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支持的环保项目有哪些
随着节能环保的问题的提出,我国为了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也积极开展落实节能环保的工作。下
一、节能方面
对于节能产业,又分为了一下几个方面性内容:
1、节能新技术和装备
政府已经出台了节能装备和技术产业实施的方案,其旨在加快该产业内对节能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让该产业充满凝聚力与竞争力,并且让新的技术得到很好很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2、发展高效节能产品
节能产品,大致包括电器、照明、车辆和建材等等。尤其是汽车,国家正大力提倡研发出具有新型节能系统的汽车。
3、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节能服务产业,就是将节能减排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提供给开展节能减排项目的企业。作为一个服务行业,该产业必须完善自身提供给客户的服务,将节能服务做到咨询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维护等方方面面完善化,将该服务模式打造为主流节能服务产业的运行模式。
二、环保产业方面
1、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
对于环保技术和装备,大致就是对污染的监控、预防及治理等先进技术和设备。例如污水处理、土壤质量恢复等等。
2、发展环保产品
环保产品,主要集中于对环境友好型材料的开发,例如环保药剂、环保膜材料等等。
3、发展环保服务
作为环保产业服务体系,该体系为环保产业提供资金投入、环保项目建设开展、设备的维护保养以及技术的咨询等等,让客户企业在实施污染治理等项目时,能保证实施质量与力度。
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方面
对于资源循环利用方面,最主要的方向就是处理各行业的废弃物,例如工业、矿业以及制造业、餐饮业等等行业的废弃资源,该产业将其资源进行合理分类整理,通过关键技术将其合理化应用到合理的地方上去。
如今国家已经加大了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主要是希望这一产业能真正成为一支独立的产业,拥有核心竞争力,可以为未来国家的节能环保提供强大的支持。
『贰』 关于承接市政污水处理项目前期所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一个完整的BOT项目运作过程包括确定项目、选择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五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确定项目
1.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
2.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步,选择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方式。我国现有BOT项目基本都是采用协商方式,国外应用较多的是招标方式。由于BOT方式需要谈判的条件较多,协商方式成功率较低,即使成功,由于缺乏竞争,项目成本往往较高,但有时速度较快。采用招标方式,步骤如下:
1.委托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2.公开招投标(发表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投标者准备标书、开标与评标)。
3.合同谈判(开标评标后,要对评标结果进行排序,选择2~3家公司进行合同谈判。首先与第一标进行谈判,若成功,则转向下一步,否则,转向第二标进行谈判)。
4.与项目公司签约(内容通常包括特许权期限、项目的技术和经营、材料的供应、税收、出资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项目设施移交的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三步,项目建设
1.项目公司(一般是委托一家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详细设计。
2.融资。
3.项目公司与一个建筑公司签定承包合同,通常是总承包方式的交钥匙合同。
4.建筑公司对项目进行施工并交付项目公司(期间,承包商一般不欢迎政府干涉项目,但项目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用户,项目的最终拥有者是政府,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督并适当参与项目工作是必要的)。
第四步,运营
项目公司在BOT项目期内,自己来运营,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一家独立的专业运营公司来运营。
第五步,移交
当BOT项目期满,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若设备有问题,则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作一定的修理或更换工作。然后,项目公司把整套设备移交政府。政府可以自己运营这些设备,也可以选择与该项目公司议定延续特许协议,或者与具有竞争力的公司议定一个新的特许权协议。
采用BOT方式发展城镇供水事业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做好项目论证的前期工作
城镇供水项目实施BOT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对项目进行技术的和经济的详细论证,提出符合立项审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论证要建立在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而一个城镇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规划里要明确城镇供水水资源必须依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次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提高城镇供水保证率。
2.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
要想顺利地采用BOT 方式积极发展城镇供水业,就必须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新体制——对区域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
3.牢牢抓住BOT项目的核心——特许合同
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明确了在特许期内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反映了双方的风险与回报。合同条款一定要严密,过于简单,一旦出现遗漏问题,往往会由此产生纠纷。因此,政府应该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咨询公司作顾问,在项目合同的严密性上狠下功夫。特别强调,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虽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特许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同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特许项目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义务,但更要明确和细化政府部门具有对特许权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如发现项目公司有不符合特权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的权力。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环境的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应该充分认识到,BOT项目的前期工作较为复杂,它既涉及到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谈判与合作,又牵涉到许多需要相互之间良好协调的关键机构,如政府部门、项目部门、项目投资者、用户等,它既涉及包括金融、税收、外汇等经济问题,也涉及法律、公众利益、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且需要以土地、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资源等为基础进行实施,因此,BOT项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即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是否有利。
『叁』 杭州政府是怎样处理污水的
杭州污水处理试用TOT方式
新华网江苏频道 城际快递 www.JSxinhuanet.com 2005-06-29 14:33:39 来源: 都市快报
每天,杭州有150多万吨生活和工业污水,源源不断输向四堡、七格等地的几大污水处理厂。这些污水厂全年共需处理5亿多吨污水,足够填满9个西湖。
因此,杭州市民目前所支付的1.65元/吨的自来水水费中,就有0.5元/吨的污水处理费。实际上,处理每吨污水的成本为0.95元左右,每年需要政府财政补贴数千万元。
6月中旬,杭州最大的污水处理厂——七格污水处理厂率先以TOT(转让—经营—转让)方式公开招标。有三家国内、国际企业参与了竞标,其中最低的污水处理费报价达到0.83元/吨,比杭州目前的污水处理成本低了0.12元/吨。
如此一来,每位市民都因此减少了花在污水处理费的开支,政府财政投入可以投向更需要的地方;杭州市通过出让特许经营权,提前收回8亿多元的建设投资;最终中标的企业也将凭借技术优势,从污水处理中获得稳定而可观的收入。
TOT方式替杭州省钱省力
杭州七格污水处理厂位于下沙七格村,总共投资8.2亿元,分两年时间、两期工程建设,今年下半年将竣工试运营,满负荷运转每天能处理60万吨污水,相当于杭州目前排放污水的40%左右。
如果按照往常的做法,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将由相应的公共事业企业来经营,经营20年左右才能收回成本;如果经营不善的话,每年还需要政府财政补贴大笔资金来维持运转,依靠企业盈利收回成本,可能会遥遥无期。
而七格污水处理厂却推翻了这一传统的“建成-经营-收回成本”模式,直接试用了国际通行的TOT方式,来选择污水处理的经营者和受让方。
根据这一方式,中标投资人和杭州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70%:30%的比例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出资受让资产所有权,并获得25年特许经营权,期满后重新交还市政府。杭州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确定的最终项目转让价为8.58亿元。
这就是说,政府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通过授权投资者特许经营,提前置换出8.58亿元资金。当25年期满后,政府将重获完整产权。此举被视为杭州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运作的又一创举。
通过这一融资渠道,政府减少了财政压力,提前收回巨额投资;同时充足了现有资金,加快了城建步骤。在不多征收额外费用的前提下,加快城市建设的“血液”流速,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和供应量。
杭州市民因TOT方式受益
七格污水处理厂的项目招标,分技术标和价格标两阶段进行,技术标主要是投资者的工艺方式和技术水平,而价格标指的是污水处理费用,在评定要素中显得最为关键。该项目评标小组将竞标方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列,报价最低者优先考虑。
有关人士透露,三家竞标方的污水处理费报价呈等差数列,最低的为0.83元,其次是0.9元左右,最高的为1元多。目前,评标小组正在根据三家竞标方的综合衡量,然后出具评标报告上呈政府,由市政府最终确定中标方。
杭州市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的朱少杰说,“我们确定的污水处理费招标上限为1.05元,而三家竞标企业的报价都基本符合要求。按照这样的市场化模式,如果每吨降低1角钱的成本,每年至少能节省1000多万元的财政支出。”
朱经理认为,自来水水价里包括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两块费用。自来水近来的提价,除了水资源的紧缺之外,主要原因就是污水处理运行成本上升,杭州不得不上调污水处理费用。而今后,这样的涨价压力将会减轻。“这样的融资模式一旦成功运营,在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下,杭州污水处理率有望在近年内达到90%。”杭州市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朱经理说,现在杭州市日产污水量约150万立方米,处理率只有70%左右。
经营者有望收益5%-8%
本次招标吸引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汉氏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西格斯吉宝科技亚洲有限公司联合体等三家竞标方,这三家上市公司在全国有多处投资先例,非常向往进入杭州市政公用设施投资领域。
北京某投资人士说,市政公用行业投资规模大,投资时间长,投资回报率低,但是投资回报稳定,相对来说市场风险较小。如果政策稳定,民间资本非常看重该领域的商机。
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杭州将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收益率基本在5%—8%左右。
招商组有关人士分析,经营期第一年污水日处理量规定为31万吨,此后逐年递增,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每年平均要处理2亿吨污水,25年总共处理50亿吨污水,假定每吨污水处理费在0.8元左右,25年的污水处理费为40亿元。
根据估算,投资者为受让资产掏出的真金白银大约为2.5亿元,其余将向银行贷款,由特许经营期内的污水处理收费作为还贷担保。投资方真正付出的本息总计为10亿元,税后利润仍然可观。
■新闻附件
杭州在公用事业方面的尝试
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杭州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00年9月26日,赤山埠水厂以1.5亿元的价格成功拍卖,当时中标者是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而本次污水处理招标,更是把引资范围扩至全国。
为了减轻政府投资负担,杭州市积极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建设的新路子。相比5年前,现在融资模式和渠道丰富多样,去年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更是及时提供了新思路。
为了增加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资价值以及招标透明度,杭州市已经对经营性项目采取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合作方式,对准经营性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对非经营性项目给投资者合理回报。
从去年开始,杭州市政公用事业引资动作频繁。今年1月份创造性地用广告设施使用权,交换武林广场和岳庙地下通道内两套西子奥的斯扶梯400万元的建设成本。同时,在引入外资方面也有突破,不仅与法国ONYX公司签订了合作投资“二埋场”(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外的第二家垃圾填埋场)项目的意向书,还和英国“壳牌”签订了燃气合作协议。
有关人士认为,与先进城市相比,在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水平上,杭州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近3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市政公用类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平均增长率在8.5%左右,杭州市经营良好的企业普遍为5%—6%,至少还有2%-3%的可增长空间。
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原理
污水处理厂首先利用过滤、沉淀等方法,除去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中个体比较大的固体污染物,然后利用污水中的多种需氧微生物,把污水中的有机物分解成二氧化碳、水以及含氮的和含磷的无机盐等,使污水得到净化。
目前,大多数污水处理厂使用的是传统活性污泥法,全过程为:原污水→格栅→泵→沉砂→一沉池→活性污泥曝气池→二沉池→消毒→排放。(董捷)
『肆』 现在的水污染这么严重,怎么办国家有哪些政策来处理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下称计划),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个方面开展防治行动。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伍』 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政策有哪些
水资源治理与检测——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合理制定水价,编制节水规划,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统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自九五规划,我国就相继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发展战略。自“十二五”规划之后,环保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
“十三五”规划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面对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挑战,“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我国未来发展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将绿色发展作为发展理念之一,体现了国家层面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对能源、水资源、土壤等细分领域的具体规划也给环保行业带来了新增长点。
《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环境保护法》历经三年多全面修订,终于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5个配套办法也于2015年1月1日起一并实施。
新环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水十条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和水资源费等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促进多元投资等。
“水十条”工作目标:到2020 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 2030 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在环保行业各细分领域中,水务最先得到发展。“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是水务领域发展壮大的时期,十年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处理能力显著增加。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数量显著增加,从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座,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间,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长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也稳步提升,2014 年,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展望当前,水务领域已趋于成熟,供水总量超过 6000 亿立方米;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从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亿座;城镇供水接近饱和,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90%以上。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水务行业的发展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水十条”政策的出台,给水务行业在“十三五”期间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据测算,实施”水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5.7万亿元,将直接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1.9万亿元,其中,直接购买环保产业产品和服务约1.4万亿元。
『陆』 污水是怎么处理的
无论采取如何严格的措施,无论采用多么先进的技术,污水的排放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水污染在很多地方已经是既成的事实,因此,研究污水的处理技术和方法就非常必要。目前,根据所采取的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污水处理一般分为物理法、化学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法。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除去污水的漂浮物、悬浮物和油污等,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污染物的化学性质,同时从废水中回收有用物质的一种简单水处理法。常用于水处理的物理方法有重力分离、过滤、蒸发结晶和物理调节等方法。重力分离法指利用污水中泥沙、悬浮固体和油类等在重力作用下与水分离的特性,经过自然沉降,将污水中比重较大的悬浮物除去。离心分离法指在机械高速旋转的离心作用下,把不同质量的悬浮物或乳化油通过不同出口分别引流出来,进行回收。过滤法是用石英沙、筛网、尼龙布、隔栅等做过滤介质,对悬浮物进行截留。蒸发结晶法是加热使污水中的水气化,固体物得到浓缩结晶。磁力分离法是利用磁场力的作用,快速除去废水中难于分离的细小悬浮物和胶体,如油、重金属离子、藻类、细菌、病毒等污染物质。
化学法就是使有毒、有害废水转为无毒无害水或低毒水的一种方法,主要有酸碱中和法、混凝、化学沉淀、氧化还原等。酸碱中和法是指采用加碱性物质处理酸性废水,加酸性物质处理碱性废水,让两者中和后,加以过滤可将废水基本净化。凝聚法指将污水中加入明矾,充分搅拌,使带电荷的胶体离子沉淀下来。化学沉淀法是在废水中加入化学沉淀剂,使之与废水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发生反应,以生成难溶的固体物而沉淀。氧化还原法是加入化学氧化剂或还原剂,有选择地改变废水中有毒物质的性质,使之变成无毒或微毒的物质;电化学法是利用电解槽的化学反应,处理废水中污染物质的一种技术,包括电解氧化还原、电解凝聚等不同的过程。
物理化学法是利用物理化学作用去除废水中的污染物质,主要有吸附法、离子交换法、膜分离法、萃取法等。吸附法是指向废水中投入活性炭等吸附剂,利用其物理吸附、化学吸附、氧化、催化氧化和还原等性能去除废水中多种污染物的方法。离子交换法是借助于离子交换剂中的交换离子同废水中的离子进行交换而去除废水中有害离子的方法。膜分离法是利用特殊膜(离子交换膜、半透膜)的选择透过性,对污水中的溶质或微粒进行分离或浓缩的方法的统称。萃取法是利用溶质在互不相溶的溶剂里溶解度的不同,用一种溶剂把溶质从另一溶剂所组成的溶液里提取出来的操作方法。
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污染物以净化污水。未经处理即被排放的废水,流经一段距离后会逐渐变清,臭气消失,这种现象是水体的自然净化。水中的微生物起着清洁污水的作用,它们以水体中的有机污染物作为自己的营养食料,通过吸附、吸收、氧化、分解等过程,把有机物变成简单的无机物,既满足了微生物本身繁殖和生命活动的需要,又净化了污水。菌类、藻类和原生动物等微生物,具有很强的吸附、氧化、分解有机污染物的能力。它们对废物的处理过程中,对氧的要求不同,据此可将生物法分为好气处理和厌气处理两类。好气处理是需氧处理,厌气处理则在无氧条件下进行。生物法是废水中应用最久最广且相当有效的一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处理有机污水。
链接:跨越水的鸿沟
2009年3月,第五届世界水论坛在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举行,来自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2.8万名代表,包括90多位部长、63名市长和148位议员出席了论坛。第五届世界水论坛的主题是“跨越水的鸿沟”,下面即是具体的子主题和具体议题。
子主题一:全球变化与风险管理
议题1:应对气候变化
人们对全球变暖诸多原因和后果的理解迅速深化。水利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气候变化将如何影响水循环?应对气候变化、减少人类和环境风险的关键战略是什么?鉴于存在很多不同的自然和经济条件,存在与影响和所需行动有关的内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通过议题分会,就相应对策、技术方案、政治决议以及最优先重点进行实质性讨论。
议题2:与水有关的迁移、土地利用和人居环境变化
对水、土地和居住环境不断增加的压力,导致人口流动,反过来又对新居住环境带来影响。通过改善水管理、土地和环境,就能减少迁移需求及其对居住的影响吗?应对当前和未来人口增长的适当供水发展和管理的战略是什么?
议题3:对灾害进行管理
当前,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气候不断变化,由此带来的更加频繁和极端的灾害,给数亿人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了新威胁。首要任务是做好防灾准备工作,在不同级别政府机构间开展合作,建设与维护重要水利基础设施,以减少灾害发生时给生命、工作、财产和商业持续性带来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对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对不同级别备灾工作的成本效率,对最脆弱、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所需官方发展援助的支持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观点。
子主题二:促进人类发展和千年发展目标
议题4:为所有人提供水和卫生设施——保证足够设施,保护公众健康
人们对为所有人提供水、卫生设施和健康这一目标,已有广泛共识。同时,在对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以及更基本的,对实现安全供水和提供环境可持续卫生设施的基本阐释却少有共识。继2008国际卫生年后,第五届世界水论坛将提供一个新的机遇,讨论水、卫生设施与健康取得进展的真实状况,讨论应对世界最具挑战性地区所需的政治承诺。有关地方企业家们是否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水与卫生设施提供模式这一问题,将与融资机构、社区和营运伙伴更多的传统作用一起,在论坛上加以讨论。
议题5:水与能源
日益短缺的能源资源和日益增加的成本,对水的生产、使用和处理包括海水淡化和水循环利用的前景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日益短缺的水资源还需要满足不断增加的能源需求。水电需要坝后蓄水,水流过涡轮机发出电力,而无须消耗自然资源。在与基于社区的行动和适当技术进行结合时,水与能源政策需要相互协调。但是,在实践中,能实现这一协调吗?
议题6:结束贫困与饥饿的水与粮食
需要用更少的水与土地生产更多粮食。人口日益增长、饮食变化带来的挑战、对农业生物质能源难以抑制的渴望,在全球和地方范围内,给有限的土地、水和环境资源带来的压力日益增加。如何寻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平衡点?我们如何应对粮食安全和能源安全,需要如何调整市场准入和价格制度,防止贫困人口受到最严重影响。
议题7:开发、保护水的多种服务功能
水的多种用途,冲突还是协调?通过更加有效的用水,通过与农业用水协调,水可以更好地满足家庭、城市和能源生产需要。如果体制和机构准备做好了,并能优化水的多种用途,就可以实现重大投资回报。更好地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作出贡献,必须要实现制度化,必须要按比例放大多种用途吗?需要采取何种行政、制度和金融措施,加强这些服务的可持续性呢?
子主题三: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及其供给系统,满足人类和环境需要
议题8:流域管理和跨界水资源合作
随着水资源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加之气候变化的预期影响,改进的管理、在跨界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合作,正成为满足人类与环境需要的必要元素。在水领域,团结协作、水资源综合管理的成功故事和失败情况是什么?流域管理、跨界水资源合作以及利益共享的有关关键行动是什么?在地方、区域和全球范围内,已制定出了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手段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如何呢?尤其是对跨界地表水和地下水,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融资和监测的有效性如何呢?
议题9:确保充足水资源和蓄水设施,满足农业、能源和城市需要
保障充足的水资源对发展非常重要,如果考虑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影响,就显得更为重要。这需要有充足的天然和人工蓄水设施。在以可持续的方式充分满足人类需要的同时,怎样才能在诸多保护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的不同观点中寻求妥协呢?
议题10:维持自然生态系统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和环境流量,为了人类福祉,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流量应成为整个土地和水资源管理规划、决策和实施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现存国际法律和协定能发挥什么作用?将人类需要与地方价值以及条件考虑进去,在国家和地方级别的规划中需要做些什么工作?
议题11:管理和保护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和雨水
降雨是最大的可用水来源,但对雨水的管理却是最落后的。地下水是最可靠的水源,但也是最脆弱的,易受污染,易被超采。尽管如此,制度惯性鼓励水资源管理仍然集中于地表水。为保护这些不同的水资源和淡水生态系统,以负责任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力,提倡采取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和雨水进行综合规划和管理的方式。那么,需要对法律和制度框架作何修改?如何最有效地向政治家灌输科学知识呢?
子主题四:水治理与管理
议题12:落实用水权和卫生权,更好地获得水与卫生设施
用水权与卫生权确实很有意义,承认用水和使用卫生设施的权利,必然会改善人们获得水与卫生设施的状况,特别是贫困人群获得水与卫生设施的状况,以及冲突情况下人们获得水与卫生设施的状况。使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会真正给贫困和被边缘化人群带来不同吗?这些人如何将用水权与卫生权作为一个工具,获得水与卫生设施,促使政府和其他行动者负起责任?如果用水权与卫生权是推动千年发展目标取得进展的一个工具,那么需要采取怎样的行动?用水权已经明确,但我们对卫生权内涵的理解也达到了同样水平了吗?我们知道如何落实卫生权吗?
议题13:通过监管方式改进运行
当前,全世界范围内正在推动建立独立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商监管框架,作为明确任务和责任、改进服务和经济运行的一项手段。但是在各种情况下,监管都会起作用吗?当前形势怎样?监管框架在未来有关污水处理回用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对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议题14:道德规范、透明和利益相关者获权
虽然“水道德”概念看似无可争议,但要更好地管理水,需要对此有一个公认的阐释。这可能吗?同时,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将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过程。这些决策过程透明,会明确责任,会提供公平机会。其他哪些措施能实现这一目标呢?
议题15:优化水服务中的公私作用
经济和劳动力条件在不断改变,在提供水服务中,公共和私营组织的作用和责任同样也在不断改变。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向私营部门增加特殊作用的外购外,社区正在转向多种服务提供模式,包括公有情况下将公用设施集体化、委派的服务提供模式,以及涉及小型服务商混合模式。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担心因私营部门更多参与而失去社区控制,这些变化已经出现争议。
议题16:水资源管理效率和效果的制度性安排
为了使水资源管理公平、高效和产生效果,各级政府需要协调。本议题关注水短缺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水资源的协调与配置,集中讨论一些被误解和观点未取得一致的问题,包括在国家级别和地区级别上,建立旨在协调各水管理机构、所有与水有关的部门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水治理的方式。
子主题五:融资
议题17:水部门可持续融资
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应对全球挑战,需要投资。贷款能力业已具备,但借款能力尚不具备。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需要做什么来增强其借款能力呢?金融机构需要做什么才能使其金融产品满足借款人的需求呢?地方政府怎样做才能成为更加可靠的融资利益相关者,以便运营商和公用事业管理者扩大投资覆盖范围,改进服务?在改进流域管理方面,哪些非传统融资机制是可行的?
议题18:水部门可持续的一个工具——价格战略
水价战略是对财政、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性政策目标作出的响应,但水价自身并非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适当手段。开展这一话题探讨,将试图揭示城市供水、乡村供水与灌溉服务之间的主要平衡,包括提供卫生服务的价格战略。
议题19:支持贫困人口的融资政策和战略
尽管进行充分融资对扩大服务范围、满足贫困社区需要是必要的,但是许多融资机制并没有真正服务于最贫困人口。将对许多具体的融资和法律解决方案进行调查,以加快贫困人口获得支付得起的供水与卫生服务的进程。
子主题六:教育、知识和能力建设
议题20:教育、知识和能力建设战略
能力建设投入了许多资金和精力。但是,不同级别的能力建设有多成功呢?特别是业务和运行一级的能力建设结果怎样呢?我们拥有大量而快速增长的知识和经验,如何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包括儿童、年轻人和教育家作出贡献,并能平等获得这些知识、经验?科学知识必须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并能有效地及时地为大家共享,这样拥有本地知识的社区在减少主要水问题影响中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议题21:水科学技术——21世纪适当的创新的解决方案
为了建设更加美好的未来,水管理战略应借鉴业外的一些思想观念。新兴技术与标准个人化信息平台的结合,能形成迅速应对变化的灵活制度吗?
议题22:利用专业协会和网络的资源,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尽管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专业协会和网络可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它们的作用依然很小。本话题关注的问题是,开发机构是否把专业协会视为未充分利用的资源,如何利用、鼓励支持专业协会和网络,使其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作出重要贡献等。
议题23:信息共享
公开信息财富,不仅仅是获得信息问题,也是理解哪些要素是最重要的,哪些手段可以付诸实施以最好地共享知识的问题。只有20%的涉水信息易于获取,从科学和实践来看,我们已对水循环理解得很好了吗?
议题24:水与文化文化多样性及其与水管理方式、科学、政策制定和能力建设的结合,不仅为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此外,历史提供了重要的知识,有助于应对当前和未来的挑战。
后记
2009年6月,北京市的月平均气温达到28.8℃,而从1999年到2008年间,6月份的月平均气温为24.9℃,即2009年6月的月平均气温比常年高出近4℃。气温高直接导致用水量连创新高。随着气温持续升高,市区供水量也不断增加。6月1日,市区日供水量为260万立方米,突破2000年以来的最高日供水量,比2008年最高日供水量高出14万立方米。6月24日,市区日供水量为266万立方米。6月25日,市区日供水量达273万立方米。6月29日,供水量最高纪录再次被刷新,市区日供水量达到278万立方米,创出北京百年供水史上最高水平。
气温升高、用水量陡增的情况何止发生在北京?全国各地,全球各地,差不多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气温的升高可能是气候变化的自然起伏,但也不能排除人类活动对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外,人类活动造成大气污染,臭氧层的破坏导致紫外线对人类和其他生物的伤害事故增多;酸雨污染导致粮食歉收的报道,也频见报端。臭氧层破坏、气候变暖、酸雨威胁、水危机,是正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
是时候反省人类的行为了,是时候考虑人类创造财富的方式了,是时候把目光投注到我们须臾不可离开的阳光、空气和水了。唯有阳光依然明媚、空气依然清新、水依然清澈,人类才会有可期冀的美好明天。目录第一章大气污染与臭氧层破坏一旦空气污染导致臭氧层的破坏,产生臭氧层空洞,就相当于在阳光中加入了“毒素”。没有了臭氧层的“隔离术”,阳光对于地球、生物、人类来说可能就成了灾难的代名词。
『柒』 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总则 折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折叠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折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折叠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折叠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折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折叠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捌』 政府和国家应该怎么做来保护环境
做法如来下:
加强法律的落实和相关自法规的制定,以立法的手段来做好环保工作。
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大力开展环保宣传工作,从正反两个方面促进公民树立环保意识。
大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科学发展。
『玖』 谁能给一个关于污水资源化的实践方案
1、要看是什么样的污水
2、污水是否有资源再利用价值
3、根据水源情况收集样品,实验室进行分析
4、污水资源提取之后的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