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业有环境项目登记表和排污许可证,产生的污水由第三方处理,环保局以没有污水管网让停产或者搬迁。
企业有环境登记项目和排污许可证产生的污水,由地方第三方处理,环保局可以与第三方沟通处理。
② 生活污水处理站需要办排污许可证吗
不一定,要看该处理站的处理工艺是否先进并能达到零排放,则不需办证 。
③ 排污许可证上没有列出的污染物可以排放吗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为保护环境,切实控制排污总量,国家决定实行排污许可。下列排污行为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1、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比如像空气中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必须实行许可,切实保障空气质量。
2、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水是人民生活的必要物质,一旦污染将会造成社会恐慌,必须严格控制排污。
3、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噪音污染越来越受到人民重视,不符合规定的噪音污染必须取缔。
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比如发电厂产生的碳渣等。
因此,排污许可证的目的不是收费,只要排放污水,无论是新企业还是旧企业都要已发申请排污许可证。
以下情况是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1、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5、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二、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④ 有环评有验收的企业有生活废水有噪声污染能发排污许可证
可以的,排污许可证是根据环评,实际生产状况下发的。
意思是可以排污,允许排污,所以才发的排污许可证,这些污染物必须是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排放的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量,所以排污许可证是可以发的。
⑤ 排污许可证上企业的生活污水排放量如何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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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复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制(适用范围)包括:(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生活污水也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内城市也有理发店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先例。
但是,各地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不一。所以,最好想当地环保部门咨询。
⑥ 小区里有生活污水产生,这样也要办排污许可证吗
排污许可证针对的是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气、废水,对生活污水是不适用的,所以专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属可证的。城市污水处理站,是针对生活污水及工业污水的城市项目,该经过该处理站排放的污水都是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是不需要排污许可证的。
⑦ 如果公司没有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需要排污许可吗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包括:(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生活污水也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内城市也有理发店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先例。
但是,各地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不一。所以,最好想当地环保部门咨询。
⑧ 生活污水排放是否含在排污许可证内
生活污水排放含在排污许可证内。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8)排污许可证中没有生活废水扩展阅读: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八条(新项目排污申请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五)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