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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整废水三氧化二锑排放要求

发布时间:2021-02-15 13:36:30

废水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❷ 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的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67 水质 六价格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74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903水质 色度的测定法
GB11914水质 化纤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本标准分三级:
4.1.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2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水量。
4.2.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
分级 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米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色度(稀释倍数)pH值悬浮物氨氮硫化物六价铬铜苯胺类
Ⅰ级60180806~9100251.00.50.52.0
Ⅱ级2.5802401606~9150402.00.51.03.0
Ⅲ级300500 6~9400 2.00.52.05.0
4.2.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分级 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米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色度(稀释倍数)pH值悬浮物氨氮硫化物六价铬铜苯胺类
Ⅰ级30100506~970151.00.50.51.0
Ⅱ级2.5601801006~9150251.00.51.02.0
Ⅲ级300500 6~9400 2.00.52.05.0
4.2.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分级 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米布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缺水区丰水区2)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色度(稀释倍数)pH值悬浮物氨氮硫化物六价铬铜苯胺类二氧化氯
Ⅰ级25100406~970 15 1.00.50.51.00.5
Ⅱ级40180806~9100251.00.51.02.00.5
Ⅲ级300 500-- 6~9400 -- 2.0 0.52.05.00.5
注: 1)100米布排水量的布幅以914mm计; 宽幅布按比例折算。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废水中二氧化氯监测分析方法连续滴定碘量法(参考件)
A1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亚漂设备及含有大量亚氯酸盐的废水。
A2原理
二氧化氯和亚氯酸根均是氧化剂,它们都能氧化碘离子而析出碘,继而用硫代硫酸钠滴定-碘量法,但在不同的PH值条件下,氧化数变化不同。
在pH=7,ClO2+I-→ClO2-+1/2I2
氧化数由4→3
在pH=1~3,
ClO2+5HI→H++Cl-+ H2O+5/2I2,
氧化数由4→-1
HClO2+4HI→2I2+HCl+2H2O,氧化数由3→1
因此,可一次采样,控制不同PH值连续滴定来测定二氧化氯和亚氯酸根。
A3 试剂
A3.1硫代硫酸钠标准液:c(Na2S2O3)=0.1mol/L。溶解25G硫代硫酸钠(Na2S2O3 ·H2O) 于1L新煮沸的蒸馏水中,至少存放二周之后,用碘酸钾或重格酸钾标定。最初必须存放一段时间,是为了是所含的亚硫酸氢盐离子氧化。使用煮沸的蒸馏水,并加入几毫升三氯甲烷,以使细菌分解作用减小到最低程度,以下述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来标定。
A3.2 碘酸验溶液:溶解3.249G无水碘酸氢钾(一级试剂)或3.567G碘酸钾(在103+-2C温度下干燥1H)于蒸馏水中,转入1L容量瓶稀至标线,即为C=0.100 00MOL/L溶液,贮存于具玻璃塞瓶内。
于80ML蒸馏水中,边搅拌边加入1ML浓硫酸,10.00ML C=0.100 00MOL/L的碘酸氢钾和1G碘化钾,立即用c(Na2S2O3)=0.1mol/L溶液滴至淡黄色,加入 淀粉指示剂,继续滴到蓝色消失为止。
A3.3重铬酸盐溶液:溶解4.904K无水重铬酸钾(一级试剂)于蒸馏水中,转入1L容量瓶并稀至标线,即为c(1/6K2Cr2O7)=0.1000mol/L的溶液,贮存于具玻璃塞瓶内,用10.00ML重铬酸钾标准溶液代替碘酸盐标准溶液,在暗处放置6MIN后用 溶液滴定,方法同前。
硫代硫酸钠的浓度(MOL/L)=1/所消耗硫代硫酸钠毫升数
A3.4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用新煮沸过的蒸馏水将上述硫代硫酸钠标准液稀释至0.0100或0.0500 MOL/L。
A3.50.5K/100ML淀粉指示剂:于0.5K淀粉中,加入少许冷水调成糊状,倾入100ML沸腾的蒸馏水中搅拌,然后沉淀过夜。应用上层清液,加入0.125G水杨酸,0.4G氯化锌防腐。
A3.6碘化钾晶体。
A3.7 氢氧化钠溶液:溶解4G氢氧化钠于1L蒸馏水中。
A3.8(1+1)硫酸。
A3.9缓冲溶液(PH=7):称取34.0G磷酸二氢钾和35.5G磷酸氢二钠于烧杯中,加水溶解后稀释至1L。
A4测定步骤
取量0.5ML(或适量)水样,用0.1MOL/L氢氧化钠调至近中性,加缓冲液5ML和1G碘化钾,用0.0100MOL/L硫代硫酸钠溶液滴至淡黄色,加1ML0.5G/100ML淀粉指示剂,继续滴至蓝色消失,记下读数A,加3ML(1+1)硫酸(PH调至1~3),溶液又呈蓝色,继续滴至无色,消耗硫代硫酸钠标液为B毫升,若亚氯酸盐含量很高,可改用0.0500MOL/L或适当浓度硫代硫酸钠标液滴定。
A5计算公式
二氧化氯(ClO2,mg/L)=a*c/v*67450
亚氯酸根(ClO2-,mg/L)=(b-4a)*c*67450/4v
式中:V--水样体积,mL; c--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浓度
a--第一次滴定所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体积,ML:
b--第二次滴定所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体积,ML; 1染整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染整包括预处理、染色、印花和整理。俗称印染。
2纺织品TEXTILE
纺织工业产品,包括各类机织物、无纺织布、各种缝纫包装用线、绣花线、绒线以及绳类、带类等。

❸ 2008年4月出版的印染废水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 1992 ) 是现行的标准。对排放废水有严格的指标限定,如果需要请提供一个邮箱。
国家发改委组织于2008年2月4日发布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发改委2008年第14号公告)已经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在2010年已对该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2月4日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建设,促进结构调整、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实现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制定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科学规划印染行业发展,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建设。水源相对充足地区建设印染项目,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应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应能满足1:8以下(丝、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艺要求;定型(拉幅烘燥)设备要具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具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很好的保温性能。
(三)新建印染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吨/年。
三、质量与管理
(一)印染企业应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要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产品综合成品率达到95%以上。
(二)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四、资源消耗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1规定。
表1 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及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综合能耗新鲜水取水量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38公斤标煤/百米≦2吨水/百米丝绸机织物≦30公斤标煤/百米≦2吨水/百米针织物及纱线≦1.2吨标煤/吨≦120吨水/吨
注1:机织物百米基准值为布幅宽度106cm、布重12.00kg/100m 的合格产品,当机织产品布幅宽度或布重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以下同)。
2:毛织物能耗、取水定额另行制定(以下同)。
(二)现有印染企业应加快技术改造,印染单位产品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应达到表2规定要求。
表2 现有印染企业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综合能耗新鲜水取水量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54公斤标煤/百米≦3吨水/百米丝绸机织物 ≦35公斤标煤/百米 ≦2.6吨水/百米针织物及纱线≦1.6吨标煤/吨≦150吨水/吨
五、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环保设计规范》(GB50425-2007)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所在地区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允许排放到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企业,需配置适当的处理设施或预留足够的处理场地,排放污染物指标达到集中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水体的印染企业,必须配置完善的处理设施,对污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及运行应实行自动化控制和在线监测。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吸尽率染化料和助剂;建设冷却水、冷凝水及废水回收装置;以棉型产品为主有丝光工艺的项目,应配置碱回收装置。做到废水清浊分流、分质回用,废水回用率要求达到30%以上。
(三)印染企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能源审计,改进生产技术和装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降低生产和末端治理成本。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设计标准》的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二)印染企业应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进行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在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融资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二)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建设、土地、环保、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联合核查组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责令企业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达到准入条件并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后,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或《城市排水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三)各级纺织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印染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现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尽早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四)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及各地纺织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毛纺织、麻纺织、丝稠、色织、针织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8年3 月 1日起实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❹ 颜染料废水排放按照哪个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排放标准还是综合污水排放标准

这个得看你的实际情况吧,是直排还是排综合污水处理厂,再就是具体流域的排放标版准也不一样。权比如南水北调流域的标准就比国家排放标准严格,排到海洋的和内陆排水对盐分的要求也不一样。你们执行哪个排放标准应该是在环评报告中有说明。
另外,颜料废水可以采用铁碳微电解联合催化氧化的工艺进行处理,效果不错。

❺ 关于印染废水排放标准以及国标号是什么

除了国家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外(GB 8978-1996),纺织印染行业也有纺织染整工版业水污染物排放标权准(GB 4287-1992),该标准对各类纺织印染产品均采用同一标准。该标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其各项指标不如污水综合排放严格。而且标准中也没有涉及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和具体数量,更没有涉及生产过程中采用传统工艺还是清洁生产工艺,是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排放标准。从管理层面上看,不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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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印染废水中的总锑是怎么产生的

印染工业一直以来是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工业。在纺织品印染中,涤纶原料聚酯纤维合成时,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合成需要使用含锑的催化剂,例如醋酸锑、乙二醇锑。它是目前最高效和最经济的催化剂,几乎能够帮助实现百分之百的转化率。

然而,在合成过程中,锑元素会以游离状态均匀分散到聚酯纤维中,这些纤维进入印染厂或者织造厂进一步加工时,在退浆和碱减量工序中,游离的锑就会进入到废水中并沉积下来。

由于《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要求金属锑的限值指标为100μg/L,而锑在印染、喷织废水中层层累积之后,最终可能会出现超标的情况。

(6)染整废水三氧化二锑排放要求扩展阅读:

锑应用

60%的锑用于生产阻燃剂,而20%的锑用于制造电池中的合金材料、滑动轴承和焊接剂。

阻燃剂

锑的最主要用途是它的氧化物三氧化二锑用于制造耐火材料。除了含卤素的聚合物阻燃剂以外,它几乎总是与卤化物阻燃剂一起使用。三氧化二锑形成锑的卤化物的过程可以减缓燃烧,即为它具有阻燃效应的原因。

这些化合物与氢原子、氧原子和羟基自由基反应,最终使火熄灭。商业中这些阻燃剂应用于儿童服装、玩具、飞机和汽车座套。它也用于玻璃纤维复合材料(俗称玻璃钢)工业中聚酯树脂的添加剂,例如轻型飞机的发动机盖。树脂遇火燃烧但火被扑灭后它的燃烧就会自行停止。

合金

锑能与铅形成用途广泛的合金,这种合金硬度与机械强度相比锑都有所提高。大部分使用铅的场合都加入数量不等的锑来制成合金。在铅酸电池中,这种添加剂改变电极性质,并能减少放电时副产物氢气的生成。

锑也用于减摩合金(例如巴比特合金),子弹、铅弹、网线外套、铅字合金(例如Linotype排字机)、焊料(一些无铅焊接剂含有5%的锑)、铅锡锑合金、以及硬化制作管风琴的含锡较少的合金。

其他应用

其他的锑几乎都用在下文所述的三个方面。第一项应用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的稳定剂和催化剂。第二项应用则是去除玻璃中显微镜下可见的气泡的澄清剂,主要用途是制造电视屏幕;这是因为锑离子与氧气接触后阻碍了气泡继续生成。

第三项应用则是颜料。锑在半导体工业中的应用正不断发展,主要是在超高电导率的n-型硅晶圆中用作掺杂剂,这种材料用于生产二极管、红外线探测器和霍尔效应元件。

20世纪50年代,小珠装的铅锑合金用于给NPN型合金结晶体管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上漆。锑化铟是用于制作中红外探测仪的材料。

锑的生物学或医学应用很少。主要成分为锑的药品称作含锑药剂(antimonial),是一种催吐剂。锑化合物也用作抗原虫剂。

从1919年起,酒石酸锑钾(俗称吐酒石)曾用作治疗血吸虫病的药物。它后来逐渐被吡喹酮所取代。锑及其化合物用于多种兽医药剂,例如安修马林(硫苹果酸锑锂)用作反刍动物的皮肤调节剂。锑对角质化的组织有滋养和调节作用,至少对动物是如此。



❼ 印染废水 cod排放标准是多少

除了国家的污水复综合排放制标准外(GB 8978-1996),纺织印染行业也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该标准对各类纺织印染产品均采用同一标准。 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6620.html 到这里下载 长期以来,江苏省纺织印染行业废水排放执行的是GB4287-92二级排放标准,要把原有的二级标准提升到国家纺织印染废水的一级排放标准,难度很大。

❽ 印染废水的排放标准

印染废水的排放标准为《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287-1992)。
第一类: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列表5-4。
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列表5-5。
表5-4 序号 有害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5(按Hg计)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按Cd计) 3 六价铬化合物 0.5(按Cr6+计)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5(按As计)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0(按Pb计) 表5-5 序号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PH 6-9 2 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等) 500毫克/升 3 生物需氧量(5天20℃ 毫克/升 4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100毫克/升 5 硫化物 1毫克/升 6 挥发性酚 0.5毫克/升 7 氰化物(以CN-计) 0.5毫克/升 8 有机磷 0.5毫克/升 9 石油类 10毫克/升 10 铜及其化合物 1毫克/升(按Cu计) 11 锌及其化合物 5毫克/升(按ZN计) 12 氟的无机化合物 10毫克/升(按F计) 13 硝基苯类 5毫克/升 14 苯胺类 3毫/升

❾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❿ 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的介绍

印染废水排放标准,使用范围: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内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容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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