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怎麼樣,學暖通的,女生去,工作環境,工作發展。求高人指點。
青島三利集團,就一個騙子集體,靠騙員工入職抵押金致富的企業,裡面非人回道管理,比監獄答還慘,吃的10元快餐標准,讓你按手印,說你吃的是68元標准,住的是水泥房,裡面黑暗潮濕,而且一個屋最少8人,多的能擠10多個,工作服2天破洞,市場上就這逼質量的白給都不要,三利要賣你150,一天工作10多個小時還要搞軍訓,年底要開年會成宿開,不讓睡覺,打瞌睡就罰錢200起,等你過三個月無法忍受提出辭職的時候你會發現你他媽一分工資沒有還倒欠三利數千元,媽逼的張明亮老逼頭子。別再坑害一批又一批的人了。
❷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公司怎麼樣
不要被騙了 我最好的朋友就在青島三利公司干過 被坑的狠慘 在那裡工作根本就沒版有休息權 人家的休息叫請假 每次去請假人家都不給好好臉色看 她馬上要結婚 因為工作忙一直沒時間拍婚紗照 因為家是外地的比較遠 所以請了兩天假 結果她上司一聽就不樂意了 說 拍個婚紗照怎麼會用兩天 半天就行啦 我朋友號一個跟上司解釋 因為家遠 從挑婚紗 挑場景 等等一些列的瑣事 半天根本完不成 最後好說歹說 那個上司才極不情願的同意的 我朋友是在辦公室里幹活 據說還要干好多不屬於自己分內的活 我聽過最誇張的就是去拔雞毛 我去 我朋友說她從來沒干過那麼惡心的活 拔不好不讓走 只到拔干凈為止 她說 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見雞就惡心 最最重要的!!!交錢!!!!一次最起碼交五錢千 一共要交滿兩萬 不管交多少錢 只要你交了 並且在20年之內辭職 你就不用想拿回這些錢 一份都不用想拿回來 並且 在裡面呆得時間越長 你不但拿不回來錢 最後你還要往裡搭錢 搭的錢基本上等於你這幾年白幹了 特別的狠 我朋友現在想辭職 但因為這錢她一直猶豫不決 聽說她身邊好多都是這樣的 好慘
❸ 請問青島三利集團中德美招聘能去嗎
多少人舉報,勞動局都不管,推給法院
❹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聽說要簽15年的合同,還要交2萬的錢嘛。
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到底好不好?是在於你自己能不能適應公司。任何公司都是這樣。如果有意向可以過來面試。 來自職Q用戶:用戶3004445
❺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國企嗎
軍事化管理,要求特嚴的一個企業,可以學到一些東西,但是不夠人性化是回這個公司答最大的詬病。進入公司要繳納兩萬元的費用,吃住全免,十五年後兩萬費用返還。說兩點細節就知道了:滿廠都種樹,但是你看不到一片落葉,進入廠區兩個人也要排隊。不是國企!
❻ 您好,我在智聯招聘上接到了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的面試電話
今天去武漢分公司面試的,確實是要求軍訓,從正月初五到正月十六;第二個,確實是要求簽訂十五年合同,並且繳納20000元的金額。
❼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靠譜嗎 網上好像印象不大好,有在這里
網上搜連強跟青島三利集團的三利酒店公司官司就知道這個公司什麼本質了
❽ 民事判決書的格式
(201×)建初字第256號
原告××市××××開發公司(以下稱開發公司),地址在本市××10號。
法定代表人劉××,開發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馮××,××市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男,1950年3月4日生,漢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20號。
判決書正文......
本案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用100元,由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審判員:管××
199×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萬××
注意事項:
民事判決書是指對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所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
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麼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特別提示:
民事終審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的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一審判決進行審查後,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二審判決書應當寫明:案件的當事人、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判決效力及判決法院。民事二審判決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
網路--民事判決書
❾ 青島三利集團中德美水設備公司真的收兩萬押金
表示離著三利公司很近他們都很愛自己公司你要說他們公司不好能跟你急不管男的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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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4年,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專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屬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規定,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二.1995年,勞動部頒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