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鍋爐爐水中電導率指標范圍是多少爐水電導率過高或過低對鍋爐有什麼影響
鍋爐給水標准規定的是溶解固體指標,對於不同原水及不同處理方法,用電導率代替該指標,需要經驗數據校正
㈡ 談談超純水設備的優點及性能指標有哪些
超純水設備性來能指標及特點介紹源
(1) 脫鹽率大於99.9%,效率遠遠高於兩級反滲透和單純的離子交換。
(2) 較傳統的離子交換法脫鹽節約樹脂95%以上
(3) 離子交換樹脂不需使用酸鹼再生,節約大量酸鹼和清洗用水,降低勞動 強度。
(4) 清潔生產,無廢水處理問題,利於環保。
(5)電子級超純水設備 自動化程度高,易維護,可設計成完善的膜技術高純水生產線。
(6) 產水電阻率15-18MΩ·cm,pH 6.5-7.0,硅<1.0ppb,徹底無菌。
(7) 電子級超純水設備佔地面積小,單一系統連續運轉,不需建設備用系統。
㈢ 循環水有哪些控制指標,各有什麼作用
氨、NO2-、化學需氧量
1、氨,循環水中一般不含氨,但由於工藝介質泄漏或吸入空氣中的氨時也會使水中出現含氨,這時不能掉以輕心,除積極尋找氨的泄漏點外,還要注意水中是否含有亞硝酸根,水中的氨含量最好是控制在10mg/l以下。
2、NO2-,當水中出現含氨和亞硝酸根時,說是水中已有亞硝酸菌將氨轉化為亞硝酸根,這時循環水系統加氯將變為十分困難,耗氯量增加,余氯難以達到指標,水中NO2-含量最好是控制在小於1mg/l。
3、化學需氧量,水中微生物繁殖嚴重時會使COD增加,因為細菌分泌的黏液增加了水中有機物含量,故通過化學需氧量的分析,可以觀察到水中微生物變化的動向,正常情況下水中COD最好小於5mg/l(KMnO4法)。
4、余氯(游離氯) 加氯殺菌時要注意余氯出現的時間和余氯量,因為微生物繁殖嚴重時就會使循環水中耗氯量大大地增加。
(3)水指標對設備的影響嗎擴展閱讀:
循環水運行過程中主要產生的一些問題:
(1)水垢:由於循環水在冷卻過程中不斷地蒸發,使水中含鹽濃度不斷增高,超過某些鹽類的溶解度而沉澱。常見的有碳酸鈣、磷酸鈣、硅酸鎂等垢。水垢的質地比較緻密,大大的降低了傳熱效率,0.6毫米的垢厚就使傳熱系數降低了20%。
(2)污垢:污垢主要由水中的有機物、微生物菌落和分泌物、泥沙、粉塵等構成,垢的質地松軟,不僅降低傳熱效率而且還引起垢下腐蝕,縮短設備使用壽命。
(3)腐蝕:循環水對換熱設備的腐蝕,主要是電化腐蝕,產生的原因有設備製造缺陷、水中充足的氧氣、水中腐蝕性離子(Cl-、Fe2+、Cu2+)以及微生物分泌的黏液所生成的污垢等因素,腐蝕的後果十分嚴重,不加控制極短的時間即使換熱器、輸水管路設備報廢。
㈣ 氨氮指標對水環境的影響
氨氮、亞硝酸鹽中的氮元素過高會導致水體富營養化,另外磷元素過高也會如此。
氨氮過多會使水體有惡臭;亞硝酸鹽眾所周知是致癌物質。
具體的指標要求、標准測量方法等你可以參考《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㈤ 溫度對水質指標的測定有什麼影響
你需要測哪些水質指標,溶解氧隨溫度升高而降低,PH隨溫度升高而升高,不同的水質指標跟溫度的變化是不一樣的。
㈥ 水質硬度高低對爐水指標有什麼影響
爐水一定要用軟水,且pH值在9左右,水質硬度高會結垢日久天長會爆炸的
㈦ 水質各項指標,對水質,管道,設備的影響求教各位內行
儲存水桶發生紅色沉澱的原因 人們飲用的自來水在進入管道時,完全專符合國家飲用水標准,屬各項指標都經過檢測後方可進入用戶家,飲用水進入家時,由於水廠與用戶的管道距離長短不一樣,停留的時間有長有短,長時間停留或用戶使用水量較少時,都有可能發生紅色沉澱。 目前,供水管道特別是城市主管網,使用的都是鑄鐵材料,管道內壁由於細菌的作用,生成溶於水的二價鐵,存在於自來水中。當用戶使用自來水時,剛剛放出自來水無色無味,肉眼無法辨別,長時間暴露在空氣當中,空氣中的氧將二價鐵氧化成三價鐵,不溶水中的三價鐵發生沉澱,造成用肉眼可見的沉澱物,這就是自來水剛剛放出時無色無味,過一段時間出現紅色沉澱的原因。
㈧ 礦用設備對水質要求指標有哪些
用水標准
$$$$$$1,世衛組織\歐\美標准$$$$$
當前世界上正使用著不同的並具有國際信譽的飲用水水質標准。本文討論了93年末使用的飲用水標准及其發展,並比較了主要的國際標准。
飲用水的基本要求就是對人體健康有益。從歷史上看,就是對細菌的可接受程度。因為供給被微生物污染的水,就很可能在供水區域內迅速傳播疾病。一旦發現某些水致疾病就要迅速研製出限定細菌的標准以及達到這些標準的消毒、處理方法。
盡管水致疾病的傳播是來自有機物,不是細菌,但制定標准時仍以大腸菌和E.coli菌(埃及大腸氏菌)作為有機物的指標。人們斷定在大腸菌標准合格的情況下就不會含有引發疾病的有機物。細菌需要去除的純度,在論證上,現仍是一個重要的准則,如在新WHO標准所規定的那樣。
二十世界中葉前,對水質很少有附加要求,正式水質標準的制定過程,從WHO標準的制定中就可以很好地反映出來。1956年WHO制定第一個歐洲飲
用水水質標准及檢測法的工作文件。1958年公布了國際飲用水的第一版。自那以後,1961年有了歐洲飲用水標准,1963年又有了國際飲用水標準的第二
版。
在1963年的標准中分別規定了處理後水和原水的大腸菌標准。還根據健康所允許的最大濃度對七種金屬及影響飲用水的18個參數規定了最大允許濃
度。63年標准還討論了氟化物、硝酸鹽的可接受限度,但未作出正式標准;討論了生物要求,也沒作出任何標准;他們還提出了放射性物質的限度。
WHO的這些標准對確定水質參數定量准則和對水質采樣及分析極為重要。
就在這些初始制定的標准被人們接受的同時,人們對出現的有機化學物質也給予了注意。在較富有的西歐和北美各國中的飲用水中越來越多地發現這些有機
化學物質。隨著分析技術的迅速提高,並應用於飲用水方面,大量有機物被檢測出來了,如農葯和溶劑,這些物質有很多種是已知的或可疑的致癌物質。因此需要把
這些化學物質納入飲用水標准內。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去除這些有機物既困難又昂貴,因此在制定水質標准時,不得不把危害健康的程度及成本效益因素考慮進去。
84~86年間,WHO出版了三卷綜合標准,題為「飲用水水質指導標准」(Guideline for dringking Water quality)並列出了指導值但不是限制值。這些指導值能保證水的感官好,對健康影響不大。
從提出的數據可以清楚地看出是基於感官要求,其它是出於健康要求。指導的介紹中清楚地說明,首先是能把水處理出來,其次是保證水的微生物質量。
飲用水指導標准包括兩項細菌參數,9項與健康有關的無機物參數,18項與健康有關的有機物參數,12項感官參數和2項放射性參數——共計43項參數。對這些參數均給出了指導值。
93年WHO標准仍本著指導的精神,根據健康要求及感官接受程度而制定,但增加了許多特指的有機化學物質。例如有了農葯、消毒副產物,約80多種對健康影響較大的有機化合物,還有了近40種有機物和無機物標准。
除WHO(世界衛生組織)90標准外,EC(歐洲)標准和美國標准也是兩個重要的飲用水標准。
EC80年公布了飲用水指導標准(No.80/778)。在此標准中制定了最小標准讓其成員國必須執行。這樣,該指導標准就成了三億五千多萬用戶
所使用的最小標准。EC成員國雖然對此標准有異意,但該標准已在公眾的水質觀念上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而且要達到這個標准需大量投資。
所需的大量投資,使EC供水單位把注意力集中於如何修改指導標准。指導標准包括62個檢測項目,分為微生物、毒性物質、超重不良物質、理化參數、感官參數等,絕大部分項目既設定了指導值又制定了最大允許濃度。
對一些有毒物質及微生物項目沒有給出指導值而對某些項目僅給出了指導值。
對指導標準的批評是對無害物質的規定過於嚴格。如硅、有的是出自概念而不是根據對健康的危害性如農葯、有的在統計上並無根據,所以制定的限量太絕對化。
需要改訂指導標准嗎
歐洲供水行業對指導標准很反感,認為需要改訂,以使其一些項目內容更合理,並能保證在向用戶提供無可置疑的高水平健康保證的同時又能合乎外觀和邏輯要求,在此基礎上制定限量標准。實際上意味著放寬一些標准,而在其它行業中則認為限量應當嚴格。
例如鉛的限量一般認為太高。英國水質規定比EC指導標准更嚴格(由於取消了供水管道沖洗後采樣所用的標准)。指導標准沒有規定三鹵甲烷的最大允許
濃茺,但歐洲各國在他們自已國家標准中包括了這些項目,如德國限量0.01mg/L,英國為0.1mg/L各有不同。很可能新的WHO指導標准會對EC標
准增加重新修訂的壓力。
EC標准使水處理和管網的投資大幅度地提高。英格蘭和威爾士計劃於1990年至1995年之間水處理投資總額為1.9億英磅,其中大部分是由於EC標準的關系。對配水系統以及今後還要進一步投資。
投資雖然將獲得更好的水質,但成本與效益可能不相稱,毫無疑問,這筆投資如花在其他環保項目中會取得更好的效益。
美國聯邦水質標准與EC標准相似,中央政府標准制定的高於各洲,要求各洲要達到聯邦標準的最低限。安全飲用水法使1992年未的水質標准達到約
80個參數,增加率為每3年25個參數。大部分與有機化學物質有關,其中農葯/除草劑為28個,其它30個是有機化合物。絕大部分標准以污染物最大濃度的
形式規定,但為一些項目制定了處理技術並為某些微生污染物特定了去除率。
美國標准也需大量投資,同樣人們對此也有爭議,認為這樣的投資用於其它方面更好。英國的「水和環境管理」雜志最近載文引述美國西瑪譯(除草
劑)/三氯化鋁標準的實施使一人畢生節約2.25億美元,而美國的標准比EC還寬。同樣,氡的標准使每人節約近2300萬美元,很明顯這樣的水質標準是昂
貴的,但效益卻低。
表1比較了WHO1993年標准,美國1992年標准和EC標准中,不同的指導值或最大允許濃度。總的看來,指標差不多,尤其是各種無機物參
數,但濁度明顯不同。EC4ntu的最大限量較高,實際上還可以更高,但要有特定的百分數范圍。選擇標准時應考慮其制訂的地點,美國標准可能適合水廠出廠
水,但不適用於管網的采樣。
主要差異在農葯的含量。在美國、WHO及EC三種標准中常有兩種數值,這是採用的原理不同,如EC標准指出飲用水中出現農葯是不能接受的。EC標準的主要缺點是沒有氯化有機物標准,但有些EC成員國在本國已將此項提到標准中。
EC之外的國家,WHO指導標准易於作為他們最現實的水質標準的依據。WHO指導標準的意圖明顯地提出了制定各項水質標準的依據。盡管EC標准對
某些地區過於嚴格並且對其他地區也有缺陷,但非EC的歐洲國家會受到一定的政治壓力而採用EC標准。較貧窮的國家可能不得不優行採用WHO標准,他們首先
會採用基本的微生物指標以及絕大部分有毒無機物參數。
對於許多合成有機化學物質,一旦在水環境中建立起標准,貧窮國家可能承擔不起去除這些化學物質所需費用。應付這些化學物的對策必須通過嚴格控制和禁止使用的措施來限制它們進入水環境。
這樣做是基於這種觀點,即更多地使用通用生物標准以保護總的水環境,這方面實施的標准要比保證人體健康的飲用水標准更嚴格。
表1 WHO(1993)、EC和美國聯邦的三種飲用水標准中選項比較表 WHO(2)(1993) EC USA(1992)
濁度(NTU) 5 4 95%<0.5
色度 15 20 -
硫酸鹽(mg/L) 250 250 延期
鈉(mg/L) 200 150 -
鋁(μg/L) 200 200 -
硝酸鹽(以NO3計,mg/L) 50 50 44
鐵(μg/L) 300 200 -
錳(μg/L) 500(4) 50 -
銀(μg/L) - 10 -
砷(μg/L) 10 50 50
鎘(μg/L) 3 5 5
氰化物(CN,μg/L) 70 50 200
鋁(μg/L) 10 50 15(3)
五氯酚(μg/L) 9(4) 0.1(5) 1
四氯化碳(μg/L) 2 - 5
2、4-D(μg/L) 30 0.1(5) 7
高丙體六六六(μg/L) 30 0.1(5) 0.2
溴酸鹽(μg/L) 25(4) - -
$$$$$$$2,我國新修訂的<生活飲用水標准>GB5749-2006 $$$$$$
水質標准和衛生要求
**生活飲用水水質,不應超過下表所規定的限量**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項目 標 准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 色度不超過15度,並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渾濁度(度) 不超過3度,特殊情況不超過5度
嗅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總硬度(以CzCO3,計)(mg/L) 450
鐵(Fe)(mg/L) 0.3
錳(Mn)(mg/L) 0.1
銅(Cu)(mg/L) 1.0
鋅(Zn)(mg/L) 1.0
揮發性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硫酸鹽(mg/L) 250
氯化物(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毒理學指標 氟化物(mg/L) 1.0
氰化物(mg/L) 0.05
砷(As)(mg/L) 0.05
硒(Se)(mg/L) 00.01
汞(Hg)(mg/L) 0.001
鎘(Cd)(mg/L) 0.01
鉻(六價)(Cr6+)(mg/L) 0.05
鉛(Pb)(mg/L) 0.05
銀 0.05
硝酸鹽(以N計)(mg/L) 20
氯仿*(μg/L) 60
四氯化碳*(μg/L) 3
苯並(a)芘*(μg/L) 0.01
滴滴滴*(μg/L) >1.0
六六六*(μg/L) >5.0
細菌學指標 細菌總數(個/mL) 100
總大腸菌群(個/L) 3
游離余氯 在與水接觸30min後應不低於0.3mg/L。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應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mg/L
放射性指標 總σ放射性(Bq/L) 0.1
總β放射性(Bq/L) 1.0
***所列鐵(Fe)指標乃危害人體健康的上限指標***
㈨ 工廠對飲用水指標的要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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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為感官指標。色度不得超過15度,並不得有其他異色;渾度不得超過5度;不得有異臭異味;不得含有肉眼可見物。
第二為化學指標。pH值為6.5~8.5,總硬度不高於25度,要求氧化鈣不超過250毫克/升,鐵不超過0.3毫克/升,錳不超過0.1毫克/升,銅不超過1.0毫克/升,鋅不超過1.0毫克/升,揮發酚類不超過0.002毫克/升,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不超過0.3毫克/升。
第三為毒理學指標。氟化物不超過1.0毫克/升(適宜濃度為0.5毫克~1.0毫克/升),氰化物不超過0.05毫克/升,鉛不超過 0.1毫克/升,砷不超過0.04毫克/升,硒不超過0.01毫克/升,鎘不超過0.01毫克/升,汞不超過0.001毫克/升,鉻(6價)不超過0.05毫克/升。
第四為細菌學指標。細菌總數在1毫升水中不得超過100個,大腸菌群在1升水中不超過3個。
摘 要:目的 研究我國車間空氣氫醌(HQ)接觸情況。方法 以不同接觸濃度下94名HQ作業工人(男49人,女45人)為研究對象,以不接觸化學物質和其它有害因素的48名工人(男23人,女25人)為對照,均衡可比。對接觸與對照同時作眼科裂隙燈檢查、肝功能、腎功能、免疫指標、血液系統檢查,並將調查結果輸入EpiInfo軟體作統計分析。結果 HQ接觸工人在車間空氣濃度為0.442 mg/m3作業環境中工作,為人體基本無害濃度。結論 根據我國國情,建議HQ車間空氣最高允許濃度為0.5 mg/m3。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項目標准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色色度不超過15度,並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混濁度(度)不超過3度特殊情況不超過5度
嗅和味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不得含有
pH6.5-8.5
總硬度(以CzCO3,計)(mg/L) 450
鐵(Fe)(mg/L) 0.3
錳(Mn)(mg/L) 0.1
銅(Cu)(mg/L) 1.0
鋅(Zn)(mg/L) 1.0
揮發性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硫酸鹽(mg/L) 250
氯化物(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1000
毒理學指標氟化物(mg/L)1.0
氰化物(mg/L)0.05
砷(As)(mg/L)0.05
硒(Se)(mg/L)0.001
汞(Hg)(mg/L)0.001
鎘(Cd)(mg/L)0.01
鉻(六價)(Cr6+)(mg/L)0.05
鉛(Pb)(mg/L)0.05
銀0.05
硝酸鹽(以N計)(mg/L)20
氯仿*(μg/L)60
四氯化碳*(μg/L)3
苯並(a)芘*(μg/L)0.01
滴滴滴*(μg/L)>1.0
六六六*(μg/L)>5.0
細菌學指標細菌總數(個/L)10
總大腸菌群(個/mL)3
游離余氯在與水接觸30min後應不低於0.3mg/L。集中式給水除出廠水應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mg/L
放射性指標總σ放射性(Bq/L)0.1
總β放射性(Bq/L)1.0
2.2集中式給水,除應根據需要具備必要的凈化處理設備外,不論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應有消毒設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網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時,還應有除砂、防渾濁設施。
有關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必須嚴密。且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防止倒虹吸。用水單位自建的各類貯水設備要加以防護,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與水接觸的給水設備所用原材料及凈水劑,均不得污染水質。新材料和凈水劑均需經過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批,並報衛生部備案。
2.4各單位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否則,責任由連接管道的用水單位承擔。
2.5集中式給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取水、凈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質量。
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或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必須嚴格進行沖洗、消毒,經檢驗渾濁度、細菌、肉眼可見物等指標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從事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每年不少於一次。如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或健康帶菌者,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2.7分散式給水應加強衛生管理,建立必要的衛生制度,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好經常維護和管理工作。
3水源選擇
3.1新建水廠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鄉遠、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和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同時考慮到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經濟、技術、水資源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護的水源。宜優先選用地下水,取水點應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3.2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經過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過1000個,經過凈化處理及加氯消毒後供作生活飲用的水源水,總大腸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過10000個。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經凈化處理後,應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分散式給水水源的水質,應盡量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3.2.3水源水的毒理學和放射性指標,必須符合本標准2.1條的規定。
3.2.4在高氟區或地方性甲狀腺腫地區,應分別選用含氟、含碘量適宜的水源水。否則應根據需要,採取預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標准2.1條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時,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有關的要求執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選用超過上述某項指標的水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取得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的同意,並應以不影響健康為原則,根據其超過程度,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採用適當的處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間使處理後的水質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4水源衛生防護
4.1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必須設置衛生防護地帶。
4.2集中式給水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規定如下。
4.2.1.1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由供水單位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4.2.1.2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供生活飲用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岸防護范圍,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防疫站、環境衛生監測站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4.2.1.3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給水,由供水單位會同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時應符合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和GB3838-83《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的有關要求,以保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