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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2-11 06:56:01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1)医疗废水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⑵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废水能随意排放吗排放有什么要求和标准

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用于冷却和还原用水,大家主要还回是担心其答中的病毒和细菌,其实在经过高温后病毒和细菌已经不会构成威胁了,而且每天的水消耗量也大,需要补充新的水,即便有排放,在经过常规的水处理后,也可以达标排放的。医疗废物水处理排放标准参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⑶ 医疗废水是怎样处理的

卫生部对医院医疗废物的处理是有规定的,需要分类处理。涉及废水,处理如下回:
(答1)检验科病源体的培养基、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先在科室内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按其它感染垃圾处理。
(2)传染病人(如结核病人)的痰液和检验科检查后痰液标本、污染废物,以及各科室病人的引流液、胸、腹水等由产生科室分类收集,用防渗漏的专用桶盛装,送至化痰室,经高温煮沸30分钟或2000mg/L含氯消毒剂混合作用30分钟后,污水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3)放射性液体废物:产生后由专用管道排入分隔的污水池,经过降解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4)化学性废物:放射科显影液产生后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定影液产生后用防渗漏的专用桶装,交回收公司处理。检验科、病理科的化学试剂、液体废物排入医院污水系统处理。
(5)废水:医疗生活废水由排污系统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在处理站根据国家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有认证的设备和制剂进行沉淀和去害处理后排出。一般是用二氧化氯对废水进行处理排出。
注意,生产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和化学试剂的厂家是需要认证的,一定要买具备资质的。还有污水处理后应进行检测,最好是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

⑷ 关于生活污水的可持续有哪些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回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答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⑸ 求污水企业需要的各类(安全、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编号:XL-ER-4.3.2-01 NO:01
序号 法律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
执行日期 受控(适用)部分、条款 出处或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26 网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6 网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1996.10.29/
1997.3.1 3.23条款 网络
4 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1989.12.26/
1989.12.26 1.1/3.19/4.24/4.25 /4.27、/4.33 网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87号 2008.2.28/
2008.6.1 20、33条款 网络
6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2004.12.29
2005.4.1 3.2.16 3.2.30 3.2.31 3.2.32 网络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七十号 2002.6.29
2002.11.1 全部适用 网络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六号 2009.5.1 第6条 网络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全部适用 网络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11/01
1998/01/01 全部适用 网络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29
2003/01/01 全部适用 网络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2000/09/01 全部适用 网络
13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369号 2002.1.30/
2003.7.1 全部适用 网络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2002.3.15 1.4/3.28/1.16/1.18 /1.22 网络
1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 4.3/4.4/4.8/4.9/5.3.2/6.6/6.8/7.1/8.1/8.4/9.1/10.3 网络
16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 1999/01/01 1.1/1.2/1.4/27/28 网络
17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987/09/10
1987/09/10 1/4/5/6/10 网络
18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04/10
1990/04/10 1.1/1.2/1.3/1.4/1.6/1.7/1.101.12/13/14/21/23/24/25 网络
19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管理规定 1998年1 月30日国务院函[1998]137号 1988/12/20
1989/01/01 1/2/3/8/13/15/18 网络
20 工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01/01 1/2/3/12/13/15/16/20/23/24/27 网络
21 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1991/01/13
1991/07/01 全部适用 网络
适用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编号:XL-ER-4.3.2-01 NO:02
序号 法律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
执行日期 受控(适用)部分、条款 出处或来源
1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0/199-1997 1997.1.1
1997.1.1 全部适用 网络
2 消防安全20条 全部适用 网络
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998/12/09
1998/12/09 1/2/9/17 网络
4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12/20
1989/01/01 1/2/3/8/13/15/18 网络
5 城市绿化条例 1992/06/22
1992/08/01 全部适用 网络
6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06/28
1992/08/01 1/2/3/10/14/15/17/22/25/30/32 网络
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7/01/01 全部适用 网络
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 全部适用 网络
9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01/04
1998/07/01 全部适用 网络
10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0/08/15
1990/08/15 1/8/12/14/17/20/32 网络
11 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1993/12/15 全部适用 网络
12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1/05/23
2001/05/23 全部适用 网络
13 联合国气候变换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全体委员提出的决定草案 1997/12/10 全部适用 网络
14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5/03/22 全部适用 网络
15 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1992/06/14 全部适用 网络
16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全部适用 网络
1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96 1996.1.8
1996.10.1 全部适用 网络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65号 2007-6-29 全部适用 网络
19 机动车辆充许噪音 GB1495-79 1979/07/01
1979/07/01 全部适用 网络
20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
第107号 2009.4.30/2009.5.1 全部适用 网络
21 火灾事故调查 公安部令
第107号 2009.4.30/2009.5.1 全部适用 网络
22 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 上海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08-8-21 全部适用 网络
适用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编号:XL-ER-4.3.2-01 NO:03
序号 法律法规及
其它要求名称 文件编号 发布/
执行日期 受控(适用)部分、条款 出处或来源
1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02号 2008-10-6 全部适用 网络
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69号令 2009-4-1 全部适用 网络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009年-2011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 沪府办发〔2009〕3号 2009-2-23 全部适用 网络
4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573号 2010.4.8/2010.6.1 第20、21条 网络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主席令第39号 2010-12-25/2011.3.1 全部适用 网络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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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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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⑹ 谁有废液处理的法律法规

《化验室废液安全处理管理制度》
一、废液的定义
1、过期的药品。实验废弃的高浓度溶液、建立减量线的标准溶液及配置不当的溶液。
2、在线自动监测仪器使用过程当中排除的废弃化学药液。
二、化验室废液处理:
1、目的:为防止试验室的药液污染扩散。
2、适用范围: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
3、责任与监督:化验操作人员执行管理制度,调度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三、化验室处理废液的一般原则
1、在证明废液溶液浓度已相当小而又安全时,可以排放到排水沟中;
2、尽量浓缩废液,使其体积变小,放在安全处隔离储存,处置;
3、利用蒸馏过滤、吸附等方法,将危险物分离,而只弃去安全部分;
4、无论液体或固体,凡能安全燃烧的则燃烧,但数量不宜太大,燃烧时切勿残留有害气体或残余物,如不能焚烧时,要选择安全场所填埋,不能裸露在地面上。
5、一般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厨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后排除,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附处理后才能排放。
6、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
四、废液的处理分类如下:
1、化学废液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2、综合废液
用酸、碱调节废液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30min,然后用碱调节PH为9左右,继续搅拌10min,加入硫酸铝或碱式氧化铝混凝剂、进行混凝沉淀,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淀于废渣方式处理。
五、化验室废液的具体处理
1、对于废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然后加碱中和,调节PH值6-8后可排出,少量废渣埋于地下。
2、对于剧毒溶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
3、实验室内大量使用冷凝用水,无污染可直接排放。
4、洗刷用,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
5、酸、碱、盐水溶液用后可均倒入酸、碱、盐污水桶,经中和后排入下水道。
6、有机溶剂回收于有机污水桶内,采用蒸馏、精馏等分离办法回收。
7、重金属离子(包括)沉淀法等集中处理。
六、废液处理时应注意事项:、随着废液的组成不同,在处理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有毒气体以及发热、爆炸等危险,因此,处理前必须充分了解废液的性质,然后分别加入少量所需添加的药品,必须边观察边操作。
2、最好先将废液分别处理,如果是贮存后一并处理时,虽然其处理方法将有所不同,但原则上要将可以统一处理的各种化合物收集后进行处理。
3、要选择没有破损及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进行收集。将收集的废液的成分及含量,贴上明显的标签,并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特别是毒性大的废液,尤其要十分注意。
4、含有过氧化物。硝化甘油之类爆炸性物质的溶液,要谨慎丝的操作,并应尽快处理。
七、废液处理时之安全措施
1、处理化学废液时,必须戴上防溅眼罩、手套和实验外衣。
2、应在抽气规内倾倒会释出烟和蒸汽的废液。
3、为防止散逸出烟和蒸汽,每次倾倒废物之后应盖紧容器。
4、在特殊情况下于抽气柜处理化学废液时,处理者必须戴上具适当滤毒罐的防毒面具

⑺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1.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⑻ 医疗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吗

医疗废物定义: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为五大类,分别是: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危险废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废五个特征:1.腐蚀性---- ( Corrosivity,C);2.毒性---- (Toxicity,T);3.易燃性----(Ignitability,I);4.反应性----(Reactivity,R);5.感染性----(Infectivity,IN)。
危险废物定义:
一、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特点: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的一种或几种;需要按危险废物管理的。

二、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三、《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四、《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豁免环节,且满足豁免条件时,可按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五、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⑼ 医院的废水废气排放应该遵循什么规定

可能有点危害 因为我们做医院废水的一般要加氯消毒, 医院废水里可能会含有细菌或者病毒之类的 可能会被传染 一般医院废水排放要达到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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