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①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节约生产废水,规定用水定额,改善生版产工艺和管理制度、提权高废水的重复利用率,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制定物料定额等。
②发展区域性水污染防治系统,包括制定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划,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发展污水经适当人工处理后用于灌溉农田和回用于工业,在不污染地下水的条件下建立污水库,枯水期贮存污水减少排污负荷、洪水期内进行有控制地稀释排放等。
③发展效率高、能耗低的污水处理等技术来治理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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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综合防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水资源紧缺、供需不平衡的矛盾突出,而水环境污染严重使这一矛盾更加突出,迫切需要解决;
二是以点源治理为基础的排污口净化处理,不能有效地解决水污染问题,必须从区域或水系的整体出发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由点源治理的尾部控制过渡到源头控制,才能从根本上控制水污染。
Ⅱ 饭店油烟还有乱排污水归谁管
饭店油烟还有乱排污水归当地的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版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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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Ⅲ 城管到底应该管什么,应该怎么管
您好:
近年来,由城管执法引发的矛盾和冲突频发,一方面让身在执法冲突第一线的城管人员工作变得艰难,另一方面,也让普通群众对城管怨言颇多。
城管应该管什么?如何执法才能提升效率又确保社会和谐?昨日,《贵州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主管:
住建“主管”城管
该条例草案提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省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省级行业业务指导部门,指导监督城市管理及其行业执法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等特定区域派驻执法人员。
《条例(草案)》提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管辖。对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违法案件,可由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执法:
市容环境、市政设施、燃气和供水管理、排水污水处理,还有绿化都管
该条例草案提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在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所等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水、油污和废气,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车辆在城市道路抛(遗)洒砂石、渣土污染路面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和未按规定缴纳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规费等违法行为。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地下管线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和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未取得城市燃气经营许可擅自经营、违法经营和危及或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也纳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范围。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未按规定将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也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范围。
处罚:
粗暴执法、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财物 将被行政处分
该条例草案中提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凡是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截留、挪用、私分罚没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应发承担赔偿责任。
Ⅳ 请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有什么区别,就是字面是理解的区
1.主要区别是由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排入的流域水质情况(即环境要求)决定的。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9-2002》的主要区别是水质要求不一样。相比较综合标准的指标要求宽松一些,譬如第二类污染物中COD指标,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是100mg/l,二级是150,三级是排放城市管网或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标准,更为宽松,是500,或者某些行业,更高一些。
3.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环境水质的要求:
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是指排放地表水GB3838中三类(III类)和排入二类海域的污水标准。
综合排放二级标准是指排入地表水GB3838中四类和五类水域的标准。
三级标准是排入管网的标准。
4.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分为三级,一级又分为一级A和一级B。
具体要求是一级A指出水做为回用水的水质要求。
一级B是指出水做为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和海水的二类区。
二级是排入地表水四类和五类的水域。
三级是非重点控制流域或非水源保护区的污水处理厂,只进行了一级处理(没有深度生物处理),所规定的排放标准。
和综合排放标准相比,城镇污水处理厂COD指标如下:
一级A 50mg/l 一级B 60mg/l 二级 100mg/l 三级为120mg/l
5.总结:两个标准一般区别是综合排放标准是工业污水为主,所以要求宽松一些。而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是生活污水为主,来水COD浓度低,所以要求严格一些。
具体的排放要求,可能得问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如果有比较敏感的河流或水源地,我想应该执行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否则,可以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注:没有行业标准时)。
另外,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还规定了污泥,噪声等项目的排放指标。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只是指水中污染物(一类13项,二类56项)的要求。
Ⅳ 污水处理厂,多少米范围内不可住人国家怎么规定
《给排水手册》第五册中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距离居民区300米以上。
污水处理厂址的选定是城市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厂址的选择同城市和工业区排水管道的布置、处理后污水出路密切相关,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考虑以下原则:
1、厂址必须位于给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镇、工业区和生活区位于河流附近,厂址必须在它们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并应同城镇、工业区、生活区以及农村居民点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宜太远,,以免增加管道的长度。
2、厂址应尽可能与处理后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农田)或受纳水体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高程布置的需要,节省能源和动力。
4、尽可能少占和不占农田,并考虑后续建设发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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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在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市四届人大代表马林领衔,共计18名市人大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加快悦来污水处理厂和翠云片区排污管网建设的建议》,代表们在建议中呼吁,有关单位尽快启动悦来污水处理厂和整个片区的排污管网建设,力争在2016年完工投用,以保护嘉陵江饮水源和人民身体健康。
“虽然空港新城拓展区域12平方公里范围内已建成较为完善的雨污水分流收集系统,污水主管网已修建至与北部新区接界处,但当时服务该区域的悦来污水处理厂却未同步启动建设。”
马林代表表示,由于悦来污水处理厂和翠云片区主排污管网建设涉及水务集团、北部新区、地产集团等多个单位,需要对接协调的具体问题较多,工作推进较为缓慢。“污水流入嘉陵江,影响了整个水域的水质。”
悦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惠及周边十多万居民的民生工程、环保工程,该建议被列为2015年市级重点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督办。
建议提出后的16个月里,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对该建议进行了多次现场督办。
“要特别注意工程质量,不搞‘晒太阳’工程。各相关单位要形成合力,主干管道的规模要着眼长远、留有空间。地下二、三级排污管网的布局要考虑充分、留有余地。
工程完工投用后,应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悦来污水处理厂能持续良好运行,让工程经得起时间检验。”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代表通过现场督办,全程跟进悦来污水厂建设情况,不断提出意见建议。
Ⅵ 石市排水处监理所张世武是公务员吗
“雨后来城市看海!”网民的一句戏谑,道尽了当前城市排水管理的弊端。如今,这一问题有望通过《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加以改善。
“重地上、轻地下”
造成城市“看海”
城市排水管理事关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是城市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排水系统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标准偏低,硬化地面与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市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张。
而且,一些排水户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城市公共安全。还有的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网,影响城市排水管网运行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同时,污水私接乱接雨水管网现象严重,但对此处罚额度过低,出现了违法行为与违法成本不对等问题。
因此,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我市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
《条例》具有石家庄特色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即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重点将解决以上问题。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法规处处长陈明表示,《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具有石家庄特色。首先是抓规划,《条例》明确了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的专业规划的编制。其次,明确提出对排水隐蔽工程加强监管力度。从事前方案的审查,到事后竣工验收、工程图纸的备案,《条例》都进行了明确的赋权。第三,对一些老旧小区、集贸市场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这样不仅便于责任主体能够尽责去维修维护,而且涉及到老百姓人身损害赔偿的时候,有一个明确的被诉主体,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条例》让执法有据可循
“在《条例》出台之前,排水执法是一个很尴尬的局面。经常会面对一些对排水设施侵害比较大的行为,执法人员却找不到执法的依据。”市排水管理处监理所所长张世武表示。而《条例》的即将实施,将为执法部门执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中对无证排水、损害排水设施、淤堵排水设施,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还规定,施工区域内有城市排水管网的,施工单位要与相关部门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对于拒不签订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市排水管理处监理所所长张世武说:“以前,我们是没有办法对施工区域内的排水设施进行监管的。”
近年来,城市管网雨污分流大多只停留在政策层面,有不少小区,在建设的过程中就雨污合流了。这次《条例》中对雨污分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此,陈明表示:“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执法部门监管的时候缺少有力的法律依据,雨污合流难以得到有效制止。这次雨污分流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高度,我们对这方面会加强执法力度。”
一些没有物业的老旧小区、封闭的集贸市场,以前都是监管的空白地段。此次《条例》中对集贸市场、住宅区排水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做出了明确的责任规定。对此,陈明表示,这让监管主体更加明确,老百姓的生活环境也会有大的改观。
有时,因为排水单位排出的污水不符合要求,也会造成城市污水管网损害、淤堵。《条例》规定,理发店、医疗部门、饭店必须要有污水的预处理设施,例如饭店要有隔油池,理发店要有毛发收集池。张世武表示,下一步将通过执法监管让相关单位尽快完善、及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能改正的不予处罚,拒不整改的要按后续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罚款之后,对设施造成损害的,相关单位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Ⅶ 私自修改下水管道属于什么问题违反了什么条例
属于故意毁坏公共设施。严重的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地下管道属公共设施,属全体业主或街道所有,单户业主无权私自截断,该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或者居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城市建筑建构或街道结构,妨害了相邻关系,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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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追诉标准: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审判标准:
(一)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Ⅷ 居民住房旁边能建地下污水管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历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职责介绍
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Ⅸ 污水是怎样处理的
1、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质,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化学性质。常用的有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反渗透、气浮等。物理法处理构筑物较简单、经济,用于村镇水体容量大、自净能力强、污水处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况。
2、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将污水中呈溶解或胶体状态的有机物分解氧化为稳定的无机物质,使污水得到净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处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3、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作用来处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的方法,多用于工业废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离子交换法等。化学处理法处理效果好、费用高,多用作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作进一步的处理,提高出水水质。
污染成因:
人类生产活动造成的水体污染中,工业引起的水体污染最严重。如工业废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复杂,不仅在水中不易净化,而且处理也比较困难。
工业废水,是工业污染引起水体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业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厂种类不同而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工厂,生产过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质和量也不一样。工业除了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引起污染外,固体废物和废气也会污染水体。
农业污染首先是由于耕作或开荒使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还未稳定时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悬浮物。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农药、化肥的使用量日益增多,而使用的农药和化肥只有少量附着或被吸收,其余绝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和漂浮在大气中,通过降雨,经过地表径流的冲刷进入地表水和渗入地表水形成污染。
城市污染源是因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和废气引起水体污染造成的。城市污染源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其中包括厨房、洗涤房、浴室和厕所排出的污水。
世界上仅城市地区一年排出的工业和生活废水就多达500立方公里,而每一滴污水将污染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水体。
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10)人大污水管网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