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排水ph值超標罰款
您好親,這題由我來為您解答: PH值在至9排放水符合國家標准。污水超標排放處罰標准(一)PH值大於5小於6或者大於9小於10、溫度大於35度小於40度、其他項目超標程度不足10%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處以10000元罰款。(二)PH值小於等於5或者大於等於10、溫度大於等於40度、其他項目超標程度超過10%的,責令限期整改;罰款數額按超標程度罰款基數乘以污水排放量系數確定,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② 環保污水處罰標准
環保污水處罰標准如下: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環保污水檢測標準是什麼:
1、一級標準的A 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一級標準的B 標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3、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五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③ 污水排放不達標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污水排放不達標的限期治理期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④ 超標排放廢水環保處罰標准
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是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化固定污染源「一證式」執法監管,有效震懾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全省各地依法查處了一批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為充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引導企業切實履行環保責任,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條例》施行以來的8個排污許可違法典型案例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⑤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5)污水指標超標多項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⑥ 超標排放污水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分析:需要看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如未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給予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則報經政府批准責令關停;如果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則構成污染環境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⑦ 工廠污水要求整改,一般罰款多少
排放污水的罰款標準是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重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排放污水屬於污染環境的行為,事實上,如果企業非法排放的污水已經有三噸以上,或者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域排放污水的,就構成了污染環境罪,企業的負責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⑧ 污水超標0.3罰款嗎
污水超標0.3罰款。
污水超標排放處罰標准PH值大於5小於6或者大於9小於10,溫度大於35度小於40度,其他項目超標程度不足10%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⑨ 污水排放超標處罰標准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 法規 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