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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委托运营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10 10:35:08

㈠ 覃塘区覃塘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权年限

目前国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方式共有两大类:

一、非市场化运营方式
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投资建设,并设立运营单位(企业或事业)进行专业化运营,政府按期拨付运营费用,费用为直接费用,不包含折旧、税费及合理利润。一般政府在年初将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在城建计划中列支,年度内按计划拨付。
二、市场化运营方式
市场化运营又可分为三种:
第一,BOT方式,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取项目投资商,由中标人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中标人按照协议要求负责运营,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项目资产全部移交给政府。一般在这种方式中,双方签订协议中污水处理费的标准中包括直接成本、折旧、税费及合理利润,属于市场化的污水处理费。

第二,TOT方式,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取项目投资商,由中标人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权,中标人所支付的费用,相当于政府建设污水处理厂时所支付的建设资金。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期不超过30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市场化标准,与BOT方式相近。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商将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全部移交给政府。

第三,委托运营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政府首先将污水处理厂建设好,再将运营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给具有运营资质的运营商,运营商在合同期内负责项目的运营,在此过程中政府与运营商之间并不发生针对污水处理厂的产权让渡,运营商也不向政府支付任何的特许经营费,只是按照合同要求合规的运营污水处理厂,政府则按其支付污水处理费,该污水处理费标准中仅包括直接成本,税费及合理利润,而不包括折旧。

覃塘区覃塘镇污水处理厂在招标期间,运营权为特许经营期权,年限以30年为限,不超过30年。

㈡ PPP项目合同中提到的运营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可以由项目公司委托给国企(第三方)运营吗

那得看ppp合同是怎么规定的。这个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一般情况下,ppp项目合同中都有规定

㈢ 招标管理问题

DBO模式非常简单,其优点显而易见,它要求承担这个事务的机构对价格、工艺、质量负责,相当于把一件事情交给一个管家,让管家负责下面的设计、建设和运营。如果有问题,不管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无论是工艺设计,还是设备质量,还是运营过程,总归都要DBO的责任主体负全责。这是它的优点,即责任主体比较单一,比较明确,风险全部转移给DBO的主体,三个过程由一个责任主体来完成;最后一点也非常重要,在投标的压力之下,DBO的责任主体往往会选择总体项目建设成本比较低,同时兼顾长期运营成本比较低的一些工艺。另外,DBO还有其他特点,它要非常清晰地界定责任范围,招标的过程需要很仔细地去规划,一般要有专业的咨询公司介入,法律的框架要比较明确。
DBO在中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合同非常重要,在合同里必须详尽地规定责任和义务。DBO模式采取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结构的设计上,会明确“DBO的责任方不应该承担商务风险,DBO不解决资金问题,DBO只解决效率问题”,所以建设费用、运营管理的固定费用,都应该在建设完成之后由业主付给建设方。
对于客户方,大致从两方面的需求来考虑:一种是服务的延续;第二种是真正追求整体效益,追求整个生命周期或者相当长运营周期当中整体的效率。

2005年12月,在国务院发布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的决定》中就提到了DBO模式--“要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的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污水治理或者设施运营”(第24条)。

DBO和BOT相比,业主是以承担的风险峻小得多。在BOT模式中,如建一个10万吨的自来水厂,合同中约定必须完全付费,即便你行使不了这么多的水量也必须支出10万吨水的费用。而DBO风险情势则不同,用5万吨的话,只需要付运营方5万吨的费用,不用为未发生的斲丧买单。

DBO模式下,公共部门负责项目的融资,承包商在建设期获得进度付款,而在运营期则获得公共部门的运营费用。这种模式下,承包商没有融资风险。
DBO模式的优点
采用DBO模式的主要优点包括:①承包商可以将设计、施工和运营活动进行合理搭接,这样就降低了进度延误的可能性并且可以优化整个项目的施工活动。对于业主来说,也就拥有了更具有可猜测性的进度计划。②DBO模式为总价合同,承包商对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费用做出了承诺,并承担相应风险,业主可避免投资超支的风险。而对于承包商,设计建造完成后即能获得业主的支付,没有融资风险,这样能够大大降低成本。③将设计、建造和运营归入单一合同,承包商是惟一责任主体,减少了建设和运营因不同主体所产生的争议,减少了业主的协调工作量。④承包商拥有很大的创新空间,在设计、施工时也会关注长期的运营,最大程度地优化项目全寿命周期费用,所建造的项目不仅会满足预期的目的,而且项目寿命期会更长。

FIDIC金皮书——DBO合同条件

DBO合同条件鼓励有实力的承包商承担全部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工作,直接和政府合作,合作的地位更高,风险更小,创新的空间更大,将给有志于在大型公用事业领域获得发展的承包商带来新机遇。
DBO合同文件的组成
FIDIC金皮书与FIDIC先前出版的合同条件在形式和编排设计上基本相同。同样有20个条款,而且在其中也使用了一些与其他的合同条件相同的术语和定义。该合同的核心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和专用合同条件、业主要求、承包商建议书以及资料表。
与先前出版的合同条件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专用合同条件。DBO合同的专用合同条件分为两部分:
A部分——合同数据。该部分取代了FIDIC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中的“投标函附录”。两者的不同在于: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一部分由业主填写,一部分由承包商填写;而合同数据完全由业主提供,并包括在招标文件中,除非业主在招标文件中非凡指明由承包商填写某些数据。
B部分——非凡规定。此部分是针对具体项目对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永远优先于合同通用条件中相对应的条款,这一点应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说明。DBO合同通用条件中的一些条款要求提供数据的,应全部列入A部分合同数据中,而不能列入B部分。专用条件A部分优先于专用条件B部分。
DBO合同条件与1999年第一版合同条件的区别
作为FIDIC出版的一系列合同条件之一的金皮书继续了FIDIC以前出版的合同条件中的一些思路,同时也包含了传统的FIDIC的一些条款。例如,业主代表要在合同签订前指定。业主代表将有权代表业主做出决定,但无权解除合同双方的任何责任。除非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议改变了业主代表的决定,否则,其决定的约束力将一直有效。
但另一方面,为区分设计-建造期和运营服务期并编制合适的和可行的条款以保障两者之间衔接,同时,考虑承包商需要负责项目的长期运营,DBO合同条件与1999年第一版合同条件又有一些明显的差异。

1.新增加的定义。包括“设计—建造”、“运营服务”、“中止日期”、“成本加利润”、“财务备忘录”以及“特许协议”等。
2.DB工作与运营的衔接。合同中规定了竣工和试运证书颁发的标准。试运证书证实DB工作完成,同时也给出了运营服务的开始时间。假如承包商直到“中止日期”还未完成工作,造成严重延误,业主可以终止合同。假如业主延误了运营服务的开工,承包商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3.运营服务。DBO合同条件的第10条对运营做出了具体规定,与其他合同条件有本质的区别。在中标函发出28天后双方商定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许协议,该协议授予承包商代表业主运营设备的权力。直到颁发试运证书并开始运营项目后,该特许协议才生效,并且一直到运营服务期满颁发合同完成证书时,保持有效。在运营期内要求承包商按照运营治理系统中商定的运作模式操作,同时也规定承包商应该根据维护计划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4.付款。支付条款分成DB工作的支付和运营服务的支付。DB期间的支付条款与黄皮书中的规定原则上一致,规定承包商必须在设计-建造期竣工以后提交DB工作的最终表。运营服务的最终表要在运营服务期结束时提交。
5.财务备忘录。业主能否保证资金方面不出现问题,这对于DBO承包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DBO合同条件明确规定业主必须提供一个包含资金安排具体信息的财务备忘录。
6.损害赔偿。DBO合同不仅规定了设计-建造期的误期损害赔偿费,而且规定了无法提供正常运营服务时的损害赔偿。DBO合同增加了关于项目产品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和产出能力时的赔偿处理;赔偿以经济形式,并且长期的失败可能导致合同终止。
7.技术变更。由于DBO模式下合同期通常很长,必须将技术更新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因此,DBO合同新增了关于技术变更的条款。
8.缺陷修复。承包商负责运营,有责任修复缺陷以避免影响自己正常运营该项目,因此DBO合同中不需要“缺陷通知期”的概念。
9.资产更换资金。资产更换资金是为运营期间及时更换设备的主要部件而提供的资金。当承包商按此表更换部件后,即可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应款项。
10.维护保留金。维护保留金是在运营服务期内为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履行其维护责任而扣留其应得款项的一部分。从颁发试运证书开始,每次向承包商支付运营费用时时扣留5%,达到合同数据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11.独立审计。DBO合同建立了一个审计体系以代替业主代表监督审计运营的过程,其工作是检查业主和承包商的绩效,监督双方是否完成了各自要完成的工作。但是审计体系不能发出“指令”或者“决定”,只能监督和提供建议;该机构是由业主委派并用合同中的暂定金额支付此项开支。
12.合同终止。DBO合同条件答应业主“为己方便利终止合同”,甚至在运营服务期间也是如此,但是终止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另一个承包商来完成这些运营。承包商则无权在运营服务期间享有这种权利。
13.风险与保险。清楚地区分了导致实物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和导致财物或工期损失的风险。DBO合同条件中“风险分担”和“非凡风险”条款分别是对1999年第一版合同条件中的“风险与职责”和“不可抗力”条款全新的修订,不再使用像不可抗力这样的术语。DBO合同条件第19条规定了各种保险应由承包商办理而不是由业主或者承包商办理。
14.索赔的时限。DBO合同中,对于承包商索赔的时间限制进行了弱化和弹性化,答应争端解决委员会接受延误的索赔,只要承包商提出合理的延误理由。
FIDIC即将正式出版的这本DBO合同条件为DBO交付模式的应用以及在DBO合同条件的编写方面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指南,但是我们要注重到,这个版本的DBO合同条件并不完整,专用条件的B部分——非凡条款尚未编写出来。而且在此合同条件中还有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运营服务期间合同双方享有的终止合同的权力是否合理;运营期间应该采用何种形式来解决争端以及审计机构在运营服务期间如何发挥作用等等。在以后的文章中我们会讨论到这些相关问题并会对合同条件中的条款进行较具体的分析。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在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BOT演变的一种投资方式。
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这一模式与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和“转让(Transfer )”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国际惠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获得的香港新界东南区一个垃圾填埋场项目,就是采用BTO 模式,即建设、转让后再经营的。例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用了类似BOOT的投资经营方式。
新华网新加坡2008年4月10日新加坡建屋发展局10日表示,未来将主要通过按订单建造(BTO)模式建设政府“组屋”(类似中国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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