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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泄密反滲透反策反反心站個人該怎麼做

發布時間:2022-09-03 20:58:02

㈠ 日常工作中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一、要牢固樹立保密工作意識
近年來,無密可保、保密無用等思想觀念開始抬頭並有所蔓延。對此,要保持清醒認識,加強正確引導。一要正確認識秘密。秘密是與公開相對而言的,秘密無處不在,大到國家、政黨,小到家庭、個人,都存在秘密;秘密也不是固定不變、絕對封閉的,它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超出了規定的時間,秘密即不再為秘密,既便在規定的時間內,知悉范圍內的人員也是可以合法知悉相關秘密的。基層機關、單位雖然涉密事項不多、程度不高,但並非不涉密,其在公務、政務、事務活動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秘密,有的是國家秘密,有的是工作秘密,有的是敏感信息,有時貫穿於某項工作的全過程,有時僅存在於某項工作的某個環節,但在一定時間內都需要對一定范圍內的人員加以保護和限制,以免外泄。二要正確看待公開。保密與公開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片面強調保密和過分誇大公開都是錯誤的,兩者必須進行有機銜接。一方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必須公開,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另一方面,公開前必須經過保密審查,並選擇適當的時間、適當的方式、適當的范圍,依照法定的程序公開。機關、單位不得公開涉密信息,也不得公開未經保密審查的信息。三是正確判斷形勢。從外部看,敵方敵對勢力和境外情報機構對我信息監控和情報戰略明顯升級,滲透、策反、竊密活動變本加厲,保密形勢更加嚴峻;從內部看,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保密工作,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但個別機關、單位麻痹思想嚴重,管理不落實、防護不到位,泄密風險空前加大,有的還給黨和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保密工作已經到了非抓不可,必須抓好的關鍵時期。廣大機關幹部特別是機關、單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負責同志一定要引起足夠重視,切實築牢保密思想防線,自覺抓好抓實保密工作。
二、要建立落實保密工作責任
當前,一些機關、單位保密工作責任制或建立不全、責任不清,或有名無實、形同虛設,都不利於保密工作的落實。對此,機關、單位要把建立和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擺在重要位置。第一,保密工作責任制主要包括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定密責任制、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責任制、涉密信息系統管理和維護人員責任制等。第二,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最主要是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即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應負全面領導的責任,分管領導負具體組織領導的責任,其他領導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保密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三,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的核心要求是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從而有效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絕對安全。第四,保密工作責任制應當經機關、單位黨委(黨組)或班子會議研究通過,在適當范圍內公布,並納入幹部民主生活會和年度考核內容,實行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確保保密責任製成為一份沉甸甸的責任。
三、要科學確定保密范圍對象
調研檢查發現,對保密范圍對象把握不準、界定不清,保密工作普遍存在無的放矢、無所作為的問題。這也是許多基層機關、單位普遍認為無密可保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基層機關、單位涉密的內容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上級單位下發的各類密件、密品;二是本機關、單位業務工作中產生的各類涉密事項,包括本行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范圍具體規定》規定的涉密事項,本機關、單位工作中產生的不屬於國家秘密但又不宜公開的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等;三是其他業務部門滲透在本機關、單位各項工作中的涉密和敏感信息。在此基礎上,還要進一步做好「三定」工作:一是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按照「最小化」的原則確定。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及絕密級、或者較多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機構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如辦公室、涉密業務(部門)科室等;將集中製作、存放、保管國家秘密載體的專門場所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如保密室、文印室和涉密信息系統機房等。二是定涉密崗位和涉密人員。日常工作中產生、經管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事項的崗位,應被確定為涉密崗位,在涉密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應「對號入座」確定為涉密人員。三是定涉密載體。主要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及信息設備和文件資料(含電子文檔)的定密定級工作等。
四、要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當前,要重點解決制度不全、雜而不精和落實不力的問題。一方面,要繼續抓好制度建設。制定包括保密工作責任制、定密制度、涉密人員管理制度、涉密文件資料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制度、互聯網使用管理制度、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使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發布)審查制度等。制度在精不在多,多而雜反而不利於貫徹執行。必要時,機關、單位可以先借、再試、後定,逐步修訂完善,確保各項制度因需制定,確保制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操作性和規范性。一方面,要切實抓好制度落實。要認真學習制度,熟悉掌握制度的各個環節、各項要求。主要領導要率先垂範,帶頭遵守制度。機關、單位保密工作機構要加強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制度貫徹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嚴格執行制度。堅持由上而下,突出重點,狠抓末端落實。對制度不落實、不按制度辦事和破壞制度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要不斷完善保密防護體系
著力解決保密專業人才、設施設備和技術手段比較匱乏的問題,一是加強人防。重點是建立健全保密工作組織機構,選派專業人員從事計算機和網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特別要發揮機構成員、相關部門(科室)的互助協作作用,避免出現單一的科室和人員獨挑一面的局面。二是完善物防。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強制安裝「三鐵一器」(鐵門、鐵窗、電腦密碼櫃、報警器),配備使用電磁泄漏防護、移動通信干擾等設施設備。涉密場所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嚴禁使用音頻、視頻設備和無線互聯設備。三是強化技防。涉密計算機要專機專用,安裝「三合一」(違規外聯、單向導入和移動存儲介質)管理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要統一采購、統一登記、統一標識,專人管理。「一機兩用」(上網和辦公)的非涉密計算機配備雙硬碟隔離卡,安裝使用移動存儲介質管理系統和「中間機」。機關、單位連接互聯網實行一個埠接入,涉密業務(辦公)網路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實行物理隔離,非涉密業務(辦公)網路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實行邏輯隔離。涉密網路建設應當與保密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同時採取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審計、密碼保護、輸入輸出控制、病毒安全等技術措施。
六、要切實加強保密日常監管
將保密工作貫穿於機關、單位各項業務工作的始終,常抓不懈,一刻也不放鬆。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堅持警鍾長鳴。單位黨委(黨組)或班子成員會議要研究部署保密工作,主要領導要經常強調保密工作,全員政治理論學習要安排學習保密方面的內容。同時,機關、單位要開辟保密宣傳教育陣地,利用多種媒體宣傳保密知識,經常開展針對領導幹部和涉密人員的形勢教育、責任教育、警示教育和知識培訓,不斷營造「時時有保密、處處講保密」的濃厚氛圍。二是要強化監督檢查,做到以查促管。分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及時提出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的具體意見、建議。機關、單位保密工作機構要就機關、單位貫徹落實保密法律法規,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監督,及時發現薄弱環節,迅速落實整改措施,立足以查促教,以查促改,不斷提升機關、單位保密管理水平,更好的維護黨和國家秘密安全。

㈡ 三防四反內容

法律分析:部隊四反: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 部隊一般把四反連起來講「三防四反」是指:「防腐朽思想侵蝕、防紀律制度鬆懈、防敵對勢力滲透」和「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第一百五十八條 為了保證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並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

㈢ 求 反滲透 反策反 反泄密 反心戰 工作 總結!!!

請注意你的思想和言行,謹防被利用

㈣ 如何開展反間諜,反策反,反泄密

反間諜,就是平時多注意看看某些人問一些敏感問題。
反側法,你三觀夠正怎麼也反不了。
反泄密,你好奇心別太強,不知道就不會泄密。

㈤ 四反是哪四反

四反是指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是隱蔽戰線上常抓不懈的斗爭內容。未來戰爭中,滲透與反滲透、心戰與反心戰、策反與反策反、竊密與反竊密必將貫穿於軍事斗爭的全過程。為開展「四反」工作奠定基礎一是認清形勢,切實把「四反」工作擺到重要位置。

(5)反泄密反滲透反策反反心站個人該怎麼做擴展閱讀:

軍隊保衛部門職責:

1、領導部隊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政法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制定和落實預防犯罪措施,組織開展預防犯罪工作。

2、組織進行防奸反特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開展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斗爭,掌握隱蔽斗爭工作。

3、組織對領導機關、要害部門、海空防線和有關邊防的保衛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軍事演習,重要會議、大型集會和營區的安全保衛和警戒工作。

4、組織領導基層保衛工作。

5、組織對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

㈥ 涉密人員發現針對本人滲透策反行為的可以自行處理正確嗎

不正確。
涉密人員發現針對本人的利誘、脅迫、滲透、策反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涉密人員對下列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1、發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隱患的。
2、發現敵對勢力和境外情報機構針對本人有滲透、策反行為的。
3、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及非親屬人員資助的。
4、與境外人員結婚的。
5、配偶、子女獲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6、其他可能影響國家秘密安全的個人情況。

㈦ 四反是哪四反

四反是指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是隱蔽戰線上常抓不懈的斗爭內容。隱蔽斗爭工作是保安全、保大局、保勝利、保戰鬥力的工作。深刻闡明了做好隱蔽斗爭工作在未來戰爭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義。
未來戰爭中,滲透與反滲透、心戰與反心戰、策反與反策反、竊密與反竊密必將貫穿於軍事斗爭的全過程。因此,必須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大「四反」工作力度,打好主動仗、進攻仗,嚴防敵人「打進來、拉出去」。

㈧ 大學生能在反間諜工作中做什麼

構成要件
編輯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的保障,關系國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無論哪一個國家,都是將維護國家安全擺在首位,以鞏固自己的政權。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繁榮昌盛都是以國家安全得到保障為前提的,一些國家的滅亡、政權的喪失,也都是因為國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的一切。
國家安全是通過一個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保障的具體對象表現出來的。國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了侵害。
間諜,作為國家與國家或集團與集團之間進行軍事、政治、外交斗爭乃至經濟、科技競爭的有效手段,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是階級斗爭的產物。它以隱蔽的方式打人對方營壘以至高級機關,進行發展組織、竊取機密及其他各種破壞活動,以顛覆對方國家政權。使用間諜搞離間和顛覆活動,消滅異國,擴大勢力范圍,是一種不動兵戈,制服政敵的有效手法。間諜活動是隱蔽斗爭的一種形式,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建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隱蔽戰線的斗爭一直尖銳,復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境外間諜機關利用我國擴大對外交往的便利條件,派遣間諜入境,發展組織,建立據點、進行策反、滲透、竊密,甚至進行行動破壞,范圍不斷擴大,方式也更加多樣。他們以公開掩護秘密,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活動方式,以外交官、記者、商人、訪問學者、留學生或者旅遊者等各種身份為掩護入境,打著新聞采訪、經貿合作、投資辦企業、友好往來、學術交流、觀光旅遊、探親訪友等旗號,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顛覆政權、竊取國家秘密和情報,策反公職人員,進行暗殺、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謊言等行為,正是這些行為使國家機關、國家秘密、各類情報、國家工作人員等具體對象受到侵犯,從而使國家安全受到了侵害。這里所說的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侵犯,並不要求一定具有物質性的損害結果。而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危害或可能危害到這些對象,就可認定其行為侵害了我國國家安全。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以色列軍隊高官因間諜罪被判刑
1、參加間諜組織,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充當間諜
所謂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職人員,人民群眾,商業組織等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的組織。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續(如挑選、登記、專門訓練等),或者在非常情況下雖未按常規正式加入,但事實上已作為該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活動。
2、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例如,某國記者,雖在組織上不隸屬於該國間諜組織的成員,但其接受了該國間諜組織收集情報的任務,在此情況下,該記者可視為間諜組織的代理人。這里的代理人應是廣義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實踐中,由於間諜組織代理人的情況比較復雜,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代理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確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行為人受間諜組織(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託為間諜組織服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實踐中,境外間諜組織既有直接在我國境內秘密設立活動網點,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過境外其他機構如公司、記者站、商會等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安插或委託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為其代理人進行活動。接受間諜組織代理人的任務,雖不是直接從間諜組織處受領任務,實際上與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毫無兩樣,只是多了一個中間環節,這正是間諜活動隱蔽性的體現。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接受間諜組織或者代理人任務的行為,便滿足了間諜罪的構成且既遂的要件。至於行為人是否實施接受的任務或完成程度,對間諜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響。而且,這種行為不需要行為人一定具有間諜的身份,即行為人有否參加間諜組織,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3、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它是指為軍事侵略我國國家的敵國提供攸關我國安全的重大車班設施、建設項目、城市等目標的行為。行為方式是在戰時為交戰敵對國或敵方用畫圖、文字、使用信號、標記等手段向敵人明示所要轟擊我方目標。這里所謂的敵人,不是指國內暗藏的個別敵對分子,而是指軍事侵略我國的敵國和武裝力量。這種行為不以行為人是否參加間諜組織或是否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為限。行為人只要實施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就構成間諜罪。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時具備。
主體要件

華裔工程師間諜罪成立將獲刑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法人不能成為間諜罪的犯罪主體。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的境內組織、個人,但本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本條並未對單位犯罪作出規定。因此,單位不能成為間諜罪的犯罪主體。若發現機構、組織實施間諜行為的,其法律責任應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是間諜組織,或者明知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等等而參加或者予以接受。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於圖財,有的出於貪戀美色,有的出於出國或探親方便,有的出於貪生怕死,有的出於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等。無論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都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2認定
編輯

1、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則,不構成間諜罪。本條對構成間諜罪的間諜行為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人雖實施了間諜行為,若這種行為不具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性質的,則不能按間諜罪論處。例如,行為人雖參加了間諜組織,具有間諜身份,但該人參加間諜組織是為了針對其他國家,負有針對其他國家的間諜任務,而並不是針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而參加間諜組織的,對這種人就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在實踐中,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間諜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性質較好認定,而對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我國安全則較難把握。只要查明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所針對的目標是什麼,就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害了我國國家安全。若行為人的目標是針對我國而參加間諜組織的,就可認為是對我國國家安全造成了危害。因為,國家安全的危害,並不需要具有物質性的損害結果,國家安全受到危害在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時就一並存在。
2、要把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分子同這些組織中的非間諜分子加以區別。所謂非間諜分子,是指間諜組織中未履行參加間諜組織的手續,也未進行間諜活動的工程技術、一般勤雜、醫務、傳達、庶務等人員。這些人員雖然也來我國旅遊、探親、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等,但沒有進行間諜活動的,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3、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後,又去實施所接受的任務,諸如,進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進行如暗殺、放火、爆炸、投毒等破壞活動的行為等其他犯罪,應如何處理?是以間諜一罪論處,還是按間諜罪與其他所犯的罪數罪並罰?對此,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依法構成間諜罪與其他所實施的犯罪,予以並罰。理由是行為人所實施這些犯罪已超出了間諜罪的構成要件范圍,應單獨處罰,予以數罪並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於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只構成間諜罪,而不構成數罪給予並罰。理由是,接受任務的行為與完成任務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內在的事實上的聯系性。並且,要實施完成任務的行為的故意在行為人接受任務時一並客觀存在。
4、行為人才加間諜組織,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後,以合法人及自然人身份,有規模的進行群眾動員,進行有組織有規模的信息散布傳播,利用科技手段和人員收買偽裝進行虛假信息大面積傳播,造成大面積影響,致使國家和民族利益受到損失。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進行公檢法行政職能人員偽裝,實施滲透行為和影響行為造成群眾利益損失和政治輿論不利影響國家政治發展方向和政壇混亂造成國家重大利益損失的。應客觀歸屬為國家間諜罪。並對其相關人員進行隱秘偵破,整理和分析其主體、客體。以利益得失和立場分析量定國家間諜罪構成,並予以處罰。
5、境外信息間諜組織,組織並發動代理人,進行淫穢工作,實施賣淫為目的的信息間諜組織,以搜集人文思想、社會動向、政治政策、地區經濟軍事等信息,進行以人肉交易、色誘影響、輿論煽動、信息間諜、計算機網路竊密、小規模偽裝社交網路滲透等行為。應以國家間諜罪、商業間諜罪、擾亂社會秩序罪、賣淫嫖娼罪、網路計算機信息竊密犯罪、隱蔽性特種設備違規使用罪等並刑構成犯罪因素,並予以處罰。
我們認為,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在構成間諜罪的同時,又構成了其他所犯的罪,應予數罪並罰。
3處罰
編輯

犯本條所規定之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是指雖然參加間諜組織,但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所實施的間諜行為,確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為了有效地同間諜犯罪作斗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對間諜罪的處罰規定了二項重要的刑事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4條規定:犯間諜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根據這一規定,犯間諜罪自首的,無論其犯罪情節輕重,都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者,還給予獎勵。對於沒有自首的間諜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還給予獎勵。因為,間諜犯罪是以隱蔽的方式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間諜分子往往經過專門訓練,行動詭秘,技術性和隱蔽性強,偵破難度相當大,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甚至較長時期的艱苦細致、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勵間諜犯罪分子認罪悔過,坦白自首,可以及時發現犯罪,有利於減輕或者消除間諜行為的危害,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我們嚴厲打擊間諜犯罪的目的是為了消除間諜行為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危害,而對間諜自首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歸根到底是為了防範制止間諜危害,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
2、《國家安全法》第25條規定:在境外受威脅或者誘騙參加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的,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的、不予追究。這里所指的敵對組織,無疑包括間諜組織。根據該條的規定,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屬於不予追究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境外。若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境內,則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非出於自願,即由於受脅迫或受誘騙而疚炕的。所謂受脅迫,是指行為因受威脅強迫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為人本不願參加間諜組織,只是因為迫於他人的暴力強制或者精神威脅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選擇,參加了間諜組織。所謂受誘騙是指行為人因受引誘欺騙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為人本無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意圖,只是因為頭腦簡單,對實際情況不夠了解,輕信了謊言,上當受騙而參加了間諜組織。在認定「受誘騙」時,要將其同由於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誘惑,而自覺參加間諜組織的人區別開來。後者雖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引誘,但都是出於一定的動機和目的而自願參加的,因而不屬受誘騙。
(3)行為人在境外或入境後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如實說明情況。這里的關鍵是及時和如實說明情況。所謂及時是指其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已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以前。所謂如實說明情況,是指行為人到有關機關後,如實說明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活動的全部行為,至少是如實說明主要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的,還要如實說明所知的同案人的情況,而且這種說明必須是出於真誠悔悟。
(4)行為人在境外或入境後發展間諜組織,從事相關間諜活動,實施違法活動,進行骯臟內幕,經證實無誤,對國家和人民造成嚴重利益損失,對政治、文化、社會人民團結造成嚴重影響,偽裝公檢法人員欺壓群眾造成群眾精神財產損失和利益缺損。應對其進行政治思想的充分教育和矯正,同時安置在特殊拘役地予刑罰。對其罪行悔過徹底的,並不構成死刑的間諜分子,在教育和矯正後,應給予立功贖罪,寬大處理,鞏固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成,維護國家社會民族利益。
上述4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若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無論是違法還是犯罪,是罪輕還是罪重,一律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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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一十條 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1]
《國家安全法》
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5本質屬性
編輯

間諜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安全,刑法學界對此並無異議,但其直接客體即其本質屬性是什麼,有學者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有學者認為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對此,我們認為,國家安全、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的同類客體,不宜作為某種具體的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特別是在有其他內容可以作為其直接客體的時候,將同類客體的內容直接表述為直接客體的內容更不甚妥當。在我們看來,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或者威脅的具體的社會關系。
因此,要准確認定某種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必須正確認識該種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什麼樣的行為方式,才會有什麼樣的直接客體,也只有對某種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了正確的認識和理解,才可以正確界定其直接客體。
根據刑法的規定,間諜罪的行為表現形式有三種,一是參加間諜組織,二是接受間諜組織用其代理人的任務,三是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就第一、二種情形而言,由於間諜組織是指外國政府或者境外的敵對勢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國情報(含國家秘密),進行顛覆破壞活動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組織,其行為無疑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和情報方面的安全以及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就第三種情況而言,為敵人指標轟擊目標,通過轟擊國內設施而破壞國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並進而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侵犯,是敵人進行破壞和顛覆活動的具體表現。就此而言,間諜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秘密和情報方面的安全以及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2]
6客觀界定
編輯

間諜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所謂「間諜組織」,如前所述,是指外國政府或者境外的敵對勢力建立起來的旨在收集我國情報或國家秘密,進行顛覆破壞活動,危害我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組織。這里的間諜組織,既包括外國政府或者國外其他地區組織設立的間諜組織,也包括目前與祖國大陸暫時尚未統一的台灣地區的間諜組織。
所謂「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主動要求加入間諜組織,或者間諜組織主動邀請其加入,行為人通過履行一定的手續並被間諜組織所接納;或者雖然沒有履行加入間諜組織的手續如通過間諜組織的代理人單線發展而在實際上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如何某參加間諜組織案:被告人何某在某自來水公司工作期間,曾因盜竊等違法活動受到公安機關的審查。為逃避法律追究,何某於1984年12月28日晚越境逃往某國,向該國間諜機構提供了我國政治、軍事和經濟等情報。1985年7月7日,何某被該國間諜組織招募,並於1986年5月12日履行了正式加入手續。同年5月25日夜,何某受該間諜組織的派遣,秘密潛入我國境內進行間諜活動。同年7月26日凌晨,何某攜帶特工器材和活動經費,再次秘密潛入我國境內,企圖進行間諜活動時被捕獲。
所謂「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指使、命令或者委託,竊取、刺探我國情報,建立間諜組織或者網路,或者進行顛覆破壞活動等任務。所謂「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命令、委託、資助,發展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間諜活動的人。雖然他們在組織上不隸屬於某間諜組織,但接受該間諜組織的指使、委託、資助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論是自己親自從事間諜活動,還是授意、指使他人從事間諜活動,不論其在組織上或者實際上是否加入了間諜組織,只要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即構成本罪。如李某接受間諜組織任務案:被告人李某(某外國公民)長期僑居我國,1984年6月回其國籍國探親期間被該國間諜機構策反,向該間諜組織提供了我國一些省市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並接受和參加了派遣任務及訓練。同年12月李某回我國後,即多次用密寫方法與外國某間諜組織聯絡,並按「一月報告一次」的密令,先後3次採取直接或者通過第三國轉寄的方法向該國間諜組織密報我空軍殲擊機機型、空軍某培訓地點等軍事情報。同年11月,李某又按照該國間諜組織的指令,兩次密報了我國領導人會見某外國議會代表團的談話內容等情報。
所謂「為敵人指標轟擊目標」,是指為敵人指明、顯示其所轟炸的我方目標的方位、特徵、時間、線路等。指示轟擊目標的手段多種多樣,如打電話、發傳真、點火堆、放信號彈等,不論行為人採取何種手段,也不論所指示的目標是否有誤,以及是否加入間諜組織,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如何,只要為敵人指標轟擊目標,均成立本罪。所謂「敵人」,就是指與我方為敵的國家、地區、組織等,既包括戰時與我方交戰的敵對國家、敵對地區、敵對勢力、敵對組織,也包括非交戰時採用轟擊方式襲擊我國領土的上述國家、地區、勢力或組織。
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三種行為之一,而不需要全部具備,即構成本罪,即使是實施了上述數種行為的全部,也只能以本罪一個罪名認定,而不定數罪,更不實行數罪並罰。[2]

㈨ 想問一下四反是哪四反

四反是指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隱蔽斗爭工作是保安全、保大局、保勝利、保戰鬥力的工作。深刻闡明了做好隱蔽斗爭工作在未來戰爭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義。

四反和隱蔽斗爭形勢分析

隱蔽斗爭事關國家政權鞏固,事關部隊純潔穩定。事關軍事斗爭准備全局。隱蔽斗爭歷來是對敵斗爭的重要戰線。做好隱蔽斗爭工作.說到底就是保安全、保大局、保勝利、保戰鬥力。因此,隨著內外環境的深刻變化,意識形態領域的斗爭更加尖銳復雜。

敵對勢力滲透腐蝕更加直接廣泛,對堅定官兵政治信念帶來新的影響。隨著軍事斗爭准備的逐步深入,鐵路深化改革。運力不斷增強.敵對勢力滲透策反、情報竊密指向性更加明確.給維護鐵路軍事運輸安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隨著軍營社會化程度的提高.軍代處長期駐在鐵路沿線,官兵執行任務和對外接觸的空間大。

為堵塞和切斷不正常交往增加了新的難度。駐城部隊營區周邊環境更為復雜,敵對勢力滲透策反和竊密活動隱蔽性更強.給政策把握和工作指導增強了新的復雜因素。隨著信息網路、現代辦公設施和通信工具的廣泛運用.敵對勢力滲透策反竊密的高科技特徵更加明顯。

給技術防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我們務必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清隱蔽斗爭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增強敵情觀念和防範意識,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做好隱蔽斗爭工作。

㈩ 有關部隊四反的一句話

部隊四反: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 部隊一般把四反連起來講「三防四反」是指:「防腐朽思想侵蝕、防紀律制度鬆懈、防敵對勢力滲透」和「反滲透、反心戰、反策反、反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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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反泄密反滲透反策反反心站個人該怎麼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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