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海南何時公布貫徹落實國家海洋督察整改方案
2018年8月8日,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公布貫徹落實國家海洋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開展圍填海專項整治和入海河流綜合整治行動,重點整治圍填海等四類突出問題。
這四類突出問題是:解決圍填海管理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圍填海審批執法監管不規范、違規圍填海活動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近岸海域海水水質污染問題。方案明確具體35個整改問題的整改目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責任單位。
方案指出,對三亞市政府對紅塘灣填海項目存在違法填海,尤其立案查處後仍召開市長辦公會研究項目推進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如涉及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海口市海洋部門對如意島項目東標段(三期)非法填海查處不力問題進行調查處理。如涉及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需進一步加強的問題。方案指出,海南大量陸源入海排污口未納入到摸底排查的范圍,全省各類陸源入海污染源543個,只提供了環保部門實際監測的26個入海排污口。海南省大部分地區的面源污染,特別是高位養殖和海水養殖廢水,以及生活污水基本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海域、河流的問題突出,大部分城鎮排污管網建設滯後,難以實現雨污分離。方案明確,海南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對全省所有入海排污口進行摸排,並登記建檔;2019年底前完成對非法或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分門類開展清理整治
方案稱,海南嚴格管控圍填海,研究出台《海南省圍填海管控實施辦法》,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管控政策,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圍填海審批。還將加快處理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處置合法合規圍填海項目,依法處置違法違規圍填海項目。推動「填而未用」閑置圍填海項目的依法處置工作。強化圍填海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對局部生態環境造成明顯影響或破壞的圍填海項目,組織開展圍填海環境影響後評估,根據後評估結論制定生態修復方案並組織實施。
海南將嚴格用海審批監管,加強圍填海項目的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防止圍填海項目破壞海洋及海岸生態環境。加強常態化圍填海現場巡查,建立海域、岸線執法巡查制度,及時對違法用海依法查處。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對填海形成土地進行監管,對擅自改變用途的行為依法處理。
方案指出,海南將嚴守海洋生態紅線,將重點海灣、海洋保護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濕地、重要砂質岸線、重要漁業海域等生態敏感和脆弱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並嚴格執行保護,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方案稱,到2020年海南省海洋生態環境方面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治理,海洋生態環境質量保持優良,繼續保持全國領先水平。全省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60%,近岸海域海水水質優良(一、二類)率不低於95%,近岸海域生態紅線占海南島近岸海域面積比例不低於35.1%。
㈡ 營口沿海產業基地招聘會上的污水處理廠的聯系方式
我有營口沿海產業基地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的電話:2927823,聯系人是人力資源中心崔部長,營口沿海產業基地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負責全基地所有部門及企業單位的招工信息收集發布和招聘。你一定有收獲。
㈢ 海南省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確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
已經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鎮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城鎮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的相關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設施是指匯集和排放城鎮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工作。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設施投資運營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標准。第七條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成本的監審和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管,為城鎮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提供依據。第八條城鎮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
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滿負荷連續運行的取水能力計算。第九條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減征或者免徵的城鎮污水處理費,具體辦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用水單位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污水,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一、二級標準的,按照收費標準的50%計收城鎮污水處理費;達不到一、二級標準的全額徵收。第十一條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鎮污水處理費由市、縣、自治縣水務主管部門委託供水企業徵收。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鎮污水處理費由市、縣、自治縣水務主管部門徵收。
委託代征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其代征手續費不超過2%。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繳納城鎮污水處理費的,由代征單位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市、縣、自治縣水務主管部門處以應繳城鎮污水處理費3倍的罰款,但對單位的罰款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個人的罰款額最高不超過1000元。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徵收的城鎮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部門預算,由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撥。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五條水務、財政等主管部門和代征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城鎮污水處理費的;
(二)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城鎮污水處理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擴大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