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充分利用
一、监审目录的主要内容。监审目录的直接依据是《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监审项目名称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根据成本监审目录的确定原则,纳入监审目录的项目为19项(定价目录为37项),与现行成本监审目录相比减少18项,减少的主要项目涉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部分药品、工业消费品、交通运输、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房地产等,同时,新增了管道运输、停车收费、养老服务、危险废物处置等;
二、成本监审职责界定明确。按照国家明确的“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省、市、县三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权限,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定价权限移交交通部门的项目,由交通部门的定价管理机构实施监审权。定价成本监审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三、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清晰。成本监审和调查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通过成本监审目录的清单化,成本监审和调查的范围更加清晰。
四、合理确定成本定期监审周期。为适应价格动态监管要求,我们对原监审目录的定期监审周期的设定做了修订,将固定周期制修改为确定周期制,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合理确定定期监审周期,便于操作,符合实际,更能体现“管细管好管到位”的价格改革监管精神。
㈡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内央定价目录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一,政府定价的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政府定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㈢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哪些定价的标准依据是什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组成。定价的标准依据是:
1、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为九种(类),其中工业消费品三种(类),轻纺原材料六种(类);放给企业定价的有彩色电视机、洗衣粉、市销白布等六种(类)工业消费品和二十六种(类)轻纺原材料。聚乙烯醇、棉浆粕、绢、柞丝和部分纸张(含南方新闻纸)等的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金银饰品、中成药、书刊的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制定的管理原则管理。
2、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其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管理或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由国家物价局审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物价局单独发文或由国家物价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的,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单独发文,但须会签国家物价局,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
3、本目录所列品种,实行国家定价的,其价格一经确定,各地、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都须遵照执行,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提高或降低;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品种,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4、本目录中注明“规格、等级、型号、剂型”的为代表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非代表品价格时,应实行比质比价,不同规格、等级保持合理差价,不得以更换品名等方式变相调整价格。
5、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价格的品种,如果几个部门同时生产,原则上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价格;非归口管理部门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后,会同国家物价局另定价格。
6、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进口商品的经营管理费,按国产同种或同类商品的作价规定及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在国内销售本目录所列的轻工商品,其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国产同种(类)商品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
7、对于明确放给企业定价的品种,各地、各部门必须把定价权真正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为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暴涨暴跌,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企业定价的指导,对放开的价格进行必要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必要时,可以对其中少数重要的品种规定差率、利润率以及实行其他临时性控制措施。
8、价格管理目录实行两级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颁布;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授权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的形式颁布,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㈣ 污水厂收费问题。
污水厂收费具体事宜请到当地自来水收费大厅咨询,下面材料仅供参考。 一、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㈤ 污水处理费 是怎样收取的
我们南宁市是加到水价里面一同收取的,用1吨自来水,就收1吨污水处理费,用5吨自来水,专就收5吨污水处理费,属如此类推。
污水处理费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南宁市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是0.8元。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减免,对“五保户”按0.25元收费标准执行;对低保对象减半收取。
㈥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什么时候施行呢
发改委日前颁布复了新修订的制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之前的内容,新修订的规则进一步缩小定价范围,强调定价机制化。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明确了授权市、县政府制定有关价格决定的制发权限。同时,逐步推进政府制定价格机制化,强调政府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的机制化、透明化,尽可能减少直接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业内专家表示,未来价格改革的方向将会进一步朝着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方向探索,价格调整将更加机制化、透明化、动态化,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而能源、农产品、医疗等作为价格改革的重要带动力量,仍将是未来改革的重点。
㈦ 资费定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以成本为基础制定电信业务资费势在必行,但如何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把握好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与方法,则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电信业务资费作为一种服务资费,与一般产品或服务价格的作用有着许多共同点,即对于资源配置、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市场竞争和市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而以成本为基础定价作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有序以及推动市场发展等的重要的和基本的手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所谓以成本为基础定价,其实质就是将成本作为定价的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这不意味着成本与价格之间可以划等号,也不意味着有了成本就可以简单地或随意地进行加成确定价格。特别是对电信而言,由于其具有网络经济性、公共事业性等多种经济特征,肩负着普遍服务责任,因而其资费确定除了重点考虑成本因素外,还要考虑比一般产品或服务更多的方方面面的因素。具体地说,电信资费的确定必须把握如下原则和方法: 1.政策约束原则电信资费作为一种专业资费,其制定原则首先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价格制定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的要求,其次还必须符合电信行业对资费制定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的要求。它们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控制、价格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政策法规,电信业务资费的制定应当满足一系列基本要求。如对政府来说,制定价格时应当依据有关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制定价格时还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价格制定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经营者来说,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电信经营者不得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2.分类管制原则首先,电信业务资费管制应考虑业务的发展阶段。电信业是充满活力的高技术行业,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新业务层出不穷。由于新业务的市场前景、成本和效益等均存在许多未知因素,对其资费进行管制,不仅难度大,而且很容易造成市场扭曲,妨碍新业务的发展。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在新业务初期发展的一段时间内,由企业根据市场自定资费。 其次,电信业务资费的管制应考虑具体业务的特性。长期以来,电信业一直作为一种典型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共事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电信业不仅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作用有增无减,而且对其它业务特别是增值业务的竞争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此外,某些业务如本地电话业务还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特征,并负有普遍服务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用户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对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有必要由政府采用公正报酬率和价格上限管制甚至由政府直接制定,而对其它重要基础业务,在一定时期内,特别是经济改革尚未完成、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和完善时期,也可以参考普遍服务业务的方法进行定价管制。 再次,对其它业务,资费的管制要考虑业务的市场结构,即根据不同的市场结构采取不同的资费管制原则。对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结构,可将资费交由企业制定,鉴于我国国有企业在电信业中占主导地位,在产权改革尚未到位的一段时期内,为了防止国有企业不计效益的价格战倾向,也可以对这些企业设定资费下限。 3.分级管制原则由于电信业务具有全程全网的经济特征,因而政府管制电信资费时原则上以国家主管部门为主,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制模式。但为了提高管制效率和效果,国家主管部门在集中制定的方案基础上,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授权地方主管部门参与对地方性业务资费的具体管制;最后,对其它地方性的业务资费等则可完全授权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制定或管制。 4.公共事业性和普遍服务性原则首先,如前所述,公共事业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事业,其服务对象是全社会的各种机构和人员。为了确保全社会福利最大化,其定价一般以微利为原则。或者说,其总体利润率应不高于一般产品或服务的利润率即社会平均利润率。也就是说,社会平均利润率是政府确定价格上限的重要依据。 其次,普遍服务长期以来一直是公共事业部门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电信业长期以来的一个重要目标,根据这一目标,电信资费管制中必须体现两方面要求:一是普遍服务业务用户资费的无差别;二是普遍服务业务的微利性。 对一些重要基础电信业务,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资费远高于成本的条件下,参照普遍服务业务的做法,采用全国基本统一的资费标准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不是长久之计。在以成本为基础制定资费后,资费将向成本靠拢,此时若再采用基本统一资费,偏远落后地区的经营者势必出现亏损,而发达地区的经营者势必获取高额利润,从而影响该业务的均衡发展。此时的解决办法有两种,一是对没有必要或尚未有条件成为普遍服务的业务,取消全国基本统一的资费标准,以客观反映地区差别;二是对有必要和有条件普遍服务的业务,如互联网接入业务等,应适时明确为普遍服务业务。 5.市场影响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价格首先是由供需双方决定的,是供需双方利益均衡的结果。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只考虑了生产因素,或者说供给因素的一方面,必须同时考虑市场因素特别是需求因素才能科学、完整,对正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的电信业来说,更是如此。需求因素的考虑可以分为三方面:一是考虑供需关系;二是考虑资费与用户数的关系,特别是资费弹性和用户偏好,一般来说,基本业务的需求弹性较小,为了保障用户利益,宜采用适当低的资费,而增值业务的需求弹性相对较大,可以采用适当高的资费;三是考虑需求的差异化。 其次,价格的决定还要考虑相关影响因素。一般来说,电信许多业务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包括“削弱关系”和“促进关系”,前者如移动电话业务与固定电话业务间的关系,后者如无线寻呼业务与电话业务间的关系。因而在制定其它电信业务资费时,应使其对基本业务特别是普遍服务业务带来尽可能多的促进作用或尽可能少的削弱作用。 6.灵活多样性原则在实际中,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所有上述因素特别是市场因素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对高技术的电信行业来说,其变化更是日新月异、瞬息万变。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单一的资费将无法适应变化的需要,也不利于企业发挥经营潜能;另一方面任何人都无法准确把握这种变化,制定出完全适应这种变化的具体资费方案来。因而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在遵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体现资费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具体地说,一是政府在制定或管制资费时,同一业务的资费应尽可能采用选择性资费形式提供多种资费方案,这些方案尽可能考虑到市场的不同需求情况,如除了二步制资费外,还可以实行包月制资费、单一通话费资费等;二是对市场支配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经营者,在确保其资费水平符合限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在基本选择性资费之外,自定资费水平、结构和计费办法。 此外,我国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对资费的水平要求也不尽相同,因而国家主管部门在制定统一的基本资费方案的同时,应允许一定的浮动比例,由各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地方资费基本方案。 7.可实施性原则由于我国电信业的开放时间不长,而全方位的改革重组更是只有一二年的时间。其结果有两方面,一是由于许多关系尚未理顺,一些数据的获取不仅难度大,而且要付出很大精力;二是由于改革时间短,我国在这些方面思想准备尚不充分,尚缺乏许多必要的基础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强调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的可实施性,逐步推进极为重要。 从国外来看,以成本为基础定价的主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定价,另一种是以长期增量成本为基础定价。一般来说,长期增量成本由于充分考虑了采用现有的最为有效的技术方案及相应的管理方法,并排除了实际经营中的许多政策因素和非效率因素,因而其理论较为完备,也较为合理。但其不足之处一是缺乏实践基础,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才能建立一套较为科学的方案,同时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包括设备的价格数据等;二是方案的设计和基础数据的选择有赖于利益相关方及专家的经验判断,难免带有许多主观因素,不易达成一致意见;三是这些方案和数据需要不断更新来维持其有效性,因而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专门力量;四是其计算结果定价往往偏低,由此制定的用户资费不利于新经营者进入市场,形成竞争。而实际成本的优点是有一套相对较为完备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主观的经验判断,相对来说较易操作,制定用户资费时有利于新经营者进入市场开展竞争,但由于其建立在以往技术的基础上,且常常伴随许多政策因素和非效率因素,因而理论上其合理性不如前者。这两种方法不同的特点,使其适用于不同的场合,从国外来看,在推广以成本为基础定价的初期,一般都选择实际成本的方法,而从长远来看,以长期增量成本定价正成为未来努力的方向。鉴于我国目前的基础,以实际成本为基础的方法,无疑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8.合理成本原则如前分析,目前在以成本定价的方法中,最主要有实际成本和长期增量成本两种,从理论上说,长期增量成本最为合理,但实施难度较大,而实际成本虽然合理性不如前者,但相对较易实施,因而采用实际成本法是我国较为现实的选择。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成本的合理性要求,相反,我们应当在确保可实施性的同时,尽可能地使成本的选取更为合理。一般来说,实际成本的主要依据是历史的账务成本数据,但这些数据常常包含了一些非效率因素,特别是在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实施的初期。因而,为了使成本计算更为合理,应当尽可能剔除这些非效率因素的影响,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正处理。从我国情况来看,这些非效率因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加速折旧政策因素。二是过度超前发展因素。三是非经营因素。在制定资费时,这些明显不合理的非经营性成本理应排除在成本计算之外。(陈仕俊 人民邮电报) 【相关报道】·信息产业部将推行电信资费违规行为通报制度(11-01 17:18)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09-13 08:10) ·电信资费监管三招(09-06 08:37)·谈过渡时期的资费管制(01-25 08:23)
㈧ 水,电都是政府定价,为什么不以政府指导价格定价
政府为了展示出“亲民”的一面,对水电都提出了“指导价”,在某个范围之内,回允许上下答浮动。现实是水务公司除收水费外,还收取污水处理费。以亏损为借口,只有上浮,没有下浮。而电力公司以电网改造、电力损耗为由,也不可能舍弃自己的利润。这些都造成水电费越来越高的原因。至于为什么不定价,水电都是国企,你听说过沆瀣一气这个成语么
㈨ 如何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政府定价: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不得高于定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政府指导版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权对某一商品或某种服务制定一个价格,经营者可以在规定幅度
内自主制定价格,但不得超过指导价范围。
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当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出台的临时的价格管制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以上是个人理解,不是法律原文,但意思应该差不多了。
㈩ 政府定价的范围有哪些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是价格形式之一。政府定价是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价格形成的重要方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定价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制定极少数资源稀缺、自然垄断和公用性、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时仍应采用政府定价的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垄断应采用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凡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http://www.cntouzi.com/glcd/4873.html
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其他工业用盐中准供应价格和浮动幅度,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进口化肥批发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及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他药品零售价格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销售价格,煤气出厂和销售价格,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民用煤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蒸气、供暖出厂和销售价格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地表水供应价格,自来水出厂和销售价格,中水和出厂价格再生水销售价格,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军品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汽电车、城市轨道客运价格,公路通行费,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抢险救灾、大型活动、战略(军事)物资公路客货运输价格机动车检测和停放收费标准邮政基本业务资费电信基本业务资费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和重要的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卫生防疫服务有线电视服务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一次性卫生材料销售价格园林景点门票、月票价格教育殡葬服务福利院养老院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房屋和物业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公有住房销售成本价格房屋租赁价格物业管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