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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水處理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2-09-14 00:13:50

A. 現制現售飲用水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實行備案制度。經營單位應當在從事現制現售用水經營活動前向現制現售水機安裝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並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二)所安裝的現制現售水機的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並加蓋生產企業公章(三)現制現售水機的型號、數量及詳細安裝地址;(四)現制現售水生產工藝流程;(五)供水點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身份證明及健康證明復印件;(六)現制現售水衛生管理制度(現制現售水機維護制度,水處理材料索證、更換制度,巡查制度,出水水質檢測制度等);(七)現制現售水機安裝地所在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同意書;(八)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據:《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強食品流通的行業管理,規范食品經營行為,保障食品消費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從事食品交易活動的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包括集貿市場、超市、百貨店、倉儲式會員店、便利店、食雜店等)。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從事食品批發、零售、現場製作銷售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流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督促市場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B. 水處理公司員工管理制度怎麼寫

工作紀律是工作過程中全體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只有加強紀律性,才能幹好本職工作,專為了適應公司形勢的屬發展,結合污水處理實際情況,做如下規定:
一、遵守公司勞動紀律的有關規定,有事、有病按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無故不請假或事後請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有關處罰按公司規定執行。
二、有下列違紀情形之一者;一次扣罰當事人工資10元。
1、遲到、早退、脫崗、睡崗,未交班而自行下班的事宜一次;
2、無故不完成工作任務和操作內容一項;
3、虛假、瞞報監測、化驗數據和巡查次數一次;
4、違章操作設備一次,不填報運行記錄一次;
5、分工衛生責任區不及時清理干凈亂丟亂放雜物垃圾等。
三、工作中不準干與工作內容無關的事,更不準干私活。當班期間喝酒、下棋、打撲克、洗澡一次扣罰50元。
四、維護企業利益,減少浪費,對於不服從工作分配或工作玩忽職守者,以及不適應本職工作者,送公司勞資部門處理。
五、因工作責任心不強,損壞或丟失公物者,要賠償損失。違章操作造成事故者要從重處罰。
六、三班職工工作期間,一律在崗位就餐,違者按脫崗處理。
七、凡違紀被公司查處,按公司處罰額的二倍罰款。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以公司規定為准。

C. 純凈水處理設備

純凈水設備工藝流程:

1.原水 → 原水箱 → 原水泵 →多介質過濾器 (石英砂過濾器)→活性炭過濾器 →軟水處理器 → 精密過濾器 → 高壓泵 → 一級反滲透(RO)裝置 → 純凈水箱 → 高壓泵→二級反滲透→紫外線殺菌裝置 → 用水點

2.原水→原水箱→原水加壓泵→多介質過濾器→活性炭過濾器→軟水器→精密過濾器→高壓泵→一級反滲透設備→純水箱→純水泵→用水點(出水電導率:≦10us/cm)

3.原水→原水加壓泵→多介質過濾器→活性炭過濾器→軟水器→精密過濾器→一級高壓泵→第一級反滲透→二級高壓泵→第二級反滲透(反滲透膜表面帶正電荷)→純水箱→純水泵→用水點(出水電導率:≦2us/cm)


純凈水設備主要工藝流程說明

1、原水罐(可選)

儲存原水,用於沉澱水中的大泥沙顆粒及其它可沉澱物質。同時緩沖原水管中水壓不穩定對水處理系統造成的沖擊。(如水壓過低或過高引起的壓力感測的反應)。

2、原水泵

恆定系統供水壓力,穩定供水量。

3、多介質過濾器

採用多次過濾層的過濾器,主要目的是去除原水中含有的泥沙、鐵銹、膠體物質、懸浮物等顆粒在20um以上的物質,可選用手動閥門控制或者全自動控制器進行反沖洗、正沖洗等一系列操作。保證設備的產水質量,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

4、活性炭過濾器

系統採用果殼活性炭過濾器,活性炭不但可吸附電解質離子,還可進行離子交換吸附。經活性炭吸附還可使高錳酸鉀耗氧量(COD)由15mg/L(O2)降至2~7mg/L(O2),此外,由於吸附作用使表面被吸附復制的濃度增加,因而還起到催化作用、去除水中的色素、異味、大量生化有機物、降低水的余氯值及農葯污染物和除去水中的三鹵化物(THM)以及其它的污染物。富淶純凈水設備。可選用手動閥門控制或者全自動控制器進行反沖洗、正沖洗等一系列操作。保證設備的產水質量,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同時,設備具有自我維護系統,運行費用很低。

5、離子軟化系統/加葯系統

RO裝置為了溶解固體形物的濃縮排放和淡水的利用,為防止濃水端特別是RO裝置最後一根膜組件濃水側出現CaCO3,MgCO3,MgSO4,CaSO4,BaSO4,SrSO4,SiSO4的濃度積大於其平衡溶解度常數而結晶析出,損壞膜原件的應有特性,富淶單級反滲透純凈水生產設備。在進入反滲透膜組件之前,應使用離子軟化裝置或投放適量的阻垢劑阻止碳酸鹽,SiO2,硫酸鹽的晶體析出。

6、精密過濾器

採用精密過濾器對進水中殘留的懸浮物、非曲直粒物及膠體等物質去除,使RO系統等後續設備運行更安全、更可靠。濾芯為5um熔噴濾芯、目的防止上級過濾單元,漏掉的大於5um的雜質除去。防止進入反滲透裝置損壞膜的表面,從而損壞膜的脫鹽性能。

7、反滲透系統

反滲透裝置是用足夠的壓力使溶液中的溶劑(一般是水)通過反滲透膜(或稱半透膜)而分離出來,因為這個過程和自然滲透的方向相反,因此稱為反滲透。

反滲透法能適應各類含鹽量的原水,尤其是在高含鹽量的水處理工程中,能獲得很好的技術經濟效益。沈陽富淶純凈水灌裝生產線。反滲透法的脫鹽率提高,回收率高,運行穩定,佔地面積小,操作簡便,反滲透設備在除鹽的同時,也將大部分細菌、膠體及大分子量的有機物去除。

8、臭氧殺菌器(可選)

殺滅由二次污染產生的細菌徹底保證成品水的衛生指標。

D. 百度問問

關於印發《葯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通知

國食葯監安[2006]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葯用輔料生產的質量管理,保證葯用輔料質量,國家局在充分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葯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國家局葯品安全監管司聯系。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葯用輔料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三章 廠房和設施
第四章 設備
第五章 物料
第六章 衛生
第七章 驗證
第八章 文件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十章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十一章 銷售
第十二章 自檢和改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十一條「生產葯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葯用要求」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旨在確定葯用輔料(以下簡稱輔料)生產企業實施質量管理的基本范圍和要點,以確保輔料具備應有的質量和安全性,並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條 輔料生產的質量管理要求隨工藝步驟的後移逐步提高,企業應根據輔料的生產工藝和產品的性質,確定執行規范的起始步驟。

第二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四條 企業應設置與輔料生產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並以文件形式明確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生產、物料、維修和工程等部門及人員的崗位職責。

第五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獨立於生產管理部門,有權批准或拒收原料、包裝材料、中間體和成品;有權審查生產記錄,以確保沒有發生差錯或對發生的差錯已作了必要的查處;有權參與審查批准生產工藝、偏差和投訴調查、質量標准、規程與檢驗方法的變更等。

第六條 質量管理負責人負責本規范的執行,定期向企業負責人報告質量體系運行情況、客戶要求以及相關法規的變化情況等。企業負責人應定期評審質量體系以確保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企業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與輔料生產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從事輔料生產的各級人員應具有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受教育程度並經過培訓考核,以滿足輔料生產的需要。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並執行培訓規程。培訓應包括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崗位操作規程、衛生知識及本規范等內容。應由具備適當資質的人員進行足夠頻次的培訓,以確保員工熟悉本規范的要求。培訓應有相應的記錄。

第三章 廠房和設施

第九條 企業應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輔料的生產造成污染。

第十條 應根據輔料的用途和特點確定對生產廠房和設施的潔凈控制要求。輔料生產、包裝、檢驗和儲存所用的廠房和設施應便於清潔、維修和保養,以保持良好的狀態。

第十一條 生產區和貯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以合理放置設備、器具和物料,便於生產操作,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二條 空氣處理系統的設計應能防止交叉污染,對產塵量大、易產生交叉污染的區域不應利用回風。

第十三條 應根據產品的性質和工藝要求設定和控制溫度和濕度。

第十四條 廠房應能防止鼠類、鳥類、昆蟲和其它動物的侵擾。應採用必要的措施防止原料在廠區內發生污染或控制污染。廠房應根據工藝要求設必要的防塵及捕塵設施。

第十五條 所有的區域都應有適當的照明,並按規定設置應急照明。

第十六條 生產操作區地漏的設置應與生產要求相適應,並採用液封或其它裝置防止倒吸和污染。

第十七條 生產人員和物料出入生產車間,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應配備適當的盥洗設施以方便生產區員工使用。

第四章 設 備

第十八條 輔料生產、包裝、檢驗和儲存的設備,其設計、安裝應有利於操作、清潔、保養。設備的設計應能將操作人員直接接觸所導致的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封閉的設備和管道可安裝在室外。

第十九條 生產用設備與物料接觸的表面應光滑、平整,不與物料起化學反應、不發生吸附或吸著作用,易於清洗或滅菌。

第二十條 對殘留物難以清洗的輔料,應使用專用生產設備。

第二十一條 應採取措施避免設備運行所需的潤滑劑或冷卻劑與原料、包裝材料、中間體或輔料成品直接接觸,不可避免時,所用潤滑劑或冷卻劑至少應符合食用要求。

第二十二條 應標明與設備連接主要固定管道內物料的名稱和流向。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有定期校驗關鍵儀器設備的計劃和規程。應根據計劃和規程對關鍵的計量、監測設備,包括實驗室測試儀器以及中間控制儀器進行校驗。達不到設定標準的儀器和設備不得使用。校驗標准應能溯源至法定標准。

第二十四條 應建立並執行輔料生產、包裝、檢驗、儲存所用關鍵設備(包括工器具)的維修保養規程。維修保養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維修保養的詳細說明及實施維修人員。
2.設備維修保養前後生產的品種和批號。

第二十五條 水處理及其配套系統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應能確保供水達到設定的標准。

第五章 物 料

第二十六條 應檢查、評估供應商的綜合能力,確保原料、包裝材料以及服務滿足合同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應制定輔料生產所用物料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管理制度。物料應有質量標准,企業應按質量標准對物料進行檢驗,並審核供應商的檢驗報告,以確保物料的規格和質量滿足輔料生產的質量要求。

第二十八條 成品和對成品質量有影響的關鍵物料應有明確的標識,以便通過文件系統對其進行追溯。質量體系應保證輔料產品的雙向可追溯性。應能運用批/編號系統或其他途徑,藉助原料的標識(名稱、編號)對輔料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追溯查詢。對連續法生產所用的原料,應明確一定數量的原料作為一個批並給定具體批號。難以精確按批號分開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庫時應編號,其收、發、 存、用應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應建立確定原料、包裝材料、中間體和成品等檢驗狀態的管理系統。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等應合理存放於有明顯標志的區域,並有明確標示狀態的標記。不合格物料應有效隔離,批准放行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成品標簽必須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標簽應有名稱、級別、批號、生產企業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成品、中間體和原料應在合適的溫度、濕度和光線條件下處理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的貯存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生產葯用明膠或其它輔料所用的動物組織或植物,應有文件或記錄表明其沒有受過有害化學物質的污染,如要求供應商提供衛生檢疫部門的動物健康證明或其他檢疫、檢驗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使用菌種生產輔料的企業, 應建立菌種鑒定、保管、使用、儲存、復壯、篩選等管理制度, 並有相應記錄。

第六章 衛 生

第三十四條 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 並制定衛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生產、檢驗和倉儲區域應保持清潔衛生。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控制要求制定廠房、設備、容器具等的清潔規程, 內容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等。

第三十六條 生產區不得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不得對生產區域造成污染。

第三十八條 應建立有效的清潔制度以清除產品殘留物和污染物,設備清潔的狀態應有適當標識並有記錄。

第三十九條 生產、檢驗、維修和倉儲崗位的人員應穿著與其工作相適應的清潔工作服,不應佩戴首飾。工作服應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異物。潔凈區僅限於該區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准人員進入。

第四十條 應每年對生產人員進行體檢, 並建立健康檔案。當人員所患疾病或外部傷口可能對輔料的安全和質量帶來不利影響時,應將其調離與原料、包裝材料、中間體和成品直接接觸的崗位。各級人員均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當自身健康狀況有可能對產品造成不利影響時,應主動向主管人員報告。

第七章 驗 證

第四十一條 應根據被驗證對象制定驗證方案,明確驗證的項目、方法和合格標准,並按驗證計劃實施驗證。驗證完成後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負責人審核、批准。

第四十二條 應對生產廠房、設施及設備進行設計確認、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

第四十三條 工藝驗證是實現質量保證目標的關鍵。應在工藝驗證文件中闡明反應過程、工藝控制參數、取樣以及中間測試要求,為工藝驗證的順利進行奠定基礎。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等發生改變時,應進行再驗證。

第四十四條 清潔驗證應能以數據資料證明主要設備、容器清潔消毒規程的有效性。如採用具有代表性產品的清潔模式制定清潔消毒規程,應保證清潔消毒滿足產品和工藝的特定要求。

第四十五條 驗證過程中獲得的數據和資料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總計劃、驗證方案、驗證報告和驗證總結。驗證方案或報告中應清楚闡述被驗證的對象/系統、需驗證的項目、合格標准、結果評價、參考文獻、建議、偏差和漏項、方案、結果審批等方面的內容。

第八章 文 件

第四十六條 應建立符合質量管理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統,並制定、執行有關受控文件的標識、起草、復核、發放、歸檔、變更、過期文件收回處理的規程。

第四十七條 應建立並執行生產和質量控制的書面規程。規程的批准、修改和分發應加以控制,以確保生產全過程所使用的規程均為現行版本。所有文件的制訂及修改須經指定人員審核、批准後按規定的范圍發放。應有制度以確保文件正確發放並收回以前的版本。

第四十八條 受控文件應具有專一性的編號,註明發放日期,並標明版本號。應由指定的部門發放文件,所有文件的變更以及變更原因應有記錄。

第四十九條 產品的所有記錄應清晰易讀。批相關的所有記錄至少應保留至產品有效期後的一年。記錄檔案應便於追溯查詢,其存檔環境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連續工藝生產或按批生產的產品均應有生產和質量控制記錄,以記錄每批產品生產和質量控制相關的所有信息。記錄可存放在不同的場所,但應方便查詢。記錄通常包括以下二類:
1.指令性文件,即發至生產車間的批生產指令或控制文件原稿的復印件。
2.記錄性文件,即完成批生產、包裝或暫存等重要操作步驟獲得的記錄。文件的內容應包括:
(1)各操作步驟完成的日期/時間;
(2)所用主要設備和生產線的編號;
(3)每批原料或中間體的品名、編號或批號;
(4)生產過程中所用原料的數量(重量或其它計量單位);
(5)中間控制或實驗室控制的結果;
(6)包裝和貼簽區使用前後的清場記錄;
(7)某些加工步驟實際收率或產量的說明以及理論收率的百分數;
(8)標簽控制記錄,並盡可能附上所有使用標簽的實樣;
(9)包裝材料、容器或密封件的詳細說明;
(10)對取樣過程的詳細描述;
(11)生產重要步驟操作、復核、監督人員的簽名;
(12)偏差查處記錄;
(13)最終產品檢驗記錄;
(14)以無菌操作方式生產葯用輔料時,應有無菌操作區關鍵點環境監測的記錄。

第五十一條 批生產記錄應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有操作人和復核人簽名。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如需更改,應在更改處簽名,並保持原數據仍可辨認。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確保重要的生產過程能夠連續穩定地運行。

第五十三條 每批產品生產應進行物料平衡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偏差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五十四條 如在同一廠房或用同一台設備生產不同級別的同種產品,在不改變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允許前一批的少量產品帶至下一批中。

第五十五條 生產過程中需要暴露的產品應置於清潔的環境中,必要時應對生產環境進行監測,以避免微生物污染或因產品暴露在熱、空氣和光等條件下引起質量變化。直接接觸產品的惰性氣體應按原料要求管理。

第五十六條 無菌葯品用輔料的生產環境應與制劑的生產環境相似,並制定相應的環境監測規程。無菌輔料滅菌後的操作必須使用無菌操作技術,無菌生產過程中有關滅菌及無菌操作區環境監控的結果,應納入批生產記錄中,並作為最終產品質量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七條 生產過程中的工藝用水應符合產品工藝要求。一般情況下,工藝用水應符合飲用水質量標准。當產品工藝對水質有更高要求時,企業應建立包括理化特性、細菌總數、不可檢出微生物等的標准。如由企業自行處理工藝用水使其達到標准,應對水處理工藝進行驗證,並對系統的運行進行監控。如企業生產的非無菌輔料用於生產無菌葯品,應對輔料最終分離和精製的工藝用水進行監測,同時應控制細菌總數及內毒素。

第五十八條 如企業採用加熱或輻射的方式來減少非無菌輔料微生物污染時,輔料在滅菌前應達到規定的微生物限度標准,且滅菌工藝處於受控狀態。應對採用的滅菌方法進行驗證,以證明達到設定的要求。不應將輔料產品的最終滅菌替代工藝過程的微生物控制。

第五十九條 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如避光和隔熱等)的輔料,應在其包裝上註明。

第六十條 回收溶劑在同一或不同的工藝步驟中使用時,必須符合回收使用或與其它溶劑混用的標准。

第六十一條 需反復使用的母液以及含有可回收輔料、反應物或中間體的濾液, 應符合投料的標准。批生產記錄中應有符合回收規程的回收記錄。

第六十二條 應根據工藝監控的需要進行中間檢查和檢測,或在指定操作點及規定的時間對實際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設定的工藝參數或在規定限度以內。應根據中間體檢測的結果來判斷工藝過程是否正常運行。不合格的中間產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

第六十三條 每批輔料都應編制生產批號。批的劃分原則如下:
1.連續生產的輔料,指在一定時間間隔內生產的質量和特性符合規定限度的均質產品。
2.間歇生產的輔料,由一定數量的產品經最後的混合所得的質量和特性符合規定限度的均質產品。
第六十四條 為確保批的均一性或方便加工,可以進行中間混合,應對混合過程進行適當的控制並有記錄。批與批之間應有重現性。不合格批號與合格批號的輔料不得相互混合。

第六十五條 更換品種時,必須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同品種生產中更換批次時,應清場並有記錄。可允許批生產中物料零頭的結轉。在殘留物影響產品質量情況下,應在更換批次時,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

第六十六條 應規定輔料生產各工藝步驟的完成時間和間隔時間。此外,還應規定直接接觸產品的設備、容器、包裝材料和其它物品的清洗、乾燥、滅菌到使用的最長間隔時間。

第六十七條 包裝過程應確保輔料的質量和純度不受影響,並確保所有包裝容器貼簽正確無誤。應有防止包裝和貼簽操作發生差錯的措施。如輔料容器可回收並重復使用,原標簽必須清除或塗銷。同一輔料生產中使用的周轉容器上所有以前的批號或標簽也應清除或塗銷。

第六十八條 輔料的包裝系統應具備下列條件:
1.包裝相關的規格/標準的文件、檢查或測試方法以及清潔規程(如有此要求時)。
2.封簽或其它識別包裝是否被開啟的安全措施。
3.容器封口性能作過評估,證明封口系統能保護輔料不變質、不受污染。
4.已建立儲運和處理規程,能保護容器及封口,減少污染、減少損壞和變質、避免混批。

第六十九條 應制訂並執行有關規程,以確保印製、發放的標簽數量正確,標簽內容准確無誤。應有書面規程規定多餘的標簽及時得到銷毀或退還專用標簽儲存區。已列印批號的多餘標簽應予銷毀。包裝和貼簽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以確保與下一批號無關的所有物料均已清除。無論是在輔料包裝線上貼簽,還是使用事先印製好的包裝袋包裝,或用槽車運送,均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和記錄系統,以滿足上述有關要求。

第七十條 應對所有不合格批進行調查,查明原因並有調查記錄。應採取措施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應建立不合格品的評估及處理規程,並按規程對不合格產品審查,並確定不合格品的最終處理方案。處理方案通常包括:
1.通過返工達到標准。
2.改變其使用級別。
3.銷毀。

第七十一條 輔料產品可以進行返工或再加工,但須遵循返工和再加工的規程。不允許只依靠最終檢驗來判斷返工產品是否符合標准,應對返工或再加工過程進行調查和評估。
為保證返工產品符合設定的標准、規格和特性,應對返工後物料的質量進行評估並有完整記錄。應有充分的調查、評估及記錄證明返工後產品的質量至少等同於其它合格產品,且造成返工輔料不合格的原因並非工藝缺陷。
返工或再加工過程不屬正常生產過程,因此,未經質量部門審批准,不得進行返工。

第七十二條 使用自動化控制系統或其它復雜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系統與規程能證明設備及軟體性能達到設定要求。
2.已建立並遵循定期檢查、校驗設備的規程。
3.有適當的保留程序和記錄的備份系統。
4.確保只有被授權人員才能修改控製程序;程序的修改應通過驗證並有記錄。

第十章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七十三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負責輔料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 並有與輔料生產規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和設備。

第七十四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有為確保產品符合法定或企業內控質量標准所作檢驗的完整記錄,具體包括:
1.對檢品的詳細描述,包括物料名稱、批/編號或其它專一性的代號以及取樣時間。
2.每一檢驗方法的索引號(或說明)。
3.物料和產品檢測原始數據,包括圖、表以及儀器檢測圖譜。
4.與檢驗相關的計算。
5.檢驗結果及與標准比較的結論。
6.檢驗人員的簽字及測試日期。

第七十五條 應有試劑和試液采購、制備的書面規程。購進的試劑和試液應標明名稱、濃度、有效期。試液制備的記錄應予保存,包括產品名稱、制備時間和所使用材料的數量等。容量分析用試液應按法定標准進行標定,標定的記錄應予保留。

第七十六條 為確保原料、中間體、成品等符合有關標准要求,檢驗方案應包括質量標准、取樣規程以及檢驗規程等。

第七十七條 成品應由質量管理部門檢驗並應符合標准。成品放行前,所有生產文件和記錄,包括測試數據均應經質量管理部門審查並符合要求。不合格產品不得放行出廠。

第七十八條 檢驗結果如不符合標准要求,必須按照書面規程進行調查並有記錄。除非查明原檢驗結果有誤,否則不得對樣品進行復檢並只根據復檢結果合格放行產品,而應採用所有檢驗數據的統計學結果,包括原檢驗結果和復檢的數據,來確定該批產品能否放行。當懷疑檢品不具備代表性時,可採用同樣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九條 留樣應保存至使用期限後一年,留樣量應不少於全檢量的二倍。

第八十條 輔料留樣的穩定性考察應有文件和記錄。應按穩定性考察計劃定期進行測試。計劃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每年考察的批數,樣品的數量以及考察的間隔時間。
2.留樣的儲存條件。
3.穩定性考察所採用的測試方法。
4.如有可能,穩定性考察樣品所用的容器及貯存時間應與銷售產品相同。

第八十一條 應建立有關規程,以便對原料采購、質量標准/規格、設備以及生產工藝等方面的各種變更進行鑒別、分類、記錄、審查和批准。應由質量管理部門和負責產品注冊的部門一起負責最終批准變更。重要操作的變更應有驗證結果支持。應在企業內部以及企業與用戶之間就變更的影響進行必要的溝通。

第十一章 銷 售

第八十二條 應保存輔料的銷售記錄。記錄應包括輔料名稱、批號、發送地點、收貨人、發運量、發貨日期等信息,以便必要時收回產品。

第八十三條 應有輔料退貨的保管、處理、檢驗和再加工的書面規程並遵照執行。對退回輔料應作好退貨標識並將其置於待處理狀態。如產品暫存、貯存、發運及退貨過程中的各種條件影響了產品的安全性、質量或純度,應將產品作報廢處理。應作好退貨記錄並予保存,記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批號、退貨原因、退貨數量、處理結果和處置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章 自檢和改進

第八十四條 企業應定期組織自檢,以檢查質量活動是否按計劃進行並確定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應按照自檢規程進行自檢並跟蹤自檢結果。應與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一起對自檢結果進行討論,被檢查部門應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進。

第八十五條 應通過客戶投訴、產品質量回顧、工藝能力研究、自查和客戶審計等方面的信息尋找質量體系的薄弱環節並制訂相應的改進措施。

第八十六條 應定期對產品質量指標、客戶投訴內容、工藝運行參數、工藝故障等進行回顧總結,確定質量體系改進的方向。

第八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並執行以下規程:
1.調查產品不合格、退貨、用戶投訴並有防止此類問題再次發生而採取必要措施的規程。
2.分析工藝、生產操作、偏差、質量記錄和維修報告以查找並消除導致產品不合格潛在因素的規程。
3.採取預防措施,及時處理可能導致質量風險的各種問題的規程。
4.採用適當管理手段,確保糾偏計劃有效實施的規程。
5.採取糾偏措施後及時對規程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審批的規程。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批(Batch/lot): 採用一個或一系列加工過程生產出的一定數量的質量和特性符合規定限度的均質原料、中間體、包裝材料或最終產品。在連續工藝條件下,一批可以是指生產中質量和特性符合規定限度的特定的一段。批量也可以是一個固定的數量或是在一個固定的時間段內的生產量。
批號(Batch Number, Lot number): 用以確定一個批次生產、加工、包裝、編碼和分發歷史全過程的具有專一性的數字、字母/或符號的組合。
受控文件(Controlled documents): 質量體系的組成部分,即為保證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由質量部門批准頒發需企業各部門遵照執行的文件。
批生產工藝 (Batch Process): 指從輔料的各種起始原料生產葯用輔料的製造過程。
批記錄(Batch records): 記述從原料階段到該批完成的整個歷史文件和記錄。
預防性維修保養 (Preventive maintenance): 即計劃性維修,指根據設備的特點和運行情況,為防止設備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而定期進行的維修保養活動。
混入(Commingling): 通常指批交替生產或連續工藝法中一個等級或一個批號剩餘的少量物料與另一個等級或另一個批號的混合。
連續法工藝(Continuous Process): 一種連續供料生產物料的製造工藝。
關鍵工藝(Critical Process): 直接影響產品質量特徵的生產工藝步驟。
交叉污染(Cross-Contamination): 生產過程中一種原料、中間產品或輔料產品對另一種原料、中間體或輔料產品的污染。
客戶(customers): 包括用戶、中間商、代理商和葯用輔料供應鏈中的其他組織。
均一性物料(Homogeneous Material): 整個一批組份、密度/定量特性均勻一致的物料。
典型產品(Model Proct): 在組份、功效或質量標准/規格上能代表某一組同類產品的產品。
返工(Reprocessing): 將以前加工過但不符合標准或規格的物料返回至原工藝過程,並重復常規生產的一步或幾步必要的步驟。
再加工(Reworking): 將以前加工過但不符合標准或規格的物料用與原工藝不同的加工步驟進行加工處理。
標准操作規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res): 經過批准用於執行某一特定操作的書面規程。
驗證(Validation): 一個能確保某項特定工藝、方法、或系統始終如一產生滿足預定標準的書面計劃和規程。
驗證負責人(the person in charge of validation): 由企業指定負責驗證工作的人員。驗證負責人可以是項目中負責驗證的人員,也可以是企業質量部門中主管驗證的人員或質量部門的負責人。
供應商(Supplier): 按合同提供原料或提供一種或多種服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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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怎麼寫公司飲用水管理制度

公司飲用水的管理制度
3.3.1 公司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
3.3.2為員工提供的生活飲用水必須符合《生活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版)。
3.3.3有自建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設施,必須做到:
(1)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
(2)水源的選址、供水設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設計和所用材料,必須符合《生活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生活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
(3)使用的過濾、軟化、凈化、消毒設備、防腐塗料等涉水產品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4)嚴格按照《生活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以及《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有關規定,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完善水源及供水設施(含二次供水設施)衛生防護設施,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5)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必須專用、專人管理,觀察孔必須加蓋加鎖。
(6)如自建集中式供水同時還有市政供水,應嚴格按照《生活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有關規定,其供水管道不得與市政供水直接連接。
(7)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並堅持對水質進行消毒。
(8)應配備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如果不具備檢驗條件,必須委託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驗機構按照《生活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版)要求進行水質檢驗。建立水質衛生檢驗檔案。
(9)定期對蓄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水質檢驗合格方可重新供水。
3.3.4採取分散式供水,必須做到:
(1)應參照《生活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水源防護有關規定,根據本校水源類型和地理位置因地制宜的設置井房、蓄水池、圍牆、警示牌等水源防護設施,制訂切實可行的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做到:①水井及水源取水點30米防護范圍內不得有旱廁、污水坑、垃圾堆等污染源。②井房必需設置有門,加鎖,指定專人管理。③井房內不得放置雜物,嚴禁放置有毒化學物品。
(2)以泉水、河水等作為生活飲用水源的,應在取水點設置封閉式蓄水設施。設計要求參照《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有關規定。
(3)定期對水源水質進行消毒。消毒方法參照 《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第四部分疫源地消毒技術規范「疫區生活飲用水的消毒方法」)。
(4)定期對水質進行檢驗,夏秋季節及傳染病流行時期應根據情況增加水質檢驗次數(檢驗機構及執行標准符合上述自建集中式供水要求)。
(5)使用的水處理劑和消毒劑必須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證)。不得使用過期或無檢驗合格證明的消毒劑。
(6)採用分散式供水的公司,應為員工提供充足的開水,並教育員工不喝生水。

F. 徐州市現制現售飲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保障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安全,保護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現制現售飲用水的生產、經營和衛生監督管理活動。
現制現售飲用水是指通過凈化水處理設備(以下簡稱制水設備)處理後現場散裝提供給用戶飲用的水。第三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現制現售飲用水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鼓勵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開展行業自律、職業培訓、誠信建設等活動,宣傳、普及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第六條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前,應當持下列材料向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制水設備的衛生批准文件;
(三)制水設備的型號、數量以及設置地示意圖。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已經備案的經營者名錄向社會公示。第七條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的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現制現售飲用水的衛生管理工作。第八條經營者應當建立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衛生管理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以及管理制度;
(二)制水設備以及所使用的濾膜濾芯的衛生許可批件;
(三)制水設備維護、清洗消毒、濾膜濾芯更換等記錄;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考核資料;
(五)制水設備、供水管材管件、濾膜濾芯、消毒產品等進貨索證資料;
(六)現制現售飲用水水質自檢記錄;
(七)現制現售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四年。第九條在居民住宅區設置制水設備,須經所在地業主委員會同意,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應當經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同意;
居民住宅區以外設置的,應當經所在地管理單位同意。
業主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制水設備設置所在地管理單位有權對經營者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第十條距離露天垃圾、排污溝渠、集水坑、粉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源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制水設備。第十一條在城鄉供水管網覆蓋區域,現制現售飲用水的水源應當使用城鄉公共供水。第十二條經營者使用的制水設備、消毒產品以及直接接觸水的管材、管件、水處理材料,應當取得相應的衛生許可批准文件。
經營者應當根據制水設備的額定凈水總量、現制現售飲用水水質,及時更換水處理材料。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在制水設備上公示下列內容:
(一)制水設備的備案證明、衛生管理員聯系方式;
(二)制水設備清洗消毒、維護記錄;
(三)制水設備水處理材料和部件更換記錄。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對現制現售飲用水作虛假宣傳,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用、增進健康功能或者具有療效作用。第十五條採用納濾工藝生產的現制現售飲用水水質應當達到《飲用凈水水質標准》(CJ94)規定的指標;採用反滲透技術生產的現制現售飲用水應當達到《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反滲透處理裝置》規定的指標。
採用其它工藝的現制現售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行業規定的水質標准。第十六條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現制現售飲用水水質自檢制度,配備與經營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
經營者應當每周對現制現售飲用水的濁度、PH值、溶解性總固體指標至少檢測一次,檢測結果存檔備查。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對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培訓和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下列疾病患者和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一)痢疾;
(二)傷寒;
(三)活動性肺結核;
(四)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
(五)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
(六)其他有礙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第十八條制水設備遭遇突發事件或者停止使用30天後,再次投入使用前,應當委託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出水水樣進行衛生學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G. 水質化驗室的各項規章制度誰有

鍋爐房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鍋爐正常運轉和安全,依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特製定本制度。
一、鍋爐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相應證件上崗。
二、鍋爐值班操作人員在崗工作期間,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巡迴檢查、水質管理、設備保養、安全檢測、清潔衛生、交接班等制度,確保供熱系統的技術安全和運行狀態良好。
三、鍋爐房及其輔助設備間、燃氣調壓站及氣表房等場所,嚴禁閑雜人員入內,嚴禁煙火。
四、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檢修或更換安全閥、壓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壓元件,確保其發揮正常的技術功能。
五、每班對水位表進行一次沖洗,每周進行一次手動開啟安全閥,每月做一次安全閥自噴實驗,並詳細做好技術狀態記錄,備查。
六、經常巡查各水、電、汽管線路,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白水表」、「滿水」等現象發生。
七、堅持每日水質化驗制度,定期進行排污,保證給水和爐水的質量。經常保持充足的軟化水儲備。
八、值班人員嚴禁班前、班中飲酒,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在鍋爐房內會客、打盹、睡覺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非司爐人員一律不準進入鍋爐間。
十、嚴禁在鍋爐房內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許在鍋爐房內洗曬衣物。
十一、鍋爐房如需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報請管理部門批准,並切斷氣源、確認室內無可燃氣體、且做好防護措施後,方可進行。嚴禁在鍋爐房內私自隨意動用有火作業。
十二、任何情況下,嚴禁在燃氣管道上動用電氣焊、帶火作業及焚燒廢棄物等。重車必須碾壓燃氣管道時,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准備案,並做好防護。

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分配,做一個有理想、講文明、守紀律的新型工人。
2.堅守崗位,集中思想,嚴格操作;當班時,不看書,不看報,不打瞌睡,不準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3.接班前按規定巡邏。檢查好各項設備,包括水位表、壓力表、鼓風機、引風機給水系統、潤滑系統、冷卻水、進煤出渣等裝置的運行情況。交接班時要按時核對日報紀錄,清點用具。
4.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精通業務。鑽研技術,不斷提高操作水平,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5.對爐體及輔助設備定期進行檢查,做到文明生產。
6.發現鍋爐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採取緊急停爐措施並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7.對任何有害鍋爐安全運行的行為,應立即制止。

巡迴檢查制度
1、為了保證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正常運行以帶班長為主按下列順序每兩小時至少進行一次巡迴檢查。
2、檢查上煤機、出渣機、二次風機、鼓風機、引風機是否正常。電動機和軸承溫升是否超限(滑動軸承溫升≯35℃最高≯60℃,滾動軸承溫升≯40℃最高≯70℃)。
3、檢查燃燒設備和燃燒工藝是否正常。
4、檢查鍋爐受壓元件可見部位和爐拱、爐牆是否有異常現象。
5、檢查水箱水位、給水泵軸承和電動機的溫度、各閥門開關位置和給水壓力等是否正常。
6、檢查除塵器是否漏風,水膜除塵器水量大小。
7、檢查爐渣清除情況。
8、檢查安全附件和一次儀表、二次儀表是否正常,個指示、信號有無異常變化。
9、檢查爐排變速箱、前後軸、風機、水泵等潤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10、巡迴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將檢查結果記入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紀錄內。

鍋爐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1.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是在不停爐的狀況下,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修理。
2.結合巡迴檢查發現的問題在不停爐能維修是維修。
3.維修保養的主要內容:
3.1 一隻水位表玻璃管(板)損壞,漏水、漏氣,用另外一隻水位表觀察水位,及時檢修損壞的水位表;
3.2 壓力表損壞,表盤不清應及時更換;
3.3 跑、冒、滴、漏的閥門能修理的及時檢修或更換;
3.4 轉動機械潤滑油路保持暢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3.5 檢查維修上煤機、出渣機、爐排、風機、給水管道閥門、給水泵等;
3.6 檢查維修二次儀表和保護裝置;
3.7 清除設備及附屬設備上的灰塵。
4.對安全附件試驗檢驗的要求:
4.1 安全閥手動放汽或放水試驗每周至少一次;自動放汽或放水試驗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4.2 壓力表正常運行時每周沖洗一次;存水彎管,每半年至少校驗一次;並在刻度盤上指示工作壓力紅線,檢驗後鉛封;
4.3 高低水位報警器,低水位聯鎖裝置、超壓、超溫報警器,超壓聯索裝置,每月至少作一次報警聯鎖試驗。
5.設備維修保養和安全附件試驗校驗情況,要詳細作好紀錄鍋爐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抽查。

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員按規定班次和規定時間提前到鍋爐房,做好接班准備工作,並要詳細了解鍋爐運行情況。
2.交班者要提前做好准備工作,進行認真全面地檢查和調查保持鍋爐運行正常。
3.交接班時,如果接班人員沒有按時到達現場,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4.交班需要「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4.1 鍋爐燃燒、壓力、水位和溫度正常;
4.2 鍋爐安全附件、報警和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4.3 鍋爐本體和附屬設備無異常;
4.4 鍋爐運行紀錄資料、備件、工具、用具齊全;
4.5 鍋爐房清潔衛生,文明生產。
五不交是:
4.6 不交工日喝酒和有病的司爐工人;
4.7 鍋爐本體和附屬設備出現異常時不交;
4.8 在處理事故時不進行交班;
4.9 接班人員不到時,不交給無證司爐;
4.10鍋爐壓力、水位、溫度和燃燒不正常時不交。
5.交接班時,右雙方共同按巡迴檢查路線逐點逐項檢查,將要交接的內容和存在的問題認真紀錄在案。
6.交接班要交上級有關鍋爐運行的指令。
7.交接者在交接紀錄中簽字後又發現了設備缺陷,應由接班者負責。
水處理人員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員在交班前對水處理設備和化驗儀器、葯品進行全面檢查,具備下列條件方能接班:
1.1 水處理設備正常、軟水主要指標合格;
1.2 鍋爐鹼度、PH值、氯根等項指標合格;
1.3 化驗儀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葯品齊全完好;
1.4 工作場所清潔衛生、物品擺放整齊;
1.5 水處理設備運行和化驗記錄填寫正確、准確、完整。嚴禁弄虛作假。
2.交班人員應向接班人員介紹設備運行情況,以及水質化驗和鍋爐排污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3.沒有辦理交班手續,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4.接班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到達工作崗位,查閱交班記錄,聽取交接情況介紹。
5.交接人員共同檢查軟水處理設備、化驗儀器、葯品等是否齊全正常,並對軟水、鍋水主要指標進行化驗,合格後方能簽字交接班。
6.接班人員未按時接班,交班人員應向有關領導報告,但不能離開工作崗位。
7.交班時,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項目,應待事故處理完畢後或操作告一段落後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員應積極協同處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項目。

鍋爐水質管理制度
1.鍋爐用水必須處理,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水質不合格,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2.嚴格執行GB1576-85標准,加強水質監督。
3.鍋爐水處理一般採用鍋外化學水處理,對於立式、卧式、內燃和小型熱水鍋爐可採用鍋內加葯水處理。
4.採用鍋內加葯水處理的鍋爐,每班必須對給水硬度、鍋水鹼度、PH值三項指標至少化驗一次(給水化驗水箱內的加葯水)。
5.採用鍋外化學水處理的鍋爐,對給水應每2小時測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鍋水應每2-4小時測定一次鹼度、氯根、PH值和磷酸根。
6.專職或兼職水質化驗員,要經勞動部門考核合格後,才能進行水處理工作。
7.對於離子交換器的操作,要針對設備特點制定操作規程,並認真執行。
8.水處理人員要熟悉掌握設備、儀器、葯劑的性能,性質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驗用的葯劑用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葯劑要嚴格按規定保管使用。
10.鍋爐停用檢修時,首先要有水處理人員檢查結垢腐蝕情況,對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蝕的面積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詳細記錄。
11.化驗室和水處理間應保持清潔衛生,有防火措施。
12.水處理設備的運行和水質化驗記錄填寫完整正確。

鍋爐安全保衛制度
1.鍋爐房是使用鍋爐單位的有害部門之一,除鍋爐房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有關領導批准,不準入內。
2.當班人員要緊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巡迴檢查制度。
3.非當班人員,未經帶班長同意,不準開關鍋爐房的各種閥門、煙風門及電器開關。無證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不準單獨操作。
4.禁止鍋爐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裝用少量潤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壺,要存放在指定地點,並注意檢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5.鍋爐在運行或壓火期間,房門不準鎖住或槎住,壓火期間要有人監視。
6.鍋爐房要配備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作它用。
7.鍋爐一旦發生事故,當班人員要准確、迅速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1.鍋爐房不準存放與鍋爐操作無關的物品,鍋爐用煤、備品備件、操作工具應放在指定的地方,擺放整齊。
2.鍋爐房地平,牆壁、門窗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
3.手燒爐投過煤要隨手打掃撒落在地上的煤,保持地面清潔。
4.煤場、渣場要分開設置,煤堆、渣堆定期灑水,堆放整齊。
5.每班下班前,對工作場地、設備、儀表、閥門等打掃干凈。
6. 每周對鍋爐房及所管區域進行一次大掃除,保持環境清潔優美。
7.主管領導要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對鍋爐房的清潔衛生進行檢查評比,獎勤罰懶,做到清潔衛生,文明生產。

鍋爐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為加強對鍋爐安全事故的防範,及時做好安全事故發生後的救援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學校實際,特製定本校鍋爐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范圍
預案適用於本校生產生活用鍋爐使用中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事故
二、組織機構
成立鍋爐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學校一把手為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
三、安全措施
1、采購使用具備鍋爐製造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鍋爐,請具備安裝資質的安裝公司安裝鍋爐,確保鍋爐安裝質量。
2、保持鍋爐穩負運行,防止負荷嚴重波動導致超壓。
3、按檢定周期檢驗壓力表,如運行中發現壓力表不準確或不正常,必須及時送檢。
4、每年檢驗一次安全閥,防止安全閥失靈而造成的超壓,定期人工排氣,做自動排氣試驗,發現問題及時修復。
5、經常沖洗水位表,嚴密監視水位。
6、司爐工必須持證上崗,具備一定的運行知識和操作技能,熟悉設備的性能、原理,並能夠正確進行日常維護和操作。
7、鍋爐房應配備足夠的消防物品,並定期檢查、維護、更新。
四、應急預案
事故發生時,就根據「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開展救援工作。
1、首先拔打「119」請求增援,第一時間向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立即切斷電源和供水管閥。
2、根據事故或險情情況,立即組織調集應急搶救人員、車輛、設備。組織搶救力量,迅速趕赴現場。
3、有人員傷亡時立即與急救中心和醫院聯系,請求出動急救車輛並做好急救准備,確保傷員得到及時醫治。
4、事故現場取證救助行動中,安排人員同時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以利於事故處理,防止證據遺失。
5、在救助行動中,救助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確保搶救行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H. 飲用水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運轉正常,蓄水池周圍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二)供水設施獨立、封閉,水箱或者蓄水池加蓋、上鎖,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無毒無害,使用的涉水產品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證明資料;

(四)設置在建築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距屋頂的距離大於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線通過,水箱底部距地面大於0.2米,水箱四壁與房屋牆壁距離大於0.7米;

(五)水箱或蓄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均不得與下水管直接連通,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用戶48小時的用水量。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二次供水設施及水質的衛生管理工作,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每年對供水設施必須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清洗、消毒後,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嚴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規程進行工作,並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管道分質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分質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相關水質衛生標准;

(二)設立專用制水間;制水間面積應當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區域劃分合理、封閉獨立;鋪設的地面、牆壁、天花板,使用防水、防腐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有一定坡度,有廢水排放系統;

(三)專用制水間設有空氣凈化裝置、消毒裝置和通風換氣裝置;生產設備、管道和儲水設備等涉水產品採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的食品級材料製成,並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證明資料;

(四)建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自檢實驗室,嚴格質量控制,各項檢驗記錄必須存檔;

(五)分質供水輸水管道的設計和安裝科學合理,防止水質發生交叉污染。

第十六條 生產涉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銷售涉水產品的,必須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證明資料,並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水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涉水產品。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負責組織本單位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清洗消毒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並經過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八條 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建設、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九條 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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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監督管理職責。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有權向供水單位和生產、銷售、使用涉水產品的單位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供水場所和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和采樣檢驗。

被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配合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辦理衛生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水源基本情況和衛生防護平面圖、水質凈化消毒設施示意圖、供水系統示意圖;

(三)水質檢測報告書;

(四)水質檢驗能力證明材料;

(五)供水衛生管理制度;

(六)涉水產品的索證資料;

(七)供、管水人員的健康培訓合格證明;

(八)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供水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現場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頒發衛生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需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飲用水定期進行抽樣監測,監測結果由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公示:

(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廠水每年監測1-2次;

(二)集中式供水的末梢水,每月監測一次;

(三)二次供水每年監測一次以上;

(四)管道分質供水的末梢水每季度監測一次。

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增加監測頻次。

第二十二條 經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確認有質量認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飲用水進行水質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飲用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責令供水單位或污染責任單位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控制、排除污染源;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四)停止供水。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集中式供水單位停止供水時,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啟動《蘭州市突發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受理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投訴、舉報,並應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或未配備專、兼職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供管水、清洗、消毒工作人員,未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驗、未報送檢驗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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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對飲用水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未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二)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飲用水污染事故或提供假證的;

(三)清洗、消毒單位未按規程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工程未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審查的;

(二)供水單位未取得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或衛生許可證未按規定年檢的;

(三)集中式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管道分質供水設施未按照衛生規范要求設計與建造的;

(四)生產、銷售、使用的涉水產品未取得有效衛生許可批准文件或經檢驗涉水產品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五)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質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要求的;

(六)供水單位對衛生行政部門所採取的控制水質污染的控制措施拒不執行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因飲用水污染造成水源性疾病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供水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作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等職責的;

(二)未依法受理、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事項予以審查認可或者許可的;

(四)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市政供水、自備水源供水和農村簡易自來水供水)。

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管道分質供水:是指利用過濾、吸附、氧化、消毒等裝置對需要改善水質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它水源水)作進一步的凈化處理,通過獨立封閉的循環管道輸送可直接飲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簡稱涉水產品):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由省級初審、衛生部復審並頒發批准文件的涉水產品是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新材料和化學物質。其他涉水產品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報衛生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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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消毒人員。

第三十二條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衛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0日發布的《蘭州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I. 急求!血透室庫房管理制度、水處理間制度

血透室必須抄制定適合自己的各種醫療襲、護理、設備維護、消毒隔離和庫房管理等規章制度,至少應該包括:工作人員職責;醫療制度;護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醫院感染監控和消毒隔離制度;培訓制度;水處理間規章制度;透析液配製室規章制度 ;復用室規章制度;設備維護制度等。 對於與血液透析相關的有創性操作,例如動脈-靜脈內瘺成型術、中心靜脈置管術、體外循環技術(普通血液透析、血液濾過、血液透析濾過等),血透室應向患者及家屬講明該操作的目的、可能出現的並發症及其措施,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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