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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廠污水污染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5-05-23 12:58:34

㈠ 蓄電池廢水處理回用工藝方法主要有哪些

針對抄蓄電池廢水處理的廢水水質特點,廢水處理設備採取pH調節、混凝沉澱、膜處理工藝,首先對酸性重金屬廢水進行pH調節,使其處於理想的鹼性環境,採用混凝沉澱去除廢水中的重金屬離子,沉澱出水再經二次pH調節,出水水質已基本滿足排放標准,而膜處理工藝是為了確保水質達標以及回用的深度處理。

蓄電池生產廢水回收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反滲透法。

2.電滲析法。

3.化學沉澱法。

4.活性炭吸附法。

5.離子交換樹脂法電解法。

6.蒸發濃縮法和生物法。

蓄電池廢水回收運行管理與處理標准介紹

採用混凝沉澱和膜處理組合工藝可進一步確保出水水質達標,廢水回收處理公司經過多年的實際運行表明,該工藝具有運行穩定,出水水質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1996)的一級排放標准,並且實現了70%以上的回收再利用率。

㈡ 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內容

1.總則
1.1 為引導廢電池環境管理和處理處置、資源再生技術的發展,規范廢電池處理處置和資源再生行為,防止環境污染,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廢電池包括下述廢物: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一次電池(包括扣式電池)、可充電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蓄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用電器具的專用電池組及其中的單體電池;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過期產品等;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混合下腳料等混合廢料;
其他廢棄的化學電源。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4 廢電池污染控制應該遵循電池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行全過程管理和污染物質總量控制的原則。
1.5 廢電池污染控制的重點是廢含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逐漸減少以至最終在一次電池生產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處置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對環境有害的廢電池。
1.6 廢氧化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應該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法規、標准進行管理。
1.7 鼓勵開展廢電池污染途徑、污染規律和對環境影響小的新型電池開發的科學研究,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對策。
1.8 通過宣傳和普及廢電池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促進公眾對廢電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有正確了解,實現對廢電池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貯存、資源再生及處理處置體系和設施建設,推動廢電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術政策遵循《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總體原則。
2.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2.1 制定有關電池分類標識的技術標准,以利於廢電池的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和處理處置。電池分類標識應包括下述內容:
需要回收電池的回收標識;
需要回收電池的種類標識;
電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標識。
2.2 電池製造商和委託其他製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電池的商家,應當在其生產的電池上按照國家標准標注標識。
使用專用內置電池的器具生產商應該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按照國家標准標注電池分類標識。
2.3 電池進口商應該要求國外製造商(或經銷商)在出口到我國的電池上按照中國國家標准標注標識,或由進口商在其進口的電池上粘貼按照中國國家標准標注的標識。
2.4 使用電池的器具在設計時應該採用易於拆卸電池(或電池組)的結構,並且在其使用說明書中明確電池的使用和安裝拆卸方法,以及提示電池廢棄後的處置方式。
2.5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氧化汞電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大於電池質量0.025%的鋅錳及鹼性鋅錳電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含汞量大於0.0001%的鹼性鋅錳電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於0.0001%的鹼性鋅錳電池在一次電池中的比例;逐步減少糊式電池的生產和銷售量,最終實現淘汰糊式電池。
2.6 依託技術進步,通過制定有關電池中鎘、鉛的最高含量的標准,限制鎘、鉛等有害元素在有關電池中的使用。鼓勵發展鋰離子和金屬氫化物鎳電池(簡稱氫鎳電池)等可充電電池的生產,替代鎘鎳可充電電池,減少鎘鎳電池的生產和使用,最終在民用市場淘汰鎘鎳電池。
2.7鼓勵開發低耗、高能、低污染的電池產品和生產工藝、使用技術。鼓勵電池生產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強宣傳和教育,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汞含量小於0.0001%的高能鹼性鋅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氫鎳電池和鋰離子電池等可充電電池以替代鎘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拒絕購買、使用劣質和冒牌的電池產品以及沒有正確標注有關標識的電池產品;
3.收集
3.1 廢電池的收集重點是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鉛酸電池等廢棄的可充電電池(以下簡稱為廢充電電池)和氧化銀等廢棄的扣式一次電池(以下簡稱為廢扣式電池)。
3.2 廢一次電池的回收,應由回收責任單位審慎地開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術經濟條件下,不鼓勵集中收集已達到國家低汞或無汞要求的廢一次電池。
3.3 下列單位應當承擔回收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責任: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製造商;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進口商;
使用充電電池或扣式電池產品的製造商;
委託其他電池製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的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擔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回收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自己商品的銷售渠道指導、組織建立廢電池的回收系統,或者委託有關的回收系統有效回收。充電電池、扣式電池和使用這些電池的電器商品的銷售商應當在其銷售處設立廢電池的分類回收設施予以回收,並按照有關標准設立明顯的標識。
3.5 鼓勵消費者將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送到電池或電器銷售商店相應的廢電池回收設施中,方便銷售商回收。
3.6 回收後的批量廢電池應當分類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工廠(設施),進行資源再生或無害化處理處置。
3.7 廢電池的收集包裝應當使用專用的具有相應分類標識的收集裝置。
4.運輸
4.1 廢電池要根據其種類,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運輸。
4.2 貯存、裝運廢電池的容器應根據廢電池的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廢電池的容器必須貼有國家標准所要求的分類標識。
4.3 在廢電池的包裝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廢電池的結構完整,不得將廢電池破碎、粉碎,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屬於危險廢物的廢電池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批量廢電池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4.5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批量廢電池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廢電池丟棄至環境中,禁止將3.1中規定需要重點收集的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貯存
5.1 本政策所稱廢電池貯存是指批量廢電池收集、運輸、資源再生過程中和處理處置前的存放行為,包括在確定廢電池處理處置方式前的臨時堆放。
5. 2 批量廢電池的貯存設施應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
5.3 禁止將廢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避免廢電池遭受雨淋水浸。
6.資源再生
6.1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當以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回收處理為主,審慎建設廢一次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
6.2 廢電池資源再生設施建設應當經過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保證設施運行對環境不會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經濟有效地回收資源。
6.3 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運行。廢一次電池和混合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參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在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運行。
6.4 廢電池再生資源工廠場址選擇應參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4-2001)中的選址要求進行。
6.5 任何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在生產過程中,汞、鎘、鉛、鋅、鎳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與安全處理處置量之和,不應小於在所處理廢電池中這一有害成分總量的95%。
6.6 在資源再生工藝之前的任何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工藝過程都應當在封閉式構築物中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凈化處理,達標後排放。不得對廢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環境下進行破碎作業,防止廢電池中有害物質無組織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冶煉過程應當在密閉負壓條件下進行,以免有害氣體和粉塵逸出,收集的氣體應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6.8 利用濕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工藝過程應當在封閉式構築物內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除濕凈化,達標後排放。
6.9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裝置應設置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6.10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廢氣排放應當參照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4-2001)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應該設置污水凈化設施。工廠排放廢水應當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6.12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冶煉殘渣、廢氣凈化灰渣、廢水處理污泥、分選殘余物等)應當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6.13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人員作業環境應當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GBZ1—2002)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6.14 鼓勵開展廢電池資源再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濟、高效的廢電池資源再生工藝,提高廢電池的資源再生率。
7.處理處置
7.1 在對生活垃圾進行焚燒和堆肥處理的城市和地區,宜進行垃圾分類收集,避免各種廢電池隨其他生活垃圾進入垃圾焚燒裝置和垃圾堆肥發酵裝置。
7.2 禁止對收集的各種廢電池進行焚燒處理。
7.3 對於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廢電池,可以參照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貯存要求對其進行安全填埋處置或貯存。在沒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地區,可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設專用填埋單元,或者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設專用廢電池貯存設施,將廢電池裝入塑料容器中在專用設施中填埋處置或貯存。使用的塑料容器應該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的特性,必須完好無損,填埋處置的還應滿足填埋作業所需要的強度要求。
7.4 為便於將來廢電池再生利用,宜將已收集的廢電池進行分區分類填埋處置或貯存。
7.5 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以及在貯存作業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並防止有害物質的滲出。
8.廢鉛酸蓄電池污染防治
8.1 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冶煉等活動除滿足前列各章要求外,還應當遵從本章的要求。
8.2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進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
8.3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鉛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或運行。
8.4 鼓勵集中回收處理廢鉛酸蓄電池。
8.5 在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過程中應當保持外殼的完整,並且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廢鉛酸蓄電池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以保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減少以至防止對環境的污染。
8.6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拆解應當在專門設施內進行。在回收拆解過程中應該將塑料、鉛極板、含鉛物料、廢酸液分別回收、處理。
8.7 廢鉛酸蓄電池中的廢酸液應收集處理,不得將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環境中。不能帶殼、酸液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
8.8 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冶煉企業應滿足下列要求:
鉛回收率大於95%;
再生鉛的生產規模大於5000噸/年。本技術政策發布後,新建企業生產規模應大於1萬噸/年;
再生鉛工藝過程採用密閉熔煉設備,並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
具有完整廢水、廢氣的凈化設施,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有關標准;
再生鉛冶煉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處置。
逐步淘汰不能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的土法冶煉工藝和小型再生鉛企業。
8.9 廢鉛酸蓄電池鉛冶煉再生過程中收集的粉塵和污泥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㈢ 電池片污水處理高濃度氨氮廢水怎麼處理

1 氨氮的主要處理方法

根據濃度的不同,工業氨氮廢水可劃分為3 類〔3〕:(1)高濃度氨氮廢水:NH3-N>500 mg/L;(2)中等濃度氨氮廢水:NH3-N為50~500 mg/L;(3)低濃度氨氮廢水:NH3-N<50 mg/L。其中高氨氮濃度廢水一般來源於焦炭、鐵合金、煤的氣化、濕法冶金、煉油、畜牧業、化肥、人造纖維和白熾燈等生產過程。
目前,常用的脫氮方法包括氨吹脫法(空氣吹脫與蒸汽汽提)、生化法、折點氯化法、離子交換法和化學沉澱法。這些方法普遍具有工藝簡單、脫氮效果穩定可靠等特點,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傳統生物脫氮技術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脫氮方法,但存在流程長、佔地面積大、處理成本高等問題。隨著人們對生物脫氮過程認識的深入,新的生物脫氮理論不斷涌現,包括同時硝化/反硝化〔4〕、亞硝酸型(短程)硝化/反硝化〔5〕、厭氧氨氧化〔6〕等,但目前這些理論應用於高濃度氨氮廢水處理的研究還很少〔7〕。氨吹脫法常用於高濃度氨氮廢水的預處理,但能耗大、運行成本高、出水氨氮仍偏高〔8〕。折點氯化法理論上可以完全去除廢水中的氨氮,但由於加氯量大、處理成本高、產物存在危害性等問題,不適合處理大量的高濃度氨氮廢水。離子交換法由於吸附劑用量大、再生難,一般協同其他工藝處理高氨氮廢水。化學沉澱法用葯量大、成本高,需要進一步開發廉價沉澱劑。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氨氮排放要求越來越嚴格,高濃度氨氮廢水處理日益受到研究者重視。在原有處理方法基礎上的改進工藝不斷涌現。趙賢廣等〔9〕針對工業上高濃度氨氮廢水吹脫法處理存在的缺點,通過改進和優化氨氮吹脫塔的結構和填料,開發了一種新型循環再生復合酸氨吸收溶液,實現廢水中氨的資源化。中國科學院過程工程所、天津大學等單位合作開發出高濃度氨氮廢水資源化處理的全過程工藝和工業化應用裝置〔10〕。該技術通過精餾脫氨工藝量化設計,實現了工業高濃度氨氮廢水的資源化處理。此外,還有電化學法、催化濕式氧化法、反滲透法以及物化法與生化法聯用等技術,但由於處理成本高,多數用於高氨氮廢水的深度處理。
2 微波加熱的原理

微波是指頻率約在300 MHz~300 GHz,即波長為1 mm~1 m的超高頻電磁波。微波能被一些材料如水、碳、橡膠、食品、木材、濕紙等吸收,產生非常有效的即時深層加熱作用(內加熱)〔11〕。微波加熱技術與傳統加熱技術的不同之處在於使物體內部分子相互摩擦發熱,但不引起分子結構改變,是直接加熱物質內部的方法〔12〕。這種內加熱的原理是樣品接受微波輻照時,在電磁場的作用下主要發生離子傳導和偶極子轉動。一般情況下,兩種發熱方式(離子傳導和偶極子轉動)同時存在〔13〕。微波的內加熱作用可在不同的深度同時加熱,使加熱更快速、更均勻、無溫度梯度、無滯後效應等,從而大大縮短了加熱時間。劇烈的極性分子震盪可使化學鍵斷裂,從而導致污染物的降解。對於氨氮廢水而言,微波對NH3分子與H2O分子的選擇性加熱使它們之間產生壓力差,進一步促進NH3分子與H2O分子脫離。
近年來,研究者用微波加快化學反應時發現了許多有別於傳統加熱的特殊效應〔14〕。在這些特殊效應中,有些特殊效應不能用溫度的變化解釋。這些難以用溫度變化和特殊溫度分布來解釋的現象即「非熱效應」〔15〕,並逐漸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

㈣ 某電池廠排放的污水pH=4,並含有重金屬離子Pb2+,下列合理的治理方案是向污水中加入

治理酸性污水應加能夠把酸性物質反應生成中性物質的物質,因此可以選擇:活潑金屬、金屬氧化物、鹼或者是鹽,而治理含有重金屬離子的廢水,應該加入能夠把重金屬離子從溶液中置換出來的金屬或者是能夠把重金屬離子轉化成沉澱的物質;再就是還要注意經濟成本.
解:由於四個選項中的碳酸鈣、生石灰、純鹼和燒鹼都能夠和酸性溶液反應,即都可以來治理酸性廢水,但能夠把Pb2+置換出來的只有B和D中的鐵粉和鋁粉,綜合考慮,生石灰和鐵粉的成本要少.
故選B.

㈤ 什麼材料適合做鋰電池正極廢水該如何處理

隨著新能源 汽車 、電子產品的發展,鋰電池的需求也隨著越來越大。而正極材料是鋰電池的核心之一,市面上的正極材料有鈷酸鋰、磷酸鐵鋰以及三元材料。三元材料是鎳鈷錳酸鋰Li(NiCoMn)O2,是長續航、快充等新能源 汽車 的正極材料。

三元材料主要是以三元前驅體材料(鎳鈷錳氫氧化物)、碳酸鋰以及各種添加劑製成。先把原材料和添加劑按一定比例投入高速混合機中進行混合,再將混合物在輥道窖里進行加熱處理,隨後運用粉碎機進行粉碎,通過包裹劑將粉碎過後的物質進行包裹,再次加熱以及粉碎,最後經過檢驗可以進行入庫。

原材料都是粉末狀的,因此設備上會殘留部分的原材料或者反應不充分的材料,導致清洗設備時,廢水就會含有原材料的殘留物,這也是三元材料廢水主要來源之一。還有就是日常清潔車間地坪廢水,組成了三元材料廢水的主要來源。

原材料含鈷離子、錳離子、鋰離子以及其他添加劑。因此三元材料廢水污染物里會含有這些金屬離子、COD、SS、氨氮等污染物,這些物質生物難以降解,且屬於重金屬物質,無法直接排入水體,需要經過廢水處理工藝達標後才能排入水體。

以下是部分三元材料廢水處理工藝,實際需要結合廢水情況進行調節。

1.物理法,格柵是由一組平行的金屬柵條製成的金屬框架,斜置在廢水流經的渠道上,或泵站集水池的進口處,用以截阻大塊的呈懸浮或漂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可以將三元材料廢水中的大顆粒物質進行攔截,進而回收可用物質。

2.物化處理法,分離去除水中的重金屬,將廢水經過提升泵抽送的作用下抵達到沉澱池,投入絮凝劑(抽送過程可投入)。其中懸浮物的膠體及分散顆粒在分子力的相互作用下生成絮狀體且在沉降過程中它們互相碰撞凝聚,其尺寸和質量不斷變大,沉速不斷增加,最後沉澱。

3.氣提法,除去水中大部分氨氮,把水蒸氣通入廢水中,當廢水中的蒸汽壓超過外界壓力時,廢水就開始沸騰,這樣就加速了揮發物質從液相轉入汽相的過程。另外當水蒸汽以氣泡形式穿過水層時,水與氣泡之間形成自由表面,這時液體就不斷地向氣泡內蒸發擴散,當氣泡上升到液面時就破裂而放出其中揮發性物質。

三元材料還是有局限性,也涉及到價格與安全問題,所以磷酸鐵鋰在市場上還是有競爭力。三元材料不斷地發展成為了趨勢,而廢水處理不僅是可以降低企業的成本,還能將有用物質進行回收再利用。

㈥ 鋰電池行業廢水如何治理


1.一種鋰電池工業生產廢水的處理方法,其特徵在於:通過自然沉降回收廢水中沉澱出的有用成分,對上清液進行混凝沉澱初級處理去除廢水中懸浮的污染物;混凝沉澱初級處理後的出水通過調節水質水量後進行高效深度處理進一步去除廢水中的污染物,高效深度處理步驟包括芬頓反應處理後進行第二次混凝沉澱、最後進行SBR處理後達標排放。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鋰電池工業生產廢水的處理方法,其特徵在於:自然沉降回收採用兩個以上的回收池進行多級回收,兩個以上回收池利用自然高差依次連接,各回收池內的沉降時間不低於12小時;
混凝沉澱初級處理時按照進水水量、進水水質和出水要求加入混凝液PAC和/或PAM溶液,混凝後的沉澱時間不低於兩天。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鋰電池工業生產廢水的處理方法,其特徵在於:投加PAC溶液時,PAC的加入量不低於15g/L廢水;
投加PAM溶液時,PAM的加入量不低於0.006g/L廢水。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鋰電池工業生產廢水的處理方法,其特徵在於:芬頓反應處理時,Fe2+和H2O2投加量根據芬頓單元內COD變化進行實時調整,根據COD-[Fe2+/H2O2]的關系曲線確定,其中投加的Fe2+/H2O2摩爾比為1.0-2.5:1;H2SO4溶液投加量根據實時監測的廢水的pH值實時調整,將廢水的pH值控制在2-4內。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鋰電池工業生產廢水的處理方法,其特徵在於:第二次混凝沉澱處理時回調芬頓反應出水的pH值,除去廢水中多餘的鐵鹽,並加入絮凝劑去除廢水中的懸浮污染物。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鋰電池工業生產廢水的處理方法,其特徵在於:將芬頓反應出水的pH值回調到7-8;
加入的絮凝劑為PAM溶液,投加PAM溶液時,PAM的加入量不低於0.004g/L廢水。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鋰電池工業生產廢水的處理方法,其特徵在於:SBR反應周期包括進水、曝氣、沉澱和潷水四個階段,一個運行周期不低於8h,其出水達標排放;
曝氣汽水比為10-15:1,進水、曝氣、沉澱和潷水四個階段的時長分別為:1h-2h、2-4h、1h-2h和1h-2h。
8.一種鋰電池工業生產廢水的處理系統,其特徵在於:包括依次連通的自然沉降回收單元、混凝沉澱初級處理單元、調節單元、高效深度處理一體化設備,其中高效深度處理一體化設備包括芬頓單元、第二次混凝沉澱單元和SBR單元。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鋰電池工業生產廢水的處理系統,其特徵在於:自然沉降回收單元包括兩個以上的回收池,兩個以上回收池依次連接;
混凝沉澱初級處理單元和第二次混凝沉澱單元均設置有葯劑投加裝置;
調節單元容量不低於兩天的生產廢水量。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鋰電池工業生產廢水的處理系統,其特徵在於:芬頓單元內設有pH實時監控裝置和葯劑投加裝置;

㈦ 工業廢水隨意排放會造成嚴重污染,根據成分不同可採用不同的處理方法。(1)電池生產工業廢水中常含有Cu

(1)①FeS(s)+Cu 2+ (aq)=" CuS(s)+" Fe 2+ (aq)
②A C D
③c(Na + )>c(HSO 3 - )> c (H + )>c(SO 3 2- )> c(OH - )。
(2)因為Fe電極在電解過程中產生還原性的Fe 2+ ,將溶液中Cr 2 O 7 2 還原為Cr 3+ ,Cr 2 O 7 2 +6Fe 2+ +14H + =2Cr 3+ +6Fe 3+ +7H 2 O。若改用石墨電極,陽極產生的是Cl 2 ,不能將Cr 2 O 7 2 還原為Cr 3+
(3)負 2NH 3 +6OH -6e =N 2 +6H 2 O 2.7×1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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