,投资近两亿元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投入运行,极大地改善了我县城市人居环境。随着赵家、长沙、温泉、临江等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我县的城市生态环境将进一步得到改善。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县城市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与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水环境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生活垃圾处理,缺乏经费和制度保障,质量较差;城市水环境质量虽然保持了基本稳定,但形势不容乐观,有些地方的水污染仍然比较严重,社会反映非常强烈。当前,市政府已经把创建卫生城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防治库区水体污染,纳入了库区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抓紧、抓实、抓好。
为确保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工作目标顺利实现,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县政府成立了由我任组长,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建委等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县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文广局、汉丰镇政府、水务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卫生城镇创建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建委设立了办公室,具体负责卫生城镇创建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的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抓好创建卫生城镇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
二、广泛宣传,规范管理,努力营造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良好环境
200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同年5月1日施行,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对象、标准、费用缴纳方式及管理办法。2005年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开县贯彻〈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县府发[2005]39号),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目前,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开征不到20天,时间非常紧迫,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具体负责征收工作的单位,要马上行动起来,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深入宣传,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政策家喻户晓。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涉及到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广泛利用报纸、有线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印发资料定点宣传,到学校宣传,将宣传资料送到各社区居民户等方式,广泛宣传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重要性、必要性,让群众弄清楚收费为了什么?收来做什么?使征收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要通过宣传,消除群众存在的两个方面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物管清洁费的认识误区。相当多的市民不理解,已经缴纳了物管清洁费,为什么还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这是不是重复收费?实际上,居民清洁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用于支付物管企业或居民委托人将居民区内的垃圾逐家收集到环卫部门规定的垃圾转运设施而发生的费用;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二是委托收费与搭车收费的误区。为了降低征收成本,部分对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分别委托给了属地镇人民政府、水务有限公司、自供水单位。这个委托是依据市政府的行政规章,经县政府批准的,属于合法的工作委托,而不是搭车收费。
(二)协调配合,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县建委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与委托代收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应收尽收。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县文广局、各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文件及今天的会议精神,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把政策交给群众。各代收单位,要及时研究费用征收、管理及解缴办法,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管理,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规范运行。一是严格收费范围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范围和类别,《开县贯彻〈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征收标准由县物价局、财政局按照重庆市规定的标准制定,必须严格执行。绝不允许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应收不收。各镇政府要认真核查单元集装户、物业小区实际居民户及应减免的优抚户、特困户、五保户的情况,各单位要如实统计本单位的职工人数,确保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不重收、多收、少收、漏收。
二是完善征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收取,单位和个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具体怎么缴纳?县建委要会同相关单位认真调查研究,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汉丰镇、镇东镇城镇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委托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代收。其余建制镇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委托属地镇政府代收。自供水单位供水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委托自供水单位代收。其余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县建委征收。
三是依法实施收费行为。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工作证》,使用规定的票据,接受当事人和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垃圾中转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绝不允许截留、坐支。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及各镇环卫设施建设的补助问题,县政府将另行专题研究。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步建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2005年,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规定,今年我县县城要达到重庆市卫生城市标准,建制镇要部分达到重庆卫生城镇标准。今天,县政府也将与各建制镇、相关部门、单位签订《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责任书》。各镇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责任书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逐步建立我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城镇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要求抓好五大环境工程。即:环境清洁工程、环境规范工程、环境安全工程、环境改造工程、环境美化工程。
环境清洁工程。清理和消除城镇道路两侧的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使城镇道路干净整洁。清洁城镇各居住小区,社会单位、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使市民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有较大改善。清洁城镇各公厕、垃圾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做到专人管理、定时清洗、定期消毒,确保环卫设施整洁卫生。认真落实《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加强城镇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保持水域清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查处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乱贴、乱挂、乱刻、乱画街道等违法行为。
环境规范工程。取缔县城各主干道、窗口地区的占道摊点,规范城镇各背街小巷的占道摊区、集贸市场。规范经营人员的卫生行为,做到经营设施、经营时间、卫生管理“三统一”;按文明施工要求,硬化建筑工地出入口,设置施工围墙、冲洗设施、沉沙井、排水沟,加强对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洒漏等行为整治。
环境安全工程。加强对城镇引水、制水和配水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环保和防疫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推放垃圾、停靠与供水无关的船舶和设置码头;强化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水质安全。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全程监督,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生活和医疗垃圾实施封闭清运和限时清运,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及时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垃圾、粪便处理场等重点场所卫生安全。
环境改造工程。着力实施县城道路畅通工程,规范、完善人行横道线和红绿灯等设施,搞好人车分流,确保城市道路畅通。搞好城市道路设施改造,对已形成街(市场)的道路配备环卫设施,实施边沟封闭,建成排水系统和人行道。对已形成人行道的路段,栽植行道树,形成道路绿化环境。
环境美化工程。进一步加快城市绿化建设,逐步建设质量较高的城市主、次干道绿化带,对城市入口处的景观地带实施全面绿化。对城区高层建筑物顶部霓虹灯广告、字招店牌等实施环境美化工作。对主干道、繁华地区、窗口地区,逐步实施拆墙透绿,扩大透视率。继续大力实施灯饰工程,着力打造独具特色的靓丽夜景。
当前,我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相对薄弱,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五个方面。一是抓好主干道、繁华窗口地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二是抓好支、次干道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三是抓好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四是抓好水务管理,确保安全优质供水,完成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任务;五是狠抓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和垃圾处理工作,完成年度垃圾处置费征收任务。
(二)落实各项工作责任。总的来讲,县建委作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服务、协调、监督职能,牵头负责我县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工作。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要层层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单位和职能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地讲:
县建委负责全县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和考核;牵头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和“久建不完”工程的整治和拆违工地的容貌管理,主干道的行道树、绿带、城市公园绿地等的整治,城区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城区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流域垃圾的治理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执法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各类“久划不建、久拆不建、久拆不完”工程的整治。县工商局牵头负责设置市场内垃圾临时存放箱,市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市场监管和执法工作,配合县建委对占道摊区的整治。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畅通工程,会同环保局负责汽车尾气的整治。县交通局负责城市过境道路的日常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城市过境道路(含委托建委管理地段)的路面、排水沟、地凼的清污及维修,车站的清扫保洁、设置果皮箱及公厕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建筑施工噪声、餐饮油烟等的整治,牵头负责城区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密闭加盖运输实施工作。县爱卫办牵头负责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和受理市民卫生问题投诉的治理。县民政局负责路牌的规范工作。县教委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和教育学生要讲清洁、爱卫生、争当文明市民。县文广局负责搞好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的整治。县卫生局牵头负责对城区各医院的医疗垃圾进行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汉丰镇负责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门前三包的管理。其他各建制镇负责辖区内的镇容镇貌、环境卫生、道路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沿河垃圾的治理、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门前三包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作好协调配合工作,抓好职能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三)严格考核奖惩。对各建制镇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情况,特别是长效管理目标的落实到位情况,要加强督查督办和考核奖惩。对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目标落实到位,成绩显著的单位要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网络.com查看)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在政府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项目中予以扣分。要通过严格的过程督导和考核奖惩,确保我县创建重庆市卫生城镇工作目标顺利实现,并逐步建立起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

同志们,市容环境卫生关乎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我县对外开放的形象,是全县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大事,马虎不得,必须做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落实好工作责任,研究好工作措施,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还人民群众一片蓝天碧水。
莲山课件 原文地址:http://www.5ykj.com/Article/ldjhcjhb/10394.htm

『伍』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HNPR-2010-0102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物业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的《湖南省城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要求

下面的文件一般只规定了可以收费,具体标准一般是当地制定。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有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规定: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3、各个城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般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按每户收取的。临街的门面有的是按实际面积收取,注意这里说的是生活垃圾,所以和是否是营业面积无关。你有权要求城管就收费出示相关依据,你自己也可以到当地的政务网站上查询,现在实行政务公开,这些文件应该都可以查得到。

『柒』 关于垃圾处理费如何收取

垃圾处理费征收参考《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捌』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主体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 57号令)、《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城市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财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一次性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征收,按每户每月4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至辖区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市有关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运送的垃圾量,实行计量补偿。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收取的补偿款,对现行物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或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其用途)。在条件成熟的居民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试点,对成效比较明显的,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上,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奖励。
(二)单位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个体工商户负担。
(四)建筑施工单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四收取,由建筑施工单位负担。
(五)部分行业收费标准:
1.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饮、桑拿、娱乐部分按相应标准另收,由经营者负担。
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经营者负担。
3.农贸市场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专业市场、长途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40元收取,由主办或经营管理单位负担。
4.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由住户负担。
第六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具体为:
(一)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收。
(二)属市、区财政拨款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区财政部门征收,其余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代征。
(三)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地税局在其申报税或办理减免税时代征。
(四)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局在其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代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代征。对未办理(或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地税局在其开具营业税发票时代征。
(五)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部分行业、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和未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由辖区政府征收。
(六)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代征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4%的手续费。
第八条 对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持有大学生创业证的大学生创业的企业,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年。对用水量累计未达到5吨的住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与其委托的代征代收单位签定委托书。代征代收单位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部分用于支付垃圾焚烧、填埋等处置费用,另一部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区送往垃圾处理厂的垃圾量比例,定期拨付各区市容环卫部门,用于弥补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费用。
(四)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担的有偿服务,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住户和个体工商户等,未按本办法并在催缴后仍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可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经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下发的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玖』 求《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0年6月颁布)_环卫科技网 http://www.cn-hw.net/html/14/201007/16682.html

『拾』 污水处理费是什么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0)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早在2007年,济南就已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制定出《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至今一直按此要求实施。

“这一办法主要确定了该费用征收主体是市市政公用局,征收范围是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用水户,同时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市政公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用水户将污水处理费缴到银行,再由银行通过自动分离系统将这部分费用分流到财政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专门用来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据了解,济南目前每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基本稳定在1.5亿元左右,但仍不能完全满足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成本投入。

2015年2月,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信息,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目前济南的水质净化一至四厂,及高新区水质净化厂,均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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