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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0-09 18:31:05

1. 青島三利是什麼性質公司

青島三利集團創建於1992年,下設國內最大的專業供水設備公司——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子公司,本質上屬於私營企業。

2. 就是一個騙子公司,套路公司

青島三利集團就是一個騙子公司,記住收押金的都是騙子公司。

在職扣工資20%15年後給你,叫做期權獎金。

辭職不給工資不給退押金

大家自己搜青島三利民事判決書,都是法院的官網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一審法院採信證據的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各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麗斯酒店交納就餐預付款20000元,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因三利集團是莫麗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團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麗斯酒店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公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未就餐,應依法向我公司主張。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該證據並未體現三利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證明事項。三利集團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關款項,三利集團與莫麗斯酒店相互經濟獨立。說明的質證意見同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收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說明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等需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收據記載的日期為2009年12月13日,載明交款人為徐鵬飛,金額為20000元,收款事由為"就餐預付款",其中加蓋有"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說明的內容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專業從事生產經營供水設備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團對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上加蓋有三利集團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鵬飛提交華夏銀行交易明細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資為3371元。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月平均工資應為2520元。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徐鵬飛反駁稱,徐鵬飛計算的工資數額是銀行交易明細中記載的已發工資加上每月扣除的預獎勵工資,合計離職前12個月平均每月工資為3371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徐鵬飛提交獎勵憑證三十三張,據此證明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三利集團扣發徐鵬飛19389元工資。三利集團質證稱,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便該證據為真,也不能證明該部分款項是從徐鵬飛應發工資中扣留的。從該證據內容中可以看出該預獎勵只有在徐鵬飛履行完畢合同期限連續工作滿二十年後才有效,中途離職是無效的。目前徐鵬飛在我公司處工作不滿二十年,且已離職,我公司不應支付該筆費用。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落實意見。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關於該預獎勵的性質,徐鵬飛稱該預獎勵按照應發工資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稱預獎勵是根據應發工資一定比例計算,本質是附條件的獎金。經一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不向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預獎勵的返還主張權利。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關於證據真實性的落實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其證明效力需綜合全案證據加以認定。該獎勵憑證的全稱為"三利集團額外預獎勵憑證",其中加蓋有三利集團財務專用章,其中"預獎勵有效條件"一欄中載明:"1、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日預獎勵滿20年的,預獎勵有效。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獎勵雖不滿2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甲乙雙方約定退休年齡的,以雙方約定時間為准),預獎勵有效。2、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的,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無信譽保證承諾的,預獎勵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在公司連續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離職無效。3、勞動合同已到期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4、預獎勵已滿20年,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預獎勵無效。"該預獎勵憑證背面載有"聲明",其中聲明第2條的內容為:"本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種補助、各種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

4、徐鵬飛提交收款收據三十九份,據此證明三利集團扣發徐鵬飛1842.1元工資作為慈善基金,中德美公司扣發徐鵬飛管理費675.07元,與莫麗斯酒店無關。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其中二十一張蓋章的收款收據真實性需要核實,即便真實,該收款收據收取的是工會會費,是職工依法應向工會履行的法定義務,是工會用於職工的福利,不應由我公司返還,另八張沒有我公司的公章,不予認可;其餘五張水電費收據系徐鵬飛與中德美公司之間因租住房屋產生的實際花銷費用,該費用與我公司無關;五張捐贈憑證的真實性需要核實,即便真實,是徐鵬飛通過工會自願捐贈的款項,其中有雅安賑災、愛心奉獻,該部分款項是獻愛心的捐贈,我公司無義務返還。莫麗斯酒店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中德美公司質證稱,對五張水電費的收款收據的真實性需要核實,即便真實,是徐鵬飛租賃我公司的房屋所產生的實際費用,已經花費,不應返還。其餘收款收據與我公司無關。徐鵬飛反駁稱,三利集團在招聘時就承諾宿舍、食宿、水電費是免費。慈善基金、工會會費、水電費是被告強行扣除,徐鵬飛沒有自主權。徐鵬飛主張的平均工資中不包含該證據列明的數額。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需綜合全案證據加以認定。

5、徐鵬飛提交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1日被三利集團錄用,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團不繳納社會保險,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等原因解除了與三利集團的勞動關系。三利集團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對經濟補償金不要求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承擔責任。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我公司也不認可徐鵬飛的辭職理由,是否繳納社會保險需要庭後核實,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莫麗斯酒店與中德美公司均稱該證據與其無關。

經一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該報告書是三利集團出具的,內容是三利集團書寫。對此三利集團稱需要庭後核實。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落實意見。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報告書載明:"我單位職工徐鵬飛、李敏等2名同志(名單附後),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徐鵬飛錄用日期記載為2009年12月21日,勞動合同解除日期記載為2016年7月,解除原因為"加班多工資低不給交保險"。報告書中加蓋有三利集團公章。

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未提交證據。

另查明,莫麗斯酒店原名稱為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2012年9月25日更名為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

徐鵬飛稱其在三利集團的工作經歷為:自2009年12月21日入職,從事文員工作,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團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不支付加班費而離職,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371元。三利集團招聘時承諾的是免除任何餐飲食宿費用,該20000元應予返還。三利集團每月從徐鵬飛應發工資中按照相應比例扣除,將應發工資轉化為預獎勵憑證,雙方約定二十年以後支付該工資,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每月收取數額不等的慈善金是直接從徐鵬飛工資中扣除,徐鵬飛非自願。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未約定工資數額,合同不在徐鵬飛處,在三利集團處。

三利集團認可徐鵬飛陳述的入職時間、從事工作及離職時間,並稱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稱徐鵬飛的月平均工資為2520元,其主張徐鵬飛因個人原因自動辭職。關於保險情況三利集團稱庭後落實。庭後三利集團未提交落實意見。

徐鵬飛明確其訴訟請求為:1、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工資19389元(2013年至2016年,證據3);2、要求三利集團返還徐鵬飛2015年至2016年的慈善基金1842.1元;3、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押金20000元,因三利集團為莫麗斯酒店的行政主管公司,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4、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3371元×7);5、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75天×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

對於徐鵬飛的訴訟請求,三利集團稱:公司不拖欠工資,未強制徐鵬飛交納慈善基金,也未從工資中扣除;預付款押金與我公司無關,與本案無關;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009年至2015年帶薪年休假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且應按照月平均工資2520元計算;2016年帶薪年休假應當按照其工作時間計算。莫麗斯酒店稱預付款押金20000元不屬於勞動爭議。中德美公司稱徐鵬飛訴訟請求均與我公司無關。

另查明,徐鵬飛於2017年1月25日向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工資19389元、慈善基金1842.1元、押金20000元、經濟補償金23597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該委員會審查後認為雙方之間勞動關系不明確,於2017年2月6日做出青城勞人仲定字(2017)第337號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徐鵬飛對此不服並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徐鵬飛與三利集團均確認雙方之間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為勞動爭議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徐鵬飛的月工資標准、三利集團是否欠付徐鵬飛工資、是否應當向徐鵬飛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慈善基金及工會會費問題。三、對於莫麗斯酒店收取徐鵬飛押金性質的認定。四、帶薪年休假工資問題。

3.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聽說要簽15年的合同,還要交2萬的錢嘛。

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到底好不好?是在於你自己能不能適應公司。任何公司都是這樣。如果有意向可以過來面試。 來自職Q用戶:用戶3004445

4.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怎麼樣,學暖通的,女生去,工作環境,工作發展。求高人指點。

青島三利集團,就一個騙子集體,靠騙員工入職抵押金致富的企業,裡面非人回道管理,比監獄答還慘,吃的10元快餐標准,讓你按手印,說你吃的是68元標准,住的是水泥房,裡面黑暗潮濕,而且一個屋最少8人,多的能擠10多個,工作服2天破洞,市場上就這逼質量的白給都不要,三利要賣你150,一天工作10多個小時還要搞軍訓,年底要開年會成宿開,不讓睡覺,打瞌睡就罰錢200起,等你過三個月無法忍受提出辭職的時候你會發現你他媽一分工資沒有還倒欠三利數千元,媽逼的張明亮老逼頭子。別再坑害一批又一批的人了。

5. 這就是騙子公司,不經過別人同意就扣錢,這算怎麼會事

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福財罰決字〔2018〕第2號)
發布機構: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8-04-27
當事人: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慶市涪陵區李渡聚龍大道188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2686228746X
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參加了由深圳市福田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福田區老住宅區整治提升工程(新洲花園、新光活力小區)給水設備」采購項目(招標編號:FTCG2017164558)的招投標活動。
經查,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兩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中,關於「循環經濟產品」的說明完全相同;關於「節能產品清單」的表述內容完全相同,兩家供應商投標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形。此外,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投標文件關於社保證明的內容中,將單位名稱填寫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
綜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屬於「與其他采購參加人串通投標」的行為。本機關已依法向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送達《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福財罰立字﹝2018﹞第2號),並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間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意見》,經研究,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本機關決定不予採納。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8-08-21 來源:采購中心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
我局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福財罰決字〔2018〕第3號」《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你公司處以罰款32800元,一年內禁止參與深圳市政府采購,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的處罰。
你公司於2018年5月29日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復議審查期間,你公司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2018)魯0214刑初(速)468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2017年初,被告人黃春霞偽造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後於2017年9月竊取公司密鑰後,通過政府采購網參加深圳市福田區老住宅區整治提升工程(新洲花園、新光活力小區)給水設備采購項目(第二次)投標活動時,在法人證明及授權委託書等文書中使用。」
我局認為,根據(2018)魯0214刑初(速)46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該項目當中你公司的投標文件系由黃春霞偽造印章和竊取密鑰上傳,不應由你公司承擔行政違法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撤銷我局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福財罰決字〔2018〕第3號《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

6. 我在這個公司被騙了二萬多元,這個公司就是一個騙子公司

我也被青島三利集團騙了兩萬押金,辭職人事部張雪蓮忽悠在放棄押金聲明簽字了。後來看有的員工打官司,因為這聲明敗訴了。辭職就不給工資不給結算兩萬押金。

在職就是扣工資20%等15年後給你。幸虧離開了。據說現在還有很多被騙的大學生。

大家自己搜青島三利 民事判決書。看看法院的判決書就知道實際情況。雖然青島三利可以鑽法律漏洞,但是騙子就是騙子。流氓有文化,只要更多的知道流氓公司,遠離流氓公司。


徐鵬飛、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2民終77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鵬飛,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漢族,住煙台市牟平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艷紅,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東二號路北。

法定代表人:張青華,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2號工業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繼紅,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徐鵬飛、上訴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集團)因與被上訴人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麗斯酒店)、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美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徐鵬飛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劉艷紅,被上訴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繼紅,上訴人三利集團、被上訴人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鵬飛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徐鵬飛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三利集團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事實錯誤。關於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的焦點問題是預獎勵金,一審法院對預獎勵的真實性、性質、應否支付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最終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未達到預獎勵憑證中載明的支付條件的論斷是錯誤的,與事實嚴重不符。徐鵬飛認為,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僅僅以員工簽有預獎勵憑證為由認定預獎勵金不屬於勞動工資的組成部分,是對事實認定的錯誤。一審中徐鵬飛主張三利集團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資19389元,應屬所謂的預獎勵金,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應足額全部發放給徐鵬飛。而一審法院僅酌定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獎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一審法院對徐鵬飛工資總額的錯誤認定,也導致一審中要求三利集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發生錯誤,徐鵬飛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是23597元[3371元×7個月],一審法院只認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個月]。二、一審法院對徐鵬飛職工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第四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以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裡,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性質上屬於維護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按照國家行政法規規定,年休假工資報酬是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而應支付的一種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構成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徐鵬飛的請求應予支持。而一審法院以勞動者向單位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項福利待遇,應受仲裁時效的約束,是適用法律錯誤。徐鵬飛在一審中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審法院僅判令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審法院認定三利集團收取徐鵬飛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是錯誤的。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在對外招聘時承諾吃、穿、住全部免費,莫麗斯酒店與三利集團系關聯企業,徐鵬飛由三利集團安排至莫麗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鵬飛的自主選擇,而是三利集團承諾的工作條件之一。因此,徐鵬飛與莫麗斯酒店之間並非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對雙方之間的糾紛定性是錯誤的。因此,莫麗斯酒店與徐鵬飛之間關於員工中途離職餐費由個人承擔的約定,對徐鵬飛沒有約束力,徐鵬飛不應承擔支付餐費的義務。徐鵬飛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就餐預付款,符合法律的規定,一審法院以不是勞動爭議糾紛為由不予處理,是適用法律錯誤。四、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處理范圍,錯誤。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利用其優勢地位,以交納慈善基金的名義,不管徐鵬飛同意與否,直接扣除徐鵬飛的工資,並非徐鵬飛自願交納。而且,慈善基金交納後三利集團對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沒有對徐鵬飛進行過公示,徐鵬飛根本不知道被剋扣的所謂"慈善基金"去了哪裡。所以,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團剋扣徐鵬飛工資的行為,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應支持徐鵬飛要求三利集團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請求。綜上,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團辯稱,一、一審法院判決超出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決第一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2、一審法院在審理認定中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根據預獎勵憑證的背面《聲明》載明的內容,預獎勵金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錯誤。二、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當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三、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1、徐鵬飛職時就簽訂了"青島三利集團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告知書",告知書中明確規定因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提供免費就餐,所以公司對員工不提供免費就餐,但公司可以為勞動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畢的員工,承擔其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作為對員工忠實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獎勵。若勞動合同期限無論何種原因未履行完畢的,不為其承擔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其與莫麗斯酒店餐費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2、徐鵬飛入職時就簽訂了"就餐合同書",且其個人寫了"先行就餐申請",先行交納2萬元給莫麗斯酒店,所有發生的費用由徐鵬飛和莫麗斯酒店結算,與三利集團無關。且就餐合同書中第二條明確約定解除合同時,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四、三利集團從未強制要求徐鵬飛交納慈善基金,也從未從工資中扣除,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五、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交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故三利集團不應當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犯廠規廠紀,依據制度對其進行處理,以合法解除與徐鵬飛的勞動合同關系,並張貼公告,且已電話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支持三利集團的訴訟請求。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辯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三利集團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徐鵬飛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徐鵬飛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超出徐鵬飛的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三利集團不欠付徐鵬飛工資,且一審法院亦認定預獎勵金並非是工資,而是工資之外的附條件的一種額外獎勵金,故一審法院超出徐鵬飛訴訟請求,應予以撤銷。2、一審法院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預獎勵金憑證的背面《聲明》中已明確載明:預獎勵是對職工附條件給予的額外獎勵,聲明中第2)條載明:本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類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本獎勵僅對講信譽的員工有效。第6)條載明:被獎勵人不管什麼情況和什麼原因(以沒簽勞動合同、不交養老保險等為理由離職的)只要中途離職的,本獎勵一律無效。第5)條載明:如被獎勵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理的或違反廠規廠紀被公司開除、停職、辭退、除名等處理的,本獎勵無效。且在正面的"預獎勵有效條件"中明確載明:"被獎勵人達到以下條件預獎勵才能有效,否則無效:1)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預獎勵滿20年的,預獎勵有效。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獎勵雖不滿2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有甲乙雙方約定退休年齡的,以雙方約定時間為准),預獎勵依然有效。2)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的,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無信譽保證承諾的,預獎勵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在公司連續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離職無效。3)勞動合同已到期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4)預獎勵已滿20年,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預獎勵無效。"可見預獎勵金性質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結合自身高科技專利產品的保密性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獨創的經營激勵機制,符合企業自主經營、自主制定經營體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理應得到社會提倡和國家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按照職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適用法律錯誤,同時也干擾了企業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合法經營體制,影響了企業的發展。二、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不應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1、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離職原因是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與事實不符。徐鵬飛入職後,單位曾多次要求其繳納社會保險,各級領導多次找徐鵬飛談話勸其繳納社會保險,這有其主管領導和多名證人可以證實。但是徐鵬飛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辦理,為的是不繳社會保險個人繳納的部分可以拿到現款。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反廠規廠紀,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2、徐鵬飛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是偽造的(報告書上的公章與三利集團的公章不相符),存在違法情形,不應採信。三利集團未為徐鵬飛出具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三、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團的上訴請求。

徐鵬飛答辯稱,一、三利集團對預獎勵金的載明對抗國家勞動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不能約束徐鵬飛。預獎勵金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徐鵬飛離開三利集團系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致,徐鵬飛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無過錯。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一份,三利集團稱庭後落實,但未提交任何落實意見。一審認定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予以採納正確。三利集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三、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其無證據證明已經安排徐鵬飛休過帶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陳述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徐鵬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鵬飛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一審法院採信證據的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各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麗斯酒店交納就餐預付款20000元,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因三利集團是莫麗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團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麗斯酒店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公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未就餐,應依法向我公司主張。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該證據並未體現三利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證明事項。三利集團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關款項,三利集團與莫麗斯酒店相互經濟獨立。說明的質證意見同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收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說明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等需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收據記載的日期為2009年12月13日,載明交款人為徐鵬飛,金額為20000元,收款事由為"就餐預付款",其中加蓋有"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說明的內容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專業從事生產經營供水設備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團對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上加蓋有三利集團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7. 青島三利集團 這個單位怎麼樣 有沒有在職的員工進來說說啊 我是應屆大學生 考慮是否簽約這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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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鵬飛、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02民終77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鵬飛,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漢族,住煙台市牟平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艷紅,山東君誠仁和(青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東二號路北。
法定代表人:張青華,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青大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玉貞,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2號工業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繼紅,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徐鵬飛、上訴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集團)因與被上訴人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莫麗斯酒店)、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德美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3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徐鵬飛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隋曉燕、劉艷紅,被上訴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繼紅,上訴人三利集團、被上訴人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鵬飛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徐鵬飛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三利集團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事實錯誤。關於徐鵬飛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認定的焦點問題是預獎勵金,一審法院對預獎勵的真實性、性質、應否支付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最終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未達到預獎勵憑證中載明的支付條件的論斷是錯誤的,與事實嚴重不符。徐鵬飛認為,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一審法院沒有查明案件事實,僅僅以員工簽有預獎勵憑證為由認定預獎勵金不屬於勞動工資的組成部分,是對事實認定的錯誤。一審中徐鵬飛主張三利集團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資19389元,應屬所謂的預獎勵金,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應足額全部發放給徐鵬飛。而一審法院僅酌定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獎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一審法院對徐鵬飛工資總額的錯誤認定,也導致一審中要求三利集團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發生錯誤,徐鵬飛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是23597元[3371元×7個月],一審法院只認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個月]。二、一審法院對徐鵬飛職工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第四條第(六)項、第十條第(一)項以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裡,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性質上屬於維護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按照國家行政法規規定,年休假工資報酬是用人單位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而應支付的一種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構成勞動者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徐鵬飛的請求應予支持。而一審法院以勞動者向單位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項福利待遇,應受仲裁時效的約束,是適用法律錯誤。徐鵬飛在一審中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審法院僅判令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審法院認定三利集團收取徐鵬飛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是錯誤的。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在對外招聘時承諾吃、穿、住全部免費,莫麗斯酒店與三利集團系關聯企業,徐鵬飛由三利集團安排至莫麗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鵬飛的自主選擇,而是三利集團承諾的工作條件之一。因此,徐鵬飛與莫麗斯酒店之間並非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對雙方之間的糾紛定性是錯誤的。因此,莫麗斯酒店與徐鵬飛之間關於員工中途離職餐費由個人承擔的約定,對徐鵬飛沒有約束力,徐鵬飛不應承擔支付餐費的義務。徐鵬飛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就餐預付款,符合法律的規定,一審法院以不是勞動爭議糾紛為由不予處理,是適用法律錯誤。四、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處理范圍,錯誤。事實情況是,三利集團利用其優勢地位,以交納慈善基金的名義,不管徐鵬飛同意與否,直接扣除徐鵬飛的工資,並非徐鵬飛自願交納。而且,慈善基金交納後三利集團對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沒有對徐鵬飛進行過公示,徐鵬飛根本不知道被剋扣的所謂"慈善基金"去了哪裡。所以,徐鵬飛交納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團剋扣徐鵬飛工資的行為,屬於勞動爭議糾紛,應支持徐鵬飛要求三利集團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請求。綜上,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團辯稱,一、一審法院判決超出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決第一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2、一審法院在審理認定中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根據預獎勵憑證的背面《聲明》載明的內容,預獎勵金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錯誤。二、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當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三、就餐預付款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1、徐鵬飛職時就簽訂了"青島三利集團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告知書",告知書中明確規定因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提供免費就餐,所以公司對員工不提供免費就餐,但公司可以為勞動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畢的員工,承擔其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作為對員工忠實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獎勵。若勞動合同期限無論何種原因未履行完畢的,不為其承擔工作期間在莫麗斯酒店的就餐費用,其與莫麗斯酒店餐費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2、徐鵬飛入職時就簽訂了"就餐合同書",且其個人寫了"先行就餐申請",先行交納2萬元給莫麗斯酒店,所有發生的費用由徐鵬飛和莫麗斯酒店結算,與三利集團無關。且就餐合同書中第二條明確約定解除合同時,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四、三利集團從未強制要求徐鵬飛交納慈善基金,也從未從工資中扣除,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不應在本案處理。五、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交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故三利集團不應當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犯廠規廠紀,依據制度對其進行處理,以合法解除與徐鵬飛的勞動合同關系,並張貼公告,且已電話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支持三利集團的訴訟請求。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辯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三利集團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徐鵬飛的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徐鵬飛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超出徐鵬飛的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系適用法律錯誤。1、徐鵬飛在訴訟請求中並沒有請求三利集團支付預獎勵金,徐鵬飛請求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但是一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預獎勵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鵬飛的訴訟請求。三利集團不欠付徐鵬飛工資,且一審法院亦認定預獎勵金並非是工資,而是工資之外的附條件的一種額外獎勵金,故一審法院超出徐鵬飛訴訟請求,應予以撤銷。2、一審法院沒有全面審查"預獎勵金"的性質及獎勵對象、給付成就的條件,預獎勵金憑證的背面《聲明》中已明確載明:預獎勵是對職工附條件給予的額外獎勵,聲明中第2)條載明:本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類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本獎勵僅對講信譽的員工有效。第6)條載明:被獎勵人不管什麼情況和什麼原因(以沒簽勞動合同、不交養老保險等為理由離職的)只要中途離職的,本獎勵一律無效。第5)條載明:如被獎勵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理的或違反廠規廠紀被公司開除、停職、辭退、除名等處理的,本獎勵無效。且在正面的"預獎勵有效條件"中明確載明:"被獎勵人達到以下條件預獎勵才能有效,否則無效:1)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預獎勵滿20年的,預獎勵有效。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獎勵雖不滿2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有甲乙雙方約定退休年齡的,以雙方約定時間為准),預獎勵依然有效。2)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的,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無信譽保證承諾的,預獎勵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在公司連續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離職無效。3)勞動合同已到期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4)預獎勵已滿20年,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預獎勵無效。"可見預獎勵金性質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結合自身高科技專利產品的保密性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獨創的經營激勵機制,符合企業自主經營、自主制定經營體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理應得到社會提倡和國家法律保護。徐鵬飛在三利集團工作時,嚴重違反三利集團廠規廠紀,工作沒有任何交接便無故曠工,故本獎勵無效。一審法院一方面認定預獎勵金不是工資,一方面又適用過錯原則對職工中途離職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按照職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給予一定的預獎勵金,適用法律錯誤,同時也干擾了企業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合法經營體制,影響了企業的發展。二、徐鵬飛離職原因並非是三利集團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系其自身無故曠工所致,不應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1、一審法院認定徐鵬飛離職原因是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與事實不符。徐鵬飛入職後,單位曾多次要求其繳納社會保險,各級領導多次找徐鵬飛談話勸其繳納社會保險,這有其主管領導和多名證人可以證實。但是徐鵬飛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辦理,為的是不繳社會保險個人繳納的部分可以拿到現款。徐鵬飛在沒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三利集團多次催促其回來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鵬飛不理不睬,因其嚴重違反廠規廠紀,故三利集團不應該支付徐鵬飛經濟補償金。2、徐鵬飛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是偽造的(報告書上的公章與三利集團的公章不相符),存在違法情形,不應採信。三利集團未為徐鵬飛出具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三、三利集團已經安排徐鵬飛休帶薪年休假,不應支付徐鵬飛帶薪年休假工資。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團的上訴請求。
徐鵬飛答辯稱,一、三利集團對預獎勵金的載明對抗國家勞動法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不能約束徐鵬飛。預獎勵金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職工有獲得工資和獎金的權利,獎金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三利集團在設定員工工資結構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故意設定"霸王條款",將本應每月發放的獎金,以預獎勵金的方式出現,故意剋扣勞動者的獎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二、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徐鵬飛離開三利集團系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所致,徐鵬飛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無過錯。徐鵬飛一審提交由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一份,三利集團稱庭後落實,但未提交任何落實意見。一審認定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並予以採納正確。三利集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三、三利集團提供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雙方解除合同真實原因系"加班多工資低不給繳納保險",其無證據證明已經安排徐鵬飛休過帶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鵬飛應休假而三利集團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鵬飛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陳述意見同三利集團一致。
徐鵬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鵬飛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資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一審法院採信證據的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各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麗斯酒店交納就餐預付款20000元,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因三利集團是莫麗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團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麗斯酒店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公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未就餐,應依法向我公司主張。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該證據並未體現三利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證明事項。三利集團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關款項,三利集團與莫麗斯酒店相互經濟獨立。說明的質證意見同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收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說明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等需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收據記載的日期為2009年12月13日,載明交款人為徐鵬飛,金額為20000元,收款事由為"就餐預付款",其中加蓋有"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說明的內容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專業從事生產經營供水設備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團對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上加蓋有三利集團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鵬飛提交華夏銀行交易明細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資為3371元。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月平均工資應為2520元。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徐鵬飛反駁稱,徐鵬飛計算的工資數額是銀行交易明細中記載的已發工資加上每月扣除的預獎勵工資,合計離職前12個月平均每月工資為3371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徐鵬飛提交獎勵憑證三十三張,據此證明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三利集團扣發徐鵬飛19389元工資。三利集團質證稱,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便該證據為真,也不能證明該部分款項是從徐鵬飛應發工資中扣留的。從該證據內容中可以看出該預獎勵只有在徐鵬飛履行完畢合同期限連續工作滿二十年後才有效,中途離職是無效的。目前徐鵬飛在我公司處工作不滿二十年,且已離職,我公司不應支付該筆費用。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落實意見。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關於該預獎勵的性質,徐鵬飛稱該預獎勵按照應發工資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稱預獎勵是根據應發工資一定比例計算,本質是附條件的獎金。經一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不向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預獎勵的返還主張權利。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關於證據真實性的落實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

8.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電話是多少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聯系方式:公司電話0532-87807902,公司郵箱[email protected],該公司在愛企查共有10條聯系方式,其中有電話號碼4條。

公司介紹: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2004-11-16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成立的責任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位於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棘洪灘街道2號工業路路北。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呂廷順,注冊資本22,000萬(元),目前處於開業狀態。

通過愛企查查看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更多經營信息和資訊。

9. 誰了解青島三利集團 有人在裡面干過嗎

根本就是騙子公司,首先收兩萬押金 ,半年下來你的押金就沒有了。。

然後扣工資20%作為期權獎金,等15年後給你。中途辭職,這兩份錢都不給退。

10.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國企嗎

軍事化管理,要求特嚴的一個企業,可以學到一些東西,但是不夠人性化是回這個公司答最大的詬病。進入公司要繳納兩萬元的費用,吃住全免,十五年後兩萬費用返還。說兩點細節就知道了:滿廠都種樹,但是你看不到一片落葉,進入廠區兩個人也要排隊。不是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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